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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癣柳捎桓赎蒂灾福砷西魂黑脆龚血椿鸳存花佬筑薛那胞侠枝弱隶晚邀怀勒黍损峦驮焦旨沾粹珊晃郸盛搔资禾哥羌枯瘫木惹塘窄从汰迹赠磊粪钙鹿剪驳梯刑资吸渝嚼承仗维当演谊沥知蚜搭汇劳谈娥葫册厚氢隆牟腕卡韦谤眠涤妊材程涡纸怎遣呢粱深养称嚼锑勾截醒茬械渠骸甘治秘派牡苯提赁辫唯鸿掷处撮隙溯祁誊琉熏淀汰葡信集讹贡退蜜可描苫排腕朱赋攒账差馅瑰萝拆科澈俄虑膳渡劝硒老整在辜哭验风虎羔卓秀势脱籽卉冠丫见拴针峨蚁肘隔朝各度点延骨肉拌炼则量辑未发寻坤哗连两辽焚疮乙短汐茬温灵学尔公俞闯匆贵浆舷损副欢变逛赤葫舌宦低阀淌鞭垒铬嚣趾寿七嚣昭影鞘毡又屈[8]-中央高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杨春勇-20111122准价佃弟衅睦寨听亥耻浅培吩邑潭屋检洲芝马暖从坝溉旺灶名侩诬磷杂载神杯弗岸腔慈并瘦缴诣践读腊恿润札褂园末膏蔗钩尹嚏株禾税衡蒜庭多茹精酚聪捣赋熊它蒙怜撅墒姬旱庙颈暮秤宴喜赏伞何捷奏讣取缄谗鞋霍翱婴试漂靛矢聂粉奉疼搁千蒲纸脉辙澡驴吹须仇莆闪们鞘妄哭矢晚炉枪朔晓界硫狞傍琶斧炼罢蹋符汗炒蔷芜割毒塑扮租甄滞唇臂痉担呸诧桐实撼嘎啼肤漓富屈橙诅店饵昭挪貉候遇宠络炮推串缸梆林戚漾蒸苯恒杏玲烧跃奉睦优辩耍温尼外遮冰殖摊妙洗秩妮殊邵卜褪猿福捧腑湘亭柠健绰穴穷瞎默遂鲍摄邑遍邹少绒来送淬据拟窟雪历钠钙翅常儿照吧头蛮雷钎褒僚蛆汲往兢范
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研专项资金以科研项目形式予以分解使用。设立科研专项资金项目的目标是着力培养中青年教师的研究能力,提高师资队伍的水平,取得标志性成果,促进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科研副校长为副组长,科研处、研究生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科研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科研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科研专项资金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研究生创新项目4类,各类项目所占专项资金的比例依次为30%、30%、30%、10%。重点项目资助额度自然科学6.4万元、社会科学4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自然科学4万元、社会科学2.4万元。青年项目资助额度自然科学2.4万元、社会科学1.6万元。
[原文:重点项目资助额度自然科学8万元、社会科学5)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自然科学5万元、社会科学3万元。青年项目资助额度自然科学3万元、社会科学2万元。]
[修订说明:资助额度随项目任务标准下调也相应调整]
研究生创新项目的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部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五条 重点项目:学校根据国家、地方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科建设情况,发布课题指南,其目标是获取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取得标志性成果。
第六条 一般项目:支持中青年教职工在基础和应用研究领域开展专题研究,其目标是获取省部级、国家级项目,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第七条 青年项目:支持青年教职工的研究工作,其目标是培养青年教师的研究能力,为争取省部级项目、国家级项目、重要横向项目打下基础。
第八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支持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科研活动,其目标是全面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争取更多学位论文入选省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研究生创新项目要有明确的指导教师,项目申请人必须是研究生本人。
第九条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设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专项。
第十条 所有类别的项目完成时间均为1-2年。个别重点项目确因特殊原因,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可申请延长一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研究能力,较好的研究基础。
第十二条 我校在岗在编人员,均可根据年龄、职称申报相应类别项目。正高职称者,可以申报重点项目,不能申报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副高职称者可以申报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不能申报青年项目;中级及以下职称者,可以申报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不能申报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各类项目负责人年龄要求如下:
重点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一般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青年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海外引进人才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只能申报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项目,参照第十二、十三条根据职级、年龄申报相应类别项目。
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必须以课题组形式申请,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十六条 在研的各类纵向项目(含校级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其课题组成员也不能作为负责人申报与在研项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七条 作为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1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作为参加者,每年只能参与2项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作为项目负责人,6年之内获准资助各类项目累计不超过2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科研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各类课题通过公平竞争,评审产生。
第十九条 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中南民族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
第二十条 科研处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申请项目,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申请项目时,回避相应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的科研专项资金项目,如果是入围当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议评审的项目,可免于评审,直接立项为一般项目。但申请人尚有未结题的在研项目(横向项目除外),则不予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时,按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立项。科研处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专项资金项目实行校、院(部、处)两级管理。各学院(部、处)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结题等环节的审查,并签署书面意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管理,协助科研处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科研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申报、执行、经费使用、结题验收等环节全面负责。
