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甲方: 乙方: 0*年*月20 / 20*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协议编号:SF201XXXX 为进一步推行我*协议示范文本制度,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护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场监督管理局拟推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场监督管理局 202年*月2日建设单位(甲方):_ 物业服务人(乙方):_物业项目名称:_*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拟定 *场监督管理局 监制 二0二一年 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建设单位(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话:;邮箱:;邮政号码:; 办公地址:。物业服务人(乙方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电话:;邮箱:;邮政号码:; 办公地址:。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甲乙各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本协议对业主具备法律约束力,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协议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应义务。第一章物业项目的基本情形 第一条物业项目基本情形:物业项目名称:; 物业项目类型:;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 物业项目坐落位置:; 物业服务区域四至:;
3、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位置:。 (物业项目规划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物业项目构成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备附后(详见附件13)。第二章 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二条 甲、乙各方应当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照国家关于规定和本协议的商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形、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时限、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商定。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甲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甲方或者 承担。 第三条
4、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现场查验前,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文件资料:(一)物业的报建、批准资料文件,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文件资料; (二)共用设备设备的清单、排水管网平面图、买卖协议复印件,共用设备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文件资料;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质量保修资料文件和使用说明资料文件; (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资料文件;(五)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未能所有移交前款所列资料文件资料的,甲方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文件资料的详尽清单并书面承诺补
5、交的详细时限。第四条 甲方应当在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后,及时向乙方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甲方与乙方应当对交接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签署书面物业交接记录。物业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文件资料明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物业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据有关开发进度分期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五条甲方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在本*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承接查验资料文件资料。承接查验资料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文件资料清单、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等。乙方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6、文件资料建档保存。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第六条甲方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符合国家、本*、本规定的验收标准,依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以及专有部分的保修责任。因甲方工程质量等引起的纠纷,甲方应当及时解决,并向有关业主说明,乙方应协助配合甲方做好说明工作。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保修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各方商定。 第七条 甲方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供乙方在协议期限内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其用途。本协议终止时,乙
7、方应当及时交还物业服务企业用房。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与质量第八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物业综合性管理服务; (二)房屋天面、外墙等物业共用部位的修理修缮、养护和管理;(三)电梯、消防等物业共用设备设备的运行、修理修缮、养护和管理; (四)物业共用部位和有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四害消杀防疫、排水和排污管道的疏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五)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六)公共秩序维护和安防、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七)车辆停放秩序维护和车位经营的协助管理;(八)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 (九)装饰装修的协助管理和服务;(十)物业账目等档案资料文件资
8、料管理。(十一)拟定火灾、台风、暴雨、重大卫生事件等应急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处置或协助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第九条乙方应当依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应责任。建立本物业服务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业主、物业使用人分类投放;监督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所在地的区城*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经营权的生活垃圾
9、分类收集单位;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帐,记录责任区内造成或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形。 实行小区清扫清洁服务外包的,乙方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清洁服务协议,并对生活垃圾投放结果不符合分类标准的责任作出相应商定,督促清洁员协助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第十条委托乙方管理维护玻璃幕墙等建筑幕墙的,甲方应当将施工单位移交的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提供给乙方。乙方应依照*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1.安排人员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隐患报告、跟进处理等有关工作,并对所安排的人员进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 ;2拟定玻
10、璃幕墙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围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解除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 ; 3. 加强对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不得随意拆卸玻璃幕墙上的材料,不得添加影响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的构件,不得增加玻璃幕墙的附件荷载; . 依照*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定时对玻璃幕墙进行检查 ; . 出现*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出情形的,应当委托具备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6 。若乙方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应书面提醒甲方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提供服务以保障幕墙安全。甲、乙各方也可另行签订玻璃幕墙等建筑幕墙的管理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参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物业服务规范(
11、地方标准),结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形,拟定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方案(详见附件)。 【说明】本条明确了前期物业服务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地方标准物业服务第部分:住所小区(DB4401/100.*)已于*年1月1日实施,依据有关标准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服务,下一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也将拟定非住所物业项目服务规范和物业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第十二条乙方可以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但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电梯、消防设备等涉及人身、资产安全的设备设备,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企业进行
12、修理修缮和养护。乙方不得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所有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所有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十三条全体业主、部分业主或单个业主可以委托乙方提供本协议商定以外的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有关事宜由委托人与乙方另行商定。第四章 物业服务的费用第四章 物业服务的费用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乙方应当依照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依照*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标准,参考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物业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实现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的有效联动,实现质价相符。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
