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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集团租售业务绩效激励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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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佳兆业物业集团租售业务绩效激励管理办法》 1、目的 与行业接轨,实现租售人员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挂钩,并加强对 工作绩效的管理,激励公司中介业务不断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租售业务全体职员。 3、职责 3.1 财务部、行政及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金定级审批、薪酬考核政策的审核、调整、考核结果的审核。 3.2 分公司经营职能对租售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及全体业务人员薪金定级的审核。 3.3 分公司经营职能负责对租售负责人进行考核,同时对以上所有考核进行审核、调整与批准。 3.4 租售负责人对各门店经理进行的考核,门店经理负责对该门店的全体人员进行考核。 4、主要内容 4.1 薪酬构成 4.1.1 业务员薪酬结构 月收入=业务员岗位工资+交通补贴+业绩工资,其岗位工资套用 公司的 A 系列,将业务人员分为四个级别,各级别岗位工资情况如下: 岗位 物业顾问 物业顾问 物业顾问 物业顾问 (见习期) (C 级) (B 级) (A 级) 岗位工资 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薪酬区间 交通补贴 4.1.1.1 公司按自然月计算全体业务人员达成的租售业务的经营 业绩,业务人员的岗位工资调整与其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4.1.1.2 经营业绩指标为:每月达成人民币 元整,每季 度累计达成不低于人民币 元整(具体指标根据各单位经营目 标来制定)。 4.1.1.3 新进人员的试用期为 3-6 个月,原则上试用期人员的岗位工资定位为物业顾问(见习期)的岗位工资;对于具有相关行业经验的人员,其试用期工资可适当上调定位。 员工试用期(3 至 6 个月)内,如能够完成公司的经营业绩指标,则其岗位工资上调一级(封顶级别为物业顾问(A 级));如试用期内未能完成经营指标,可即时无偿解除劳动关系。 4.1.1.4 已过试用期的人员,岗位工资调整标准按照季度经营业绩指标(季度内每月浮动指标累计)来进行衡量。 级别 岗位工资 对应标准 备注 物业顾问(见习期) 完成季度 元 根据薪酬标 按季度考核业 物业顾问(C 级) 完成季度 元 准执行 绩指标,次季 物业顾问(B 级) 完成季度 元 物业顾问(A 级) 完成季度 元 度调整至对应 标准。 以季度为标准,进行业务人员岗位工资的上调与下调。岗位工资 调整时间为考核后的次月生效。 连续三次没有完成月度经营指标,公司有权即时无偿解除其劳动 关系。 4.1.1.5 公司内部其它部门员工调入租售中心的,如 B 系列人员调入的,则其岗位工资定位为物业顾问(C 级);如 A 系列人员调入的,则其岗位工资定位为物业顾问(B 级)。 4.1.1.6 对评估、营销、管理类储备人员,其岗位工资定位至物业顾问(B 级);此类储备人员如有前期有从事租售业务工作的,其岗位工资可定位至物业顾问(A 级)。 4.1.2 门店经理薪酬结构 4.1.2.1 月收入=门店经理岗位工资+交通补贴+业绩工资,门店 经理分为四个级别,各级别岗位工资情况如下: 岗位 门店经理 门店经理 门店经理 门店经理 (见习期) (C 级) (B 级) (A 级) 岗位工资 根据当地行业标准确定岗位工资 交通补贴 4.1.2.2 门店经理(含见习期)的业绩工资按照门店整体业绩进行计算,与其个人业绩无关。 4.1.2.3 根据季度经营指标(本季度每月度经营指标累计),门店经理(见习期和 C-A 级)每季度逐级别依次上下调整。[门店月度 经营指标 =经营业绩指标* 人员编制](按门店申报的编制执行,不 以离职入职和在岗累计计算)。 4.1.2.4 门店经理试用期为三个月,入职时其岗位工资定位根据 员工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拟定。门店经 理如门店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门店月度经营指标,或连续两个月没有 完成月度经营指标 30%,或当月无业绩,公司有权将其岗位工资降到 门店经理(见习期)。 4.2 福利标准 4.2.1.租售系统人员福利标准按照公司 A 系列福利办法执行。 