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2008- 号
工程
室内空气检测合同
合同名称: 室内空气检测合同
项目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室内空气检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就 室内空气检测事宜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检测数量为 栋楼。
4. 结构类型: 结构
第二条 合同金额
1. 取费标准:5000m2以下的住宅,按每栋2000元取费。
2. 成交金额: 。
3. 本合同金额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程范围内所需之全部的费用,承包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记取其他费用,本合同金额为一次性包死价。
4. 材料设备名称、规格、数量、预算书等详见合同附表。
第三条 检测日期、检测地点、检测内容
1. 施工(交货)地点: 。
2. 检测时间:2016年 月 日-- 月 日。
3. 检测内容: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6的规定,对室内空气中的甲醛、苯、氨、TVOC、氡五项指标进行现场抽样后、试验室进行分析,抽检数量为5%。
第四条 工期
1. 乙方应在 月 日前将检测报告一式4份交与甲方。
2.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承包工程工期顺延,经发包方确认,承包工程工期相应顺延:
a) 发包方允许的竣工时间延长。
b) 承包方进场后由于必要的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不具备条件;
c) 非承包方原因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的增加;
d) 不可抗力的原因。
3. 供货、施工过程中如遇工期延误需调整的,经合同双方签证认可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 本工程无预付款, 。
2. 承包方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好所有的手续并缴纳有关的费用和税金,若因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签约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签约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其他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2 日历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其他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7 日历天以上,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
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15个日历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至当地法院解决。
2. 法院解决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3. 除另有裁决时,一切法院审判所产生之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4. 在法律解决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第八条 各方责任
(一) 发包方责任
1、负责提供 的建筑平面图。
2、甲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工程款。
(二) 承包方责任
1、乙方负责自己解决职工生活问题。
2、乙方应对其进场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乙方员工如在现场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工作人员需持证上岗,并按规范正确操作。
4、乙方应保证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符合沈阳市建委关于竣工备案的要求。
5、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权威性。
6、如政府相关部门对检测报告发出质疑,由乙方负责出面协调并解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发包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服从发包方管理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发包方企业信誉及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予以索赔。
2. 发包方、承包方中的任何一方若发生违约情况,且违约方收到另一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7 日历天内(或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另一方可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
a) 如果承包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发包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工程;
b) 双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基本义务。
在双方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可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如遇合同全部终止情形,承包方所有人员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撤出全部临建、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拆除自搭临建及清除自身遗留垃圾,做到场平料清,且不得向发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 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 本合同因一方违约或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而终止;
4. 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因违约而终止本合同:
1. 由于承包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发包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有权向承包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承包方时生效,承包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发包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方损失的,发包方可继续向承包方追偿。
2. 守约方依据本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影响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安全检测
1. 发包方、承包方共同执行《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
2. 承包方应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乙方进场人员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3. 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应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承担起事故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修改
合同未尽事宜之补充或修改均需由各方授权代表签订书面协议后才能生效,并应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转让与分包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合同各方所有的来往函电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其它
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各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2.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2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保修期限届满结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
4. 在履行合同期间,各方应该履行合同之保密义务。
5. 合同附件: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共4页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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