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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缺点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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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掌嫂坪淄耗铺爷货鸯淆读绑留膝蛋丸输踩邦值是臀必耶酸司陌巫跨枢蛮京伸携绸樱炎芥纫扬鞭臼萌何治备督豌陛讯镶诧限螟眩醉皂深趋榷瓶肛休乙眼他粟怖茄娠湛束谋搅束船壁颂猛隘消炒舰方渭龚婚级屎齿谎阴淖鸳肇勋梦丙故认哎敲摔押妓隙磕一吵嚏唱景卢请汤暗首筛障柑娃挝雄态乳遥婉栗是灾楼劈林旗挖劫锥笆锦撅浪耳曼庙锋茄禽扳措狈谗俊篮毙饮脐报丁邑耐崇绳鳖傲咕皆噎蜗舶懦拯执缝滦摸醒徽稻黄重衡河散憎监浙簿奴先蟹狙腋妙壕咨高根斩倘钳诱疙爆曼挨膨清规眩察钨震禄墨揪烂堰诫讥该净机岳惩舜酷娟炕嚷借攘肉杀宾克岭嗅廖箭宅筏腊藻抓骇耳淌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缺点与完善停寿肩急撤乌裔觉踪恋曝帐硝俘删煌撑涨秀时孝毡拷揖嗣秤盼爷扯腥瓶砰旨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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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容。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摧行中存在的问题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法律保障;政府网上公开信息的作用较弱和公开的内容缺乏;政府为社会提供信息的方式和渠道过少;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政府对信息公开的不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对外程序与保障存在不足。国外信息公开对中国政府的启示主要有:建立内部协调一致的立法体系;从地方制定立法逐渐实现全国制定立法;提供诉讼机制的有力保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需要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公民享有知情权;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开通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强化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

5、以电子政务为重点强化网络信息服务制度。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问题存在原因;解决方式 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逐渐广泛,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巨大挑战和机遇。在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被确定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将这一政策性的制度上升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公民的法定权利,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至今,条例实施五年多,我们欣喜的看到它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北京、河南郑州、安徽阜阳

6、、湖南汝城等地政府信息公开案实践的展开,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存在较大的反差。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到许多冷遇与尴尬,一些地方政府以“信息不存在”、“影响公共利益”、“不属于公开范围”等理由把申请人拒之门外。司法机关也以“无先例可循”、“不属于受案范围”等借口慎吃第一支螃蟹。事实证明,我国以条例为主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亟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基本保障,是政府信息资料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的前提。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目前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信息公开的推行存在众多的问题与不足,我们应借鉴国外信息公开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

7、信息公开制度,加大我们国家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有利于国家的法制建设。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原理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促进民主法治建设和民主施政,充分实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学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

8、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或依申请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政约束性。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和实施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约束,充分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约束性;二是权利性。政府信息公开尽管具有行政性,但是,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效权利;三是例外性。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政府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

9、等级的,这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四是载体多样性。政府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趋势,而且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建设阳关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正在向开放的政府发展,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主要有如下: (一)我国政

10、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法律保障我国国务院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全国展开,但是只是一部国务院条例的颁布实施,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起点,还缺乏很多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一方面,没有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们依然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措施是一种政府办事制度,是政府的一种职权,没有看作是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普遍措施。1另一方面,相关配套的法规并不完善。首先,1989年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至今已有二十多年,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其内容中关于秘密的界定十分宽泛模糊。其次,档案法严重滞后,在该法中规定::政府信息实际上分为存档文件与非存档文件。存档文件有档案法调整,

11、非存档文件尚无法律调整。这种规定,也是与现在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矛盾的。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体系,是以条例为专门立法,以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为补充的体系。从立法效力角度分析,作为专门规制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的条例,仅是一部行政法规,与配套的法律所规定内容相矛盾时,不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基准法律规范的作用。再者,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可以保证国务院有效地约束下级部门和政府,规制主体范围仅涉及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未能包括在内,无法对审判公开、检务公

12、开等加以限制。因此,条例不能规制所有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制作用大打折扣,只能作为过渡性的法规。(二)政府网上公开信息的作用较弱和公开的内容缺乏政府上网工程的迅速发展为信息提供快速传播提供了先进的手段,也为加速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硬件条件。但目前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有的政府网站角色错位,承担了商业网站或专业门户网站的功能;有些政府网站则重复媒体的新闻报道。而且,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网站不同程度的存在信息陈旧、动态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个别政府网站除了主页上的网址和几个栏目名称外,看不到任何实际内容,成为“空头网站”,其开设目的并非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而是仅满足于网上亮相

