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业务会员佣金管理审核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业务会员佣金管理行为规范发展,保护**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各类会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会员佣金结算争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中心设立会员佣金管理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业务是指在**产权中心办理的企业国有、集体的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的交易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员佣金包括经纪会员收取的经纪服务费、专业会员收取的拍卖佣金、招标代理服务费等相关服务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经纪会员、专业会员、投资会员的定义同《**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产权中心内进行的各种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业务的会员佣金结算,**产权中心、会员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审核委员会的组成
第七条 审核委员会由**产权中心总经理、纪委书记、交易部分管领导、会员部分管领导、交易结算部分管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会员部负责人、交易结算部负责人、法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审核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审核委员会对超出规定范围的会员佣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异议处理。
第四章 审核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审核委员会开展审核工作应通过召开全体成员出席的会员佣金管理审核会议方式进行。因审核委员会成员缺席等原因不能及时召开审核会议,经会议召集人动议和总经理批准,审核工作可实行审核委员会成员依次审核。
第十条 审核委员会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十一条 会员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会员佣金分配方式应书面向会员部提出意见。会员部对这些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形成书面呈批文件上报会员部分管领导进行复审。经审核,如果会员佣金分配方式确属超出规定范围的,由会员部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审核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佣金管理审核会议由**产权中心总经理主持召开,参会的审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审核委员会成员依次审核时,应在呈批文件上提出意见并签字确认,按照会员部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交易结算部负责人、法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会员部分管领导、交易部分管领导、交易结算部分管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纪委书记、总经理的顺序依次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审核委员会意见有分歧不能做出决定的,应如实记录分歧意见,上报董事长做最后裁定。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对佣金的收取、分配、代收及划转有异议的,应向会员部书面提出异议,会员部提交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仲裁。会员异议实行一次仲裁,不再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与**产权中心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调解,或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产权中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3月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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