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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工程的规范管理,对其建设标准、临
建费用控制标准进行明确限定,建立一套完整的临时工程方案报批、数量勘验、预算审批、残值回收、土地复垦等管理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临时工程主要是:新建或改建铁路工程
施工所需的驻地建设、施工通道(含栈桥)、铺轨基地、制(存) 梁场、枕(板)厂、拌和站、管线路和环保水保土地复垦等大型 临时工程。
第三条 大型临时工程的设置应体现“节约用地、节省投资、
环保节能、永临结合、合理实用”的原则,更好的增加企业效益和兼顾社会效益。
第四条 大型临时工程的管理应体现“先设计、后建设,先定
价、后结算”的原则,使临时工程的实施及成本管理有章可循。第五条 大型临时工程的组织实施是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重
要组成部分,与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应统筹安排,体现均衡施工, 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大型临时工程应加强日常使用和维护,保证设计标
准,达到使用期限,满足施工需要。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对新建或改建铁路工程的大型临时
工程的管理,子(分)公司应参照局管理办法,编制实施细则以 加强所属铁路、公路、市政项目等临时工程的管理。
第二章 临时工程的技术标准
第八条 大型临时工程选址应优先选择在建项目的用地红线
内。需要临时用地时,有条件时,可与地方待开发建设的项目相 结合。大型临时工程选址应避开地址不良地区。
第九条 大型临时工程的设置应根据工期要求,结合工程量、
地形、运输情况等因素,避免小而分散,宜规模生产、集中预制, 最大限度提高施工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条 大型临时工程应按 “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复
垦,场地内构筑物尽量融入土地所有者的规划,场地残留价值可抵偿土地租赁费用。
第十一条 驻地建设
1. 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应邻近工地,做到靠前指挥,驻地建设应优先考虑租赁房屋。
2. 办公、生活设施装修应标准得当,以简装为主,严禁豪华装修。在气候相对恶劣地区配备相应的设施,保证作业人员有良好的办公与生活环境。
3. 办公场所应整洁干净,地面硬化,门窗齐全,有关制度图表上墙,办公设施设备应满足办公自动化要求,配备必要的信息化管理软硬件设施等。
4. 做好房屋内的安全用电和防火工作,按有关规定配备消
防器材及安全警示牌,冬季应有防煤气中毒等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便道(栈桥)
1. 汽车运输便道应根据重点工程分布和沿线交通条件,结合材料供应和运输设备条件等进行设计。便道原则上应在铁路红线地界内建设。
2. 汽车运输便道应根据运量、地形条件,参照现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中四级公路标准设计。新建便道的桥涵设计车辆荷载可按最大施工机械的荷载确定。施工便道应满足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便道宜采用泥结碎石路面。
3. 施工栈桥宜设在拟建桥梁下游方向,施工栈桥宽度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体安排的需要确定,栈桥底高程在开工前应经过充分调查和论证,设计水位的确定既要满足工程施工期间的栈桥安全,又不应标准过高。
第十三条 构件预制场、材料加工场
1. 预制场规划应结合技术、经济、工期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多方案比选后确定,并应符合现场铁路大型临时工程设计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预制场选址主要应符合以下原则:
(1) 永临结合、征地拆迁及复垦量小;
(2) 宜在集中使用地段设预制场;
(3) 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
(4) 预制场地质状况好,地基处理工程量小;
(5) 预制场选址应考虑防洪排涝,以确保雨季施工安全。
3. 预制场生产能力应根据工期要求、预存时间和需求量, 并结合生产工艺以及模具生产效率计算确定。
4. 预制场存放区大小应考虑各类半成品存放数量,存放周期的要求。
5. 材料加工场宜在设计红线用地范围内选择场地进行平整、硬化,减小征地拆迁、复垦数量。
6. 材料加工场在条件允许的时候,应搭设操作间(棚),或根据业主的要求进行建造。
7.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场地应整平,碾压后铺垫一层碎石,材料下垫垫木,上覆防水遮盖物,分类堆码整齐。
第十四条 制(存)梁场
1. 制(存)梁场的规模和位置选择应要根据项目的总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制梁能力、存梁时间、制梁数量和桥梁分布等因素,结合工程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选确定,其中制梁能力应根据架梁工期、日架梁能力等确定。
2. 制(存)梁场选址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力求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并减少拆迁;
(2) 水文地质条件好,土石方工程和基础加固处理较少的平坦地域;
(3) 有较好的交通条件,供梁距离短;
(4) 附近宜水源充足、电源可靠、通信良好、并靠近当地
料源;
(5) 预制场选址应考虑防洪、排涝等要求,以确保施工安全。
3. 梁场总平面布置应综合考虑生产规模、工艺及设备等因素,力求工艺流程合理,结构紧凑。梁场平面布置图可参考铁五院主持编制的(经规标准〔2009〕132 号文)《铁路箱梁预制场平面布置图》(通桥〔2009〕8301 号)。
4. 单层存梁或双层存梁方案应结合工期要求、制梁能力进行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尽量采用双层存梁方案。
5. 制梁台座、存梁台位设计数量确定:箱梁预制与架设能力应匹配,存梁数量以 1~2 个月的架梁数量为宜。制梁台座、存梁台位的数量原则上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工期安排确定,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拌和站
1. 拌和站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工程分布、运输条件和建站条件,供应砼数量、拌和物使用时间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选确定。
2. 拌和站宜设置在地势较平坦,具有良好施工水源的地带。
3. 拌和站用地和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砼最大月施工任务量和高峰强度确定。
