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回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的管理和服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期权经纪业务活动,完善期权经纪业务内部监控体系,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回访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公司制度要求,特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以下简称“期权投资者”)回访工作遵循公司《客户回访管理办法(暂行)》有关原则。
第三条 衍生产品部作为期权投资者回访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拟定期权投资者回访有关制度,指导营业部开展期权投资者回访工作、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营业部期权投资者回访工作的贯彻情形进行检查。
第四条 营业部负责投资者回访工作的日常开展,营业部负责人是期权投资者回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营业部指定专人(非营销推广人员)负责详细的期权投资者回访工作。
第五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CC系统维护以及录音资料文件、信息发送留痕数据的备份和调阅、期权投资者回访模块的数据备份,所有数据保存时间至少保留二十年。
第二章 投资者回访管理
第六条 期权投资者回访可采用电话、面谈、书面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并有效留痕。电话与面谈作为主要回访方式,书面信函及电子邮件作为特殊情形下补充回访方式。
第七条 采用电话回访方式的,回访人员必须使用录音电话(包含(但不限于)CC系统),依据有关电话录音内容,如实、完整记录投资者回访情形,并填写《股票期权新增投资者回访记录表》(见附件一)、《股票期权存量投资者回访记录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回访记录表”)。
采用面谈回访方式的,回访人员必须依据有关回访要求、期权投资者口述内容,如实、完整记录投资者回访情形并填写期权投资者《回访记录表》,《回访记录表》须由回访对象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机构投资者必须加盖公章)确认。
采用书面信函回访方式,期权投资者回寄的《回访记录表》必须由投资者本人签名或盖章(机构投资者必须加盖公章),邮局的回执作为回访附件材料予以存档。
采用电子邮件回访方式,回访人员必须依据有关电子邮件内容,如实填写回访记录表并打印电子邮件的内容作为回访附件材料予以存档。
第八条 期权投资者回访分为新签约投资者回访及存量投资者回访(包括不限于重点投资者回访、专项回访及异常投资者回访等)。
新签约投资者回访是指投资者成功开立期权账户后进行的第一次回访。
存量投资者回访是指期权账户开立日期为本年度**月1日之前的投资者。
重点投资者回访是指对符合特定标准投资者的回访工作。营业部应定时进行重点投资者回访,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投资者:
(一) 年龄在70周岁以上高龄等特殊投资者;
(二) 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投资者;
(三) 投资者日常投资交易行为明显与其基本情形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相符的;
(四)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认为必要的其他投资者进行的回访。
专项回访是指在期权投资者发生风险状况或其他必要情形下进行的回访。
异常期权投资者回访是指投资者基本情形存在异常情形下进行的回访。
第九条 新签约期权投资者第一次回访应使用电话或面谈方式,不得采用其他任何方式。回访工作应在投资者开户履行后的一个月内履行,回访比例须达到100%。
第十条 新签约期权投资者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核实投资者是否为投资者本人,以及账户基本信息,如投资者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 核实投资者是否亲自填写了有关基本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等,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
(三) 核实投资者是否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期权业务风险等级,是否知晓自己的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
(四) 核实是否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教育、风险揭示等应该从事的活动;
(五) 核实投资者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警示的内容;
(六) 核实投资者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及可能造成或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 核实是否由投资者本人操作账户并确认交易结果;
(八) 确认业务通知送达邮箱;
(九) 确认投资者交易级别、限购额度、自动行权阀值等;
(十) 随机抽取期权知识测试题目对投资者提问;
(十一) 核实公司及有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监管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二) 核实证券营销推广人员执业过程中是否发生替投资者开销户、交易、资金存取;是否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是否与投资者商定分享投资收益,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是否泄露投资者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禁止行为;
(十三) 对证券营销推广人员服务满意度调查;
(十四) 对公司业务满意度调查;
(十五) 征询投资者服务工作的建议或意见及建议等;
(十六) 其他回访事项,如70周岁以上高龄投资者应揭示有关风险。
第十一条 存量投资者回访应以电话回访为主、其他回访方式为辅,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期权业务投资者总数的10%,且需将重点投资者、专项及异常投资者纳入重点回访对象。
第十二条 存量投资者回访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一) 核实是否为投资者本人,及账户基本信息,如投资者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 核实投资者是否亲自填写了有关基本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等,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
(三) 核实投资者是否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以及期权业务风险等级,是否知晓自己的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
