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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托付通业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880666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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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托付通”业务管理办法 (xx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托付通”业务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付通”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委托人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该业务是我行原“客户特定用途资金托管业务”的升级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为实现特定目的,将经济活动中的特定用途资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在“托付通”业务中,委托人可以有一方或多方,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同一法人的不同部门。 第四条 我行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办理“托付通”业务。 第五条 我行将“托付通”业务分为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三种业务类型。 (一)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是指交易双方为保障交易安全,委托银行托管交易资金、保管权利证明等相关文件,当双方履行交易合同,实现约定的条件后,我行按协议约定在双方授权后,协助完成交易资金转移与权利证明交换的一种资金托管业务。 该业务主要适用于商品交易、二手房屋买卖、股权转让、兼并收购、债务重组等交易行为。 (二)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需要实施专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开展的监督资金用途、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一种资金托管业务。 该业务主要适用于融入资金、偿还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担保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资金,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托管。 (三)中介资金托管业务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人要求,针对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各类交易所、第三方支付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的中介资金、保证金、备付金等资金,开展的监督资金合规运用、记录并披露资金流转情况、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一种资金托管业务。 该业务主要适用于结算资金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监督银行业务、基金销售监督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等。 第六条 保管t我行“托付通”业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础服务 账户管理:为客户资金设立托管账户,确保客户资金和托管人自有资产严格分离,保证客户资金的完整和独立。 资产保管:安全保管托管资金及相关资产。 资金清算: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托管协议约定,执行委托人或其授权人的指令,办理客户资金的清算及其他处置事宜。 (二)增值服务 交易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标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信息披露: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托管协议约定,及时向委托人、监管机构或协议约定的对象披露托管资金的相关信息或提供托管报告。 (三)定制服务 依照客户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定制服务以及其他托管协议约定由我行提供的定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资产估值、税务服务、绩效评估、信息咨询、业务辅导、资金融通、理财方案等服务。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托付通”业务纳入分行基本授权。业务管理模式分为分行自主管理和总行审批管理两种。 (一)分行自主管理 获准使用法人授权的分行在受权范围内自主审批、办理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两类“托付通”业务。 (二)总行审批管理 以下三种情况,总行资产托管部按项目逐笔批复分行办理: 1、没有获准使用法人授权的分行办理“托付通”业务; 2、分行办理中介资金托管业务; 3、分行办理没有明确授权的,以及其他需要总行明确政策的客户资金托管业务。 第八条 总行资产托管部(以下简称“托管部”)是“托付通”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托付通”业务的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托付通”业务产品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托管协议文本; (二)牵头组织全行“托付通”业务的政策研究、市场调研、营销策划与协调,拟定宣传方案及指导意见; (三)负责全行“托付通”业务的管理、指导及相关审批工作,制定发展规划、业务指标; (四)负责我行“托付通”业务平台的建设与优化; (五)监督、检查分行“托付通”业务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工作质量,督促、指导分行及时整改各项内、外部检查中发现的“托付通”业务管理相关问题; (六)组织“托付通”业务综合服务方案的牵头拟订工作;组织签订需以总行名义签订的托管协议。 第九条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部门是各分行“托付通”业务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总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的政策框架下,制定本行“托付通”业务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并据此对支行进行指导、考评; (二)承担营销职责,组织、指导支行开展“托付通”业务; (三)根据分行拟定的实施细则管理和操作“托付通”业务; (四)监督、检查支行“托付通”业务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并督促其落实整改; (五)组织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协议,按协议约定提供托管服务; (六)指定专人接受划款指令,进行监督与审核,执行指令; (七)保管由分行直接营运的“托付通”业务相关业务档案。 第十条 各支行是“托付通”业务开展的基础业务单位,经分行授权、批准后,进行“托付通”相关业务操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客户业务申请,开立专用账户并安全保管托管资金; (二)根据分行下达的指令划拨资金;或在分行授权的情况下接收划款指令,进行监督与审核,按照委托人的指令以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三)保管由支行直接营运的“托付通”业务相关业务档案; (四)其他根据分行实施细则规定由支行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分行办理“托付通”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托付通”业务; (二)有2名以上熟悉“托付通”业务及相关账户管理、清算流程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应具备2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并接受过总行组织的有关托管业务培训; (三)具备安全托管资金的条件和能力; (四)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托付通”业务实施细则,并能够严格执行; (五)托管部根据管理要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分行使用法人授权,应以正式文件向托管部报备“托付通”业务实施细则。总行资产托管部对分行报备的实施细则无异议后,向分行出具备案回复通知书,该通知书即为分行使用授权的批复。 实施细则应对业务管理(确定管理部门,明确分行、支行职责,配备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管理人员)、业务审批、风险控制、业务操作流程、档案管理等进行详细规定。业务操作流程应涵盖协议签署、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台账记录等全部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分行应逐笔审批支行的“托付通”业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分行可以将部分业务操作转授权支行。 