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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2004]66号
附件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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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2004]66号
附件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 (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
3 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4 申请和受理…………………………………………………………………… (5)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7)
7 审定与发证…………………………………………………………………… (8)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9)
9 收费办法………………………………………………………………………(10)
10 附则………………………………………………………………………… (10)
附件1: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申证单元、品种名称及产品标准…………(11)
附件2: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4)
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24)
附件4: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25)
附件5: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1)
附件6: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52)
附件7: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登记表……………………(53)
附件8: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54)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
1.3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分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本批按类别分为10个申证单元,具体品种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根据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分部的工作;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传 真:010-84885009
网 址:www.
联 系 人:刘玉泉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简称有机产品审查分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做好相关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 北京化工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64270352
传 真:010-64270352
联 系 人:范彦如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 北京化工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64270352
传 真:010-64270352
联 系 人:范彦如
检验范围:附件1的全部产品。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成都市星桥街112号
邮政编码:610021
电 话:028-84470619
传 真:028-84470629
联 系 人:李肖锋
检验范围:工业甲醛;工业正丁醇;异丙醇;工业合成乙醇;工业丙酮;工业环己酮;工业甲酸;工业冰乙酸;工业乙酸酐;工业乙酸乙酯;工业乙酸丁酯;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硫脲;苯、溶剂苯;粗苯;1,4-二甲苯;萘;工业合成苯酚;3-甲(苯)酚。
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下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内
邮政编码:510665
电 话:020-82317502 82314811-21
传 真:020-82312655
联 系 人:覃红阳
检验范围:工业甲醛;工业甲酸;工业冰乙酸;工业乙酸酐;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硫脲。
浙江省化工研究院化工产品检测中心
地 址:杭州市天目山路387号
邮政编码:310023
电 话:0571-85222410
传 真:0571-85222410
联 系 人:郦哓燕 郑育欢
