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集团公司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办法
(**年4月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推进****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依据《**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和《****厅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壮大反腐倡廉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省**事业健康发展和**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警示训诫防线是教育、保护、挽救党员干部的一道监督警戒线,是对有可能发生不廉洁问题、存在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制度,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形成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第四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公司党委、纪委;各分公司实施主体是各单位党委和纪委;各项目建设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经营性公司实施主体是各单位党支部。各单位实施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各级党委(党支部)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集团党委、各单位党委(党支部)班子及班子成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能。纪委必须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一节警示提醒制度
第七条 警示提醒制度是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他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形成防范预警机制。
第八条 警示提醒制度适用的主要范围是
(一)在重大决策方面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二)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三)单位在重要人事考察、任免等方面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四)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项目审批、招投标、设计变更、资金管理和使用、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五)在路政执法、强化治超和运营管理方面接到群众投诉和有关反映、有可能发生损害单位形象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六)在行政管理方面有可能发生奢侈浪费等问题,需要事前预警的;
(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个人或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子女参军入学、生日或重大节假日等时机(以下简称婚丧喜庆事宜)有可能发生封建迷信活动和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八)对单位、部门和党员干部有举报或反映,且组织认为有必要进行告诫、提醒和防范的其他问题。
第二节 诫勉督导制度
第九条 诫勉督导制度是对具有苗头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第十条 诫勉督导制度适用的主要范围是
(一)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
(二)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
(三)党员干部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
(四)党员干部在道德品质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
(五)党员干部在廉政勤政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
(六)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未严格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执行,或相关合同文书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对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管不力,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须及时改进的;
(七)在路政执法、强化治超和运营管理方面因未认真履行职责,或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群众反映和意见比较强烈的;
(八)在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内部改革、工作开拓创业等过程中出现失误和偏差,与上级精神相悖的;
(九)未能完成上级下达的阶段或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十)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搞封建迷信活动或有不廉洁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
(十一)组织认为需要进行纠偏和引导的其他问题。
第三节 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一条 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纪,可给予处分也可不给予处分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第十二条 责令纠错制度适用的主要范围是
(一)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且符合该条例中可不给予或乡f处分的;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三)行政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四)执法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五)服务承诺不兑现,造成不良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六)工作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七)违反上级有关精神作出的决议、决定,或群众对本单位重大决策、人事任免等热点敏感问题普遍反映强烈,经调查确为不当的;
(八)党员干部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可不给予处分的;
(九)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给予处分的; ,
(十)在实际工作中,组织认为应当进行强制纠错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一节线索收集与分转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委(党支部)及各级领导干部应全面掌握本单位、本部门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收集警示训诫线索。
第十四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各项业务工作中随时发现和掌握警示训诫线索;同时广泛收集其他机关和部门发现、新闻媒体披露的警示训诫线索。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集团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警示训诫的,应当及时向**集团党委或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党委(党支部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筛选、处理。
属厅管干部,上报省厅处理。
属**集团所管干部,由**集团负责处理。
属本级管辖的,直接处理,并应及时跟踪督办。
需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要及时移送。
第十七条 各单位党委(党支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群众信访举报,涉及案件线索的,经初核确定不予立案后,再转入警示训诫程序,按权限分级处理。
第二节 对象排查与确定
第十八条 警示提醒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者调查后确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党委(党支部)主要领导干部发现和掌握的线索,可以直接确定警示训诫对象,也可以批转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后确定。
第二十条 各单位党委(党支部)发现和受理的线索,警示提醒和诫勉督导对象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确定,责令纠错对象由党委(党支部)主要领导或党委(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也可以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单位)移送的警示训诫线索,负责排查并提出确定对象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的警示训诫建议,需要警示提醒和诫勉督导的对象,由分管党委委员(党支部成员)或副书记审定;需要责令纠错的对象,由分管副书记、书记或党委(党支部)会确定。
