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外国文学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xx省外国文学学会”,英文为“x”,缩写为“x”。 第二条 本会属全省性学术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从事外国文学教学与研究的人士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宗旨是为全省的外国文学教学、翻译和研究者提供一个交流切磋的平台,以协作研究、交流竞争的形式凝聚一支外国文学教学、翻译和研究的专业人才队伍,以促进外国文学基础研究、外国语言与文学翻译、文艺理论研究。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常设机构设在兰州大学外国语学院。第
2、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进行外国文学教学与研究、外国文学翻译理论和实践的交流与研究; (二) 培训外国文学研究和教学人才; (三) 出版丛书和论文集等; (四) 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五) 面向社会,提供各类外国语言文学及外国文化介绍服务。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相关院校,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指由教育部批准开设外语专业的院校; (二)相关单位或机构指从事外语研究或实践的机构; (三)个人会员指从事外语教学工作或与之相关的业务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的人士,即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
3、或获外国语言文学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以及支持外语研究与教学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士。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由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入会申请;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按有关规定交纳会费
4、;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按照一定比例推举产生。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
6、会长、副会长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任期内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
7、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
8、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在会长或副会长中产生。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会长: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9、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正副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理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
10、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的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
11、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经2011年9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