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xxxx物业服务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x物业服务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江门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业主姓名):
本物业名称:江门市新会区xx物业服务小区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高层电梯洋房
坐落位置:江门市新会区xx物业服务小区 座(号) 楼 单元
住宅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 平方米;
车房或车库车位坐落位置或编号: ;
车房或车库车位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 平方米;
收费总建筑面积(住宅+车房或车位): 平方米;
室外地面固定车位: 个,编号 。
其他物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已购买的由江门市xxx金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新会区xx物业服务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 )中的物业交付使用后由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本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小区正式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签署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在此期间所提供的物业服务。本合同中涉及的币值,均指人民币。
第一条 乙方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选聘甲方对本小区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及该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
2.维护本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及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甲方应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小区的《xx物业服务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制度并告知乙方;
3.不侵害乙方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甲方可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4.对损坏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甲方可责令当事人对损坏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5.对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或该物业使用人,甲方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物业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为止;
6.建立健全本小区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工作计划;
7.制止违反本小区物业服务制度和《xx物业服务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制止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的行为;
8.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9.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车辆停放费用(区内没有固定车位而又须在区内停放的车辆)以及按本协议约定由乙方分摊的其他费用,对逾期不交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进行追讨;
10.本物业服务小区物业服务费:含高层电梯住宅电梯日常保养费用;不包含电梯日常使用电费及电梯的维修、零件更换、更新改造及主要部件检测等费用;不包含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因养护、维修、公益性活动及日常活动所发生的水、电费用;不包含地下车库因照明和环境卫生所发生的水、电费用;不包含对车辆及其车内财物的保管费用,发生车辆损坏或丢失等事故的,由侵权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不包含物业服务区域内二次供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审验、改造费用;不包含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区域的路灯、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等业主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不包含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保险费用;不包含政府部门征收的政策性征费项目、事业性征费项目、社会公共事业性征费项目及政府常规性收费项目;不包含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清运费、排污费用;
11.乙方办理该物业装饰装修的备案登记手续时,甲方应将装饰装修物业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定《xx物业服务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乙方违规装饰装修该物业,甲方可责令其停工,并禁止其施工人员进入本小区;
12.编制年度本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于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
13.可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4.因维修物业等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15.甲方可采取规劝、公示、警告、制止、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使用法律手段等必要措施,制止乙方或该物业使用人违反《xx物业服务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和本小区内物业服务制度的行为;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受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
2.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甲方遵照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及质量履行管理及服务责任;
3.遵守本协议、《xx物业服务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甲方为维护本小区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保障公共财物安全等方面而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有义务告知该物业使用人及访客,督促其遵守有关本协议及本小区的《xx物业服务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等物业服务制度的约定;
4.由于甲方只对本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提供有限的协助管理服务,因此乙方及该物业使用人须注意人身财产及防火、防盗安全,对其未成年人、年老长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责监护或照看,支持并协助甲方对本小区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共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5.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前提下,与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本小区的公共场所及设施设备,同时应保管好自身财物,注意保护自己及该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安全,慎防危险的发生;对非因甲方过错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甲方不需承担责任;
