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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产销衔接,配合营销部门共同完成销售目标,提高公司营销管理水平,实现产销平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质量求生存,以品质求发展,确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的销售方针,维护公司声誉,重视社会经济效益,生产优质产品投放市场,满足社会需要。
第三条 市场营销管理为市场调研、产销衔接和客户服务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场部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市场调研,制定市场规划与计划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司产销衔接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产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负责公司产销管理方面制度体系建设,制定年度产销目标计划及实施;
(三)负责产品售后服务工作;负责客户定期走访调查;
(四)负责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五)负责实施品牌规划和品牌的形象建设;
第五条 各部门的职责:
(一)生产技术部是公司产销平衡的直接指挥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产销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品质管理部负责产品销售技术服务,解决用户提出的技术、质量问题;
(三)企管部负责公司的品牌建设管理,加强品牌宣传,做好品牌的维护和管理;
(四)安全保卫部负责现场汽运车辆秩序管理,保证车辆进厂、装车出厂秩序良好、畅通;
第三章 市场调研
第六条 配合营销部进行市场调查,保障公司适时掌握区域内同行业动态,分析、判断行业发展趋势,为公司制定营销策略提供充足的信息依据。
第七条 通过市场调查,了解客户新的要求以及对公司产品的期望,有助于企业开拓市场,开发新产品。
第八条 通过市场调查,了解竞争对手情况,在竞争中绕开对手的优势,发挥自己的长处,突出自身的特色,吸引客户选择公司的产品,使企业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第四章 产销对接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与营销部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与营销部配合,掌握价格、销售品种、销售数量及用户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生产计划,适应销售的需要。
第十条 现场对接.市场部负责协调、处理产销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产销顺畅。
第十一条 主动对接。市场部产销协调人员经常到营销部,调查了解产品价格、客存数量、品种需求以及公司生产情况、付货情况、库存情况,达到相互了解,紧密配合。
第五章 品牌宣传
第十二条 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宣传推广企业产品,不弄虚作假,不欺骗客户,不过分承诺,打造完美的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
第十三条 在厂区内外采取墙体广告、广告牌、厂区所有大门设立电子灯等投放方式,大力宣传企业精神、服务宗旨和产品性能,增强用户对产品的了解,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可信度和美誉度。
第十四条 对损坏的广告要及时更换,保持广告的完整性。
第六章 销售服务
第十五条 制定和完善销售服务管理标准,做好产品的出厂装车、产品售后的技术和质量服务。
第十六条 向客户提供各种产品的资料咨询服务,介绍产品性能、使用效果,以及产品的技术参数,订货办法,使用、储存保管注意事项,对于长期贮存水泥的新客户可到现场提供技术指导,做到上门服务。
第十七条 根据销售旺季汽车自提量大的特点,制定付货秩序管理方案,安保部对提货车辆按到达先后顺序在厂区门外指定位置排列,按先后顺序发放提货卡分批次放车进入现场提货,达到车多不乱,秩序井然,提高现场销售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各服务窗口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客户服务、水泥付货等相关管理制度,保证水泥装车质量,达到客户满意。
第十九条 市场部和品质管理部定期协同营销部走访用户,了解客户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用户意见和建议汇总整理,向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列入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处理好客户的投诉,针对客户提出的产品使用问题,公司应在24小时内拿出最佳处理方案,如果客户提出现场服务的要求,24小时内到用户所在地进行现场服务,做到热情服务,从速解决。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必须建立和完善营销信息管理体系,使营销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输出形成有机整体,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整合各类营销信息,并充分加以利用,以指导公司营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营销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输出由市场部负责,保证信息整理与分析的效率与质量。
第二十三条 必须充分利用集团公司及产业已建立的信息数据库系统,按营销信息来源、时间、主题、内容等不断充实和完善信息数据,分类管理,及时更新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公司与集团和产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准确地传递相关经营信息。
第八章 营销团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围绕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营销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选拔、培养各级营销人员,同时须建立完善的营销团队激励考核机制。
