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公司 内 部 审 计 规 定 编号:SJ-01批准: 制订部门:审计法律部 批准年月: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了有效地保证*工程公司本部(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做精做强设计咨询业务、做好做大工程总承包业务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以控制、防范和化解企业的经营和管理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特修订本规定。 1.2 公司本部实行内部审计监控制度。公司本部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主管领导负责,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2、规定以及国机集团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具体的内部审计监控活动,并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1.3 公司本部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本部各部门、各业务单元的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立足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帮助和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 组织机构 2.1 审计法律部履行审计机构的职责,在公司主管领导的负责下开展具体内审工作。 2.2 公司本部各下属独立法人公司,根据其业务规模、人员状况和内部监督需要,确定是否增设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尚无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由公司派出审计人员开展,由审计法律部对审计工作进行集中管理。 2
3、.3 对于因业务重组、收购兼并等原因而新成立的股份制子公司,根据需要,要求增设其董事长(总经理)直接领导的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实行分级负责,并接受双重管理,根据要求向其董事长(总经理)或审计法律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3 工作职责 3.1 内部审计按照工作计划和公司主管领导指示,对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各职能、各业务部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供咨询服务。 3.2 内部审计具有监督检查、评价和提供咨询服务的职能。 3.2.1 监督检查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重点部门、重大资金、重要
4、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企业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进行监督;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2 评价职能:通过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资产、负债、权益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客观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通过对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的审计,客观评价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 3.3 咨询服务职能:通过监督检查和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有效性,风险管理过程的客观性、合理性,发现并预防各种形式的错误和舞弊,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咨询建议。为企业增加价值。咨询职能是建立在检查和评价职能基础之上的,而检查和评价活动的目的是为了
5、咨询服务,即检查、评价、咨询职能辨证统一于增加企业价值、实现企业目标。 4 审计权限 4.1 审计机构具有履行审计职能的一切必要权限。 4.2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4.3 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4.4 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4.4.1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4.4.2 检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4.4.3 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4.4.4 对审计
6、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4.4.5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4.4.6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4.4.7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4.4.8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4.5 对阻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在报经分管领导、董事长同意后,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4.6 有权参与经济合同签约的前期工作,对被审计
7、合同及合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审计意见。 4.7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建议公司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5 审计内容与形式 5.1 审计法律部依法对公司本部各职能、各业务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5.1.1 单位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5.1.2 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5.1.3 经济效益; 5.1.4 内部控制制度; 5.1.5 经济责任; 5.1.6 公司承接的重大项目(含总承包、项目管理项目); 5.1.7 公司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5.1.8 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5.1.9 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
8、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1.10 公司主管领导交办的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5.2 为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审计的效能,公司开展的内部审计强调关口前移,常规审计和随机审计并举。 5.3 根据公司本部组织机构、管理方式、分配方式的调整,对公司本部各业务部门的审计监控工作将以随机审计为主,主要工作内容为: 5.3.1 检查指导督促其财务管理工作、经营活动、物资采购、成本费用、奖金的分配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 5.3.2 加强其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部门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特别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生产经营管理办法、部门分配方案的执行
9、情况监督。 5.3.3 加强对其责任制的执行,特别是经营收入申报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的监督,进行对经营业绩的鉴证。 5.4 在原有审计监控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工程总承包等业务的全面推进,调整充实审计监督手段与内容。 5.4.1 结合大型业务的开展,适时实行工程项目全程性的审计监督。重点检查不相容职务的分离、授权批准、业务流程的遵循、责任制的执行和款项的支付等情况。 5.4.2 开展公司承接的重大工程项目的专项审计。 5.5 针对各业务部门开展合作业务的情况,促进建立合作业务的监督制约和问题反馈机制,加强对其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情况的检查。在确定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签订必要协议时,必须就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内
10、容进行明确。 5.6 公司与本部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技术经济责任书,审计法律部参与技术经济责任书起草的会签并于年终对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业绩进行审计鉴证后,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向董事长提出对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建议。 6 审计程序 6.1 根据公司本部的总体工作安排,结合具体情况由审计法律部拟定审计项目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他公司领导因工作需要临时提议的审计项目,由审计法律部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他部门临时提议的审计项目,经部门分管领导、董事长批准后,由提议部门委托审计法律部实施。 6.2 正常情况下,实施审计三日前,用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实施随机审计除外。被审计单位按
11、照要求做好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按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账册和文件资料、内部规章制度等。 6.3 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法律部应进行认真调查并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的建议,并同时向董事长、分管领导汇报。 6.4 审计终结时撰写完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后,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对审计事项作出批示。审计法律部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问题需要处理和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同时按审计批示抄送相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被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
12、异议,可以向上一级领导提出申诉,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 6.5 随机、检查性审计终结时,可用汇报的形式代替审计报告。临时立项的审计项目,可以不形成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6.6 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情况。 7 处 罚 7.1 在内部审计工作中,被审单位或主要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 7.1.1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7.1.2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7.1.3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7.1.4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13、 7.1.5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7.1.6 其他不符合审计法的行为。 7.2 违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3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批评教育: 7.3.1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7.3.2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7.3.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3.4 泄露秘密,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8 附 则 8.1 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等各类企业主要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遵照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和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执行。 8.2 本办法由审计法律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