检验范围:工业甲醛;工业正丁醇;异丙醇;工业合成乙醇;工业丙酮;工业环己酮;工业甲酸;工业冰乙酸;工业乙酸酐;工业乙酸乙酯;工业乙酸丁酯;工业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1,2-二氯甲烷;一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苯、溶剂苯;粗苯;1,4-二甲苯;一乙胺;二乙胺;三乙胺。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电 话:025-86611130 86563511
传 真:025-86608930 86614761
联 系 人:黄晓风
检验范围:工业甲醛;工业正丁醇;异丙醇;工业合成乙醇;工业丙酮;工业用环氧丙烷;糠醛;工业环已酮;工业甲酸;工业冰醋酸;三氯异氰尿酸;工业乙酸酐;工业乙酸乙酯;工业乙酸丁酯;工业丙烯酸;工业丙烯酸甲酯;工业丙烯酸乙酯;工业丙烯酸正丁酯;工业丙烯酸2-乙基己酯;工业草酸二乙酯。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53号
邮政编码:050031
电 话:0311-5687694
传 真:0311-5677704
联 系 人:张娟
检验范围:工业甲醛;工业正丁醇;异丙醇;工业合成乙醇;工业丙酮;工业用环氧丙烷;糠醛;工业环已酮;工业甲酸;工业冰醋酸;三氯异氰尿酸;工业乙酸酐;工业丙烯酸;工业丙烯酸甲酯;工业丙烯酸乙酯;工业丙烯酸正丁酯;工业丙烯酸2-乙基己酯;工业草酸二乙酯。
国家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2号
邮政编码:030012
电 话:0351-7223664
传 真:0351-7223664
联 系 人:李晋凯
检验范围:工业合成乙醇。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意一个检验单位。
3 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对于2002年3月15日以后建厂的企业,还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
3.8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电子文本)一式三份;
4.1.2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含电子文本)一式三份;
4.1.3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一式三份(仅经济联合体企业提交);
4.1.4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5 3.7规定的批准书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和编制电子文本(EXCEL形式)。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品种名称,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3 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无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或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或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
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增项或升级时, 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化工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必要时可商请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派专家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抽样登记表(见附件7)一式四份(一份留企业,二份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另一份由随样交检验单位),抽样人员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单位。
6.3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5)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一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份)。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按不合格处理。
6.5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 (产品明细见附件) ”,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证单元、品种名称,每个企业一张附件。
7.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一式二份报送有机产品审查分部。
7.3 有机产品审查分部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完成综合评审并视具体情况实施抽查。
7.4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