第二十六条 加强营销团队的培训,制定年度培训方案,及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第二十七条 编制营销人员工作手册,阐明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规范营销人员的行为及业务流程,并定期予以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不断完善销售业绩考评机制,严格把握提成及奖励标准;薪酬与销售业绩应直接挂钩,定期考评兑现。
第二十九条 加强营销团队建设,增强营销团队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制定营销团队梯队规划并完善保证措施。
第九章 渠道管理
第三十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产品销售渠道和营销网络,实现销售渠道和营销网络的资源共享。
第三十一条 选择或设立销售渠道,认真分析产品特点、目标客户及客户群体的消费特征,并考虑长期营销目标和渠道设立成本。
第三十二条 在销售渠道的建设、维护上,要注重公司的品牌塑造;与中介、经销商及其它社会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 在中间商及经销商的选择上须坚持以下标准:
(一)与公司品牌相匹配,综合实力处于区域前列;
(二)具有较高的忠诚度和资信度;
(三)具有足够的专业经验和水平;
(四)具有较完善的营销网络和管理能力;
(五)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四条 必须在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可研论证后,经公司批准,方可设立外埠直销机构。
第三十五条 制定相关制度,完善对经销商的管理机制。
第十章 客户关系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由市场部负责客户管理,构建客户管理体系,按照“同一业务、同一客户两人或两人以上掌握”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客户成为公司的资源。
第三十七条 建立规范、完整的客户档案(与销售档案同步)信息系统,并对客户进行分级分类,根据销售及客户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按照客户的分级分类制定客户服务标准,定期回访,进行有效的客户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建立常态化机制拜访新客户和大客户,展示规范的服务形象;对发现的问题及潜在的投诉因素,及时反馈并采取措施。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按“首问负责制”原则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对客户损失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保障客户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客户资信审核评价机制,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定期进行审核、评价。
第四十二条 定期组织对公司产品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形成全面的客户满意度调表,对收集到的客户意见及时回复并整改,提升客户满意度及忠诚度。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视觉形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视觉形象(简称VI)管理,塑造个性鲜明、形式统一的公司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为VI管理的责任部门,企业市场部为VI实施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企业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简称VI系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第四条 《吉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执行手册》(以下简称《VI手册》)是企业视觉形象管理的基础性文件,企业在经营和社会活动中,凡涉及视觉形象的,必须按照《VI手册》的要求规范运作。
第二章 《VI手册》管理
第五条 《VI手册》为企业保密文件,企业须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的要求,指定专人妥善使用和保管,规范查阅和使用,任何人不得外传和外借。必须携带《VI手册》外出时,应履行审批手续,指定专人跟随监管,并及时收回存档。
第六条 市场部委托设计、制作广告(含宣传品),应参照《VI手册》电子版进行计算机辅助设计。
第七条 市场部负责每年对《VI手册》进行一次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三章 VI系统实施管理
第八条 VI实施计划须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管理重点和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九条 市场部定期举办专业培训,推广普及VI系统知识,使市场部人员和专业人员能熟练掌握、正确应用《VI手册》,将VI系统管理融入营销管理、行政管理等日常管理活动中。
第十条 市场部在设计制作广告(含宣传品)、举办各种礼仪庆典、参加会展时,涉及视觉形象内容的,须将设计方案报公司营销管理部备案。
第十一条 新兼并企业导入公司VI系统,须制定导入方案,并经公司审定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市场部使用《VI手册》以外的其它标志或使用规定以外的应用组合时,须报企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三条 对未按《VI手册》标准完成制作的形象宣传品,必须全部上缴,由企业妥善处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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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告宣传管理,实现广告效益的最大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告宣传包括:
(一)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户外等媒体发布的广告;
(二)宣传品、礼品的设计、制作与发放;
(三)赞助、冠名等宣传活动。
