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2:
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根据《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生产经营,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取得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易商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2、承诺遵守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则;
3、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企业信誉;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5、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入市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质量监督总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复印件、石油化工产品相关经营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3、交易商的经营行为应符合其经营范围。
申请单位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交易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入市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入市协议》。
第七条 申请单位签订《入市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按照《入市协议》的规定向交易中心交纳相关费用;
2、与交易中心签订《结算协议》;
3、进行交易员培训并获得《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员证》;
4、资金划拨授权手续等的办理;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商资格。
第八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第七条所列事项后,即正式取得交易商资格。交易中心颁发《交易商证书》。
第九条 正式取得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后,交易商应租用不少于一个交易商位。交易商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交易中心申请增加交易商位,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商位的租用期限不少于一年,租金按年收取。VIP商位租金人民币10万元/年,交易大厅商位租金人民币6万元/年,远程电子商位租金人民币3万元/年。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交易商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相关规则参与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
2、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交收和信息等各类服务;
3、经交易中心批准后转让交易商资格;
4、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则;
2、妥善保管其商位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商位和交易密码在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及时向交易中心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5、在交易中心发生的业务,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管;
6、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爱护交易中心设施,维护交易中心的声誉;
8、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交易商授权交易员通过交易中心商位从事交易并对其在交易中心的交易行为负责。即交易员在交易中心商位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所属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交易员负有遵守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的义务。若交易商变更交易员,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新交易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交易员变更手续。交易员如有违规行为,交易中心有权要求交易商更换交易员。未通知交易中心擅自变更交易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商的变更
第十四条 经交易中心批准,交易商资格可以转让。禁止以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交易商资格或交易商位。
第十五条 转让交易商资格的,转让方应提前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商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商资格申请书。交易中心按交易商条件对受让方作资格初步审查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交易商资格转让协议书》。经交易中心批准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商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交易商资格转让时,转让方应办理如下事项:
1、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履行完毕;
2、了结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3、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中心颁发的各种证件;
4、办理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5、退还交易中心的各种交易设施;
6、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商接到交易中心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
第十七条 交易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商资格不得转让:
1、因经济纠纷,诉讼尚未终结或涉嫌违法犯罪,国家有关部门尚在立案调查的;
2、涉嫌违规,交易中心尚在调查的;
3、因违规被交易中心处以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4、取得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未满一年的;
5、已被交易中心取消交易商资格的;
6、与交易中心发生经济纠纷,诉讼尚未终结的;
7、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兼并交易商或与交易商合并后的企业法人若要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交易商资格。
兼并交易商或与交易商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有取得交易商资格的优先权。
第十九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交易中心批准,取消其交易商资格,收回《交易商证书》:
1、未经交易中心批准,擅自转让交易商位的;
2、将交易商位委托给第三方管理的;
3、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并经交易中心要求整改无效的;
4、拒不执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
5、不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被取消交易商资格的,交易商向交易中心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在商位租赁期限内,交易商要求提前退租的,须征得交易中心的同意,并按《入市协议》约定执行。交易商的商位租用期限届满,商位租用期限自然续租一年,但交易商在商位租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不再续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
1、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2、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3、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4、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重大诉讼案件;
6、因违法、违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5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