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山西省营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试 行) (晋林计发2001177号 2001.8.9)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林业建设工程营林绿化工作的规范管理,保证林业建设工程的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施工单位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施工队伍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营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核定施工资质等级。第三条 在山西省范围内参与营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包
2、括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造林专业队,均纳入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未取得营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单位,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山西省范围内参与国家投资建设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营林绿化工程和外资造林工程的招投标、承包及施工业务。第四条 山西省林业厅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省营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五条 营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单位条件分为三个资质等级。(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固定资产现值不低于50万元;2、从事营林绿化工程施工3年以上,在山西省有较强的营林绿化技术优势和跨地区作业能力;3、近3年累计完成营林绿化工程面积1000公顷以上;
3、4、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连续3年造林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营林绿化工程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6、管理及技术人员中有林业、森保、会计等专业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7、施工人员人数100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工人占单位工人数的25%以上。8、单位拥有运苗车、水车、推土机、挖坑机等生产机具,以及各种造林工具和测量仪器。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固定资产现值不低于30万元;2、从事营林绿化工程施工2年以上,在山西省有一定的营林绿化技术优
4、势和跨地区作业能力;3、近2年累计完成营林绿化工程面积500公顷以上;4、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连续2年造林工程质量合格率达95;5、单位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营林绿化工程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技术职称。6、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有林业、森保、会计等专业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7、施工人员人数50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工人占单位工人数的20%以上。8、拥有运苗车、水车等生产机具,以及各种造林工具和测量仪器。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固定资产现值不低于10万元;2、从事营林绿化工程施工
5、2年以上,在山西省市(地)级有较强的营林绿化技术优势和跨县(区)作业能力;3、近2年累计完成营林绿化工程面积200公顷以上;4、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连续3年造林工程质量合格率达90;5、单位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营林绿化工程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技术职称。6、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有林业、森保等专业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7、施工人员人数30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工人占单位工人数的15%以上。8、拥有运苗车、小型水车等生产机具,以及必要的造林工具和测量仪器。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第六条申请资质审查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文件:(
6、一) 申报单位出具的营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文件;(二) 山西省营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申报表;(三) 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必须包括绿化工程施工);(四) 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件(附任命书);(五) 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附技术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六) 施工人员情况明细表(附技术工人等级证书);(七)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认可的资产情况表(附有关设备、车辆相关手续);(八) 银行出具的流动资金证明和报税务部门的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九) 营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十) 业绩证明(附施工合同或验收单)和奖励证明。第七条 未评定施工资质的营林绿化工程施工
7、单位,应持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材料向相应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评定,经审查后,颁发相应级别的山西省营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新开办的营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可颁发临时资质证书。自领取营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内不承担营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注销资质证书。第八条 各级营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营业范围:(一) 一级资质可在全省范围内承包各种规模的营林绿化、道路绿化和景区绿化工程。(二) 二级资质可在全省范围内承包核准规模的营林绿化、道路绿化和景区绿化工程。(三) 三级资质可在单位所在市(地)范围内承包核准规模的营林绿化、道路绿化和景区绿化工程。第九条未正式签定合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得计入单位管理、技术
8、人员总数。第十条 营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二级资质由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林业厅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批。省直属单位各级别资质由省林业厅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批。三级资质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厅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经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一条资质证书由省林业厅统一制作,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第十三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9、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四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如变更名称、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在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第十六条营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营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年度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单位,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一级、二级资质及省直属单位各级别资质年检由省林业厅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三级资质单位的资质年检由市(地)
10、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2月,年检结束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资质证书。(一)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的;(二) 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三) 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四) 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营林绿化工程的。第十八条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营林绿化工程施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取消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营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第十九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山西省林业厅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