第三条 广告宣传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广告发布进行全程监控,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
(二)计划管理原则。以计划管理为基础,以价格、内容和效果管理为重点。
(三)互动整合原则。产业(企业)间资源共享,将产品促销和品牌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企业负责广告宣传、营销活动的统一监督,产业负责审核及评价,市场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场部根据经营目标和营销策划方案,编制年度广告宣传计划,并将计划分解到各月。
第六条 市场部年度广告宣传计划须包括:
(一)全年广告宣传费用总预算;
(二)广告投放媒体及费用预算;
(三)宣传品、礼品制作计划及费用预算;
(四)会展、庆典等宣传活动方案及费用预算;
(五)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或对外承接广告计划及预算;
(六)产品销售代理商制作和发布的广告计划,产品销售代理费预算;
(七)全年及分阶段营销宣传主题、宣传软文计划。
第七条 市场部须依据年度广告宣传计划,编制季度及月度广告宣传实施方案,涉及费用计划调整的须说明原因,经企业审核后,报公司营销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 冠名、赞助等单项宣传活动计划,须报企业审批。
第九条 禁止参加各类以赢利为目的的协会组织、行业评比等。
第十条 广告宣传费用按计划支付,支付前须报公司营销管理部审核。
第三章 广告发布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每年统一组织广告媒体或广告代理商的招标,确定主要广告发布媒体或广告代理商,并签订年度广告发布或代理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统一组织参加重要媒体广告投标,各企业共享。
第十三条 在非招标广告媒体发布广告,须按照非招标合同审批程序申报。
第十四条 发布广告前,发布单位须填写《广告发布审核单》,由产业对广告方案内容、价格审核后,实施发布,并报公司营销管理部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须对产品销售代理商制作和发布的广告进行全程监控;如广告内容涉及公司及企业形象的,须严格遵照公司《视觉形象管理规定》执行,并报产业审核。
第四章 宣传品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每年通过招标确定宣传品(礼品)设计制作商,并签订年度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宣传品(礼品)的采购须在中标单位内择优选定。
(一)公司集中采购定制的形象类宣传品(礼品)由公司发展规划部负责组织实施,促销类宣传品(礼品)由公司营销管理部组织实施,报主管副总裁审核通过后组织制作。
(二)由企业单独采购定制的宣传品(礼品),按类别报产业审核后组织实施,签订实施合同须明确质量、完成期限等验收标准,宣传品(礼品)样品报公司营销管理部存档。
第十八条 在非中标单位采购定制的宣传品(礼品),须按照非招标合同审批程序申报。
第十九条 宣传品(礼品)正式制作前,定购单位须填写《宣传品(礼品)制作审核单》,由公司部门对样稿或样品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由产品销售代理商设计制作的宣传品,其内容涉及公司及企业形象的,须严格遵照公司《视觉形象管理规定》执行,并报产业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宣传品(礼品)制作完成后,须由定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单,同时报产业、公司营销管理部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企业须指定专人(或部门)统一管理宣传品(礼品),使用和发放须做好登记,严禁随意发放或丢弃。
第二十三条 单项活动的宣传品须控制制作数量和发放范围,活动结束后须及时处理;宣传品须在封底或尾版标明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严禁使用、发放和展示过期的宣传品,过期宣传品须集中销毁。
第五章 自有广告媒体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有广告媒体包括楼体、车体、施工现场、内部刊物、网站、服务窗口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广告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并定期更新;各产业须根据整合宣传需要,统筹安排,高效利用各类自有广告媒体。
第二十七条 窗口单位应设置展架,展示公司及企业的宣传品;具备音像播放条件的窗口单位,应播放公司及企业音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须及时将宣传品送达各窗口单位展示,并及时更换。各窗口单位须对展品进行维护和保管,产业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 广告分析评价
第二十九条 广告发布过程的监控应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报样收集和监播记录,企业存档并报产业备案。
第三十条 企市场部须每月对广告宣传计划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总结,并纳入经济活动分析中。
第三十一条 产业及企业须每月对广告宣传效果、媒体价值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公司营销管理部每年对广告中标合作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价格管理,科学制定、合理调整产品(服务)价格,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管理原则
(一)公平、合法、诚信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遵循市场运行规律。
(二)市场导向原则。企业须主要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及产品(服务)成本拟定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或经营战略需要及时准确调控价格。
(三)计划管理原则。公司对所有产品(服务)价格实行计划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以政策与行业研究、市场竞争分析、客户研究为基础,根据企业的性质、成本、产品线细分建立价格体系,同时应制定严格的价格折扣、优惠管理制度,明确价格折扣的管理权限和管理体系,保证整体价格体系的稳定,提升客户满意度及品牌价值。
