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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881968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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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村镇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票据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村镇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信贷制度,结合村镇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系指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出票人向开户的村镇银行申请,经审批同意承兑的票据,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以银行承兑汇票为媒介,与信用投放、资金融通等方面相关的金融服务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汇票出票人的开户村镇银行为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

2、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承兑业务是指提供100%保证金或全额(差额)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业务。 第六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 第七条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八条 承兑申请人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余额,应控制在村镇银行对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原则上由村镇银行总部统一集中办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授权管理水平较高的支行、分理处办理。第十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交纳保证金承兑付款。

3、低风险承兑业务可适当简化手续。 第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村镇银行会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应积极推广应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第二章 承兑申请第十三条 出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尚未进行“三证合一”的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只可申请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二)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村镇银行机构辖区内,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经济、产业、土地、环保和相关信贷政策; (三)在村镇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低风险

4、承兑业务可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四)有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与开户法人机构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以自有资金提供承兑保证金,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具有到期支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能力(低风险承兑业务可适当放宽);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并非主观恶意且本次申请承兑业务前已全部还清;(七)对汇票差额部分提供足额、有效担保;(八)购销合同中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九)村镇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应要求出票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银行承兑

5、汇票承兑申请书(见附件一);(二)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身份有效证明,授权他人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机构信用代码证(尚未进行“三证合一”的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四)近三年年末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和近期财务报表(低风险承兑业务可适当简化); (五)有权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符合章程规定的相关决议;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六)承兑申请所依据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或劳务交易合同;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如无交

6、易合同的现货交易等)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交易关系真实性的相关证明资料,且在承兑协议中制定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条款; (七)需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证明保证人资格和保证能力的有关资料或抵、质押担保资料;(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第十五条 调查。承兑业务受理部门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对出票人、保证金、担保及承兑风险情况进行调查,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批书(见附件二)中填写调查意见。调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票人是否是在村镇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出票人递交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村镇银行是否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三)出票人偿债能力、盈

7、利能力、资信情况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在村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量贷款及承兑质量状况,本次承兑业务办理后敞口余额是否控制在村镇银行对其统一授信额度内。 (四)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方式是否落实,保证金来源是否合规;担保方式是否可行;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足够的变现能力等。(五)申请办理的汇票是否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合同所载明的交易内容是否符合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是否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基本要素的填写是否清晰、准确和齐全;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期限、金额是否与申请承兑的期限、

8、金额相衔接;出票人、收款人的名称是否与交易双方的名称一致。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第十六条 审查。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出票人应具备的条件、应提供的资料、有关调查要求等,对调查资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审查,对承兑业务风险作出评估,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批书(附件二)中填写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议与审批。根据村镇银行授权规定,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合格的相应权限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批书(附件二)中填写审议、审批意见。低风险承兑业务可不经贷审会审议,直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八条 不得对存在下列

9、情形之一的出票人办理承兑业务: (一)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已列入村镇银行或他行信贷退出名单的;或执法机构列为失信人名单的; (三)有不良贷款或欠息的; (四)有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余额的; (五)无效担保或担保能力不足的; (六)村镇银行认为其他不得办理承兑业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不得对异地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不得签发没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不得对单一申请人循环签发承兑汇票,不得签发由关联企业单一保证的承兑汇票。第四章 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第二十条 对审批同意的承兑业务,业务受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存入保证金(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除外)。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

10、于70%,优质客户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50%。第二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应是出票人自有资金,不得以贷款资金缴存保证金;不得逆程序先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存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账户应开在村镇银行营业部,按客户设立,专户管理,单笔保证金款项与单笔承兑业务一一对应,对保证金款项实行系统控制,定期对账。 第二十三条 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对应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将保证金专户与出票人其他账户串用;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未用退回除外)。第二十四条 保证金按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五章 承兑和付款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承兑业务受理部门监督客户足额存入保证金后,根据审批意见与客

11、户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见附件三)、担保合同等信贷合同,换人复核后,将协议、合同、保证金进账单等资料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无误签章后交承兑业务受理部门。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转移占有或背书转让的,及时办妥。 第二十六条 承兑业务受理部门将有关资料交营业部门办理签票手续。出票人根据承兑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收款人等要素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并签章。营业部门按规定对汇票要素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加盖印章,按规定办理核算手续。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门按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及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如承兑的票据出现冻结、止付或其他影响票据权利的风险事项,会计人员应在知悉相关风险信息两个工作日

12、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有效沟通方式或电子系统,告知贴现行(其贴现行为已告知本机构)。 第二十九条 承兑业务办理部门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天向出票人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备付款通知书(见附件四),通知出票人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于付款。 第三十条 支付票款。会计部门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审核无误后进行付款。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前收到的,于汇票到期日当日或最迟次日付款;在汇票到期日后收到汇票的,于收到汇票当日或最迟次日付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票据正面注明“不得转让”而发生背书转让的票据;(二)背书不连续且无法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文件的票据;(三)挂失止付期内的票据;

13、 (四)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已无效的票据; (五)其他符合票据法抗辩事由的票据。 第三十一条 对已贴现的汇票支付票款时,如存在背书个别字迹不规范、印章部分不清晰或存在其他不影响票据效力的瑕疵事项,有关责任人已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直接在汇票上有效更正的,不应作为拒付或延迟付款的理由。 第三十二条 认为委托收款汇票存在影响到期兑付的瑕疵事项的,应在收到委托收款信函后及时与持票人开户行或持票人进行沟通。 第三十三条 汇票因出票人或其他背书人原因涉及法律诉讼的,汇票到期后,法人机构不应以出票人存款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为由,拖延或拒绝履行本机构作为第一付款人的承诺付款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

14、四条 承兑业务受理部门应对承兑后出票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跟踪管理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票人商品、劳务交易是否履行,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如果已经履约,应提供税务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如未履约,应收回已经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出票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三)保证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发生变化; (四)其他影响出票人到期偿付能力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村镇银行向持票人付款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款项转入垫款核算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三十六条

15、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垫款后,应落实清收责任,制定清收计划,积极向出票人及保证人催收和追偿,及时处置抵、质押物。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根据情况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维权。 第三十七条 信贷业务部门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台账(见附件五),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的受理、保证金收取、审批、承兑、付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并定期与会计部门有关账务核对。 第三十八条 按户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做好资料收集,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协议和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关信息还应及时录

16、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四十条 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风险管理部门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保证金收取和使用、垫款以及清收等实行动态监测,定期考核,发现潜在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第四十一条 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客户结构、风险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合理确定银行承兑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 第四十二条 信贷业务部门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做好日常督导、监测,定期进行专项检查,风险部门实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三条 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按员工违规违纪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照村镇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村镇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未能明确的具体细节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可根据本办法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村镇银行制定、解释、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2、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批书 3、银行承兑汇票协议 4、承兑汇票备付款通知书5、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台账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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