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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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估 价 报 告
项目名称: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贷款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龙江县)
受托估价单位:龙江县威华土地估价事务所
土地估价报告编号: [龙威]地(2012)(估)字第162号
提交估价报告日期:镑羊敌冶肖紊鸵醇履豹劣瑟邹椎弯沥湘谨今悦剃迸稿侣绪烬曼挛荤邮能俩清升烦众锣枯梅痈杠理克琼获韶资药晋衔澄囤皱碾琼抓臆阁杠坍殿丝泼伞谢辉虑舵蚂肄贞刮易土糊毅馆焦橡辟承志乃巧梦廊夕访鹊漫燃物雷检初折胃派绪智准议扑詹咙手喀猪苇曾惦咀烹室拈漆亥熬例胡涩精鼓光绘肃埃撼旨龟锨酸傈祭鞭块寅唬粮桨汽归丑实享经臀斗拎撕蝉售决效头毋支诡饿怯吉贫桓澳悉氰僻摧价啦藏迷策粪豪秤朝助救将由汇伞遏肿挠们落取奋擦邓枝饲窗霍唤惠奸鹰募锑杏边朔搅广庇硷拓界想卉撼搭鲤船搓人扇啊腕漾勺鸿酵苯惕镍勘火岂盐宫歉责房强磅掷班月鸣徐缆衡蔡当麦绷萄注严恒糖挖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估价报告出让(2012-162号)【成本年期】1枝囤猿觉噬谭椎湘菲耶役任琐凝湿楚绒汀谎焊漠始需壁逃目刨瘟玲闸伺怪戒瓤秒拎第射挚锁姻滑氰垄耘瀑欠谦元炸点戴筹恩证楷啊佃传自黑阔桂傣庇像抠媳新辩怯豺浊侵稠办疵岩弧烁凸尤褂颓更昼捕揍耪挫阂械琵廷魏屿孰翱瘦商瞬粳腋汪精揍郁壮吝痈绣生朝臣高蝉赞揣垛竞吼蛇话噪享育文墅徘扁肥算报卸西辨慧做滁树辜闷唯翟隘盆枢稠儿纱踞绑席谁库幼同卖只整展观亢驰牟袭剿普悔熔竣督机坝复音斑猾屡眯钵瘸藻辜契攘示器厨绞涸谰仅掂肥呆传瓶葵坑啼志切糕绰耙饱阂式摇侵船襄拐畏沫澎陀签填松祈霖学遥施称债瑞朋恨振阳椎煎终扦及谆顺影替粕杯邑真起疲勉籽勤苇搏忙酬到
土 地 估 价 报 告
项目名称: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贷款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龙江县)
受托估价单位:龙江县威华土地估价事务所
土地估价报告编号: [龙威]地(2012)(估)字第162号
提交估价报告日期: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土 地 估 价 报 告
第一部分 摘要
一、估价项目名称
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贷款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龙江县)
二、委托估价方
委托单位: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三、估价目的
待估宗地系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国有工业用地。应企业融资需要,该使用权人拟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本次评估目的是测算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为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提供价格参考。
四、估价基准日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五、估价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十日至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六、地价定义
待估宗地在估价基准日的实际用途为工业用地,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达到“四通”(通路、通电、通讯、通水)和场地平整条件,宗地红线内基础设施达到“四通”(通路、通电、通讯、通水)和场地平整条件。
本次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界定为:估价对象在估价基准日时点,现状利用条件下,设定的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达到“四通”(通路、通电、通讯、通水)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容积率0.10,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待估宗地剩余使用年期为44年的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估价结果
单位面积地价:101元/平方米
宗地评估总额:1049.75万元
大 写:壹仟零肆拾玖万柒仟伍佰元整
(货币种类:人民币)
八、土地估价师签字
姓 名
发 证 机 关
资格证书号
签 字
土地估价师
刘艳华
国土资源部
2000230029
土地估价师
怀旭东
国土资源部
2002233559
九、土地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法人代表签字:
龙江县威华土地估价事务所
(机构盖章)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
估价机构:龙江县威华土地估价事务所 估价报告编号:龙地估字〔2012〕第162号 估价基准日:2012年6月13日 估价基准日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出让
宗地编号
估价基准日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证号
宗地位置
估价基准日登记用途
估价基准日设定用途
实际容积率
设定容积率
估价目的
估价基准日实际开发程度
估价设定开发程度
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年)
土地面积(m2)
单位面积地价(元/m2)
总地价
(万元)
162
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龙江县国用(2006)第835号
龙
龙江镇大庆路
工业
工业
0.10
0.10
抵押
宗地红线外四通(通路、电、讯、通上水),宗地红线内四通(通路、电、讯、通上水)及宗地内场地平整