4.2.2 其他福利:业务人员如兼任部门行政工作职务,可视情况享受 视当地标准 元/月以内的岗位津贴(需经营职能发起至公司财务部和行政及人力资源部确认);专职行政人员不享有该岗位津贴。 4.2.3 租售负责人、门店经理、物业顾问、客户服务员享有业绩工资,不再重复参与公司 A 系列人员的季度考核。 4.3 业绩工资 租售中心全体经营人员的业绩工资与其经营业绩考核情况挂钩, 发放方式:租售人员按月度达成量计提业绩工资,再根据实际收佣金 的金额来下发。 具体业绩工资计算方式见月度考核办法。 4.4 月度考核办法 4.4.1 月度经营业绩考核 经营业绩考核成绩将作为租售中心人员业绩工资发放的重要依 据,并与业绩工资的具体金额直接挂钩。 考核程序:经营业绩考核每月上旬由经营部人事行政根据财务提 供数据及日常业务记录对部门人员进行考核(上月业绩),并报租售 负责人审核、经营部负责人审批后公布。 4.4.1.1 业务员考核 考核评定方法:业务人员依据个人当月租售经营业绩(以财务实 际到帐收入为准),按累进制考核方式享受个人业绩工资:(以下为参 照值,可根据当地标准进行调整) 阶段 个人当月完成经营 业绩提 备注 业绩 成比例 0——9000 元(业绩 业绩在 3000 元以内无提成;3000 元以上 1 没有达到 3 仟元不 15% (含 3000 元)按全额的 15%计算 计) 2 9001—25000 元 20% 9001—25000 元之间,可享受个人实际完 成经营业绩的 20%的提成 如完成业绩在 25001—40000 元之间,可 3 25001—40000 元 25% 在第 3 阶段的基础上,对 25,001 元以上 的超额部分,享受 25%的提成 如完成业绩在 40,001—,70,000 元之间, 4 40001—70000 元 30% 可在第 4 阶段的基础上,对 40,001 元以 上的超额部分,享受 30%的提成 如完成业绩在 70,001 元以上,可在第 5 5 70001 以上 35% 阶段的基础上,对 70,001 元以上的超额 部分,享受 35%的提成 (注:对离职/淘汰人员的未办结业务,按其个人业绩 20%调配 给所在门店。) 4.4.1.2 门店经理考核 门店经理依据其管理门店经营业绩,按考核方式享受业绩工资: (以下为参照值,可根据当地标准进行调整) 门店在指标线内的整体业绩按:5%计算; 门店在指标线以上的整体业绩按:8%计算; 门店经营业绩指标超过整体业绩 20 万元以上的按:15%计算。 门店整体指标= 经营业绩指标* 人员编制(按门店申报的编制执 行,不以离职入职和在岗累计计算)。 4.4.1.3 租售负责人考核 租售负责人按经营业绩考核方式直接与收入和利润挂钩,其业绩 工资的发放将依据部门月度收入和利润完成情况来计提:(以下为参 照值,可根据当地标准进行调整)。 6 个门店以内(含),租售负责人业绩工资=当月度部门实际经营 收入的 3%。 6 个门店以上,租售负责人业绩工资=当月度部门实际经营利润 的 7%。 (租售负责人的业绩工资计提比例,依据门店的个数公司进行上 下浮动调整;经营职能同时兼租售负责人时同样享受此业绩工资,按 本办法方式考核。) 4.4.1.4 租售客户服务员考核 在转让业务中,部门安排按揭员专职办理后续手续,此岗位工资 按物业顾问(A 级)发放,业绩工资按单计算,含租售手续的外出全 部交通费/通讯费,具体见下表:(以下为参照值,可根据当地标准进 行调整)。 岗位 基础 月度提成标准 计算方式 二手证按 400-500 元提取如下: 商品房、安居房转让业务按单量结算: 1)一次性,400 元/单 按 揭 人 2)按揭:450 元/单 个人实际完 单量 3)公积金贷款:500 元/单 员 成过户数量 其中,房屋形态是双拼房,即分 2 个产权证 的业务,按以下标准结算: 1)一次性,450 元/单 2)按揭:500 元/单 4.4.2 经营业绩以业务员当月实际达成租赁、转让的佣金计算(以财务实际到帐收入为准)。租赁业务收入指签订协议、实际收得的佣金;转让业务收入指已签订正式协议,收取了定金款项,并按公司规定的分成比例归租售中心拥有的佣金,如协议佣金与最后实际所得有差异,则在发生月扣除原计提的业绩工资。 4.4.3 营造部门人员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激励各门店在工作中不断创造出好成绩,部门可对各门店和人员进行即时奖励,细则由经营部另行规定,并报物业集团经营管理职能、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审批。 4.5 考核原则 4.5.1 考核人以事实为依据,按评分项目逐项进行考核; 4.5.2 每次考核结束后,各门店考核结果在各门店内部公布; 4.5.3 考核申诉如业务员认为在考核中出现不公正或对考核成绩 提出异议,可与经营职能、租售负责人、门店经理提出申诉,直至达 成一致意见。 5、附则 本办法由物业集团互联网社区管理中心制定,其解释权归物业集 团互联网社区管理中心所有,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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