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为加强公司治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
制度。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自有资金或其所管理的基金资
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
第三条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自有资金或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进行评
审与决策的常设机构,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的投资业务均由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名以上的委员组成,委员的具体人选由
股东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指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原则上应当包含
法律、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士,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
根据项目进行调整。
第五条
第六条
(一)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制定基金的投资及退出策略;
(二)
决定公司及公司所管理基金拟进行的项目投资的投资方案和退
出方案并批准投资项目的核心条款变更;
(三)
审议公司所管理基金参与的关联交易,批准或否决该等关联交
易;
(四)
决定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的金额不超过【】元的对外投资;
审查基金的投资方案是否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五)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每名委员均有一票
表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方有效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所做的决议必须获得全体委
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通过。
第八条
审议关联交易时,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该回
避,有权参与表决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2/3)
或以上投赞成票,方可批准关联交易。为免疑问,共同由相应
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出资不构成关联关系。
第九条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基金的投资方案是否与公司存在利益冲
突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后确无利益冲突的投资方案方可予以执
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进行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资决策委员
会会议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由公司保存,公
司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会议议程;
委员发言要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第十二条
基金潜在的投资项目一般应具备如下(但并非必须全部具备)特
征: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优秀的管理团队;
较高的成长性;
先进的技术;
较高的进入壁垒;
领先的市场地位;
有利的投资价格;
第十三条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公司所管理的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投资行为:
(一)
在二级市场上单纯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但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权及以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为目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投资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向任何人举借债务;
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投资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项目:
(一)
与国内外券商、私募股权投结基金结为策略联盟,互通信息,
联合投资;
(二)
派出专门人员跟踪和研究国内新技术以及资本市场的新热点,
通过项目洽谈、寄送资料、报刊资料、电话查询、项目库推荐、
访问企业或网上搜索等方式寻找项目信息,作好项目储备。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后的3个工作日内,
应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可否投资的初审意见。
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之前,项目投资经理应主动与目
标公司签署保密协议。若目标公司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
业计划书,则在接受对方的商业计划书之后就可与之签署保密
协议。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拟投资的项目初审后认为需要对目标公司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
项目投资经理填写项目立项申请,报风控总监,风控总监形成
投资项目立项合规意见后,报投资总监批准立项。
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经理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完成
尽职调查报告,风控总监完成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商业计划书、尽职调查报告、投资项目合
规风险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内部审查。在项目投资具体实施的
过程中,若遇到因客观原因导致发生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
相关投资方案不符的情况,项目投资经理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
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审查。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经风控总
监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后,由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与合作对方签署
相应的投资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协议生效后,项目投资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除
了监控企业经营进展外,还应为企业提供战略性或策略性咨询
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增值。跟踪管理
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
定期(每季度或每半年,视项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取得企业财
务报表、生产经营进度表、重要销售合同等;
(二)
(三)
参加企业重要事项的讨论并形成会议纪录;
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访谈,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立项之初,项目投资经理即要为项目设计退出手段,然
后随着项目进展及时修订。具体的退出方式包括三种:首次公
开发行、出售、清算或破产。项目退出时机成熟时,由项目投
资经理起草投资退出方案书。
第二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投资经理的投资退出方案书及相关材
料进行内部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同意的退出方案,投资经理应当及时贯
彻落实,项目退出过程中的相关协议,经风控总监审核后由公
司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退出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若遇到因客观原因导致发生与
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相关退出方案不符的情况,项目投资经
理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审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项下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汇报相关情况的,如事态紧急,
相关人员可先行予以口头汇报,事后补充提交相应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