第四条 企业须设立价格管理部门(价格管理小组)或指定专人进行价格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五条 价格主要由生产(服务)成本、税费和预期利润三部分构成,企业在制定价格时须据此充分论证、精确测算。
第六条 产品计划价格的制定,须履行以下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一)企业价格管理部门(价格管理小组)研讨后,提出初步意见;
(二)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产业组织会审;
(四)总裁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建材类产品(熟料、水泥、商砼)依据市场竞合关系、竞争对手、生产成本、费用、预期利润等,制定价格方案,价格应按月分解至各产品线,根据市场需求分析制定差异化的产品线价格策略,经产业组织会审通过后,报公司部门备案。
第八条 内部结算价格
(一)产品(服务)的内部结算价格由产业依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通过内部结算协议加以明确。
(二)产业内企业间的结算价格由产业负责协调;跨产业企业间的结算价格由公司综合计划部、产业负责协调;公司与下属企业间的结算价格由财务资产管理部负责协调。
第九条 大客户销售价格
大客户销售价格应符合公司、产业相关大客户管理规定;企业须充分考虑周转量风险、金额、回款期限和机会成本等情况,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及价格审批程序。
第十条 易货价格
经公司批准可以易货的企业,在不影响现有产品销售秩序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确定价格:
(一)直接易货:须按当期市场价格执行,做到同质同价;
(二)抵账和抹账:须高于当期市场价格10%-15%。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租价格
(一)固定资产出租价格要依据市场情况提交可研报告,并报产业和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审定。
(二)固定资产租赁合同须履行合同审批程序,并严格按审定的价格执行。
第十二条 残、损、废、次品处理价格
残、损、废、次品处理价格由企业拟定处理意见,报产业及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投标价格
(一)投标报价须以计划价格为依据,结合投标项目情况及销售目标具体制定;
(二)投标价格低于计划价格的须经公司批准。
第十四条 价格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在计划价格公布之前,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十五条 审定后的产品计划价格,须以正式文件分送公司部门及企业,部门和企业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六条 中标项目须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结算、赊销、易货、固定资产出租及残次品处理,须按审批通过的价格执行。
第十八条 客户询价时,须由企业价格管理部门(价格管理小组)统一对外报价,或授权营销部报价,严禁随意报价。
第十九条 企业须对产品(服务)的价格的执行情况按月进行分析、总结,以年度计划为依据进行价格调控,确定下一阶段的价格调整策略,经产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部门备案。
第四章 价格调整
第二十条 企业须对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外部市场价格的走向,利用旬、月例会组织有关方面研究价格问题,定期(月、季)形成专项报告,为价格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产业应形成成本、价格的联动机制,并纳入日报告管理体系,密切关注政策、原材料成本、人工费等影响成本的因素,如发生变化,产业须在3日内完成其对利润影响的测算,并制定价格调整执行方案。
第二十二条 产品计划价格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下述情况时,可对计划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偏离较大;
(二)开拓新市场(项目)或实施特殊战略目标需要。
第二十三条 产品计划价格的调整须由企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幅度及对经营计划指标的影响,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公司核准。
第二十四条 产品计划价格在执行中需对客户给予一定价格优惠折让时,须按折让幅度设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价格折让促销的产品(服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价格折让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价格折让额度适中,不能影响企业的利润,也不能给后续产品的销售造成负面影响;
(三)价格折让对象须是企业的大客户、长期合作的客户、有重要影响的客户。
第二十六条 产业每月组织召开的营销专题会须将价格执行情况作为会议重要内容之一,对企业的月度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结合营销策略确定下一阶段的价格调整策略;产业须对价格执行偏差较大的企业进行深度调研,形成有针对性的价格调整策略。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大客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大客户管理水平,提高大客户满意度及忠诚度,实现与大客户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客户管理应成为标准化、常态化工作,采取日跟踪、旬分析、季调整、年度评价的方式,对大客户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部。市场部依照本规定结合行业与产品特点,分别制定企业大客户管理办法。
第二章 大客户分级管理
第四条 大客户是指对产品(服务)需求频率高、购买量大、客户利润率及利润绝对值较高,并对企业经营业绩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点客户。
第五条 市场部应根据行业和市场的特点,对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细分,根据不同产品、服务的特点分别确定大客户的标准、范围、优惠及服务;可给予大客户周转量的产品仅限于建材产业的水泥、熟料。
第六条 大客户级别属于企业级,按照行业及产品(服务)的特点划分类别,类别总数原则不超过四类。
第三章 大客户信用评价