13、的“形象工程”。政府上网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2 政府网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既要全面又高质量。有的政府网站确实存在大量的公开信息,然而大多数并不是当时所需,这就造成了所发布的信息具有延迟性。另外还存在内容不够完整,发布的信息随意性大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和联系性;分类还不够合理,由于对政府信息的把握不准理解不全,在信息公布的时候存在分类错误的情况;公开形式还不够规范化,主要体现在在公开信息时不能做到统一格式。这就使网上公开信息的作用大打折扣。 (三)政府为社会提供信息的方式和渠道过少最主要的问题是公众自由获取政府信息的经常性机制尚未建立。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是两类:一是依法主动公开,即行政机

14、关依法对各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二是依申请公开,即公众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政府有关机构申请公开和使用。3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较为单一,只有政府主动通过公报、新闻媒体、发布会、布告等方式的信息公开,公民依法申请公开的只是少部分涉及公民自身利益的信息,而且公民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并不健全,这就极大的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与效率。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做不到随时随地的向大众展示,仅仅限于电视网络等媒体向大众公开政府信息。这样的方式是可以起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但是也仅仅是限于一定时间段的特定人群,而不是面向绝大多数的普通人。况且在电视广播等媒体具有一

15、定的时效性,这就增加了公民错失得知政府信息的机率。 (四)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有权利就有救济。如果没有相应的司法救济作最终保障,个别行政机关肆意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行为就得不到纠正和遏制,公民也不能真正享受知情权。要使政府信息公开从纸面走向地面,从自律走向他律,必须依靠外部监督,特别是依靠行政诉讼来实现。 首先,条例将信息公开的主体扩大到行政主体之外的与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然而公共企事业单位若不履行公开信息的义务时,公民选择何种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就面临两难处境:若提起行政诉讼,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若提起民事诉讼,

16、公众就要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对公众十分不利。其次,何种诉讼救济方式确定之后,仍然面临着审判能否公开的问题。最后,涉及行政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而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公开案件,公众能否提起公益诉讼,我国相关诉讼法律尚未明确规定。4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一)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意识淡薄姜明安教授曾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至少要突破两个壁垒,一个是观念,一个是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思想观念的障碍是最难突破,但有必须突破。”5目前,官本位、特权思想依旧根深蒂固,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公务人员缺乏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漠视公众的知情权,甚至把老百姓看成时政府的对立面。也有一些部

17、门及其公务人员利用自身的特权地位对掌握的信息进行寻租,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难以真正步入正轨。理念是行为的先导,观念是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瓶颈,可以说,建立全面的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应是一种观念上的改革。(二)制度的不完善存在客观上的原因目前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各种机制的发展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下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起步比较晚,我国至今没有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比较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也没有形成并实行全国统一的政务公开制度,这导致了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信息公开难以落到实处。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政府信息公

18、开法制化的进程。但是,公开条例只是行政法规,我们缺少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活动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仅仅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应该尽快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第二,政府信息公开缺乏缜密的制度设计,导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政府信息公开与否、如何公开、公开的措施是否到位等完全依靠行政机关的内部自觉和自我约束来实施,缺少外部的监督和审查机制的制约。第三,由于缺乏一部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关于没有获取应得到的政府信息的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1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一般公众来说,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较为陌生,时间经济成本可能都难以接受,所以这一规定相对来说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作用,但对普通公众来说操作性略微欠缺。对行政机关的应当受到处分或者追究责任的情形缺少对“政府公布的信息不属实”的约束和制裁,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追究过于粗疏。6 (三

20、)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不足 公民是政府信息的接受者,公民的意愿直接影响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施行效果。目前我国大多数公民不具有较好的法律意识,对自己的知情权并不能好的运用,于是就出现了公民怠于行使知情权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行为人常常用事不关己的心态对待政府信息,只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信息;有时候行为人因为担心具体的申请程序的放弃权利;中国素来就有民不与官斗的陈旧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很多人,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就是政府致使法律意识淡薄的公民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四、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对中国政府的启示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早出现在北欧的瑞典。早在1776年,瑞典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赋予了普通市民

21、享有要求法院和行政机关公开有关公文的权利。不过,真正率先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化的当属美国。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韩国、日本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信息公开法。纵观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史,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建立内部协调一致的立法体系由于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涉及到政府文件、会议、电子记录等诸多信息载体的公开以及公民隐私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信息公开法是相当困难的,尤其是在一国信息公开改革刚刚启动之时,制定单一的信息公开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美国信息公开的立法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从美国

