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单位结算账户通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单位结算账户通兑业务,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单位结算账户通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联社辖属营业网点开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可在省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间通存,市联社辖属营业网点可办理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户的单位结算账户通存。
通兑级别分不通兑、信用社(支行)级、县级和省级;
不通兑指单位结算账户不能办理跨机构通兑业务;
信用社(支行)级通兑指单位结算账户可在信用社(支行)辖内办理跨机构通兑业务;
县级通兑指单位结算账户可在市联社辖内办理跨机构通兑业务;
省级通兑指单位结算账户可在浙江省内的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间办理跨机构通兑业务。
第三条 新开的对公结算账户核心系统默认通兑级别为省级通兑,客户需要变更单位账户通兑级别的,应填写单位结算账户通兑级别变更申请书,留存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
开户机构审核同意申请单位变更通兑级别的,应分别在电子印鉴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维护。单位结算账户通兑级别变更申请书一联应与当日传票一起装订保管,一联作为账户档案资料保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结算账户通兑业务是指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跨机构办理取现或款项转出的业务。
第五条 办理单位账户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归属分为开户机构和代理机构。
开户机构是指单位账户通兑业务中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营业网点;
代理机构是指受理持票人办理单位账户通兑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六条 凭印鉴或支付密码支取的单位结算支票户的客户、凭印鉴或凭密支取的单位结算存折户的客户,可在与开户机构约定的通兑范围内办理通兑业务。
凭密支取的单位结算存折户通兑业务为非免填单业务,客户应填写业务凭条办理。
第七条 办理单位结算支票户及凭印鉴支取的单位结算存折户通兑业务时,代理机构应先通过电子印鉴系统核对付款账户预留印鉴,然后办理转账或现金支取业务,电子印鉴系统不能自动核验通过的,不得继续办理通兑业务。
约定凭支付密码支付款项的单位结算支票户,代理机构还需核对支付密码是否正确,支付密码核验不通过的,不得继续办理通兑业务。
第八条 单位结算账户下列业务不实行通兑办理,需回原开户机构办理:
(一)单位结算存折户的书面挂失、票据挂失;
(二)预留印鉴更换、修改支取方式或通兑级别;
第九条 单位结算账户不得跨行社办理下列业务:
(一)冻结、扣划和止付业务;
(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汇兑、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和本票;
(三)对账单和回单打印。
第十条 单位结算账户通兑业务处理必须遵守“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代理机构应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时为客户办理通兑业务,对数据录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单位结算账户通兑支取现金的,代理机构须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严格支票审查。
第十一条 单位结算账户当日累计取现已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包括正在办理的取现业务),当日不得继续办理通兑取现业务,代理机构和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单位结算账户办理的通兑转账业务仅限于款项转入代理机构的行社内。
单位结算账户通兑转账业务单笔不得超过50万元(含)。
第十三条 单位结算账户通兑业务原始凭证均不返回账户开户机构,由代理机构保管作当天传票并进行事后监督。
开户机构因有权机关查询等原因需要调阅原始凭证的,应出具行社公函比照外部人员调阅会计档案流程办理,代理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办理对公账户通兑业务的网点临柜人员必须无条件受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通兑业务,无故拒绝受理,经查实的,追究经办人及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联社制订,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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