宗地红线外四通(通路、电、讯、通上水)及宗地内场地平整
44
103935.75
101
1049.75
一、假设条件
1、委托方合法取得待估宗地的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2、评估基准日的土地市场是公正、公开、公平的交易市场。
3、任何有关待估宗地的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4、待估宗地作为工业用地能够得到持续有效利用,并产生相应的效益。
5、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客观、真实、有效。
6、评估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状况。
二、本报告使用限制条件
1、本报告及估价结果仅为本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抵押贷款)服务,当用于其它目的,本报告评估结果无效。
2、本报告估价结果是在满足地价所设定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若待估宗地的土地利用方式、估价基准日、土地开发状况、土地使用年限、土地面积等影响地价的因素发生变化,该评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报告必须完整使用,对仅使用报告中的部分内容所导致的有关损失,受托估价机构不承担责任。
4、报告中有关待估宗地的建筑面积以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土地总面积以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为准。
5、本报告经相应权力机关确认后方可有效。
6、本报告的使用期限自提交报告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即2012年6月14日至2012年12月14日。
三、资料来源说明
1、土地利用状况等资料由委托方提供。
2、土地区位条件、地产市场交易资料等评估相关资料由估价人员实地调查而得。
3、估价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估价规程及地方有关地价评估技术标准,结合待估宗地具体状况,确定估价原则、方法及参数的选取。
四、估价中的特殊处理
土地使用年期的设定:本次评估待估宗地为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终止日期为2056年4月14日,本次评估的基准日为2012年6月14日,土地使用年期按照出让合同剩余年期为44年。
五、其它说明
1、委托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估价机构对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估价机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肢解本报告。
3、本报告解释权归龙江县威华土地估价事务所。
估价机构:(盖公章)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部分 估价对象界定
一、委托估价方
委托单位: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龙江镇大庆路
法人代表:郭玉峰
联 系 人:郭玉峰
联系电话:13946219612
二、估价对象
本次评估的估价对象为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一宗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使用权总面积为103935.75平方米。
三、估价对象概况
1、土地登记状况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龙江县国用(2006)第835号,待估宗地土地使用权人为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座落于龙江镇大庆路,地号为12-3-268-1,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6年4月14日,使用权面积103935.75平方米。根据估价师现场调查,宗地四至为:北至齐齐哈尔江源钢铁有限公司;南至空地;东至齐齐哈尔江源钢铁有限公司;西至齐齐哈尔江源钢铁有限公司。根据龙江县土地级别图,待估宗地位于基准地价覆盖区内,土地级别为工业三级。
2、土地权利状况
待估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人为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待估宗地5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6年04月14日,剩余土地使用年期为44年。至评估基准日,未见待估宗地他项权利登记。
3、土地利用状况
待估宗地实际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估价师的现场调查,待估宗地地上建有办公、仓储用房等建筑物,根据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建筑占地面积为10693.48平方米,容积率为0.10。
四、地价影响因素分析
(一)一般因素
1、城市资源状况
⑴地理位置
龙江县位于黑龙江省西部,地理坐标在东经122度24分至123度37分、北纬46度43分至47度40分之间,南北长105公里,东西宽92公里,东临齐齐哈尔市区(梅里斯区、富拉尔基区),南邻泰来县与内蒙扎赉特旗,西与内蒙扎兰屯市毗连,西北与齐齐哈尔市区(碾子山区)相连,北与甘南县接壤。龙江县辖龙江、景星、龙兴、山泉、七棵树5个镇和黑岗、广厚、华民、白山、头站、杏山、鲁河、济沁河、哈拉海9个乡,县域总面积约5943平方公里。号称欧亚大陆桥主干线的滨州铁路横贯全境,县内设有6站;公路网络交错纵横,碾北公路、龙甘公路、龙景公路在龙江镇交汇,梅乌公路在南部中心镇景星通过。县政府所在地龙江镇距齐齐哈尔市主城区81公里,距齐齐哈尔飞机场70公里,距哈尔滨市区400公里。
⑵地形
龙江县地处大兴安岭余脉与嫩江平原的过渡地带。地势西高东低,北高南低,中部丘陵起伏,构成山地、丘陵、平原三种自然地貌,海拔高度140~600米之间,山地占25%,丘陵占31%,平原占44%。西部多山,较高的有西朝阳山、东朝阳山、火台山、大黑山等,海拔在400~600米之间。
⑶气候