7.5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6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7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8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危险化学品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及因改制等原因造成的扩大或缩小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组织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合格后,按第7条程序审批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7 获得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七六个月内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13-×××-×××××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化工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和《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的规定向检验单位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66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申证单元、品种名称及产品标准
序号
申证单元
品种名称
产品标准
规格
1
工业醇、醛、酮
工业甲醛
GB/T 9009-1998《工业甲醛》
工业正丁醇
GB/T 6027-1998《工业正丁醇》
异丙醇
GB/T 7814-87《异丙醇》
工业合成乙醇
GB/T 6820-92《工业合成乙醇》
工业丙酮
GB/T 6026-1998《工业丙酮》
工业用环氧丙烷
GB/T 14491-2001《工业用环氧丙烷》
糠醛
GB/T 1926.1-1988《工业糠醛》
工业环己酮
GB/T 10669-2001《工业环己酮》
2
工业有机酸、酐、酯
工业甲酸
GB/T2093-93《工业甲酸》
工业冰乙酸
GB/T 16 28.1-2000《工业冰醋酸》
三氯异氰尿酸
HG/T 3263-2001《三氯异氰尿酸》
工业乙酸酐
GB/T 10668-2000《工业乙酸酐》
工业乙酸乙酯
GB/T 3728-91《工业乙酸乙酯》
工业乙酸丁酯
GB/T 3729-91《工业乙酸丁酯》
工业丙烯酸
GB/T17529.1-1998《工业丙烯酸》
工业丙烯酸甲酯
GB/T17529.2-1998《工业丙烯酸甲酯》
工业丙烯酸乙酯
GB/T17529.3-1998《工业丙烯酸乙酯》
工业丙烯酸正丁酯
GB/T17529.4-1998《工业丙烯酸正丁酯》
工业丙烯酸2-乙基己酯
GB/T 17529.5-1998《工业丙烯酸2-乙基己酯》
工业草酸二乙酯
HG/T 3272-2002《工业草酸二乙酯》
3
卤化烃
工业氯甲烷
HG/T 3674-2000《工业氯甲烷》
二 氯 甲 烷
GB/T 4117-1992《工业二氯甲烷》
三 氯 甲 烷
GB/T 4118-1992《工业三氯甲烷》
四 氯 化 碳
GB/T 4119-1992《工业四氯化碳》
1,2-二氯乙烷
HG/T 2662-1995《工业用1,2-二氯甲烷》
工业六氯乙烷
HG/T 3261-2002《工业六氯乙烷》
工业溴乙烷
HG/T 2560-1994《工业溴乙烷》
工业三氯乙烯
HG/T 2542-1993《工业三氯乙烯》
四 氯 乙 烯
HG/T 3262-2002《工业四氯乙烯》
氯 化 苄
HG/T 2027-1991《工业氯化苄》
4
醇胺
一 乙 醇 胺
HG/T 2915-1997《工业用一乙醇胺》
二 乙 醇 胺
HG/T 2916-1997《工业用二乙醇胺》
三 乙 醇 胺
HG/T 3268-2002《工业用三乙醇胺》
5
硝基化合物
硝 基 甲 烷
HG/T 2031-1991《工业硝基甲烷》
6
硫脲
硫 脲
HG/T 3266-2002《工业硫脲》
7
硝酸胍
硝 酸 胍
HG/T 3269-1989《硝酸胍》
8
芳香烃
苯、溶剂苯
GB/T 2283-1993《焦化苯》
粗 苯
GB/T 3095-1982《焦化苯》
1,4-二甲苯
GB/T 2285-1993《焦化二甲苯》
萘
GB/T 6699-1998《焦化萘》
9
酚
2,5-二氯苯酚
HG/T 2544-1993《工业对氯苯酚》
工业合成苯酚
GB/T 339-2001《工业合成苯酚》
甲(苯)酚异构体混合
物
GB/T 2599-1997《工业甲酚》
2-甲(苯)酚
GB/T 2279-1989《邻甲酚》
3-甲(苯)酚
GB/T 2280-1989《间对甲酚》
10
有机胺
一乙胺
HG/T 2719-1995《一乙胺》
二乙胺
HG/T 2720-1995《二乙胺》
三乙胺
HG/T 2721-1995《三乙胺》
工业环己胺
HG/T 2816-1996《工业环己胺》
备注:
1.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情况,按申证单元确定申请范围。
2.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产品的名称、规格。
附件2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申证单元
产品名称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备注
1
工业醇、醛、酮
工业甲醛
1.汽化器
2.反应器
3.压缩机
4.冷却器
5.吸收塔
1.密度计
2.温度计
3.恒温水浴
4.分光光度计
5.烘箱
6.分析天平
