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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采购订货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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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采购订货合同 合同编号: (4000) 项目名称:x x公司乌海发电厂 二0一九年内蒙古乌海市 1、总则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与***,就供应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电煤相关事宜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 合同需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 合同供方:**** 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8月**日 合同生效日期: 2019年8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内蒙古乌海市 2、煤炭供需数量及交货时间: 数量(万吨) 交  货  时  间 8月 2019年8月*日—2019年8月30日 3、供煤质量 3.1、品种:洗中煤 3.2、粒度:<80mm。 3.3、煤质:入厂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16.73MJ/kg(4000大卡/千克);干燥基全硫(St,d)≤1.6%;干燥基灰分(Ad)≤43%;全水分(Mt)≤10%;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31%;灰熔点软化温度(ST)> 1500℃。 4、价格 4.1、一票到厂合同基础价:***元/吨(含税)。(其中:煤价:***元/吨,增值税:***元/吨) 5、质价及兑现率考核办法 5.1计价原则:先执行热值考核办法,再执行硫分考核办法。 5.2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合同兑现率低于90%(不含90%)的,从最终结算煤款金额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单合同最大30万元),若结算煤款金额不足合同总金额的5%,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10%,超过110%的部分将被视为无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90%,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5.3热值考核办法: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热值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Qnet,ar等于4000大卡∕千克(16.73MJ/kg)执行合同价,Qnet,ar高于4000 大卡∕千克(16.73MJ/kg),自4000 大卡∕千克(16.73MJ/kg)起,,每升高1 大卡∕千克奖励(合同价÷合同热值)元/吨,3600大卡/千克(15.05MJ/kg)<Qnet,ar<4000大卡∕千克(16.73MJ/kg),自4000 大卡∕千克(16.73MJ/kg)起,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合同价÷合同热值)*2元/吨。Qnet,ar等于3600大卡/千克(15.05MJ/kg),执行单独、单批次一票到厂价(合同价-(合同价÷合同热值*400*2))÷2(四舍五入取整)元/吨(含税)结算。单批次入厂煤热值低于3600 大卡∕千克(15.05MJ/kg),不计入全月加权平均热值,采取单独、单批次结算,在一票到厂价(合同价-(合同价÷合同热值*400*2))÷2(四舍五入取整)元/吨(含税)基础上按照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合同价÷合同热值)*2元/吨进行考核。 5.4硫分考核办法: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硫分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St,d<0.8%,每低0.01%奖励0.06元/吨;St,d≤1.6%不考核。1.6%<St,d≤1.9%,自1.6%起,每超0.01%扣0.2元/吨;1.9%<St,d≤2.2%,在上述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自1.9%起,每超0.01%扣0.4元/吨;St,d>2.2%,不计入全月加权,采取单批次结算,自2.2%起,在上述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0.6元/吨。 5.5全水分(Mt)考核办法:以当日入厂煤化验指标中的全水分值作为计价依据,全水分(Mt)≤10%不考核,全水分(Mt)>10%,每超1%考核3元/吨。 6、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由供方负责汽车运输到厂,交货地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煤场。 7、煤炭质量验收 7.1、煤炭数量以需方到厂过衡数量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供需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 7.2、质量验收以到厂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7.3、供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7.4、正常情况下,电厂保存供方备查煤样两个月。在两个月内如供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即时告知电厂保留备查煤样,到双方共同认可的煤质检验部门重新化验。未提出异议的视供方对化验结果认可,电厂有权处理煤样。 7.5、化验方应在煤炭入厂三个工作日内将化验报告单传至对方,相关方对化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化验单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性报告,或协商解决,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重新取样复检。 7.6、如供方入厂煤属下列情形之一,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分层装煤,需方可酌情扣吨,情节严重的拒绝入厂,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煤款。 8、结算及付款 8.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供需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结算开票及支付煤款。 8.2、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需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承兑汇票。 9、计划 原则上双方按合同数量均衡兑现。 10、本合同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10.1、本合同生效须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10.2合同签订时,供方应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开户行、银行帐号等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10.3、合同执行期:2019年8月*日至2019年8月30日。 10.4、本合同一式肆份。 10.5、如出现同一供应商、同一煤种、合同期重叠的多份合同时,起始时间靠前的合同兑现率完成100%或合同到期,方可执行下一份合同。 11、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供需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合同争议的解决 12.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凡因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60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约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仍不能解决,则应将纠纷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裁决。 13、不可抗力: 13.1如在供需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13.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13.3不可抗力解除后,供需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4、其它 14.1、本合同只对供需双方具有法律约束,不针对任何第三方。除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供方违约。 14.2、本合同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可共同协商解决。 14.3、其他未约定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15、履约保证金 15.1 由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15.2 参与华能招标采购平台报价的供应商,须根据招标公告规定向需方缴纳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合同总金额*5%),单合同履约保证金上限为30万元。合同履约结束后退还保证金。 15.3 在供方连续参与招标也可用等额的未支付煤款部分作为保证金。 15.4 对于招标采购流标后,采取议价的方式签订合同的投标供方,保证金待签订的合同履约结束后予以退还。 16、签章 需 方:x厂 代表人: 银    行:x 供 方: (签章) 代表人:        银 行: 税 号: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账 号: 电 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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