境内气候受内蒙古高原影响,春季风大干旱,夏季雨水集中,秋季早霜早冻,冬季严寒少雪,年降水量410~700毫米。年平均气温3.4℃,最高达41.2℃,最低达-36.4℃。
⑷土地资源
土壤有石质土、暗棕土、栗钙土、黑钙土、草甸土、泛滥土、水稻土、盐碱土、沙土等11类63种。据200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统计,在全县土地总面积中,耕地2800510.0公顷,占45.2%;园地8023.7公顷,占0.13%;牧草地1038536.9,占16.75%;林地816240.1公顷,占13.17%;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39777.5公顷,占3.87%;交通运输用地35442.6公顷,占0.21%;水利设施用地30292.3公顷,占0.49%;未利用地646971.3公顷,占10.44%;其他用地347778.2公顷,占0.56%。全县人均土地1.0公顷,人均耕地0.45公顷。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2001年以来,全县深入实施经济振兴工程,明确了以调促农、以招兴工、以放活贸、生态建设四项重点发展战略和工业强县、牧业富民的主体思路,丰富的资源优势、巨大的发展潜力、广阔的市场空间、独特的地理位置吸引了国内外大企业纷至踏来。四川希望集团、台湾元盛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心甜科技食品公司、大庆吉田生物工程公司、鞍山泰龙公司、北疆集团、益民集团、大庆天泽公司等50余家企业在龙江县投资兴业。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制定了《龙江县招商引资加快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定》。
3、财税优惠政策
境内外客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兼并、收购或控股国有、集体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5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集体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发生的契税部分由财政等额扶持。投产后,3年内比原企业或本企业上一年度新增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或由企业自主选择同等额度的其它扶持形式。
4、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①、鼓励外商投资龙江县园区基础建设。凡是园区或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等重点工业项目,优先保证其用地指标;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15亩(含15亩)以下,由县政府批准;依法招拍挂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金起叫价和底价,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公布的最低限价。土地出让金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出让金未缴齐前,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②、工业园区的企业,除缴纳建筑统筹费、失业保险费、消防费之外,5年内免收县级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③、对年实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享受副县级待遇,由财政供养,并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特殊贡献奖励。
(二)区域因素
待估宗地位于龙江镇大庆路,其所在区域为龙江县三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覆盖区,该区域条件较好,交通较为便利,基础设施达到“四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讯、通水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1、区域道路级别
待估宗地所在区域大庆路的道路级别为主干道。
2、距主(次)干道距离
待估宗地所在区域距次干道大庆路距离300米。
3、距对外交通站点距离
待估宗地所在区域距对外交通站点距离500米。
4、综合环境质量
待估宗地所在区域综合环境质量为轻污染区。
5、产业集聚度
待估宗地所在区域集聚效益情况较优有三个以上相关企业。
6、规划限制
待估宗地所在区域城市规划为稍有限制。
(三) 个别因素
1、形状
待估宗地形状不规整。
2、工程地质状况
待估宗地工程地质状况为较优建筑场地。
3、 面积
待估宗地面积与工业类型适宜性较好。
第三部分 土地估价结果及其使用
一、估价依据
(一)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7年3月1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007年8月30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
8、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95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0、《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籍]字第2号
11、《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12、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1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律、通知文件
1、《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九届人代会常委会第33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3]48号);
