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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测研院字[2004]56号
院属各单位: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聘用合同实施暂行办法》已经4月17日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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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测研院字[2004]56号
院属各单位: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聘用合同实施暂行办法》已经4月17日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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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聘用合同
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测研院字[2004]56号
院属各单位: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聘用合同实施暂行办法》已经4月17日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二ОО四年五月十二日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聘用合同实施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人员聘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和推行聘用合同制度。聘用合同要反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现院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二条 聘用合同适用于进入公益类的固定岗位人员和流动岗位人员。
第三条 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聘用各类岗位人员。
第四条 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本部门现有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职能部门正、副职领导和中层机构正职领导报国家测绘局备案同意后聘用。
第六条 受聘人员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聘期一般为3年。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根据承担任务的需要确定,最长聘期为2年。国外专家的聘期一般根据课题需要确定。固定岗位研究人员和管理岗位人员在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聘用合同自动终止。
第八条 成立与院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人员聘用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公开签约的形式,由院长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一经签订,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和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
第十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类别;
(二)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
(三)合同约定的岗位及职责要求;
(四)合同期内的工作报酬;
(五)合同期内的有关保险及福利待遇;
(六)合同期内的岗位工作纪律;
(七)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
(九)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辞退;
(十)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经济补偿与赔偿;
(十三)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四)合同争议的解决;
(十五)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聘期在半年以上的初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固定岗位人员《聘用合同书》文本。
2、流动岗位人员《聘用合同书》文本。
附件1:
编号
聘 用 合 同 书
(固定岗位人员)
甲 方 :内蒙古大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
签订日期: 2010 年 02月10日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16号
乙 方 、性别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籍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聘用合同实施暂行办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甲方)与受聘用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聘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期限和类别
(一)本合同聘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 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为 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二条 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条件,按甲方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聘用乙方在 (部门)从事
岗位工作。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临时安排乙方从事某项工作;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第三条 合同约定岗位的职责要求
(一)甲方应根据其工作需要设定工作岗位。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岗位工作条件。
(三)甲方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可对乙方进行岗位培训或派出学习进修。
(四)乙方在合同聘用期应具备岗位任职条件并履行其相应的岗位职责(见甲方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五)乙方有权按规定参加甲方民主管理,并根据其取得的业绩获得有关荣誉和物质奖励。
(六)乙方上岗后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有关考核。
第四条 合同期内的工作报酬
(一)甲方根据《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工资分配暂行办法》及乙方从事的岗位,发给乙方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乙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业绩的,甲方可给予乙方相应的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或晋升工资档次。
第五条 合同期内的有关保险及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二)乙方享受甲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各项福利补贴,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规定的职工休假等待遇。
(三)乙方因工伤、病、亡的待遇或非因工伤、病、亡的待遇,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甲方规定执行。
(四)合同期内乙方达到退休(含病退)年龄的退休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甲方规定执行。
(五)乙方在合同期内因故被解除合同(不包括辞退人员)后无岗位及合同期满后未聘的待遇,按《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合同期内的岗位工作纪律
(一)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及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
(二)甲方根据其科研工作和其它工作需要,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乙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除应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外,还应遵守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科研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努力工作,为甲方事业多做贡献;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自身修养。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声誉,爱护甲方财产,并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保护
(一)乙方在合同期内或合同解除后一年内,原属于执行甲方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其专利和该专利的权利属于甲方,乙方可享有署名的权利。
乙方利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其它发明创造,申请其专利和该专利的归属除双方另有合同约定外属于甲方。
(二)由甲方主持、代表甲方意志创作完成,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作品,甲方视为作者,著作权属于甲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乙方享有,但甲方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其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甲方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三)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乙方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甲方享有。
(四)乙方在执行甲方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工艺参数、技术流程、实验数据、图纸、调研资料、技术秘密、设计方案、新技术及新材料试用情况、用户情况、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属甲方所有。
(五)乙方在合同期内或离开甲方后三年内负有保守甲方科研成果、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转让他人,离开甲方后三年内不得利用其在甲方所掌握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从事与甲方构成竞争的科研及经营活动。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本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填写《聘用合同变更书》: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甲乙双方当事人依据本条第(一)款2、3项规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和内容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收到后15日内书面答复对方;收到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辞退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聘用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它岗位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但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工作后仍不能胜任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它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二)款1、2、3项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但因乙方违约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工资或报酬的;
6、甲方未依法按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达成一致的,乙方应坚守工作岗位,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达成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五)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聘用合同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工作关系的,聘用工作关系即行解除。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辞退乙方: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未归的;
3、严重违反甲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失职、渎职,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甲方领导,致使甲方或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缓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不能履行其相应岗位职责的;
8、违法违纪、营私舞弊、道德败坏,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9、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10、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辞退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的;
2、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3、乙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4、甲方分立、合并、被撤消的;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本合同的意向,以及下一聘期的岗位聘用条件等以书面或其它形式通知乙方。
