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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零售信贷贷后管理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880762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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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零售信贷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金融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信贷业务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指贷款发放后至贷款全部结清各环节的管理,包括常规贷后管理、贷后检查、贷款回收、逾期贷款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贷后检查内容和要求仅是对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规定,如零售信贷产品管理办法中对贷后管理有具体要求的,遵照相关产品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

2、 总分行相关部门职责(一)总分行贷后管理部门为本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组织、督导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跟踪执行情况;组织全行零售贷款风险监控及风险预警;组织开展全行贷后检查;组织、督导全行零售逾期贷款催收及风险化解;负责零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拨备计提的认定;指导全行零售信贷业务押品贷后管理、档案管理、风险信息管理、统计管理及征信管理等;负责定期报告辖内零售信贷贷后管理工作状况;负责全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培训工作。(二)总分行法律保全部门负责零售信贷业务不良资产清收保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激励,并负责组织、推动零售信贷业务不良资产的相关处置及损失核销等工作。第六条 经营机构具体

3、负责和实施贷后管理工作,经办客户经理或经营机构指定的专人为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其经办的零售信贷业务承担第一责任。第一责任人如变动岗位,所承担的第一责任必须等到贷款到期、本息收回或接管人员愿意接受且承担第一责任后才能免除。第二章 贷后检查流程第七条 贷后检查是指贷后检查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担保人、业务合作方及押品等进行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重点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担保条件、担保人的经营情况、担保能力及其它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和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持续监控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化解措施的信贷管理过程。贷后检查工作由经营机构、贷后检查责任人或贷后管理部门等完成,

4、分为贷后检查发起、检查任务分配、检查工作执行、检查结果审核、检查结果处理等环节。第八条 贷后检查的发起(一)零售贷款一经发放首次检查即发起;(二)常规检查由经办单位按规定发起;(三)专项检查可以由项目经办单位或总分行贷后管理部门发起。第九条 检查任务分配贷后检查工作发起后,由经营机构负责人或其转授权人根据业务情况、风险状况、业务管理实际等指定贷后检查责任人开展检查工作。第十条 检查工作执行贷后检查责任人根据要求完成贷后检查,收集检查资料,形成贷后检查结果,提出风险预警、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风险防范措施等意见。第十一条 检查结果审核贷后检查结果由经营机构负责人或其转授权人复核后报贷后管理部门审核,

5、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总分行重点督办的贷后检查工作需由贷后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第十二条 检查结果处理贷后检查结果审核通过后由分行贷后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统一归档。对贷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分行经营机构应及时发起风险预警并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对需要进行风险分类调整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第十三条 贷后检查范围贷后检查的主要范围包括贷款风险检查和业务规范性检查。(一)贷款风险检查包含以下方面:1.借款人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及本行相关规定、有无挪用等违规使用贷款现象;2.借款人职业、收入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有无异常变化;3.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

6、况;4.抵、质押物的保管、权属关系、价值变化情况以及抵押人、出质人资金、债务变化等情况;5.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6.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7.业务合作方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情况、上下游合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情况;8.按揭项目工程进度、销售情况、本行按揭贷款情况、产权证办理,以及按揭项目房地产开发商经营管理情况;9.其他影响债权实现和保障的情况。(二)业务规范性检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等要素是否符合本行有关规定;2.贷后检查责任人是否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恪尽职责落实贷后跟踪检查工作,查看催收记录、贷后管理检查表或贷后检查报告等资料是否完整

7、;3.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4.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档案是否完整,有无缺少重要档案的现象;5.抵、质押的权利凭证是否入库并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单证交接手续是否完整。第三章 贷后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第十四条 贷后检查按检查方式分为首次检查、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第十五条 首次检查贷款发放后,经营机构应及时进行首次检查,并填制零售信贷客户首次贷后检查情况表(附件2)。单笔受托支付贷款,在贷款发放后15天以内,经营机构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手段重点监控资金流向、贷款用途及审批条件落实等情况。单笔自主支付贷款,在贷款

8、发放后30天以内,借款人应向本行提供资金支付及用途证明文件,贷后管理部门应对经营机构收集的相关资金支付及用途证明材料进行抽查。第十六条 常规检查常规检查根据授信产品特点,按产品类别设定不同的检查内容和要求。(一)消费贷款消费贷款的常规检查主要分为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1.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由贷后检查责任人(专人)通过电话回访形式进行。2.现场检查:(1)对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失联客户要进行现场检查,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100%,并填制零售信贷失联客户贷后检查情况表(附件4);(2)对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每月应至少现场检查一次;(3)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上(含)的消费贷款(