第三节 分级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党委(党支部)领导干部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一般由该领导干部组织实施,也可批转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党委(党支部)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由主要领
导、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构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由提出建议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实施。需要提请同级党委领导组织实施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实施。
第二十六条 警示训诫对象属于**集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厅管干部,交由厅党组或驻厅纪检组负责实施;其他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提请**集团党委领导实施警示训诫谈话的,由纪委监察室就谈话内容列出提纲,提交谈话人,并做好通知、谈话记录以及回访等具体工作。
第四节 方式方法
第二十八条 警示训诫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两种形式,使用全省统一规范的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警示提醒对象,通过发提醒通知书、询问函,或进行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告知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第三十条 对诫勉督导对象,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诫勉谈话等方式,告知存在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终止错误行为;对于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责令纠错对象,通过发纠错通知书、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训诫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正错误;对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三十二条 实施警示训诫谈话,事前可发书面通知,增强工作的严肃性;警示提醒谈话应有记载或记录;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谈话必须由两
人以上实施,并做出记录。
第五节 监督整改
第三十三条 警示训诫涉及的问题,警示训诫对象必须做出说明,问题属实的,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实施部门应当跟踪回访,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警示提醒对象,提醒后如群众仍有反映,问题属实的,可转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应立案查处。
第三十五条 对诫勉督导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立案查处。
第三十六条 对责令纠错对象,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整改期满,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警示训诫对象整改情况,做出结论。
第三十七条 责令纠错对象,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向对象所在单位通报,并将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并继续蔓延,构成违纪的,转立案查处或组织处理。
第三十八条 需要给予警示训诫对象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组织协调和网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党委(党支部)应成立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分析、督促检查及实施。
第四十条 各单位党委(党支部)应建立和完善督查督办制度,对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纪检监察机构要每季度将本单位实施警示训诫情况向党委(党支部)作一次专题汇报,分析存在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思路,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
第四十一条 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网络管理,运用警示训诫防线网络系统,定期对有关警示训诫原始数据和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针对性的建议。
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四十二条 党员干部接受警示训诫谈话和函询,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必须严肃查处。
第四十三条 实施警示训诫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党委(党支部)、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有关规定工作,不得出现下列行为,如有违反必须纠正,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对应警示训诫的问题压瞒不报、隐瞒不报的;
(二)对警示训诫线索排查、移送故意拖延的;
(三)对反映问题具体且有可查性,不经核查而直接予以警示提醒的;
(四)对应当给予警示训诫,而不予实施的;
(五)对必须给予纪律处分,而代之以警示训诫的;
(六)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五条 责令纠错对象对所涉及的问题,提出异议的,实施的党委(党支部)、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警示训诫。
第四十六条 实施警示训诫,必须与一般性思想教育区别开来,讲求工作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必须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认真做好警示训诫线索收集、对象审批、谈话记录等相关文书的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四十八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集团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
第五十条 检查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一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党委(党支部)、纪委履行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职责情况;
(二)党委(党支部)、纪委有关领导干部实施警示训诫情况;
(三)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实施警示训诫工作情况;
(四)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警示训诫内容的处理情况;
(五)规范运作和工作创新情况; .
(六)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七)网络建设、管理、使用情况;
(八)群众满意度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和**集团总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受理线索登记表;
二、警示训诫审批表;
三、警示提醒登记表;
四、诫勉督导登记表;
五、责令纠错登记表;
六、实施警示训诫承办人员、层级审批人员上报表
附件一:
受理线索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编号:
被反映人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 级
单位、职务
所属部门
反映人
匿 名
单 位
无
线索来源
是否一把手
反映问题
线索受理
单位拟办意见
有管辖权单位
了解或初核
情 况
初步处理意见
备 注
附件二:
警示训诫审批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 级
单位、职务
所属部门
实施类型
实施形式
线索来源
主要问题
承办单位
意 见
党政组织
或纪检监察
机关有关
领导或会议
意 见
备 注
附件三:
警示提醒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编号:
编 码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
程度
职 级
单位、职务
是否一把手
所属部门
实施形式
实施机关
实施人
承办单位
线索来源
警示提醒
内容分类
实施时间
办结时间
主要问题
是否申请复议
备注
附件四:
诫勉督导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 级
是否一把手
所属部门
实施形式
实施机关
实施人
承办单位
线索来源
诫勉督导
内容分类
实施时间
办结时间
主要问题
本人认识
和态度
整改要求
整改期限
是否延期
处理结论
是否申请
复 议
备 注
附件五:
责令纠错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 级
单位、职务
是否一把手
所属部门
实施形式
实施机关
实施人
承办单位
线索来源
责令纠错
内容分类
实施时间
办结时间
主要问题
本人认识
和态度
整改要求
整改期限
是否延期
处理结论
是否
申请复议
备 注
附件六:
实施警示训诫承办人员、层级审批人员上报表
操作人员
监察室主任
纪委书记
党委(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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