第七条 产业根据不同产品、服务的特点,在分别确定大客户的定义及范围的基础上,制定大客户信用评价体系。该信用评价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大客户的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利润、利润率、合作年限、以往合作评价、行业排名等。
第八条 产业根据大客户信用评价体系确定每一评价项的详细评分标准,形成大客户评定标准,采取评分制方法,对大客户进行评分。
第四章 大客户优惠及服务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大客户等级划分,制定分级别的大客户优惠及服务标准。
第十条 大客户的优惠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周转量、价格、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折扣优惠、返利等。
第十一条 大客户的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付货及提货的优先权、技术指导及现场服务、售后服务、专属式服务、个性化服务等。
第五章 大客户管理机构及评价
第十二条 企业营销管理部及财务部负责大客户管理的统一监督,市场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形成大客户信息数据库,每年年底对大客户按照产业的大客户评定标准对大客户进行重新的评定、评级及调整,上报产业进行审批;产业审批后报公司复核。
第六章 大客户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将大客户监督管理纳入日报告、旬分析管理体系,形成标准化、常态化的管理方式及流程。
第十五条 企业针对大客户合同违约行为,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流程,并落实相应责任人及解决措施;
第十六条 企业须对大客户的经营状况进行日常跟踪评价,对出现濒临破产、经营状况恶化等状况的大客户应及时上报产业,取消大客户资格;对出现资产重组的大客户暂停其优惠及服务的相应待遇,待资产重组完成后,对其重新进行大客户评级。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标管理,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充分展示公司的综合实力及产品(服务)的优势,提高中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标管理原则
(一)超前性原则。投标前信息收集须及时、准确和完整。
(二)系统性原则。投标须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企业须设立投标管理机构,做到全过程布置周密、配合得当,投标后及时总结。
(三)规范性原则。投标内容和程序完整、准确,满足招标需求,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品牌形象要求。
(四)时效性原则。投标活动须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做到及时响应,各项工作按招标方规定的时间落实到位。
第二章 投标项目选择
第三条 企业须加强投标信息的收集,对已获取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跟踪,对有投标意向的项目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
(二)招标产品(服务)在招标所在地的竞争情况、其它投标或潜在投标单位的实力及其可能做出的报价;
(三)招标项目所在地市场准入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 投标项目选择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企业的主营业务、产品、服务相符;
(二)投标收益率符合各产业的相关要求;
(三)招标方的资信情况良好,有支付能力;
(四)产品(服务)符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市场准入政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投标:
(一)为创建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或拓展空白市场,投标预期收益率低于产业的相关要求;
(二)不符合大客户管理规定;
(三)超出企业现有能力,需要增加投入、增设设施或对生产工艺进行调整;
(四)与公司外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五)其它需要公司协助、配合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投标:
(一)投标预期收益率低于产业的相关要求,且无明确目的;
(二)招标方资信情况较差或无支付能力;
(三)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市场准入政策过于苛刻,导致产品(服务)标准、生产经营等方面需要进行重大调整;
(四)企业现有能力与招标要求差距过大;
(五)有其它强制性条款,明显对投标方不利,可能引起不良后果。
第七条 企业总经理作为投标第一责任人,须亲自组织投标工作,组成投标工作组,编制投标工作方案,随时掌握投标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 投标文件编制
第八条 投标工作组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商务和技术两部分。
(一)商务部分应包括:
1、投标单位基本情况;
2、投标总报价及分项报价;
3、优惠条件;
4、服务承诺;
5、投标人资信、资格证明文件。
(二)技术部分应包括:
1、投标产品(服务)技术说明及解决方案;
2、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3、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投标文件的内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增删,简单的投标项目商务、技术部分可合并装订。
第九条 投标文件内容须满足招标需求,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条 投标报价由投标责任人、投标工作组共同研究确定,并在开标前严格对外保密。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审核实行内部会签制,编制后的投标文件需经投标工作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应数量的正、副本,联同单独加封的报价单,统一封装,于密封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投标项目所需的文件资料齐备、完整、有效。