6.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依时按标准缴交物业服务费、应分摊的水、电费用和本协议另行约定的其他费用;
7.乙方转让房屋时,乙方必须通知甲方,并需陪同受让方与甲方签定《xx物业服务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xx物业服务小区(临时)管理规约》;房屋受让方与甲方签定的《xx物业服务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物业服务费上浮调整的起始时间保持原业主与甲方签定的《xx物业服务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物业服务费上浮调整的起始时间一致;乙方须将以该物业名义办理的所有出入证交回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缴清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并办理好其他相关手续,否则乙方需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8.乙方出租本物业,应事先将本物业管理协议告知承租人或使用人,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因违反本协议及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xx物业服务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9.遵守物业使用规定,不改变住宅、车位和车房等使用性质;
10.乙方应依法对物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并向甲方办理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登记手续,签定《xx物业服务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物业服务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xx物业服务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遵守甲方告知的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施工期间接受甲方的检查、完工后及时告知甲方进行验收。在装饰装修过程中造成其他物业使用人权益受到侵害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分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法规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专业机构施工的除外;
1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本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地),同时应积极配合甲方或其他物业使用人进行及时的维修、保养;不得占用、损坏本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3.对该物业的自用及共用部位,乙方和该物业使用人有义务进行定期检查,及时保养维修,消除危及有利害关系业户的安全隐患;若造成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铺设在乙方物业内的某些公共设施(如厨房烟道、排气井道、排水管、排污管等),因业主在装饰装修时或入住后使用不当等原因出现渗、堵、冒、漏水等原因致不能使用或可能影响正常生活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和在有必要时进入乙方物业内维修,乙方须提供协助。该维修工程所需的费用及该维修工程给乙方造成损失则由相关的业主共同承担。若乙方未能配合,以致造成更大损失,均由不予协助或配合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承担相关责任;
15.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装修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在小区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他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擅自改变阳台的设计用途、使用功能和布局;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燃气、通风、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品及饲养禽兽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不按规定安装防盗网,单元的前后阳台不得用任何形式(如:窗、墙)进行封闭;
(10)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制造噪音;
(11)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废纸和烟头杂物,随地弃置垃圾;
(13)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及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16.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投票权和监督权。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内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需征询业主意见,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有小区公共收益的,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无异议后,可使用公共收益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
2.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修责任,在保修期内的,由本小区物业开发商承担,超过保修期期限的,按下列规定承担:
(1) 毗连部分,由毗连部分的业主共同承担;
(2) 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维修费用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担;(若因住户没有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又必须维修或更换,则由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人承担分摊相关维修费。)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破坏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排水管道系统、电梯、共用照明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安防设施设备、绿地、道路、沟渠、水池、公共文体康乐及设施设备等。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确保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电梯自救系统定期在周日深夜运行一次,以确保自救装置正常使用;
5.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作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内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需征询业主意见,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有小区公共收益的,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无异议后,可使用公共收益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
6.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劝阻、制止破坏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7.对小区的公共文体康乐及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巡查及日常维护,对有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修、维护,保持公共文体康乐及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劝阻、制止破坏公共文体康乐及设施设备的行为。
三、安全防范管理
安全防范管理的服务,包括:对本小区公共区域及进出本小区的各出入口进行巡查、管理。
1.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2.利用本小区的智能化管理系统,对进出小区各出入口的人员、车辆进行管理;