9、非按揭类),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存量贷款笔数的10%。3.检查要求:(1)检查频率:除以上现场检查的规定要求外,对正常类的消费贷款每季度按差异化标准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存量贷款笔数的5%。(2)检查报告:对于正常类贷款开展非现场检查的,填制零售信贷消费贷款客户联系情况表(附件3);开展现场检查的,填制零售信贷贷后检查情况表(消费贷款)(附件6)。对于风险分类为关注类及以下贷款由经营机构负责人随同客户经理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制零售信贷贷后检查跟踪情况表(关注以下贷款)(附件5)。(3)对检查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贷款,分行应加大检查频度。(4)商用房贷款、商用车贷款中对于借款主体按照消费贷款的

10、检查方式、内容执行,但产品管理办法中对贷后管理有具体要求的,遵照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于合作方或按揭项目参照本办法中对项目和合作方的检查要求进行。(二)经营贷款1.检查内容:(1)对用款企业基本信息的检查,包括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管理层(含法人代表)是否发生变化;借款人或实际控制人联系方式是否发生变化等;(2)对借款人及用款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的检查。包括用款企业及借款人(实际控制人、担保人)及其配偶的资产及负债总额的变化情况;对外担保的变化情况等;(3)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批复条件;(4)用款企业及借款人(实际控制人、担保人)主要账户的资金流水;(5)贷款担保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如抵质押物价

11、值的变动、权属的变动,担保公司发生较大变动等;(6)用款企业生产情况的检查。包括用水、用电量的变化、缴纳税额的变动、出入库量的较大变动等;(7)其他重大情况。2.检查要求:(1)对于正常类经营贷款采用现场检查为主,非现场检查为辅的方式开展抽查,每季度按差异化标准,筛选客户进行检查,抽查比率不低于存量贷款笔数的20%,并填制零售信贷贷后检查情况表(经营贷款)(附件7);(2)对于单户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正常类经营贷款,由经办客户经理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填制零售信贷贷后检查情况表(经营贷款);(3)对于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由经营机构负责人随同客户经理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

12、填制零售信贷贷后检查跟踪情况表(关注以下贷款);(4)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加大检查频度并采取相应措施;(5)对检查情况实行按户管理。(三)房地产按揭项目检查房地产按揭项目的检查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检查和楼盘项目检查。房地产开发商检查重点对开发商经营管理、财务情况及所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开展检查;按揭项目检查重点是对项目工程进度、销售情况、本行按揭贷款使用情况、产权证办理及其他重大情况开展检查。以按揭房地产开发商形式准入的,由主办行对房地产开发商按季开展现场检查直至与本行开展合作的所有楼盘均达到办理产权证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为止,检查结果记录于房地产开发商和按揭项目贷后检查情况表(附件8),并收集相应资料

13、,形成检查意见报送贷后管理部门。以按揭楼盘项目形式准入的,该项目首笔贷款发放后,项目经办客户经理及业务条线部门按季开展现场检查,收集相应资料,填报房地产开发商和按揭项目贷后检查情况表,并形成检查意见报送贷后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商或房地产按揭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应停止发放按揭贷款或停止发放开发贷款,或采取其他风险化解措施:1.购房业主未交足首期购房款项,开发商通过虚开发票或垫款等各种方式配合购房业主取得按揭贷款的;2.开发商有故意抬高合同成交价以取得高于银行贷款成数的贷款的;3.开发商通过虚假按揭骗取本行或他行按揭贷款的;4.开发商资金不足、项目发生纠纷、有烂尾风险的;5.开发

14、商挪用项目资金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四)汽车按揭项目检查汽车按揭项目的检查包括汽车经销商、商用车挂靠公司等合作机构的检查和按揭项目检查。对于汽车经销商、商用车挂靠公司等合作机构的检查内容包括股东结构变化、担保情况、销售收入的变化、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的变化、是否存在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欺诈风险、汽车按揭贷款业务主要合作金融机构是否发生变化、逾期率和抵押登记情况等。对于汽车按揭项目检查重点包括对汽车经销商销售情况、商用车挂靠公司的运营情况,本行按揭贷款情况、抵押登记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自汽车按揭项目首笔贷款发放后,项目经办客户经理及业务条线部门须按季开展现场检查,收集相应资料,填

