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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编号:DSL-ZD-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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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减少公司经济损失。
2.范围: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带有有效期的所有药品,包括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
3.定义: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保持其质量的期限。未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采购、销售。药品有效期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
4.内容
4.1.业务部应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采购药品。距药品有效期满不足六个月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购进(特殊情况除外)。凡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一律不得购进。
4.2.强化对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在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做到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停止销售等措施。
4.3.对购进和配送退回的有效期药品,质量验收员必须根据实物认真核对随货同行或退货通知单上药品的效期并做好验收记录,凡随货同行或退货通知单上未注明效期的或效期错误的,质量验收员不得验收。
4.4.保管员应根据入库验收单上注明的有效期,逐一对药品实物进行核实,凡发现未标注有效期的药品,保管员不得收货;如实物与通知单有效期不符的,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后更改或拒收。
4.5.购进药品入库后,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按照有效期的远近,按批号分垛存放;对同一品名、同一规格、同一产地、不同批号的效期药品,不得混垛。
4.6.在保管过程中,保管员应经常注意药品有效期,并随时检查。发货时,必须按批号、有效期发货,保证帐、货相符。
4.7.建立并执行近效期药品催销制度,对近效期6个月以内的药品,养护员应每月向业务部催报。由养护员逐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每月末分别报业务部和质量管理部,并留底备查。
4.8.制单员开票时,原则上执行“近期先出、易变先出、先进先出”的原则。对有效期药品催销表所列的近效期药品,应加大力度推销,防止过期失效。
4.9.养护员应对近效期药品要加强养护,增加养护次数,做到每月养护检查一次;如发现质量有异常情况时,应在系统内锁定,报质量管理部复查处理。
4.10.业务部应经常与储运部沟通,及时掌握效期药品的库存情况,对效期药品催销表所列的近效期药品,应征询门店的意见,及时掌握近效期药品的销售情况,对于滞销的,应积极与供货单位联系退换货事宜。
4.11.有效期药品失效后,按劣药处理,应及时转入不合格品库区,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处理,做好相关记录,严禁再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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