3.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4.实行24小时不定时保安巡查服务,维护管区内秩序;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其它区域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5.要求居住在管辖区内的外来人员主动到派出所申报登记;
6.严禁在小区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发现,及时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劝阻、制止扰乱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防范的行为;
7.甲方在小区内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乙方应自觉遵守小区治安管理制度;
8.甲方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协助和配合本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治安防范工作(但不含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财产保管责任),预防居民住宅的财物被偷窃。小区居民要做好家居防盗安全设施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四、交通秩序管理
1.机动车辆进出实行记录制度,在物业管区门口、区内道路等处设置车辆行驶警示牌;
2.出入小区的车辆必须遵守本区的交通管理制度,机动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和按指定车位或划线的车位停放,车辆在区内、车库禁鸣喇叭,车库内限速10公里/小时,禁止载重1.5吨(含1.5吨)、高2.5米以上的车辆(含单、双排轻型货车、货柜车)进入区内车库。业主车位上停放的车辆不得超出车位面积,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该车进入小区;
3.业主拥有私人车房(位)的,须将其车辆停泊在本人车房(位)内,若业主将车辆停放在车辆临时停放场地,则需缴交车辆临时停放费;
4.影响卫生的车辆应在管区外清洗干净后方可进入管区;
5.严禁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进入管区内;
6.小区公共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保持现场,并配合、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7.劝阻、制止扰乱区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行为。
五、环境卫生管理
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场所、道路、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和垃圾的收集。
1.公共环境卫生实行动态清扫保洁,垃圾桶、果皮箱内垃圾清倒2次/日,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地下车库的卫生实行定时清扫,保持无杂物、垃圾、积水;区内公共道路每天清扫2次;
2.绿地卫生每天巡视、清洁,保持绿地无杂物、垃圾、果皮、纸屑;
3.楼道台阶卫生,保持楼道整洁,无杂物堆放;楼梯间或楼道墙面,目视无蜘蛛网和明显污迹;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6个月检查1次,每两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6.各种设备房地面保持整洁、无杂物堆放;电梯轿厢每天清洁1次,压力水泵、管道每月清洁保养一次;
7.建筑装修垃圾按指定位置堆放、及时清运;
8.劝阻、制止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保持本小区公共区域公共环境的整洁。
六、园林、绿化管理
1.适时对绿化进行杂草清除,并做好除虫、修剪、整枝、施肥、抗台工作,旱、涝季节及时做好防旱排涝工作,保证花草树木的正常生长;劝阻、制止破坏绿化的行为;
2.制止攀折花木及在树木上晾晒衣服行为;
3.设置爱护绿化等提示牌。
七、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告知乙方及该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按双方签定的《xx物业服务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做好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工作;
2.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加强治安、消防及房屋安全管理巡检,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3.对业主装修期间进行日常检查,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严重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小区的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
八、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每月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保证能够随时启用;
3.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做好疏散、救助工作;
九、档案资料管理
对本小区相关的工程图纸、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资料、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收集齐全、分类清楚,并建立相应档案,完善使用登记制度;对乙方及该物业使用人的档案要求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并及时进行更新,建立档案管理、使用和保密制度。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
一、本小区物业竣工移交业主后,采用包干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缴交。
1.物业服务费按业主其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含分摊)面积(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包干使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2.本物业服务小区物业服务费:含高层电梯住宅电梯日常保养费用;不包含电梯日常使用电费及电梯的维修、零件更换、更新改造及主要部件检测等费用;不包含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因养护、维修、公益性活动及日常活动所发生的水、电费用;不包含地下车库因照明和环境卫生所发生的水、电费用;不包含对车辆及其车内财物的保管费用,发生车辆损坏或丢失等事故的,由侵权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不包含物业服务区域内二次供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审验、改造费用;不包含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区域的路灯、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等业主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不包含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保险费用;不包含政府部门征收的政策性征费项目、事业性征费项目、社会公共事业性征费项目及政府常规性收费项目;不包含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清运费、排污费用。
二、物业服务企业按以下标准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1.高层电梯洋房物业服务费:
一层-六层: 1.50元每月每平方米; 六层以上:1.60元每月每平方米;
2.停车库物业服务费: 1.50元每月每平方米。
三、物业服务费从物业建设单位向乙方发出房屋竣工移交书或向乙方发通知移交房屋锁匙之日起开始收费。在此缴费日期起,且不论乙方是否居住或使用该物业均须按以上物业服务费标准全额交纳。
四、本栋电梯洋房电梯日常使用、电梯大堂、楼梯等共用场地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活动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本栋电梯洋房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金额共同分摊。
