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商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农商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农商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农商行各级法人机构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及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第四条 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
2、则。第五条 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含农商行)。(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三)各级法人机构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获得其总行同意办理同业存款业务的授权及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不低于于省联社约期资金指导利率。(四)存放同业定期款项必须由接受存款行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五)监管部门要求达到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各法人机构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
3、规定,在农商行资金业务管理系统中办理,不得逆流程办理存放同业业务。第七条 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第八条 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或挂钩其他投资。第九条 各级法人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第十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暂行期1年。附件:1. 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 2. 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3. 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附件1: 附件2:农商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基本情况报备单位名称:备付率: %(超额存款准备金、库存现金等)与当前存款总额(不包括同业存款)的比率1、各项存款: 万元2、法定准备金: 万元1、各项存款: 万元3、超额准备金: 万元2、同业存款: 万元4、存放同业: 万元3、系统内借款: 万元5、债券投资: 万元4、在人行借款: 万元6、存省联社资金: 万元接受存放资金单位名称:申请存放金额: 期限: 利率:存放原因:报备单位意见: 。特此申请,望批准。 单位(公章): 负责人:年 月 日 (注:第一联资金营运中心留存;第二联联基层联社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