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关于财务开支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校发[**]16号
(**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规范财务行为, 理顺财务关系, 加强经费管理,明确财务开支审批程序与权限,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开支审批权限
1、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部门预算经费开支,由各部门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或由书面委托的负责人审批。
2、科研项目经费开支,按《**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基本建设经费开支,按《**大学基建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修缮费开支,参照基建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办理。
4、物资设备购置费审批权限
各种物资的采购,一次性金额在1万元以内,已经有预算计划的,由各部门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管理及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查同意后购买。
固定资产购置,由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一次性购买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处审批。一次性购买超过5万元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公开招标。超过50万元的,还需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购买设备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审计处审计。
5、各类规费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6、需立项使用的经费,如引进人才经费,对外宣传报道经费,招生与毕业生就业经费,教学、科学研究经费等,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立项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纳入预算程序,在计划范围内由计划财务处分管计划的处长审批。
7、无预算或需增加预算的由申报单位事先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校领导审核,计划财务处提出意见,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定;1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10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党委会审定。
8、除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审批外,一次性付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购买教材及图书除外)或一次支付金额超过该项预算经费50%的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付款在5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经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基建付款审批,按《**大学基建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财务开支结算程序
1、学校下达年度经费预算,使用单位确定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使用本,前三个季度按季核拨经费,第四季度按月核拨经费,借款报销时持经费使用本办理。
2、部门预算经费开支由部门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核有效票据或借款单并签字,报销人将已审核签字的有效票据或借款单连同经费使用本交核算会计,会计人员审核制证,报销人在记帐凭证上签字,转帐结算的写明收款单位帐号等情况,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
3、基本建设项目付款程序:持立项报告、合同书、工程进度报表和正式税务发票,填写原始单据报销签字单,规定审批人依次签字,会计审核制证,结算经办人签字,出纳付款。工程完工办理决算还须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修缮费开支参照此程序办理。
4、大宗物资采购结算程序:持立项报告、合同书、物资验收单和正式税务发票,填写原始单据报销签字单,规定审批人依次签字,会计审核制证,结算经办人签字,出纳付款。
5、预算外通过立项批准的专项经费,除按以上相关程序办理外,还须计划财务处分管计划的处长审批。
三、外汇使用必须经主管财务校长审批。校内各单位创收的外汇以及接受捐赠的外汇,由单位提出用汇计划,经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汇手续。
四、因工作需要需委托他人代为审批的,必须由审批人书面通知财务处,否则不予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
五、审批人必须在规定的审批限额内审批,并签批明确的经费渠道。
六、审批人员应遵照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行使审批权。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滥用审批权的,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并依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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