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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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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基本概念和原则第一条 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是指以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优质特定资产的收费权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中符合国家规定用途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第二条 特定资产主要包括:(一)列入国家或省级高速公路网规划项目及其骨干连接线的高速公路;(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用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和通讯网络;(三)旅游景区,包括景区(点)以及景区内的观光客运、电梯、索道等基础设施;(四)我行认定的其他特定资产。第三条 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适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和固定资产投资

2、活动中明确合理的资金需求置换已有银行融资,以及置换为建设或购置该特定资产所形成的其他负债性资金和超出国家规定资本金比例的自有资金。第四条 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用途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市场,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对用于置换超出国家规定资本金比例自有资金的,置换出的资金用途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第五条 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的管理应遵循“从优选择特定资产、审慎评估现金流量、合理确定金额期限、严格实施账户监管、定期评价资产收益”的原则。第二章 业务办理条件第六条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

3、机关核准登记,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经营管理规范,发展前景良好;(三)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经政府有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拥有排他性的特定资产合法、独立的经营权和收费权;(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特定资产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二)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对特定资产收费的有关规定;(三)已投入正常运营,经营现金收入合法、稳定、持续、充沛,能够覆盖贷款本息;(四)能办理以特定资产经营收入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手续;依法可以办理收费权质押的

4、(如公路收费权质押),应办理相应的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投资项目须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以及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借款人应符合国家对投资项目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第三章 期限、金额、利率及核算第九条 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融资需求、特定资产预期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合理确定,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贷款期限不得超过lO年;对于以高速公路为特定资产的,若借款人运营能力极强,特定资产收益特别充足、稳定的,根据客户需求,贷

5、款期限最长可延至15年;(二)贷款到期日须至少早于借款人对特定资产经营期限终止日3年;(三)贷款到期日须至少早于特定资产运营年限终止日3年。第十条 贷款金额应根据特定资产未来经营净现金流的折现值合理测算,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融资需求、贷款期限、现有融资(包括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融资等)等因素。贷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收费权评估价值的60。在计算经营净现金流时,应扣除以该特定资产未来经营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其他融资本息,以及基于该特定资产运营所产生的必要的资金支出,如管理费、维修费、工资、保险、税金等。第十一条 办理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应根据特定资产的经营现金流入特点制定合理的

6、分期还款计划,至少应按季还款;确因经营收入周期等原因不能满足按季还款的,至少应按半年还款。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第四章 调查、评估、审查和审批第十三条 办理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按照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做出初步的分析判断。除此之外,还应对以下特定注意事项进行审查:(一)特定资产经营及其收费权(收益)的合法性,对须经特许或授权方可经营的,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批文;(二)国家或当地政府制定的政策对特定资产未来经营收人可能产生的影响;贷款期内借款人(尤其是基于特定资产)的经营计划

7、和重大投资计划,及其对特定资产经营的影响;(三)对须经特许或授权方可经营的,还应了解分析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收费期限、收费价格、调价机制、专属性条款等内容;(四)以公用基础设施为特定资产的,还应重点了解业务运营模式,并结合城市常住人口、经济发展情况、市场容量、以往欠缴情况等因素,分析判断贷款期内收费收入的稳定性和充足性;对具有财政补贴机制的,还应考虑财政补贴占该特定资产全部经营收入的比例以及以往补贴到位情况;(五)以旅游景区为特定资产的,还应调查了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景观资源状况、参观游览客源、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并应重点结合景区管理体制、资金运作模式,分析判断当地政府对景区经营、收费和收人支出的

8、影响;(六)在对特定资产历史经营现金流状况、经济周期、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审慎评价特定资产未来经营现金流。同时,还应重点分析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和特定资产运营过程中所需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是否存在我行已有融资或其他债权人以同一特定资产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情况及其占该特定资产全部经营收入的比例;(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特定资产经营收入收款专户资金管理要求,如最低流入量和最低余额;(八)收费权或基于特定资产经营收入的应收账款是否能办理合法、有效的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质押,其他债权人是否已对特定资产相关权益设置限制,对我行将来行使质押权或追索权是否存在影响。第

9、十四条 办理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用于置换他行融资的,还应对他行融资是否能按计划正常还款付息予以重点关注。第十五条 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起付金额标准,应根据贷款具体用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第十六条 办理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一般应对特定资产预期偿债现金流进行评估,但对我行已进行过项目评估或特定资产已运营较长时间,且经营净现金流较为稳定充足的,可按照客观、谨慎的原则进行经营现金流预测并全面评价偿债能力。第十七条 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第十八条 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审批权限按照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

10、第十九条 办理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须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或指定的特定资产经营收入收款专户,并与我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第二十条 放款前,贷款行和借款人应办妥特定资产收费权(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对置换负债性资金的,如借款人符合我行规定的信用贷款条件的,可在原债权人释放收费权质押担保后办妥质押登记手续;但对借款人不符合总行规定的信用贷款条件的,在原质押权释放前,应要求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或取得借款人承诺不以该特定资产收费权(或应收账款)向第三方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同时,应要求借款人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及时解除原质押登记。第二十一条 办理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应严格按照对公客

11、户贷款发放与支付流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实际用款需求和进度发放贷款并应对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二十二条 对确因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办理特定资产收费权(或应收账款)质押的,可不办理收费权(或应收账款)质押,但应根据账户监管协议,严格监管特定资产经营现金流。第二十三条 对特定资产的经营收入确因特殊规定需归集到上级单位后统一拨付使用的,贷款行应与借款人、借款人上级单位签订三方账户监管协议,约定经营收入划转时间和划付方式,确保经营收入及时足额回笼用于偿还我行当期贷款本息。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重点做好以下贷后管理工作:(一)对采用借款人自

12、主支付方式的,应监督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监控贷款资金流向。(二)跟踪了解国家或当地政府是否出台了对借款人和特定资产经营产生影响的相关政策,并分析其影响程度。(三)关注借款人的公司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尤其要特别关注其对特定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四)跟踪掌握特定资产经营情况,分析经营收益是否达到预期水平,现金流入情况与项目经营情况是否匹配,比较当地市场同类资产的收益状况,分析判断经营收入和支出的后续变化趋势。(五)按账户监管协议约定,加强对借款人特定资产经营收入收款专户的监管,密切关注经营现金流入是否正常,监控专户款项

13、的流入流出情况,监督专户余额是否达到约定下限,并按约定按时扣收我行当期贷款本息。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内,若出现特定资产经营收益下降、收益权期限缩短等不利情况,且危及我行贷款安全的贷款行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贷款风险。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 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业务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账户监管协议附件:账户监管协议甲方(借款人):乙方(银行):为了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甲方以其特定资产收费权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第一

14、还款来源,并在乙方开立特定资产经营收入收款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账户监管协议。第一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专户:账户名称: 账号: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对该专户内的资金划转进行监管。第三条 监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第四条 根据特定资产的经营现金流入特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户最低流入量应维持在 (万元)以上,该专户的最低余额不得低于 (万元)。第五条 甲方授权乙方对专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专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依据本协议乙方可对专户资金使用进行限制。第六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专户中可以划付下列用途的资金到甲方其他指定账户:(一) 交易手续费;(二) 利息收入;(三) 贷款本金;(四) 有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甲方可申请开通该专户的网上银行查询功能,但不得办理网上银行的转账功能。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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