第四章 投标及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在招标方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也须按上述时间规定,书面通知招标人。需要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须提前办理齐备,并按要求及时送达。
第十五条 投标前须精心准备投标答辩,并与招标人建立必要的联系,收集有关信息及时调整相关策略。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着职业装,佩戴司徽,携带公司、企业的品牌宣传册等辅助资料,言谈举止要体现职业化素质及公司形象;必要时可邀请合作方或外方专家参与。
第十七条 在谈判过程中,对授权范围内的技术及商务内容可以现场做出决策,超出授权范围的内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做出决策。
第十八条 须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在履行合同审批程序后与招标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产业及企业须对投标结果(无论中标与否)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并整理、归集投标材料,建立投标项目档案。
第二十条 投标全过程所涉及的技术和商务内容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产业须定期组织投标经验交流和投标、职业礼仪、谈判技巧等培训,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高投标人员素质。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新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新闻宣传管理工作,提升公司整体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新闻宣传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公司对外新闻宣传统一口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
(二)导向性原则。新闻宣传须把握正确导向,努力营造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利的舆论环境。
(三)真实性原则。新闻报道中所涉及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数据等必须真实、准确、可靠。
(四)时效性原则。企业对自身发生的重大新闻事件须在发生后的三日内上报,公司对具有推广意义的正面典型经验应及时组织对外宣传报道。
第二章 新闻采访
第三条 新闻采访实行审批制。企业部门在接受媒体采访前,须报公司审批;企业在接受媒体采访前,须报产业审批。审批同意后,由接受采访单位负责落实采访事宜,并提供相关素材和资料。
第四条 接受新闻采访时,接待单位和个人须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条 突发性采访或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采访,公司部门和企业须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新闻报道
第六条 企业应指定新闻发言人,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发布新闻。
第七条 公司发生如下重大事件,经当地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批准,可举办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国内外发布相关新闻:
(一)在社会上有影响的重大事件或经营活动;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大事件;
(三)新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
(四)参与的重大社会公益活动;
(五)参与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
第八条 企业召开新闻发布会,须经公司和当地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公司部门指导下自行组织;企业不得以公司的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新闻报道在正式刊播前须经过公司审核。凡涉及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兼并重组的新闻报道,须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须按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统一口径,做好正面报导。
第十一条 企业组织的重大新闻报道,实施方案须报公司审核;需邀请新闻单位时,由公司统一组织邀请。
第四章 自有媒体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充分利用《*纵横》、*网站(),交流信息,传播文化,展示形象。
第十三条 企业须定期为《*纵横》和*网站()提供有刊发价值的稿件、图片,并将其纳入工作计划;在《*纵横》和*网站()上刊发的图文稿件须经公司审核。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企业内刊”)须经过公司审批。须办理内部刊号的,应到当地新闻出版机构,按规定办理内刊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内刊创办条件:
(一)企业经营规模位居区域内或同行业前列;
(二)报刊受众覆盖面较广;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部门、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企业内刊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企业内刊须按流程进行排版、校对、审稿、发片、印刷、装订、验收,减少出版物的差错率,印刷装订符合公司要求;
(二)企业内刊发布公司或企业信息必须经过审批,不得出现导向错误、泄密或影响公司形象;
(三)企业内刊须确保出版时间,不得人为造成报刊出版日期延后。
第十七条 企业内刊在正式刊发前,须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即部门初审、企业自审、公司复审,审核材料由企业、公司分别存档备查。公司部门及企业的内部通讯、简报只许通过公司自动化办公系统(OA)发布。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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