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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制度[1]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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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定期在私募基金备案系统更新基金的相关信息以及以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人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部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责任部门,公司【高管】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投资人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在相关信息依本制度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谋取利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方式为:在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进行信息披露;以邮件形式发至各投资人指定的邮箱,同时公司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向投资人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 2、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3、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4、 基金的投资情况; 5、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6、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8、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9、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基金的重大变更事项; 11、 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基金重大变更事项指: 1、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送变更的; 2、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 证券投资基金触及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 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9、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 涉及基金财产的重大诉讼、仲裁; 14、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部门】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 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 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 第十二条 公司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并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人特别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当向投资人披露如下信息: 1、 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 公司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5、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 公司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9、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 1、首次信息披露:在基金成立20天内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系统的备案;在基金成立当天以邮件形式通知各投资人。 2、定期信息披露:按季在私募基金备案系统更新基金相关信息;按与投资人之间约定期限将基金最新信息通知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3、临时信息披露:出现基金重大变更事项的,在与投资人之间约定期限内通知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4、年度信息披露:基金运行期间,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人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公司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项目小组】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相关材料信息,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3、【合规风控部】及【项目组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及信息核对确认; 4、【经理/执行董事】审核,批注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经理/执行董事】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经理/执行董事】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经理/执行董事】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因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较为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经理/执行董事】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或征求【经理/执行董事】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经理/执行董事】。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采取批评、警告、直至解聘等手段,并可向其追偿损害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执行董事】负责解释、补充及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执行董事同意并发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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