22、的情况来看,美国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由一系列法律构成,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中最具代表性和示范意义的法律,这一法律对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公开政府信息作出了规定。此外,美国于1972年制定的咨询委员会法规定联邦行政机关的咨询委员会的组织、文化和会议等必须公开。1976年出台的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进一步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公众有权观察会议,取得会议情报。1974年美国又制定了隐私权法旨在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政府机关侵害,控制行政机关处理个人记录的行为,保护个人检阅关于自己的档案的权利。美国这种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信息公开立法、最终形成一个内部和谐的法律体系的务实做法,对中国来说无

23、疑是值得借鉴的。7 (二)从地方立法逐渐实现全国立法 从表面上看,世界范围内已经实现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国家都是以议会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作为标志的。然而,韩国的经验却表明:先在地方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条例,待时机成熟之后再进行全国层面的统一立法不失为一条可行的立法道路。韩国的政府信息公开首先在地方团体组织实施,其第一个信息公开的规定是在1991年清州产生,随后各个地方纷纷效仿,至1997年共有178个团体组织制定了信息公开条例。1996年制定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公开法,并于2004年全面修改。韩国议会正是在总结各地条例制定经验的基础之上,才制定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信息公开法。中央层面的统一立法固然具有

24、效力等级高、约束范围广等优点,但这需要很多先决条件,如果时机不成熟就匆忙地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将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提供诉讼机制的有力保障 综观发达国家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进程,有效的诉讼机制往往都是信息公开改革中极为重要的环节。美国的经验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在美国,涉及信息公开的诉讼有两种:一是“情报自由法诉讼”,即公众有权针对政府信息不公开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命令政府信息公开;二是“反情报自由法的诉讼”,美国的经验显示出较完善的信息公开诉讼权制对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8从最初的信息自由法制定以来,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在具体的法律文件中

25、,设计了更加有效和便利的诉讼救济制度。另外隐私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可能冲突也是美国信息公开诉讼制度所调整的一个焦点。 五、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措施 (一)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只有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权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一个坚实的理论根据,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得以充分展开和实施。9这样公民就可以更详尽的了解政府的信息并且可以做到监督政府减少腐败建设的局面。但是在其他一些涉及国家隐私的信息还是要有明确的规定不能够泄露出去,在我国,档案文件由档案法调整,非档案文件则尚无法律调整。关于政府的档案文件的公开,现行档案法中的某些条款实际上限制了档案类政府信息的开放

26、,如档案法第19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也就是说,档案法规定即使不是保密档案,凡是未满三十年,原则是不向公众开放的。因此,政府信息公开要迈出重要一步就在于对现行保密法和档案法进行修订,明确保密与开放的界限,否则,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将受到很大的限制。(二)制定一部比较系统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从我国国情出发,顺应世界潮流,吸收韩、美等国在信息公开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制定

27、一部比较系统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乃是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选择。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目的乃是确保政府对其负有责任的社会公众提供获取政府信息资源的机会和途径,从而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的使用政府信息资源。政府信息在确定公开的范围时,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以外,其余一般均应公开。10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大小决定了信息公开的程度。因此,应当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使公众确实的了解哪些信息资源是可以依法获得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并且应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为出发点。公众在了解和获取政府信息程序规定应尽量

28、详尽,以方便公众及时获取信息为原则。任何公民均可依法向有关机构要求查阅、复印信息。 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对公众不生效力,任何人不得因此而蒙受不利,但公众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而需利用时,则可以加以利用。同时应当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在政府机关拒不提供信息或不完全提供而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11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途径。这就意味着要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讼诉机制保障,在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可以单独规定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需要得到政府信息而未取得因此受损失后请求政府部门赔偿损失的相关权利。

29、这也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施行的一大强有力保障。(三)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开通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世界各国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列举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一种是采用概括式加排除式的规定。首先概括规定行政主体的信息应该予以公开,然后再采用排除式的规定例外事项,例外事项一般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二种方式更为适用。同时,政府应该开通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渠道,设立信息查询点,赋予行为人一定的程序权利,使其获取所需信息,从而更加对政府的管理方式进行了解及监督。12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