4. 砂石料存放区应按待检区和已检区设置,砂石料的储备量宜满足连续 3~5d 生产的需求。
第十六条 管线路等设施
1. 电力:(1)大型临时电力工程应优先采用公用电网电源,困难时可采用发电机组等其他电源;(2)临时电力线路宜采用架空线路,困难地段可采用电缆线路;(3)大型临时电力工程应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给水干管路:
(1) 给水干管路的供水方式应根据施工组织要求确定;
4Q / pV
(2) 当临时给水工程需铺设管径 100 ㎜及以上或长度 2 ㎞及以上的管路时,应按干管路设计。干管路的管径可按下式计算:
D=
式中 D——管径(m) Q——流量(m3/s) V——流速(m/s)
第十七条 铺轨基地
1. 选址:基地位置应根据供应范围、铺架作业量、地形地质和交通运输条件及材料供应等因素进行比选确定。
2. 位置宜设在铺轨起点及中间临近铁路既有车站的线路附近,衔接运营线便捷,对运营线干扰小,临近既有车站的开阔地带。
3. 基地设计规模应根据综合月铺架能力和铺架方式、轨排生产方式、调运装卸作业方式确定。
第三章 临时工程的规划和方案管理
第十八条 总体施工平面规划
1. 施工现场平面规划应在充分调查工程所在地自然环境、地质状况、地形地貌、房屋建筑和各类管线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施工组织要求等确定。
2. 现场平面规划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现场平面规划应遵循永临结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减少施工临时用地、降低现场临建费用;
(2) 现场平面规划应保证各项施工活动互不干扰,并充分考虑水、电路的综合安排;
(3) 大型临时设施应符合现行铁路大型临时工程设计有关标准的规定,满足业主有关规定的要求。
3. 现场平面布置图应根据需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各种生产、生活房屋的位置;
(2) 汽车运输道路的引入和施工便道的布置;
(3) 临时供水、供电、变配电等设施的布置;
(4) 拌和站和预制场的位置;
(5) 加工场、大型机具设备的组装位置;
(6) 取弃土场位置;
(7) 生产、生活区、拌和站、预制场和加工场等须有分项平面布置图。
4. 便道、便桥宜利用既有的道路和桥梁,桥梁施工便道宜建在永久用地范围内。
5. 仓库宜利用永久性仓库,现场新建仓库应布在地势平坦、宽敞、交通方便之处,距各使用点综合距离较近。
6. 油库、爆破物品库等危险品仓库,应远离施工现场、居民区和既有设施。
7. 加工厂布置时应考虑材料及构件的总运输费用最小,减少进入现场的二次搬运量。
8. 现场的房屋设施不得布置在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点,并应根据规定加设防雷击设施。
第十九条 临时工程方案编制、审批流程
1. 临时工程方案编制的目的是确定科学合理的施工保障措施、合理布置施工场地、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为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创造条件。周转材料的设计加工时应 考虑通用性,提高使用率。
2. 在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两套以上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并对不同方案的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做到经济、适用。
3. 临时工程方案编制内容:(1)编制依据;(2)工程概况;
(3) 技术经济方案比选(租或建经济分析比选、施工方案比选);
(4) 总体施工部署;(5)资源配置及成本计划;(6)总平面规划布置图;(7)施工进度计划;(8)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4. 临时工程方案的审批流程:
(1) 临时工程方案应在施工调查完成后临时工程实施前编
制完成,单独成册,并与临时工程责任成本预算一并组织评审;
(2) 由两个及以上子(分)公司参加施工,设有局指挥部(项目经理部)的工程项目,由局直属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编制标段内临时工程施工方案;
(3) 由一个子(分)公司代管,两个及以上子(分)公司参加施工的工程项目,由代局指(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制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参加施工的其他子(分)公司按照分工协助编制;
(4) 由一个子(分)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由项目部负责编制标段内临时工程施工方案;
(5) 临时工程施工方案经局指、代局指或子(分)公司审核后报局审批。
第四章 临时工程的成本管理
第二十条 临时工程成本管理职责分工:
1. 局负责对直管和子(分)公司代管项目临时工程成本管理过程中的业务检查、指导及有关工作的评价工作。
2. 项目经理部是直管和子(分)公司代管项目临时工程成本管理的监控主体,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控制、监督分部的临时工程成本支出,将此项成本支出控制在责任成本的范围内,对局负责。
3. 子(分)公司是临时工程成本管理的实施主体,做好对自管项目及项目分部临时工程的成本测算、过程监控、事后考评工作。
4. 自管项目及项目队是临时工程成本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成本中心,负责贯彻、落实本办法及上级单位的有关要求,完成责任成本控制目标,对上级公司和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开工前要 成立临时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比选、优化,控制成本支出。分部所属的作业队是成本核算中心,分部的上级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核算制度,以适应本办法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临时工程成本管理的范围:
1. 方案的经济比选。
2. 临时工程成本目标的确定。
3. 分包方式,劳务队伍的选取。
4. 分包指导价的制定、评审。
5. 工程数量的勘验与控制。
6. 材料、机械、设备的采购与供给。
7. 劳务结算及验工计价管理。
8.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经理部及子分公司对分部(或自管项目)临时
工程的责任成本管理坚持事前计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的原 则。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程目标成本
子(分)公司负责项目分部及自管项目临时工程责任成本预算的编制工作,制定责任成本控制目标,在对项目下达的责任成
本目标书中应单独明确。
第二十四条 劳务队伍管理