风险可控的标准请参照我行《银行主要风险环节及防范措施》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政策(试行)》等风险控制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总行审批管理模式下,分行应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笔向托管部报批业务。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情况、托管业务类型、托管资金划付条件等; (二)我行开展该业务的效益:主要包括托管业务收入、存款和其他收益等; (三)我行承担的托管责任; (四)我行开展该业务的风险; (五)拟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拟签署的托管协议; (七)拟任托管项目团队情况和项目经理过往管理的托管项目执行情况的详细介绍; (八)针对该项目拟订的业务操作细则; (九)托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总行审批管理模式下,总行对业务的审批流程如下: (一)托管部主审查人对分行上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上报材料不完整的,通知分行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 (二)对采用示范文本的托管协议不需经过法律与合规部审核,未采用示范文本或是对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均需报法律与合规部审核。 (三)主审查人根据分行上报材料和法律与合规部法律意见(若有)拟订审查意见,经复核人员审核后,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部门负责人审核主审查人、复核人意见后,签署部门意见:不同意的,由托管部批复分行并说明原因;同意的,报主管行领导批准。 (五)主管行领导批示意见后,批示同意的,托管部发文对分行进行批复;批示其他意见的,按行领导意见办理。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以总行名义签订托管协议的,托管账户落地分行参照总行审批管理模式申请办理业务。 第三章 业务运营 第十七条 开办“托付通”业务前,分行应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托管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四)托管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五)托管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六)托管手续费及托管费支付方式; (七)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总行制定了“托付通”业务示范合同。分行自主管理模式下,托管协议未采用我行示范文本或对我行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经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出具法律意见后,方可签署。总行审批管理模式下,托管协议未采用我行示范文本或对我行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经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出具法律意见后,方可签署。 第十九条 我行“托付通”业务账户分为集中账户、专用账户和指定账户三种,上述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托管资金,根据托管协议约定进行资金划拨与账务往来。 (一)集中账户是指,在交易资金和专项资金托管业务中,以“xx银行xx分行(托付通托管专户)”的名义开立的托管账户。该账户用于核算所有以集中账户模式托管的客户资金,并以内部子账户的方式核算该账户内单一委托人或项目的托管资金。 (二)专用账户是指,以委托人或项目的名义,在分行开立的专用托管账户。 (三)指定账户是指,委托人在我行已开立的账户。根据委托人的特殊要求,我行通过该账户托管相应资金。 第二十条 委托人申请办理“托付通”业务,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选择使用对应的托管账户,原则上只能选用集中账户和专用账户。 上述托管账户均应取消委托人的网银转账、通兑和提现功能。 特殊情况下,委托人可选择指定账户作为托管账户。在此情况下,分行需对该账户进行托管设置,或以额度冻结方式对相应托管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行应安排专人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在收到划款指令后,应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审核划款指令的要素和资金支付条件,对指令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执行指令。 若发现划款指令违反托管协议约定,分行应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停止执行指令并向相关当事人报告。分行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客户资金。 第二十二条 分行应根据托管协议中对交易监督事项的约定,由专人对托管资金运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和监督;发现协议当事人的运作行为违反法规或托管协议规定时,分行有权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停止执行指令,并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或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分行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向相关当事人披露相关信息或出具规范化的托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分行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各类托管定制服务,并将我行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托付通”系统上线前,分行开展“托付通”业务实行资金台账管理。分行应严格登记托管资金和财产账目,完整记录资金变动情况,做好托管资产定期核对工作,确保托管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项目经理是台账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登记、填写台账并做好权益核对、保全工作。分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台账管理的最终责任人,负责督促、检查项目经理台账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分行自主管理类“托付通”业务档案由分行自行管理,总行审批管理类“托付通”业务档案保管事宜依据托管部批复执行。由总行签署托管协议的项目,由分行整理档案后将托管协议原件及其他资料复印件报送至托管部。 第二十七条 “托付通”业务实行有偿服务,纳入“50322托管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分行进行业务营销时,应依据我行托管业务收费标准,坚持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后合理、合规确定托管费。针对小微企业、“三农”相关客户,托管费可按规定酌情减免。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分行开展“托付通”业务前,均须对相关当事人及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分行应建立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业务运作,加强业务管理,防范各类业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管g应设置不同岗位来托管部将对分行进行不定期的业务检查,检查的范围包括:“托付通”业务操作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业务风险状况等。各分行应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和风险点限期整改。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且经托管部认定业务存在较大风险的分行,可暂停该分行办理“托付通”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条 “托付通”业务全面纳入分行内控合规、内部监督稽核范围。分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部门应对辖内开展的“托付通”业务进行项目跟踪和管理,并负责对本行“托付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从事“托付通”业务的人员泄露托管资产机密、违规操作、营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我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托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xx银行客户特定用途资金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银发〔2010〕268号)、《信贷资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xx年修订版)》(xx银发〔xx〕7号),在xx年12月31日前,与本办法并行施行;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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