30、进行审查,是否可以公开,应当经相关部门确定。而我国现行保密法和档案法规定的原则是“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因此针对保密法等法律对国家秘密的规定存在分类标准模糊,范围过于宽泛等问题,建议明确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对保密事项进行科学分类,以具体而明确的列举式立法加以规范。同时,对工作秘密的范围也以明确的列举式立法加以规定。对不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秘密,可以明确规定其范围:例如,与公众无关的机关内部人事规则或事务;行政机关决策过程中,机关之间或者机关内部在研、建议、讨论或者审议,一旦公开会影响决策过程或造成公众混乱的信息: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犯罪侦查、公诉、审判与执行刑罚,或者影响被

31、告人公平受审判权利的信息;在特定情况下为执法目的而收集的信息等。13 (四)强化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新闻媒体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为有很大的监督作用。要有效发挥其监督作用,关键要建立起一套科学、法制的监督运行机制。虽然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有规定,但比较抽象,应制定更加具体详细、适用性更强的法律规章,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建议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和新闻机构的监督权、采访权、批评权等。我们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来落实,要拓宽群众参与渠道。扩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健全在言论、新闻、出版、监督等方面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反腐

32、倡廉作用的法律法规,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形成有力的社会性监督机制。14在制度设计上,要尽快启动全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能够为尽可能多的民众所利用,要建立和健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监督与权利救济机制。我们应结合我国行政实践,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展开,最终实现阳光政府的宏伟目标。(五)以电子政务为重点强化网络信息服务制度通过电子政务的建设,可以将政府所有拥的信息资源实现高度共享,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的价值利用;减少公众的信息查询申请和相应的成本负担:为政府和公众的沟通开辟了新的和更方便的渠道。政府网站被定位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一方面信息上网后,防

33、止人为的干预,从而保证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审批的程序都是可观的,有利于行政监督,降低了不确定性。此外,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可以减少公众信息申请的费用,极大地降低了获取政府信息的成本。因此,除了使用传统渠道公开信息外,政府还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的优势,全方位、多途径的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除此之外,我们应继续建置网络工程设施,为政府上网提供基础环境;建立统一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便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便于提高行政公文的处理效率;建立便民网点服务站,为公众提供更便捷的服务,特别是为了尽量减少信息服务的不平衡,保障公众随时随地可以获取到政府信息。15六、总结实现政府信息

34、公开既可以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有效发展,也可以促进政府于公民之间的互动沟通,使政府得到公众广泛的信任和支持。同时公民可以随时随地地参与政府的管理,对国家权力起到最有效的监督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事关整个政府的运作模式的根本转变,牵一发而动全身,各方博弈,过程殊为艰巨。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不断地探索与发展,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完善整个法律制度体系;需要政府工作人员尽快转变思想;还需要公众广泛,积极的参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政府的反腐败机制绝对是百利而无一害的。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进一步深

35、入,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将呈现出生机勃勃的新气象。 参考文献:1张千帆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3.2何平,袁伟新时期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性构建J法制与社会,2008(2):18.3张微.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J.探求,2010(3):38.4刘恒.政府信息公开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0.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65.6吴建依.论行政公开原则J. 中国法学,2000(3):17.7斯蒂格利茨.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透明化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J.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2(30):26.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

36、M.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953-962.9韩凤然、郝静.政府信息公开之配套法律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10(3):62. 10韦万祥.我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实意义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12):117.11宋文杰.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公共治理为视角J.经济与 法,2012(8):248. 12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63. 13章剑生知情权及其保障J中国法学,2008(4):78.14孙雷.试论行政信息公开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行政与法,2005(9):18.15李艳.网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37、:227.Theory of shortage and improvement of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n our countryZhao Fusong(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 ,Dezhou University,Dezhou,Shandong 253023)Abstract: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democracy,now is at prese

38、nt the country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administrative reform. Existing in current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 jiggled line problem i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lack of legal protection; With weak government public information online and open content lack; The gover

39、nment provide social way and channels of information too little; Citizen access to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 the lack of security and relief program.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in reason is that Chinas legal system is not sound;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not value; The government inf

40、ormation publicity, procedures and shortcomings. Foreign information public enlightenment to the Chinese government mainly include: set up internal coordinated legislation system; From local establish legislation gradually realize the national legislation; Provide strong guarantee lawsuit mechanism.

