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1. 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xx集团化工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严格落实xx化工集团化工二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集团公司x年安全基础管理考核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1.2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安全部门对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各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2. 安全职责2.1 公司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措施
2、,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公司经理须启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治救援和善后工作。2.2 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二责任人,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协调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须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和事故的协调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2.3 公司分管其他工作的副经理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
3、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原则,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当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分管其他工作的副经理须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的协调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2.4 各科、分厂负责人是其科厂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其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其科厂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落实督促整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当科、分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各科、分
4、厂负责人须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的协调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2.5 各科室兼、专职安全干事,分厂安全员及班组长,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配合所在科厂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当所负责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科室兼、专职安全干事,分厂安全员及班组长须赶赴现场,参与协调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配合做好事故的协调处理及善后处理工作。3. 责任追究3.1各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因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3.2 各科、分厂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附则4.1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相冲突时,按国家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执行。4.2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4.3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