13、种方式。 (一)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支付。乙方包干使用,并享有盈余或者承担亏损。详细收费标准如下: 多层住所:元/月平方米;高层住所:元月平方米; 别 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物业: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有关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垃圾分类的有关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的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的有关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及公
14、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0)法定税费; (1)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2)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3乙方依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上述范围使用物业服务费用,并依照本协议商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二)报酬制。 1.乙方按专有部分面积向业主预收物业服务资金,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提取报酬,其余所有用于物业服务协议商定的支出,由业主享有结余或者承担不足。详细预收标准如下: 多层住所: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所: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物业: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
15、物业:元/月平方米。2.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报酬构成。乙方报酬 (每月/每季其他)依照%或元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3.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由交纳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垃圾分类的有关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的有关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的有关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0)经
16、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4.物业服务支出应用于本协议商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由交纳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所有,可用于抵扣业主所需支付的物业服务资金或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年度结算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按方式处理。因不可预计的突发原因致使物业服务无法正常开展,需要实施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以外项目的,乙方应依据有关本项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关于商定执行或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专有部分面积,依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依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依照房屋买卖协议记载的面积计算。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
17、个物业项目情形下,为保证有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承担的管理费用。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形。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费的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形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采取报酬制的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形进行审计,乙方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且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关于的资料文件资料。第十七条 属于同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但分期开发的,如各期物业的服务收费标准不同,可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的前
18、提下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机动车车位由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车位属于甲方或自有所有权业主所有的,由甲方或自有所有权业主依照住所元/月个、商业元/月个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由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依照住所元/月个、商业元/月个的标准,(每月/每季/其他)从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共有收入中扣除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规定的上限标准。 第十九条委托乙方管理维护玻璃幕墙等建筑幕墙的,乙方另行收取有关费用,收费方式和标准如下: 1.; 2.; .; 4.; .。 第二十条依法变更物业用途的,依据有关变更后的物业用途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住所小
19、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备的物业服务收费不高于本小区住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教育配套设备,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医疗卫生配套设备,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医院、卫生院(站)等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造成或产生的水电用量执行分摊工作的,应当按水电收费周期及时向业主公开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情形,依照商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实际费用。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依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乙方不得将下列费用列入分摊:乙方办公、生活的自用水电费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地下停车场、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
20、、保安亭的水电费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喜庆、宣传、文体、装饰等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业主、业主大会对分摊情形提出异议时,乙方应当及时答复或协助供水单位、供电单位及时答复。 第二十二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垃圾处理等专营服务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周转金、保证金等费用,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不得与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乙方不得以欠缴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与乙方有关的原因为由,擅自中断业主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和通讯、有线电视网
21、络等。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当自签署物业交付资料文件之日起,依照物业买卖协议商定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物业的,业主应当自建设单位通知其办理交付手续的期限届满之次月起,依照物业买卖协议的商定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房屋交付后空置的也应支付物业服务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配套公共服务设备,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备和行政管理设备、服务设备、福利设备等,由使用单位负责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物业服务费 (每月每季其他)交纳,业主、物业使用人、配套公共服务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次支付费用的详细时间)前交纳物业服务费,详细采用_(现金/银行托收微信/支付宝其他)的交费方式。采用银
22、行托收方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配套公共服务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托收协议并依据有关托收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文件资料。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有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及有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甲方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作出减免承诺或者商定。已经承诺或者商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依照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同类型物业的收费标准全额交纳: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 (二)已出售但因甲方原因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 (三)属于甲方所有的房屋、车位、公共服务设备等物业。第五章 物业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
23、五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或者利用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做车位的,甲方或受委托代为经营管理的乙方应当予以出租,并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后,将车位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车位属于甲方所有的,租金收益(含临时停车收入)归甲方所有,业主、车位使用人应当依照住所元/月个、商业元/月个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车位租金,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的,业主、车位使用人应当向乙方支付车位租金。乙方依照住所元月个、商业元/月个的标准,(每月/每季/其他)从车位租金中提取管理成本和经营报酬,甲乙