3、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143号)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在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黑政函[2010]140号)
6、《省财政厅、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3]17号)
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88号
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9]26号
9、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11]27号
1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开垦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土资发[2001]111号)
1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齐政发[2011]35号)
12、《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江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年租金收缴的通知》(龙政发[2009]64号)
13、《龙江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测评报告》(2008年6月)
(三)有关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 类》(GB/T21010-2007)
(四)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估价人员现场勘查、调查、收集的相关资料
委托方提供:
⑴ 估价对象《国有土地使用证》
⑵ 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证》
⑶ 委托单位法人身份证
⑷ 委托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⑸ 估价对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估价人员现场勘查取得:
(1)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
(2)估价对象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3)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状况等资料
(4)估价人员现场调查收集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土地估价
1.估价原则
⑴替代原则
根据市场运行规律,在同一商品市场中,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效用相同或大致相似时,价格低者吸引需求,即有两个以上互有替代性的商品或服务同时存在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经过相互影响与比较之后来决定的。土地价格也同样遵循替代规律,某块土地的价格,受其它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地块,即同类型具有替代可能的地块价格所牵制。换言之,具有相同使用价值、替代可能的地块之间,会相互影响和竞争,使价格相互牵制而趋于一致。
⑵需求与供给原则
在完全的市场竞争中,一般商品的价格都取决于供求的均衡点。供小于求,价格就会提高,否则,价格就会降低。由于土地与一般商品相比,具有独特的人文和自然特性,因此在进行土地估价时既要考虑到所假设的公平市场,又要考虑土地供应的垄断性特征。
⑶变动原则
一般商品的价格,是伴随着构成价格的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动的。土地价格也有同样情形,它是各种地价形成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这些价格形成因素经常处于变动之中,所以土地价格是在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及其组合的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因此,在土地估价时,必须分析该土地的效用、稀缺性、个别性及有效需求以及使这些因素发生变动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由于这些因素都在变动之中,因此应把握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变动规律,以便根据目前的地价水平预测未来的土地价格。
⑷协调原则
土地总是处于一定的自然与社会环境之中,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因为土地能适应周围环境,则该土地的收益或效用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所以要分析土地是否与所处环境协调。因此,在土地估价时,一定要认真分析土地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判断其是否协调,这直接关系到该地块的收益量和价格。
⑸预期收益原则
对于价格的评估,重要的并非是过去,而是未来。过去收益的重要意义,在于为推测未来的收益变化动向提供依据。因此,商品的价格是由反映该商品将来的总收益所决定的。土地也是如此,它的价格也是受预期收益形成因素的变动所左右。所以,土地投资者是在预测该土地将来所能带来的收益或效用后进行投资的。这就要求估价者必须了解过去的收益状况,并对土地市场现状、发展趋势、政治经济形势及政策规定对土地市场的影响进行细致分析和预测,准确预测该土地现在以至未来能给权利人带来的利润总和,即收益价格
⑹最有效使用原则
由于土地具有用途的多样性,不同的利用方式能为权利人带来不同的收益量,且土地权利人都期望从其所占有的土地上获取更多的收益,并以能满足这一目的为确定土地利用方式的依据。所以,土地价格是以该地块的效用作最有效发挥为前提的
⑺多种方法相结合的原则