工业正丁醇
1.压缩机
2.加氢反应器
3.蒸馏塔
4.冷却器
1.密度计
2.温度计
3.蒸馏装置
4.恒温水浴
5.微量水分测定仪
6.气相色谱仪
7.烘箱
8.分析天平
异丙醇
1.反应器
2.循环冷却器
3.分离器
4.水解塔
5.分离塔
6.脱水塔
1.石油密度计
2.温度计
3.石油馏程测定仪
4.恒温水浴
5.微量水分测定仪
6.气相色谱仪
7.烘箱
8.分析天平
9.微库仑仪
工业合成乙醇
1.冷却器
2.高、低温换热器
3.反应器
4.洗涤器
5.分离器
6.分馏器
7.水合器
1.酒精计
2.温度计
3.夹套式量筒
4.恒温水浴
5.定时器
6.分光光度计
7.烘箱
8.分析天平
工业丙酮
1.精馏塔
2.反应器
3.换热器
4.冷却器
5.气液分离器
6.分馏塔
1.密度计
2.温度计
3.蒸馏装置
4.超级恒温水浴
5.气相色谱仪
6.烘箱
7.分析天平
8.秒表
工业用环氧丙烷
1. 反应器
2. 分离器
3. 皂化塔
4. 冷却器
5. 蒸馏塔
6. 精馏塔
1.磁力搅拌器
2.气相色谱仪
3.冰箱
4.恒温水浴
5.微量水分测定仪
6.分析天平
糠醛
1. 粉碎机
2. 混合器
3. 水解器
4. 冷凝器
5. 蒸馏塔
6. 中和塔
1.密度计
2.专用温度计
3.石油馏程测定装置
4.超级恒温水浴
5.糠醛水分测定仪
6.阿贝折光仪
7.电加热套
8.分析天平
工业环己酮
1. 加氢反应器
2. 冷凝器
3. 分离器
4. 回收塔
5. 蒸馏塔
6. 脱氢塔
7. 精馏塔
1.密度计
2.温度计
3.蒸馏装置
4.超级恒温水浴
5.微量水分测定仪
6.阿贝折光仪
7.烘箱
8.分析天平
2
工业有机酸、酐、酯
工业甲酸
1. 反应器
2. 冷凝器
3. 分离器
4. 回收塔
5. 蒸馏塔
1.密度计
2.温度计
3.滴定管
4.超级恒温水浴
5. 分光光度计
6. 烘箱
7. 分析天平
工业冰醋酸
1. 加氢反应器
2. 洗涤塔
3. 分离塔
4. 脱水塔
5. 精制塔
1.密度计
2.温度计
3.蒸馏装置
4.超级恒温水浴
5.微量水分测定仪
6.分光光度计
7.烘箱
8.分析天平
三氯异氰尿酸
1. 反应釜
2. 离心机
3. 中和器
4. 烘干机
1.滴定管
2.温度计
3.称量瓶
4.干燥器
5.分析天平
6.酸度计
工业乙酸酐
1. 混合器
2. 反应塔
3. 分离塔
4. 分离塔
5. 精馏塔
1.滴定管
2.温度计
3.蒸馏装置
4.超级恒温水浴
5.微量水分测定仪
6.气相色谱仪
7.烘箱
8.分析天平
工业乙酸乙酯
1. 配料器
2. 反应器
3. 中和塔
4. 回收塔
5. 精馏塔
1.滴定管
2.温度计
3.密度计
4.超级恒温水浴
5.微量水分测定仪
6.气相色谱仪
7.烘箱
8.分析天平
工业乙酸丁酯
1. 配料器
2. 反应器
3. 中和塔
4. 回收塔
5. 精馏塔
1.滴定管
2.温度计
3.密度计
4.超级恒温水浴
5.微量水分测定仪
6.气相色谱仪
7.烘箱
8.分析天平
工业丙烯酸
1. 反应器
2. 分离器
3. 换热器
4. 冷却塔
5. 蒸馏塔
6. 回收塔
1.滴定管
2.温度计
3.分光光度计
4.超级恒温水浴
5.微量水分测定仪
6.气相色谱仪
7.烘箱
8.分析天平
工业丙烯酸甲酯
1. 反应器
2. 分馏塔
3. 蒸发器
4. 萃取塔
5. 回收塔
6. 精馏塔
工业丙烯酸乙酯
工业丙烯酸正丁酯
工业丙烯酸2-乙基己酯
工业草酸二乙酯
1. 脱水塔
2. 酯化塔
3. 精馏塔
1.滴定管
2.温度计
3.密度计
4.超级恒温水浴
5.微量水分测定仪
6.烘箱
7.分析天平
3
卤化烃
工业氯甲烷
1.反应器
2.吸收塔
3.压缩机
4.干燥塔
5.蒸馏塔
1.气相色谱仪
2.电量水份测定仪
3.滴定管
4.分析天平
二 氯 甲 烷
1.反应器
2.吸收塔
3.压缩机
4.干燥塔
5.蒸馏塔
1.滴定管
2.水分测定仪
3.气相色谱仪
4.分析天平
三 氯 甲 烷
1.反应器
2.吸收塔
3.压缩机
4.干燥塔
5.蒸馏塔
1.滴定管
2.水分测定仪
3.气相色谱仪
四 氯 化 碳
1.反应器
2.吸收塔
3.压缩机
4.干燥塔
5.蒸馏塔
1.滴定管
2.水分测定仪
3.气相色谱仪
1,2-二氯乙烷
1.反应器
2.冷凝器
3.轻重组分塔
4.贮槽
1.气相色谱仪
2.比重计
3.滴定管
工业六氯乙烷
1.反应器
2.吸收塔
3.干燥塔
4.蒸馏塔
1.气相色谱仪
2.熔点仪
3.分析天平
4.分光光度计
工业溴乙烷
1.反应器
2.吸收塔
3.贮槽
1.密度计
2.气相色谱仪
3.分析天平
4.水份测定仪
5.试管
工业三氯乙烯
1.反应器
2.吸收塔
3.裂解炉
4.蒸馏塔
1.比色管
2.密度计
3.温度计
4.分析天平
5.滴定管
6.水份测定仪
四 氯 乙 烯
反应器
吸收塔
裂解炉
蒸馏塔
1.密度计
2.气相色谱仪
3.分析天平
4.酸度计
5.水分测定仪
氯 化 苄
1.水分测定仪
2.密度计
3.滴定管
4.管式炉
5.气相色谱仪
4
醇胺
一 乙 醇 胺
1.反应器
2.分离塔
3.贮槽
1.滴定管
2.温度计
3.水分测定仪
4.密度计
二 乙 醇 胺
1.反应器
2.分离塔
3.贮槽
1.滴定管
2.范氏定氮器
3.比重瓶法
4.水分测定仪
三 乙 醇 胺
1.反应器
2.分离塔
3.贮槽
1.滴定管
2.水分测定仪
5
硝基化合物
硝 基 甲 烷
1.反应器
2.分离塔
3.贮槽
1.密度计
2.气相色谱仪
3.酸度计
4.气相色谱仪
6
硫脲
硫 脲
1.反应器
2.分离塔
3.贮槽
1.滴定管
2.分析天平
3.比色管
4.熔点仪
7
硝酸胍
硝 酸 胍
1.反应器
2.分离塔
3.贮槽
1.分析天平
2.滴定管
8
芳香烃
焦 化 苯
1.萃取塔
2.精馏塔
3.贮槽
1.目测
2.密度计
3.温度计
4.滴定管
5.水分测定仪
粗 苯
1.萃取塔
2.贮槽
1.目测
2.密度计
3.温度计
4.水分测定仪
焦化二甲苯
1.萃取塔
2.精馏塔
3.贮槽
1.密度计
2.温度计
3.水分测定仪
4.比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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