(三)合同期满,乙方年度考核合格,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再续订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及责任大小,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双方约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二)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使用或泄露甲方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甲方出资为乙方进行培训、进修或出资接收、聘用乙方,乙方违约被解除合同的,或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除应如数退还上述费用外,还应加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五)若遇有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本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无故克扣或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克扣或拖欠工资报酬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若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
第十三条 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甲乙双方聘用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和衔接工作。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条款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甲方制定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乙方应主动认真学习;甲乙双方须认真遵守。
(四)
。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乙任何一方也可直接向有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合同的效力
本聘用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但本合同第七条的有关内容,不因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失去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样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聘 用 合 同 续 订 书
编号为 的《聘用合同书》,按 期限续订,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的合同
至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聘 用 合 同 续 订 书
编号为 的《聘用合同书》,按 期限续订,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的合同
至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v
此联由甲方保存
此联由乙方保存
此联
由
乙
方保存
聘 用 合 同 变 更 书
编号为 的《聘用合同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合同做以下变更:
本聘用合同变更书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与聘用合同书有同样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聘 用 合 同 书
(流动岗位人员)
甲 方 :中 国 测 绘 科 学 研 究 院
乙 方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 方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16号
乙 方 、性别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籍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聘用合同实施暂行办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甲方)与受聘用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聘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期限和类别
(一)本合同聘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为 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二条 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条件,按甲方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聘用乙方在 (部门)从事 岗位工作。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临时安排乙方从事某项工作;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第三条 合同约定岗位的职责要求
(一)甲方应根据其工作需要设定工作岗位。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岗位工作条件。
(三)甲方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可对乙方进行岗位培训或派出学习进修。
(四)乙方在合同聘用期应具备岗位任职条件并履行其相应的岗位职责(见甲方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五)乙方有权按规定参加甲方民主管理,并根据其取得的业绩获得有关荣誉和物质奖励。
(六)乙方上岗后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有关考核。
第四条 合同期内的工作报酬
(一)甲方根据《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工资分配暂行办法(试行)》及乙方从事的岗位,发给乙方相应的工资待遇。
对于不能按《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工资分配暂行办法(试行)》确定工资待遇的,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工资 元,奖金 元, 补贴 元。
(二)乙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业绩的,甲方可给予乙方相应的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或晋升工资档次。
第五条 合同期内的有关保险及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二)乙方享受甲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各项福利补贴,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规定的职工休假等待遇。
(三)乙方因工伤、病、亡的待遇或非因工伤、病、亡的待遇,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甲方规定执行。
(四)合同期内乙方达到退休(含病退)年龄的退休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甲方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合同期内的岗位工作纪律
(一)乙方在合同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及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
(二)甲方根据其科研工作和其它工作需要,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乙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除应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外,还应遵守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科研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努力工作,为甲方事业多做贡献;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自身修养。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声誉,爱护甲方财产,并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保护
(一)乙方在合同期内或合同解除后一年内,原属于执行甲方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其专利和该专利的权利属于甲方,乙方可享有署名的权利。
乙方利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其它发明创造,申请其专利和该专利的归属除双方另有合同约定外属于甲方。
(二)由甲方主持、代表甲方意志创作完成,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作品,甲方视为作者,著作权属于甲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乙方享有,但甲方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其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甲方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三)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乙方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
(四)乙方在执行甲方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工艺参数、技术流程、实验数据、图纸、调研资料、技术秘密、设计方案、新技术及新材料试用情况、用户情况、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属甲方所有。
(五)乙方在合同期内或离开甲方后三年内负有保守甲方科研成果、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转让他人,离开甲方后三年内不得利用其在甲方所掌握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从事与甲方构成竞争的科研及经营活动。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本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填写《聘用合同变更书》: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甲乙双方当事人依据本条第(一)款2、3项规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和内容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收到后15日内书面答复对方;收到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聘用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未归的;
3、严重违反甲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
4、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缓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不能履行其相应岗位职责的;
8、违法违纪、营私舞弊、道德败坏,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9、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0、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它情况。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它岗位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但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工作后仍不能胜任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解除本合同: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但因乙方违约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工资或报酬的;
6、甲方未依法按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达成一致的,乙方应坚守工作岗位,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达成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六)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聘用合同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工作关系的,聘用工作关系即行解除。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的;
2、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3、乙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4、甲方分立、合并、被撤消的;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本合同的意向,以及下一聘期的岗位聘用条件等以书面或其它形式通知乙方。
(三)合同期满,乙方年度考核合格,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再续订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及责任大小,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双方约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二)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使用或泄露甲方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甲方出资为乙方进行培训、进修或出资接收、聘用乙方,乙方违约被解除合同的,或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除应如数退还上述费用外,还应加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五)若遇有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本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与赔偿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甲方无故克扣或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克扣或拖欠工资报酬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若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所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3、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能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事实上工作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工作关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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