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公司
项目质量、安全、环境记录管理规定
编号:AQ--15
批准:
制订部门:
安全生产部
批准日期: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做好公司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项目的质量、安全、环境管理记录工作,指导、规范项目部对相关记录的收集、组卷、管理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和档案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2 人员及职责
2.1安全生产部负责规定质量、安全、环境记录的内容和类目,对项目部质量、安全、环境记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2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环境记录工作负总责,指定专人负责质量、安全、环境记录的编写、积累、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并接受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其检查和督促;
2.3 负责记录管理的资料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必要时须参加相关的岗位知识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 具体要求
3.1 质量、安全、环境记录是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质量、安全、环境管理的客观证据。各项目部应提高对质量、安全、环境记录重要性的认识,重视质量、安全、环境记录工作;
3.2 各项目部必须真实、准确地编写质量、安全、环境记录;
3.3 项目部成员在自身工作中形成的质量、安全、环境记录应及时移交资料员归档;
3.4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环境记录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4.1项目质量、安全、环境管理计划
1) 项目质量、安全、环境管理目标、指标;
2) 项目部质量、安全、环境管理组织机构;
3)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岗位的职责;
4) 项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结果;
5) 项目环境因素辨识结果;
6) 项目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
7) 应急预案;等
3.4.2分包方有关质量、安全、环境策划文件核审资料
1) 施工组织设计;
2) 施工方案;
3) 安全专项方案;
4) 文明施工方案;等
3.4.3分包方进场核审资料
1) 分包方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分包方企业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及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3)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4)大型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5) 施工机具自检合格证明;
6) 进场材料、构配件、半成品、“三宝”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证明材料;等
3.4.4日常工作形成记录
1) 安全日记;
2) 施工日记; 3)工作周报;
4)工作月报;等
3.4.5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记录
1)质量、安全、环境现场检查记录; 2)安全整改通知单及整改验证情况;
3)安全例会会议纪要;等
3.4.6质量、安全、技术、文明施工交底和安全教育记录
3.4.7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
1) 公司应急救援预案;
2) 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
3) 分包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等
3.4.8外部质量、安全、环境来文:
1)公司来文及公司有关质量、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2)公司安全生产部来文;
3) 公司主管部门来文;
4) 各级政府部门来文;等
3.4.9项目实施所需质量、安全、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1) 公司主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 项目部所需质量、安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3) 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3.4.10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记录;
3.4.11质量、安全、环境事故调查处理记录;
3.4.12项目质量、安全、环境总结资料;
3. 4.13其他质量、安全、环境记录;等。
3.5 形成电子文件形式记录的同时应制成纸质文件进行保存,以防电子文件丢失、被盗;
3.6 项目质量、安全、环境记录整理应按自身情况设立类目,排列整齐,便于科学管理与利用;项目部宜按以下类别设立类目:
3.6.1项目质量、安全、环境管理计划
3.6.2分包方有关质量、安全、环境策划文件核审资料
3.6.3分包方进场核审资料
3.6.4日常工作形成记录
3.6.5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记录
3.6.6质量、安全、技术、文明施工交底和安全教育记录
3.6.7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
3.6.8外部质量、安全、环境来文
3.6.9项目实施所需质量、安全、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6.10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记录
3.6.11质量、安全、环境事故调查处理记录
3.6.12项目质量、安全、环境总结资料
3. 6.13其他质量、安全、环境记录
3.7 记录由资料员负责保存,应设有专门柜屉,并有防火、防虫、防潮、防盗、保密等措施;
3.8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及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部分记录保存期限详见公司《记录控制程序》。
3.9 项目结束时,应将有关记录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予以归档。
4 附 则
4.1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部编制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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