15、报零售信贷汽车按揭项目贷后检查情况表(附件9),报送贷后管理部门,直至合作项目终止。(五)担保机构的检查担保机构为本行零售信贷业务提供担保责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实体或其他经济组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的变化,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的变化,是否出现违规、违法事件;公司的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关注公司净资产状况、担保责任情况、反担保情况等;担保公司的自有负债情况变化等。如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按本行对担保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对提供担保的法人实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上下游合作情况、征信情况、

16、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了解担保能力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检查由贷后检查责任人及业务条线部门按季开展现场检查,收集相应资料,填制零售信贷合作项目贷后检查情况表(担保机构)(附件10),形成检查意见报送贷后管理部门。(六)业务合作方的检查本办法所称业务合作方指为本行零售信贷业务营销拓展提供配套服务的非担保性质业务合作渠道,包括核心企业、商会、协会、市场管理方等。1.检查内容业务合作方的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执行情况、合作各方经营管理情况、市场整体情况、市场管理方或其他关联方、合作项目贷款客户是否存在批量欠款、合作项目是否出现总交易量下降、出租率降低

17、、市场管理方串通市场内企业合谋骗取银行资金以及逃废担保义务、市场内授信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市场管理方对市场内企业失去控制或约束力却未告知本行、资金挪用风险、重大负面信息、国家出台政策或所在地城市建设是否对合作项目或所在区域发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等风险情况。如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按照合作方管理相关规定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2.工作要求业务合作方检查由贷后检查责任人按季开展现场检查,并填制零售信贷合作项目贷后检查情况表(集群项目)(附件11)报送贷后管理部门。第十七条 专项检查根据管理的需要,总分行可对某一行业、某一区域、某项产品、某个客户及某经营机构贷后管理执行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并撰写专项检查

18、报告,向有关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向被检查机构反馈检查结果,并根据需要向合规、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通报检查结果。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通过贷后检查或其他渠道发现预警信息的,应启动风险预警流程,贷后管理部门需对其进行分析评估,确认为非预警信号的,解除预警;确认为预警信号的,应启动预警处置机制,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零售信贷风险预警工作按照本行信贷资产风险预警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风险分类以实际资产质量状况为基础,根据逾期天数和授信品种分类矩阵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级次。零售信贷风险分类工作按照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零售信贷押品的贷后管理按照本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零售信贷

19、档案的移交、保管、借阅等工作,按照本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分行贷后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零售信贷业务统计分析,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质量分析、风险分类级次转化、逾期贷款催收情况等,为信贷政策制定、风险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第四章 逾期贷款管理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管理方式分为常规催收和法律催收,其中常规催收包括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上门催收、信函催收及委外催收等方式;法律催收可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分行法律保全部门应及时介入“关注类”及出现重大预警信号贷款的管理和催收,主动控制和化解风险。第二十四条 逾期贷款中不良贷款的管理、清收工作按照本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

20、二十五条 逾期贷款委外催收机构管理及委外催收具体操作要求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及分行与委外催收机构签署的委托催收合同执行。第五章 贷款回收管理第二十六条 贷款回收原则上按照本行有关会计规定确定贷款本息的回收顺序。对于一次性还本、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零售信贷业务,在贷款到期前30天,分行经营机构或分行零售信贷业务主线部门须以电话、短信或书面等方式提醒客户按期还息。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主办客户经理应作为预警信号管理并及时催收。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间,需对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要件进行变更的,相关变更操作和管理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贷款全部结清后,分行相关部门应做好解除抵、质押登记、返还权

21、利凭证等后续服务工作。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本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一)未按规定督导或进行贷后检查的;(二)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损失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本行贷款损失扩大或者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或执行时效的;(四)遗失贷款原始资料,对本行利益造成较大危害的;(五)在贷后管理中有关责任人隐瞒问题或发现预警信号未及时报告或未按上级指示及时处理,造成贷款风险加大或损失的;(六)其他违反贷后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零售信贷贷后检查工作规范2.零售信贷客户首次贷后检查情况表3.零售信贷消费贷款客户联系情况表4.零售信贷失联客户贷后检查情况表5.零售信贷贷后检查跟踪情况表(关注以下贷款)6.零售信贷贷后检查情况表(消费贷款)7.零售信贷贷后检查情况表(经营贷款)8.房地产开发商和按揭项目贷后检查情况表9.零售信贷汽车按揭项目贷后检查情况表10.零售信贷合作项目贷后检查情况表(担保机构)11.零售信贷合作项目贷后检查情况表(集群项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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