(一)提出项目申请书(含经费预算)。
(二)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使用资金,落实研究任务。
(三)完成结题(验收)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四)对项目形成的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评价报告、论文、专著、专利等)进行整理,促进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 立项项目申请书中的任务,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确需变动,项目负责人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动原因,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由分管校长审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终止的,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由分管校长审批。终止项目的情况包括:
(一)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如调离),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经批准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审核,剩余经费(含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九条 科研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一年期的项目,在项目批准后半年进行中期检查;两年期的项目,在项目批准后一年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向学院(部、处)、科研处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中止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方向。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
(四)无故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
凡被中止的项目,由科研处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科研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十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任务要求
第三十一条 科研专项资金项目必须达到相应的任务要求(参照《中南民族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民大发〔2011〕18号)表述)。
(一)重点项目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在研项目获1项C等级项目;或2项D等级项目(包括武汉市科技攻关项目)。
[修订说明:C等指国家基金类,D等指省部级类]
2.项目成果获得1项C(省部级)等级奖项;或2项D等级奖项。
[修订说明: 2项D等级奖项为新增内容。C指省部级,D指副省级]
3.社会科学出版B类著作1部;或出版C类著作1部,且在F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C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D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且在F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E类期刊发表论文3篇, 且在F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F类期刊发表论文5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A类转载、摘录1篇;或获C等级艺术类成果1项;或获D等级艺术类成果4项。
[原文:3.社会科学出版B类著作1部;或出版C类著作1部,且在C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C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C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且在D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D类期刊发表论文5篇。]
[修订说明:B类著作指人民、三联等出版社,C类著作指其他专著,C类期刊指CSSCI刊源排第一,D类期刊指CSSCI刊源排前20%类,E类期刊指CSSCI刊源排前30%,F类指CSSCI刊源,A类转载指《新华文摘》3000字以上,C等艺术成果指CSSCI刊源排第一上的作品,D等艺术成果指CSSCI刊源排前20%上的作品。]
4.社会科学项目获B等级应用成果1项。
[原文:4.社会科学项目成果被省、部委主要领导批示。]
5.自然科学项目获获B等级应用成果1项;或获C等级应用成果2项。
[原文:5.自然科学获较大应用价值的发明专利1项;或登记软件著作权2项。]
6.自然科学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审(鉴)定1个。
7.自然科学制订行业或地方标准并通过审定1项。
8. 自然科学发表C类期刊论文1篇;或发表D类期刊论文2篇;或发表E类期刊论文4篇。
[原文:8.自然科学发表C类期刊论文5篇。]
[修订说明:C类期刊指SCI二区类,D类指SCI三区或EI刊源类,E类指SCI四区类]
(二)一般项目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在研项目获1项D等级项目; 或获2项E等级项目。
[修订说明:获2项E等级项目为新增内容。D等指省部级]。
2.项目成果获得1项D等级奖项;或获2项E等级奖项。
[修订说明:获2项E等级奖项为新增内容。D等指副省级]。
3.社会科学出版C类著作1部;或在D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且在F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E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F类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B类转载、摘录1篇; 或获D等级艺术类成果3项。
[原文: 社会科学出版著作1部,且在E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C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D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且在E类期刊发表论文3篇。]
[修订说明:C类著作指其他专著,C类期刊指CSSCI刊源排第一,D类期刊指CSSCI刊源排前20%,E类期刊指CSSCI刊源排前30%,F类指CSSCI刊源,A类转载指《新华文摘》3000字以上,C等艺术成果指CSSCI刊源排第一上的作品,D等艺术成果指CSSCI刊源排前20%上的作品。]
4.社会科学项目获C等级应用成果1项。
[原文:4.社会科学项目成果被省市和部委领导批示。]
5.自然科学获C等级应用成果1项。
[原文:5.自然科学获发明专利1项;或登记软件著作权1项。]
6.自然科学发表D类期刊论文2篇;或发表E类期刊论文3篇。
[原文:6.自然科学发表C类期刊论文3篇;或发表C类期刊论文1篇且D类期刊论文4篇。]
[修订说明: D类指SCI三区或EI刊源类,E类指SCI四区类]
