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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保证金质押合同对应单笔及A类、B类之单项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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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保 证 金 质 押 合 同 (适用于出质人为第三人的情形) 编号: 出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政号码:     开户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号码:            质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政号码: 电话:       传真号码:       为担保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主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向质权人提供保证金质押。各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除本协议另有商定外,本协议中的词语说明依据主协议确定。 第一条   主协议(备注说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本协议之主协议为: □ 质权人与   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    》,及其修订或补充。 □ 质权人与________      _之间签署的编号为______   的□《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及其项下编号为__________  __的《_______  __申请书》,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 主协议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协议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商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金金额 币种:             ; 大写:                        ; 小写:               。 第四条  保证金账户 1、出质人应依照关于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质权人关于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业务规定在质权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 2、质权人对出质人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信息保密。质权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关于出质人保证金账户的任何信息或资料文件资料,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保证金的交付 1、出质人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交付上述保证金: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个银行工作日内,通过              将保证金划入/存入其在质权人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              ); (2)授权质权人从其在质权人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                 )/外币账户(账号:               )直接将保证金划入其在质权人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             )。 (3)                              。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在主债权被清偿前,出质人不得支取或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 第六条   保证金价值减少的处理 在本协议主债权取得完全清偿之前,由于汇率变化或其他未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造成保证金价值减少,质权人认为需要增加保证金的,有权要求出质人且出质人有义务就价值减少部分相应增加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 保证金利息 质权效力及于保证金所生利息,质权人有权占有保证金所生利息,用于清偿主债权。 第八条 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履约日或提前还款日、履约日未按商定向质权人清偿,致使主债权未能被履行的,质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商定行使质权。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清偿其在主协议务项下发生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主债权,也可以将保证金直接用于对外支付。 主债务在本协议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质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出质人应依照本协议的商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十条 保证金返还 1、在下列情形下,质权人应返还保证金: (1)债务人/被担保人已清偿主债权; (2)债务人/被担保人或出质人提供其他为质权人接受的担保。 (3)质权实现后,保证金尚有剩余。 2、质权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返还前款所述保证金: (1)退入出质人在       开立的账户(账号为:         ); (2)按其存入的路径返还; (3)届时按出质人的书面指示返还; (4)(其它方式):          。 按上述方式无法返还的,保证金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与主协议的关系 1、主协议各方解除主协议或者使主协议提前到期的,本协议项下保证金对于已发生的主债权予以担保。 2、主协议各方协议变更主协议内容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致使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协议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仍对主协议变更后的主债权以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 在需征得出质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或出质人拒绝的,出质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 3、质权人为债务人/被担保人开立信用证又相继与之叙做进口押汇融资、买方押汇融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将来融资,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对该融资形成的债权直接以本协议项下保证金连续、不间断地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出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保证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协议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依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资料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出质人为公司的,出质人提供该担保,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协议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协议或其他法律资料文件;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所有关于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出质人在每一份要出质人签字的单据、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均为有权签字人的真实签署,加盖的公章真实合法。 4、所从事的与本协议项下关于业务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 5、出质人或债务人/被担保人在本协议或其它任何与质权人总行或分支机构之间的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出质人承诺当发生以下事件时将立即通知质权人。 第十三条 缔约过失 本协议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保证金,或者因为出质人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协议未能生效,质权未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质权人受到损失的,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依法及本协议商定处分保证金; 2、发生本协议第六条所述保证金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的要求增加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3、出质人在本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4、出质人违反本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5、出质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6、出质人在与质权人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详细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出质人限期更正纠正其违约行为; 2、所有、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 3、所有、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出质人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所有、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协议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费用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所有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所有、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协议; 6、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7、对保证金行使质权; 8、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所有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所有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依据有关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六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建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外,本协议在其项下权利义务所有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协议而造成或产生的所有争议、纠纷,各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采用与主协议之商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附件 《开立保证金账户申请书》及各方确认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资料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建部分,具备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其它商定 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质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出质人对此表示认可。质权人授权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有权依照本协议的商定,就本协议项下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商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各方及各自依法造成或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商定外,各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办公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办公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说明。 第二十条 协议生效与质权设立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设立,自保证金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 质权于协议生效之时设立。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             质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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