1. 临时工程应比照正式工程采用纯劳务分包方式,严禁采用包工包料的大包模式,严禁同一家队伍采用包工包料与劳务分包并存现象的发生。
2. 外部劳务队伍的准入要比照正式工程的准入条件及标准选用,应根据批复后的临时工程施工方案择优劳务队伍。
3. 临时工程分包指导价应比照正式工程的确定程序制定与审批,并按照局、子(分)公司劳务管理办法及劳务分包限价执行。
4. 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充分运用科学的施工工艺、流程和施工方法,科学调度生产要素资源,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按时完成。
5. 严格执行计日工签认制度,控制零星用工数量,尽量采用实物工程量计量方式。
第二十五条 劳务结算及验工计价管理
严格执行局、子(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的劳务结算及验工计价管理办法,规范有关结算、验工程序,严格控制临时工程劳务结算及验工计价管理,杜绝超结超验。
第五章 临时工程的实施、验收和使用维护
第二十六条 临时工程的实施
1. 临时工程实施前,技术人员应掌握方案意图和有关图纸及
标准,严格按方案执行,组织交底会对方案进行解读交底,向施 工现场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按工序分发书面交底资料。技术交 底内容应填写清楚,要绘制简图并标注各部尺寸及标高。
2. 技术交底下发后应跟踪服务,并按技术交底检查、监督、 验证施工,保证各工序按交底要求实施,保证质量达到方案要求的效果。临时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构筑物的标高、尺寸等做好监控量测,为验工计价提供基础数据。
3. 临时工程因工期或建设标准等原因需要变更时,应及时对变更方案及费用预算完善审批手续,否则不得施工。
4. 施工过程中可以进一步优化的项目,应在满足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完善相关检算资料和审核手续。
5. 关键工序及重要环节要按照正式工程的标准执行旁站制度,并做好旁站记录和交接班签字手续,记录应有可追溯性。
6. 临时工程的物资管理应做到限额发料、工完料尽,临时工 程实施前,由工程部依据方案和设计图纸计算工程数量,再结合 施工定额或施工配比计算所需原材数量并编制材料计划。
7. 相关材料采购进场后,应按要求进行取样试验,规格强度 等必须符合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临时工程的验收及工程数量的确认
1. 临时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或在隐蔽工程隐蔽前, 项目分部(项目队)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技术、安质、工经、物 资等人员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现场验收,确认临时工程 是
否按方案要求执行,同时做好数量勘验,做好收方记录,参加人 员和协作队伍负责人签字确认。
2. 项目分部(项目队)应严格控制临时工程数量,工程部和工经部必须建立临时工程数量台帐,应清楚反映施工设计数量、每期收方数量、开累数量及超量等情况。完工开累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设计数量,数量超量的必须分析原因,所超数量较大、 费用较高的必须报公司及局指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验工计量, 对无故超标超量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临时工程的使用维护
1. 项目分部(项目队)对临时工程的使用维护应安排人员定 期检查、维护,保证其发挥正常的使用功能。施工便道(栈桥) 及管线路在使用过程中应及时维护保持其设计标准,不得超载超 负荷运行使用。拌和站、制(存)梁场及构件预制厂的设备应始 终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2. 使用中各个环节应注意对周转材料及各类构件的防护, 保证周转材料及各类构件的性能和规划的周转次数及使用寿命, 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
第六章 临时工程安全消防、环保及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临时工程安全消防管理
1. 施工现场各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 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应落实相关人
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2. 施工现场各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 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现场各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定 期开展演练。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 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5.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6.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 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 1 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7.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 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
8.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9.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10.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 第三十条 临时工程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
1. 爆炸物品储存库(含临时性库、临时存放点)应进行专项
设计和施工;储存库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当地公安部门的验收 并取得相应许可证书。
2. 储存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应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且符合有关规定。
3. 储存库治安防范管理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 合的原则。