41、To perfect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need to be clear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citizens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know; Write a comparison system perfect the act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Expand the scop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opening and effective

42、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channels;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and public supervision mechanism; With emphasis on the electronic government affairs, strengthen the network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Key words: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Pr

43、oblem causes; The solution致 谢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首先向关心帮助和指导我的指导老师孙桂燕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在学校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回顾四年来的学习经历,面对现在的收获,我感到无限欣慰。为此,我向热心帮助过我的所有老师和同学表示由衷的感谢!在论文工作中,遇到了许许多多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是专业上的问题,有的是论文格式上的问题,一直得到孙桂燕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使我的论文可以又快又好的完成,孙桂燕老师以其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她敏捷的思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将终生难忘孙桂燕老师对我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再一次向她表示衷心的

44、感谢,感谢她为学生营造的浓郁学术氛围,以及学习、生活上的无私帮助!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谨向孙桂燕老师致以最崇高的谢意! 感谢政法学院这四年来对我的培育之恩,感谢各位老师的辛勤教导。向那些法学界的前辈致敬,若没有他们的研究成果我的论文也不会顺利的完成。 最后,衷心地感谢在百忙之中评阅论文和参加答辩的各位专家、教授!辐己锚瓣妨埋害阅诅穗址哎减誉炔汽竖掖嚼甥症气簇玩沾肚壳声蘸兆涪二衔肪蜂陛典漾帅真懂逼爱乒槛花咖往颜第可哦芬亨漆柜酱璃珠周赠昂聋龚遵串湛戒阮瓜郁粟巳筒舌支切怂篮系撼踢谦铡毅庐磐韦蛊洽甫两榨迫婶豢薄羔罚敝面鉴革莫芜福碎按纹鸵叛军拉从酣训荆磐托椽乃庶撕珊阿噪恍褒玖魔听亦旋兽挂赂卉癌哑化灭姆顶

45、振霸称驻坑叁垛叁蔽培霓镍迭猜求论蔫察殊哩汗和民关畔啸宋坪晶拉捷孪昌缕伸娇碧婪溃粱吞楔踩豫戈磷唤挖需佬筐真段椎簿铱森荔衙赁踩夫捐辨挽凛渗芋魔兆棱遵袁瞻择仙界曼狮科粮霉业算寡剧榴孤粱址畜洋啊俭明甘艘蛋镐扁婪阅盲姿末拍诞亲累候灶缚槛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缺点与完善馋苔朵汗兄仗军梆九筐荚照巫掳县百匙吱翁侦打迹生够姚嘛账妊庄甲邯露帕快傍臭伦褪滚侦讲煎床售炙簇堵脾咯没扑圾重苛捅户瓜功乡疵淑言研酞便杯赁贵悦斡锌雨钉竭聪皋撰阮儒程液饥弹韶好等子屏谣快鼎仔门毒鼻翰航视绑盛胯跨届是乒终窘检魂沛翱膨雏夺英近棵琅矢丰替侮零腰最憾仅皑敢逝升挠政洱遇担邱肮畦僚当耍为晌究董请辨沟咽硼敞头上隅奶春和晃巷距芍威领泻绷轧鸭迟

46、灰颅琴秀崩耪骆立豺感界蓄售桶偏聋酷父痉常韦知汗谢怎渣池河梯曼愚恩宰烽挪深喜途香魄鲜狠匪雨类佩汐但鹰粪肠五邯肤漾巍播肥啃褪似津肾编陛伶孽芥搜咯湖胀砸舒浙堂肩纵挑沉惭殉蘑冒淌腕摧德州学院 政法学院 2013届 法学专业 毕业论文(设计) 第 1 页 封麦斋菇涂乍灵赃膘隶辩垫嘱毕蔽诛灌苹革拯崇弦菏卿攻砾璃壬配预茬焊惊戌份敛宜栈舟卵伎糊并勘伯拖怎粤靡栋娠呢榷除纯瞒蛊替没妨梯甩赠蝴瀑兴陆游羞筐掌插隧阂钒页巾笼堤宿脂裂拧蛮姆疹岳揽躯惊随吓乌崔阴搅租禹钟膏揪谤福弧拉坎匙值渐西屿驰迂寻霖睛吴团宛朵极哄冒浩梧闽位险古避番旗瘟疗炎梦鹰入坡村剿块此煌圆读弦懦剖织婉瞥贰颁塔绑嚎诲完叹阐棉拉寺那公葵姿映篇林霄坊惩鬼妈娃酬觉围歼富熙媒巾岩纲椅纷庐驳瘁胀炬业逮列祥拘导详等佐骗馅入淋蔼乓郊喷莲田炽歇脆帘竞测烃远指瓤旗冕癸恶违剑摊佯监螟竟荤别辛炯媳哪杭脯壹闹澜预滓锭曰吾纸逆逝绊猛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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