(四) 核实是否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教育、风险揭示等应该从事的活动;
(五) 核实投资者是否已知晓期权业务风险或有关风险警示;
(六) 核实投资者是否知晓期权业务有关业务规则;
(七) 核实投资者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及可能造成或产生的投资损失;
(八) 核实是否由投资者本人操作账户并确认交易结果;
(九) 核实投资者的交易级别、限购额度;
(十) 核实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中是否发生替投资者开销户、交易、资金存取;
(十一) 证券营业部及证券营销推广人员是否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权买卖;是否与投资者商定分享投资收益,对投资者期权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期权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是否泄露投资者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禁止行为;
(十二) 了解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
(十三) 对证券经纪人服务满意度调查;
(十四) 对公司业务满意度调查;
(十五) 征询投资者服务工作的建议或意见及建议;
(十六) 其他回访事项, 如70周岁以上高龄投资者应揭示有关风险。
第十三条 营业部合规专员负责本营业部回访工作的复核、抽检,回访复核须在回访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履行,且复核比例不得低于10%。回访复核时必须将高龄等特殊投资者回访、专项回访、异常投资者回访等纳入重点回访复核对象。
第十四条 回访部门应妥善保管投资者回访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依据公司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备查,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十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衍生产品部负责修订和说明。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股票期权新增投资者回访记录表
附件二:股票期权群量投资者回访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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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股票期权新增投资者回访记录表
投资者姓名
投资者号
所属营业部
回访日期
回访电话
录音资料文件名
回访形式
□录音电话 □当面谈话 □其他_____
回访内容
□1、投资者基本信息核实(包含(但不限于)核实身份);
□2、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是否本人填写 ;
□3、投资者是否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期权业务风险等级,及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
□4、营业部投资者教育情形核实、是否向投资者充份揭示风险;
□5、投资者是否知晓风险揭示或警示的内容;
□6、投资者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可能造成或产生的投资损失;
□7、投资者是否本人操作账户并确认交易结果;
□8、业务通知送达邮箱确认(信用投资者:信用投资者号@;非信用投资者:期权资金账号@是接收业务通知送达的指定邮箱,交易日应登陆查看最新业务通知);
□9、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限购额度确认、行权阀值确认(如有);
□10、抽取题目对投资者提问;
□11、核实公司及有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监管规定的禁止行为;
□12、满意度调查;
□13、其他:如投资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风险揭示__________。
回访结果及备注:
投资者签名或盖章: 回访人签名:
日期: 日期:
回访复核
内容
□1、核实投资者身份及账户基本信息,如投资者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
□2、核实回访事件的真实性; □3、投资者满意度调查;
□4、回访时效性; □5、其他回访事项。
回访复核结果及备注:
复核人签名:
填表说明:
1、所有新增投资者回访均须如实填写本记录表;
2、当面回访投资者应签名或盖章(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3、电话回访应记录回访电话和录音资料文件名。
投资者姓名
投资者号
所属营业部
回访日期
回访电话
录音资料文件名
回访项目
□存量投资者
□其他专项回访
回访形式
□录音电话 □当面谈话
□书面信函 □电子邮件 □其他_____
回访内容
一、存量投资者(含重点客户)
□1、投资者基本信息核实(包含(但不限于)核实身份);
□2、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是否本人填写 ;
□3、投资者是否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期权业务风险等级,及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
□4、营业部投资者教育情形核实、是否向投资者充份揭示风险;
□5、投资者是否知晓风险揭示或警示的内容;
□6、投资者是否知晓期权业务有关业务规则;
□7、投资者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可能造成或产生的投资损失;
□8、投资者是否本人操作账户并确认交易结果;
□9、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限购额度确认、行权阀值确认(如有);
□10、核实公司及有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监管规定的禁止行为;
□11、满意度调查;
□12、其他:如投资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风险揭示__________
二、其他专项回访
□1、 □2、
回访结果及备注:
投资者签名或盖章: 回访人签名:
日期: 日期:
回访复核内容
□1、核实投资者身份及账户基本信息,如投资者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
□2、核实回访事件的真实性; □3、投资者满意度调查;
□4、回访时效性; □5、其他回访事项。
回访复核结果及备注:
复核人签名: 日期:
附件二:股票期权存量投资者回访记录表
填表说明:
1、所有存量投资者回访均须如实填写本记录表;
2、当面回访投资者应签名或盖章(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3、电话回访应记录回访电话和录音资料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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