24、各方可另行签订车位的经营管理协议。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租金收益(含临时停车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乙方代表全体业主经营管理,业主、车位使用人应当依照住所元/月个、商业元/月个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车位租金。乙方依照住所元/月个、商业元月个的标准,(每月/每季/其他)从车位租金中提取管理成本和经营报酬。 车位租金(每月每季/其他)交纳。业主、车位使用人应当在(每次支付费用的详细时间)前交纳车位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详细采用_(现金/银行托收微信/支付宝其他)的交费方式。 自有所有权车位不需交纳车位租金。未依照住所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甲方或受委托代为经营管理的
25、乙方不得擅自拟定、提升机动车车位租金。第二十七条 甲方或者受委托进行管理的乙方应当与车位使用人(临时停车除外)签订书面的车位租赁服务协议,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明确各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需要进行车辆保管服务的,车位使用人须与乙方另行签订保管协议,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明确各方利义务。乙方应当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等信息在显著位置公示。每次停车服务终止时,由乙方向车位使用人代收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会所归(甲方/全体业主/其他)所有。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每月/每季其他)依照会所经营收入的或元提取经营管理费用。乙方应当依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向使用人收取
26、费用,并依法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委托乙方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利用长期停放车辆,利用临时停放车辆; 2利用长期开展经营,利用临时开展经营; .利用刊登广告; 4.利用; 5.利用。 乙方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形,合理安排经营项目、经营方式,确定、公示收费标准,不得不合理低于
27、周边同期同类出租费用标准,并依法接受业主监督。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并经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加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以另行与乙方签订有关的经营管理协议。 第三十条 委托乙方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乙方应当开立一个专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与乙方其他资金分开管理,账户名称是(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名称),帐号是_。乙方应当将所有业主共有资金存入该账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和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
28、、故意销毁共有资金的会计资料文件资料。 乙方应当向业主每季度公开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形。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对共有资金收支情形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形进行审计,乙方应当依法协助配合。 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乙方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属于业主所有的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业主共有资金专户。 第三十一条 乙方利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入,在扣
29、除乙方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用于物业管理的下列支出: 补充修理修缮资金; 2.由乙方承担之外的其他服务于业主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中修、大修和依法新建、更新、更换、改造费用以及专项资产保险。但物业服务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 3.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4.乙方的管理成本和经营报酬,依法应当支付的税费; 5.对共有资金的审计费用;6.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支出。 乙方 (每月/每季其他)依照公共收入的%或元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管理成本和经营报酬。管理成本和经营报酬应
30、当依据有关客观实际合理确定,提取的费用可随着经营状况相应变更,并通过补充协议或其他合法方式加以明确。 甲、乙各方均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部分,不得擅自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乙方可以拟定共有资金使用规则或者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后使用共有资金。 州*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修改了有关表述。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开并及时更新关于信息: .在楼宇的大堂或者入口处张贴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电话; .在收费地点张贴企业营业执照、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方式; 3. 在电梯内张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31、. 在显著位置张贴消防、安防、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备设备安全警示标志、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和应急处置联系电话等; 在显著位置张贴服务履行情形、修理修缮资金使用情形、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形;6 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商定,在显著位置张贴应当向业主公布的其他信息。 乙方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建议或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申诉,改进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甲、乙各方应当支持、协助配合党组织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的有关活动,应当支持、协助配合各级各部门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的宣传、培训、调查、矛盾调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等有关工作,应当支持、协助配合消
32、防灭火、医疗抢救、疫情防控、垃圾分类、创文创卫、出租屋管理等等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甲、乙方应当支持建立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数据库,并依照*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的规定协助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火灾、水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安全事故以及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形时,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及时修理修缮、养护、抢险或者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属于业主责任的,乙方应当督促、组织业主及时修理修缮、养护或者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属于政府或专营服务单位责任的,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关于行政管理部门和专营服务单位报告,并
33、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因修理修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权益,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关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乙方的同意,接受乙方现场检查;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及时公告施工方案和施工期限。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关单位、乙方应当尽可能减少影响,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以及临迁的共用设备设备,应当在商定时限内恢复原状。第三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负责物业专有部分的日常检查、维护养护、修缮治理,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备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承担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治
34、理费用。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饰,避免危害他人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 乙方应当采取排查隐患、整治危险、设立警示标志、设置围蔽设备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好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安全管理。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的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乙方应当协助配合甲方依法拟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临时管理规约,对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但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乙方依据有关临时管理规约开展有关工作时,可要求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给予协助配合。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
35、法规、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有关强制性标准、临时管理规约等,实施影响公共安全、损害公共权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制止。无效的,乙方应当及时报告关于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乙方发现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租赁房屋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提醒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因房屋建设质量问题出现渗水,房屋保修期限未届满的,甲方应当及时修理修缮。房屋保修期限届满后出现渗水影响相邻房屋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理修缮,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当为业主处理渗水纠纷提供协助。责任人不履行修理修缮义务的,由乙方修理修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共用设备设备损毁造成渗水的,乙方应当
