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农村土地对外发包(出租)协议书
甲方:
乙方:
20**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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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对外发包(出租)协议书(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
甲方(发包、出租方):
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
乙方(承包、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批准单位: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各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面积 亩的土地发包(出租)给乙方从事农业开发。
第二条 甲方发包(出租)的土地四至范围为:
东至: 西至:
北至: 南至:
第三条 甲方发包(出租)给乙方的土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属明确,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对外发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承包(出租)的年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承包费(租金)不得低于*、*、自治*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标准,每亩每年为 元,每年承包费(租金)总额为 元。每隔 年应调整一次土地承包费(租金),每次调整增长的幅度为原承包费(租金)的 %。调整后承包费(租金)的单价和每年应缴交的承包费(租金)总额应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 土地发包(出租)前,地上有附着物的,乙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条 土地承包费(租金)缴交的时间为每年的 月 日。
第八条 签订协议后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交付 元定金。协议履行后,甲方应将定金返还乙方或抵作乙方应交的费用。乙方不履行协议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 在承包(租赁)期内,乙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甲方不得非法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乙方生产设备,并协助乙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证。
第十条 在承包(租赁)期内,经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乙方可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流转造成或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不低于50%归甲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第十一条 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和继承,但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并负有依法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不得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乙方或者受让方要求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甲方不得妨碍或者强迫乙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截留、扣缴乙方的流转收益。
第十三条 承包(租赁)期满,地上附着物由甲乙各方协商解决。乙方如提出继续承包(租赁),享有优先承包(租赁)权,经各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协议商定使用土地或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土地。
第十五条 乙方逾期不缴交承包费(租金)的,除应缴清拖欠承包费(租金)外,每超一天按拖欠承包费(租金)的 ‰缴交违约金。乙方如有连续 年不缴交承包费(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土地。
第十六条 本协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本协议商定的地块。不按时提供承包地块,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
第十八条 乙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超过二年未利用或者弃耕抛荒二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甲方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无偿收回承包(出租)土地或者闲置部分的土地。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适当减免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乙各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另订协议附件,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乡(镇)政府:(盖章)
本集体经济组织
主要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对外发包(出租)土地签名表
单位
姓 名
年龄
性别
签名(按印)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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