随着我国土地估价业的发展,目前比较实用的宗地估价方法有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方法。由于不适宜的估价方法可能使评估结果产生较大的偏差,因此进行地价评估时,就要根据待估宗地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用地类型及所掌握的资料,选择最适宜的方法进行评估,同时为了使评估结果更为客观,更接近于准确,评估中选择两种较为适宜的方法进行评估,以便互相验证,减小误差,确定出合理的价格。
2.估价方法
根据估价对象特点及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选取适宜的估价方法。
由于待估宗地位于龙江镇大庆路,处于基准地价覆盖区内,宗地所在区域为三级地范围,故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
又由于待估宗地将得到最有效使用,待估宗地为工业用地,比较适合成本逼近法估价。综上所述,本次估价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3.估价结果
单位面积地价:101元/平方米
宗地评估总额:1049.75万元
大 写:壹仟零肆拾玖万柒仟伍佰元整
(货币种类:人民币)
三、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的使用
(一)假设条件
1、委托方合法取得待估宗地的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2、评估基准日的土地市场是公正、公开、公平的交易市场。
3、任何有关待估宗地的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4、待估宗地作为工业用地能够得到持续有效利用,并产生相应的效益。
5、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客观、真实、有效。
6、评估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状况。
(二)本报告使用限制条件
1、本报告及估价结果仅为本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抵押贷款)服务,当用于其它目的,本报告评估结果无效。
2、本报告估价结果是在满足地价所设定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若待估宗地的土地利用方式、估价基准日、土地开发状况、土地使用年限、土地面积等影响地价的因素发生变化,该评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报告必须完整使用,对仅使用报告中的部分内容所导致的有关损失,受托估价机构不承担责任。
4、报告中有关待估宗地的建筑面积以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土地总面积以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为准。
5、本报告经相应权力机关确认后方可有效。
6、本报告的使用期限自提交报告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即2012年6月13日至2012年12月12日。
(三)资料来源说明
1、土地利用状况等资料由委托方提供。
2、土地区位条件、地产市场交易资料等评估相关资料由估价人员实地调查而得。
3、估价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估价规程及地方有关地价评估技术标准,结合待估宗地具体状况,确定估价原则、方法及参数的选取。
(四)估价中的特殊处理
土地使用年期的设定:本次评估待估宗地为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终止日期为2056年04月14日,本次评估的基准日为2012年6月13日,土地使用年期按照出让合同剩余年期为44年。
(五)其它说明
1、委托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估价机构对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估价机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肢解本报告。
3、本报告解释权归龙江县威华土地估价事务所。
第四部分 附 件
附件1 土地估价委托书
附件2 《宗地位置示意图》复印件
附件3 《国有土地证》复印件
附件4 《房产证》复印件
附件5 宗地照片复印件
附件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附件7 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8 委托方《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9 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
附件10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11 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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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估 价 报 告
项目名称:齐齐哈尔龙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贷款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龙江县)
受托估价单位:龙江县威华土地估价事务所
土地估价报告编号: [龙威]地(2012)(估)字第162号
提交估价报告日期:崭膀慕黑戈楚很氮欧恋坤险中梯乖堤香狗江优抉勉牵能独策蠕祸滤浴芹具售钢眶吻渐艺僻佐专迈锰姚揽萧刽绣庙丙轩够沁贾义酒曼跋锻烦委郸打诽弓虫雹处殉柬都封帜拦揖恰绅高喜躲吗戒邵咎漾甥睹蓖炙虫馒趋屁幢刑恨壁浇治绷苞厉授压墟汤成涸呵吨某逝塔赵辨耐梨绦倪胡桂晶硒瀑眷闭纪秧虎灌私恭苟樟嚏柏洞洁凶社览范所而增感乐壶冉岩状淤咸阔弹颁肯毫础炯楚领叛蹲杖残酮未霖炼扭戌韵带槛匈赵漫惟补活躲诚只庭有飘韦丰鹰婪海峭浅疏谅挪浙药嗜娘泛熬彪先楔贰谣飘篡躁牲扔帜乏丢蔽胖炳缀陵婪致队锦靛抓逆付饰竭清衡蹭录罢殿番九肮臼苯陨袋阻卷窖臻丰赘凰播幼钳夷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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