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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pdf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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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为加强公司治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 制度。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自有资金或其所管理的基金资 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 第三条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自有资金或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进行评 审与决策的常设机构,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的投资业务均由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名以上的委员组成,委员的具体人选由 股东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指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原则上应当包含 法律、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士,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 根据项目进行调整。 第五条 第六条 (一)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制定基金的投资及退出策略; (二) 决定公司及公司所管理基金拟进行的项目投资的投资方案和退 出方案并批准投资项目的核心条款变更; (三) 审议公司所管理基金参与的关联交易,批准或否决该等关联交 易; (四) 决定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的金额不超过【】元的对外投资; 审查基金的投资方案是否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五)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每名委员均有一票 表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方有效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所做的决议必须获得全体委 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通过。 第八条 审议关联交易时,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该回 避,有权参与表决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2/3) 或以上投赞成票,方可批准关联交易。为免疑问,共同由相应 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出资不构成关联关系。 第九条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基金的投资方案是否与公司存在利益冲 突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后确无利益冲突的投资方案方可予以执 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进行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资决策委员 会会议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由公司保存,公 司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会议议程; 委员发言要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第十二条 基金潜在的投资项目一般应具备如下(但并非必须全部具备)特 征: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优秀的管理团队; 较高的成长性; 先进的技术; 较高的进入壁垒; 领先的市场地位; 有利的投资价格; 第十三条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公司所管理的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投资行为: (一) 在二级市场上单纯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但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权及以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为目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投资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向任何人举借债务; 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投资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项目: (一) 与国内外券商、私募股权投结基金结为策略联盟,互通信息, 联合投资; (二) 派出专门人员跟踪和研究国内新技术以及资本市场的新热点, 通过项目洽谈、寄送资料、报刊资料、电话查询、项目库推荐、 访问企业或网上搜索等方式寻找项目信息,作好项目储备。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后的3个工作日内, 应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可否投资的初审意见。 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之前,项目投资经理应主动与目 标公司签署保密协议。若目标公司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 业计划书,则在接受对方的商业计划书之后就可与之签署保密 协议。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拟投资的项目初审后认为需要对目标公司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 项目投资经理填写项目立项申请,报风控总监,风控总监形成 投资项目立项合规意见后,报投资总监批准立项。 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经理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完成 尽职调查报告,风控总监完成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商业计划书、尽职调查报告、投资项目合 规风险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内部审查。在项目投资具体实施的 过程中,若遇到因客观原因导致发生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 相关投资方案不符的情况,项目投资经理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 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审查。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经风控总 监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后,由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与合作对方签署 相应的投资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协议生效后,项目投资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除 了监控企业经营进展外,还应为企业提供战略性或策略性咨询 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增值。跟踪管理 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 定期(每季度或每半年,视项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取得企业财 务报表、生产经营进度表、重要销售合同等; (二) (三) 参加企业重要事项的讨论并形成会议纪录; 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访谈,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立项之初,项目投资经理即要为项目设计退出手段,然 后随着项目进展及时修订。具体的退出方式包括三种:首次公 开发行、出售、清算或破产。项目退出时机成熟时,由项目投 资经理起草投资退出方案书。 第二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投资经理的投资退出方案书及相关材 料进行内部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同意的退出方案,投资经理应当及时贯 彻落实,项目退出过程中的相关协议,经风控总监审核后由公 司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退出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若遇到因客观原因导致发生与 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相关退出方案不符的情况,项目投资经 理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审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项下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汇报相关情况的,如事态紧急, 相关人员可先行予以口头汇报,事后补充提交相应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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