五、地下车库因照明和环境卫生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拥有车位的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车位面积(含分摊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金额共同分摊。
六、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因养护、维修、公益性活动及日常活动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由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金额共同分摊。
七、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法定税费;
11.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八、若本小区开发商向业主赠送物业服务费,在赠送期限满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全额缴交。
九、乙方在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后并且开发商赠送完物业服务费,乙方空置的房屋仍需按以上物业服务费标准全额缴交。
十、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每月1~5日为当月物业服务费缴费期。乙方须在办理移交手续前签定《xx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委托银行代缴物业服务费授权书》,由银行按月按时划拨(委托银行代缴物业服务费的相关手续费用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承担)。此代缴费帐号必须确定是本物业的水电费缴费帐号,若此帐号更改,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新的水电费缴费帐号,以便及时缴费。
十一、业主在办理物业移交手续的当天,甲方预收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三个月物业服务费
及每户150元水电分摊费用。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和违约责任
一、因物业管理成本及物价的上涨调整,为弥补管理费用的不足,至2020年9月物业服务企业将在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对本小区的物业服务费进行上浮调整,调整幅度为每月每平方米0.3元。2020年9月开始起以后每三年为一周期,对本小区的物业服务费进行上浮调整,调整幅度为每三年上浮调整0.3元。
二、业主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补交,并收取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交纳的违约金,并可采取法律赋予的权利予以追收。
四、当有超过20%的业主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甲方可在告知业主15天后,有权单方中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其他费用
一、 甲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签定书面的《xx物业服务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业主物业装修完工后经甲方进行检查,在无违反《物业服务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在正式入伙使用该装修物业三个月后,无出现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堵、冒、漏水等),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缴纳的“物业装修保证金”予以返还。否则,甲方有权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强制在物业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二、乙方装修房屋时,装饰装修材料搬运须向物业客服中心提出申请并缴交搬运风险保证按金。
(乙方在入住后,需进行二次装修时,操作流程参照本协议第六条的一、二款执行。)
三、住宅可视对讲系统维护
1.住宅可视对讲系统统一安装后由安装公司提供免费保修一年,保修期内由可视对讲系统的安装公司负责维护,保修期过后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
2.保修期过后如因防盗门主机损坏须更换显示屏、芯片、摄像头、解码器、红外线探头、闭门器、电控锁、线路等零件费及材料费均由本楼全体业主按每单元(户)一定的金额共同分摊。各单元室内机的零件费及材料费用由本单元业主或非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
3.保修期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住宅可视对讲系统维护费每年每户100元和光源及配件更换费每年每户50元(光源及配件更换费包括:后楼梯消防通道、公共电梯大堂、每层电梯大堂、电梯内的照明光源、LED光源、感应器等),以后在此收费标准基础上每三年上浮调整一次(由2020年9月开始上浮调整,每三年为一周期上浮调整一次),调整幅度为每三年住宅可视对讲系统维护费上浮调整25元,光源及配件更换费上浮调整15元。
4. 收费方式:每年收一次,统一在业主缴交物业管理费的缴费账户中收取,收费时间定于每年十月份。
第七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本小区的临时车位的收费、管理、收益归甲方负责。露天停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无需再向甲方缴交车辆停放费,但须缴交露天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月每个50.00元,露天摩托车车位物业服务费每月每个40.00元。
二、凡进入本小区内临时停放的车辆,收费从车辆进入区内当日停放超过30分钟后开始按规定收取区内车辆临时停放费。收费标准如下:
1.临时停放的车辆:小车10元/日·次;
2.摩托车5元/日·次;
3.单车2元/日·次。
(车辆临时停放费不包含对车辆及其车内财物的保管费用。发生车辆损坏或丢失等事故的,由侵权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三、会所设施使用费按当时标价标准收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使用营业性运动设施(泳池、健身室等)按当时标价标准收费。
四、装修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统一清运处理,装修垃圾清运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五、其他有偿收费。
六、以上有偿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市场价和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除物业服务费的支出项目外,国家、地方法规政策规定直接向乙方及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征收的其他费用,均不计入物业服务费支出。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费用由相关单位、部门按规定标准向乙方收取。如有需要,有关部门可委托甲方代收代交上述费用,并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甲方向委托单位收取相应的手续费。乙方或该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交纳上述费用,并承担不按时交费的责任。
第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
一、 甲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包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内建筑物本体共用部分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维修费用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或本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按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管理和使用。业主应于物业交付使用前,按政府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至政府在银行开设的住宅维修资金专项帐户。
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主要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审验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四、住宅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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