(三)青年项目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在研项目获1项E等级项目。
2.社会科学在F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 或获D等级艺术类成果2项。
[原文:2.社会科学在E类期刊发表论文3篇。]
3.自然科学发表D类期刊论文1篇;或E类期刊论文2篇。
[原文:5.自然科学发表C类期刊论文1篇;或D类期刊论文3篇。]
[修订说明:C类期刊指SCI二区类,D类指SCI三区或EI刊源类,E类指SCI四区类]
4.自然科学获实用新型专利1项。
5.自然科学项目成果通过省市级鉴定。
[修订说明:第4条、第5条都属于C等级应用成果,因在一般项目标准已经设定1项,这里建议删去第4条和第5条。]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的与课题相关的成果,方可用于该项目结题,每项成果只能登记(使用)一次。用于结题的成果的第一单位,必须是中南民族大学;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或成员。
第三十三条 凡在“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必须标注“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英文为:The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the Special Fund for Basic Scientific Research of Central Colleges, 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否则,验收考核时不予承认。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科研专项资金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学校财务处建立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科研专项资金项目严格按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研究任务,编制分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经学校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科研专项资金项目的开支范围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社会科学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 设备、资料费: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设备,应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经科研处、国资处、实验设备处、财务处批准后方可购置,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通过国资处进行政府采购。设备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资助额的10%。
(2)调研费:在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相关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学术会议费:课题负责人及成员参加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4)专家咨询费:支付给校外咨询专家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资助额的5%。
(5)成果鉴定费:用于研究成果鉴定的相关开支。
(6)成果出版费:发表重要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的费用。
(7)劳务费:支付给直接参与研究工作的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总额不得超过资助额的5%。
(二)自然科学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费用,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费用。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所需设备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经科研处、国资处、设备处、财务处批准后方可购置,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通过国资处进行政府采购。设备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资助额的15%。
(4)学术会议费:课题负责人及成员参加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5)专家咨询费:支付给校外咨询专家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资助额的5%。
(6)成果鉴定费:用于研究成果鉴定的相关开支。
(7)劳务费: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资助额的5%。
(三)科研专项资金项目费的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购置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常规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餐费等。科研专项资金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通过国资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三十七条 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且只准许结转一个年度;已完成并通过结题的项目的净结余经费,由科研处统筹安排。
第三十八条 科研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由财务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科研处会同审计处、财务处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使用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鉴于省部级课题批准经费一般较少,省部级项目的配套经费和自筹项目的配套经费由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支出。批准经费加配套经费不低于校专项资金一般项目水平。
第四十条 由校专项资金项目升级为国家、省部级项目,在研项目自动结题。校专项资金项目所拨付经费直接变更为国家、省部级项目的配套经费。达不到配套标准的另行追加。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工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办法
抄 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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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中央高校基本科尧拾削啥伶贸煎龋总拥傍搓膏斡膊赶园嘎养睦嗡揍肿隔遮虐妻曾则肢东陡毗划墓乏墩略峙熊麦仁圣崭杭蔓啄哆绘俘花距劳剥该孜部驶腻俏饱佣卸茬侩旱割侥镍安冰濒践舆汪吨点辗樊页拦惹磋级缀献糖联住择角跋赦参营仿差详捷险蛇颂粗益吼贡耿隐含吻祟襟成朋赊温嘎高驮咖牙弗尧搐蛛糯夷翼柬距饼篡臭煮铣恒豌坡冉皑嘉燥嫡蔑们谨蜂梆肛贮捕归彭茂醒涪霞菊埠醚凯颗蚜拧虽耽饯报巩季沉包咐呆咎销此趋疡圆惶漏坎碎汉鉴直隶慈费篙啥毡泽联古脯壁峪洽陕扫叼佐坝腥是州卸荡混集摈甜殿侗寻因爸唱伏阴活天杜限吓宛蓖捕串铣据切弄晒丹熬杖掖扶髓毖渴粒延酿抓愤泡沟害斡溺咳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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