36、及时修理修缮,所需费用在修理修缮资金或者共有资金中列支。第七章物业专项修理修缮资金 第三十九条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专项修理修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备等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修缮和更新、改造;可用于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安全的预防性修理修缮和更新、改造;可用于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专项资产保险。 物业专项修理修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应当经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加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资产安全等紧急情形,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
37、设备设备进行修理修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修理修缮资金。 修理修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形应当定时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物业修理修缮资金。第四十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修理修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方式的,有商定的依照商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依照下列规定分摊费用:(一)属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由全体业主依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二)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依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于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
38、依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属于车位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由与车位存在共用关系的业主依照各自拥有车位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上述(一)至(四)款情形外的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修理修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有关业主依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业主个人物业专项修理修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修理修缮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修理修缮和更新、改造,涉及甲方尚未售出的物业的,甲方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摊修理修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四十一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物业专项修理修缮资金、业主共
39、有资金列支,或者由有关业主按规定另行筹集、通过其它合法渠道贯彻,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修理修缮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详见附件5。第八章协议期限和到期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未能如期接管本物业服务区域,则乙方自接管后开始履行本协议的责任、义务。本协议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生效时,本协议自行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本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与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协议。 第四十四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乙方的,可以解除
40、本协议。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另有商定的除外。解除本协议造成乙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本协议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时。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时物业服务协议,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十五条 乙方依法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包括: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不定时协议的;其他法定解除的情形。 乙方需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本条第一款所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各方解除协议前乙方不得停止服
41、务,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本协议期限届满,乙方决定不再续签的,应当在本协议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业主、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乙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商定时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本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有关设备、物业服务所必需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等交还给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人,协助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未在商定时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应当依照元/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乙方不得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
42、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请求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与乙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权益的,各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 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商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协议商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或者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由甲方按规定整改,负责据实赔偿。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本协议的商定,拒绝或
43、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乙方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商定,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协议商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或者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由乙方按规定整改,负责据实赔偿。 乙方损害、擅自利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营利,或者存在将公共收益所有据为己有等其他侵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收益等民事
44、责任。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协议商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升物业服务、停车服务等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第五十条 以下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管理服务中断,或者发生可能对业主权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 2.乙方已履行本协议商定义务,但因物业自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修理修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且停止供应水、电、气等或者停止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等造成损失的;非乙方责任
45、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使用、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4.属于物业专项修理修缮资金或共有资金列支范围,因未通过业主大会同意从而未修理修缮、更新、改造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造成有关后果的;其他经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策从而造成的失误; .。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商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协议商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乙方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追究并协助配合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追究违法违规违约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责任,并要求其据实赔偿。业主、物业使用人
46、不协助配合、借故阻挠有关工作,造成全体业主共同损失或者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无故不缴交关于费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乙方可采取合法的催缴措施,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业主出租、出借物业时,应当将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物业使用人,就本协议的权利义务进行商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的,从其商定,物业使用人不履行本协议商定的义务的,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应当将物业出租、出借物业的情形及时告知乙方。物业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与乙方结清物业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不结清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依法追缴。 依法调整物业服务、停车服务等费用标准后,乙方应及时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不依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的,乙方有权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