4. 储存库应制定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和实施 细则,并每半年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演练,检查预案的正确性,并 对预案进行完善。
第三十一条 临时工程安全管理
1. 施工机械(具)设备应安全可靠,运转正常,严禁带病作 业。并应定期对施工机械(具)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清洗。
2. 现场大型临时设施应执行“设计—审批—制作—安装—验 收—投入使用”的程序。未经设计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 行设计、制作的大型临时设施,不得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
3. 作业场所应采用围挡、栅栏等措施与外界有效隔离,防止 非施工人员、车辆进入现场。
4. 跨越铁路营业线、高速公路、既有道路、通航的河道施工 时要根据现场情况与相关铁路、公路、水运管理部门联系协商封 闭道路或采取限速措施,确保行车(船)安全。
5. 施工中,对原有道路设施、相邻建筑物、构筑物、杆管线、电缆和施工成品、半成品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必要时进行加
固。
第三十二条 临时工程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
1. 临时工程各功能区(如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等)要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以“经济、实用、方便”的原则就近设置, 其选址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坡、附近的既有道路、场地和房屋等现有自然资源。
2. 办公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和辅助生产区分开设置,采取相应的分隔措施并保证安全距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生产车间应位于场地的下风向。临时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食堂和卫生设施应设在不受施工影响且宜保持环境卫生的地点。
3. 在临时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弃土、弃渣等不得阻断河道;禁止随意弃土、弃渣以及对非施工用地范围的植被造成破坏。
4. 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污染治理设施,并应及时清理。各类生产、生活污水排放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资源环境,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水、废油及生活污水不得直接
排入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也不得排入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中。
第三十三条 临时工程土地复垦与植被恢复
1. 施工便道应按照永临结合的原则布置,施工现场内形成环形通路,减少道路占用土地。
2. 为保留复垦土源,临时工程在施工前应将表层耕作土预先剥离,并将表土运到指定的永久用地范围临时堆放场置存;并对表土临时堆放地完善排水,对表土进行软覆盖或植草防护。施工结束后,作为回填土恢复临时工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
3. 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4. 按照《铁路大型临时工程和过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铁建设〔2008〕189 号)的要求,土地复垦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覆土自然沉实土壤厚度不应小于0.5m;覆土土壤PH 值宜为 5.5~8.5,含盐量不应大于 0.3%;
(2) 覆土后场地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5% 。
5. 对环境恢复中的工程措施和植被恢复措施,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确保质量和效果。
第三十四条 临时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1.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精神,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确保需要,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不得用作他用。
2.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 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按照《关于印发xx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铁四工经〔2009〕191 号)执行。
第七章 临时工程的文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临时工程工地文化建设要以工程项目文化达
标活动为基础展开。其主要内容包括:“三工建设”(工地文化、工地生活、工地卫生)中的工地文化建设,常规工地宣传,项目主题活动策划和实施,以及项目文化设施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临时工程文化建设标准执行依据:《xx
集团 “三工”建设标兵单位、先进单位检查验收办法》(中铁四办
〔2006〕264 号)、《关于开展工程项目文化建设达标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中铁四党宣〔2009〕41 号)、《铁路项目标准化管理手册》中有关规定;企业形象宣传的按《xx CIS 手册》规
范执行;涉及建设单位对文明施工有具体要求的必须遵循。本章未涉及到的项目文化建设其他内容,如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廉洁文化、和谐文化等仍按项目文化达标活动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临时工程文化建设要讲求规范性、实用性,厉
行节约。凡重点项目,即工程体量大、建设工期长、合同造价高、经营领(地)域新、社会影响力强的工程,须按常规标准实施临时工程工地宣传,配置文化娱乐硬件设施,开展相关主题创建活动;对于工程规模小、合同造价低、建设周期短、施工环节单一、地处偏远地区的项目,可按照临时工程文化建设的基本标准执行,具体内容包括:
1. 驻地文化场地、设施。按一场(室)多用的原则,建有室外篮球场(含羽毛球场,兼作停车场);建有集会议、培训、收视、荣誉陈列、室内活动等功能的“职工之家”,并配备实用性图书资料、文体用具和活动器械。
2. 工程规模大、施工环节多、危险源集中的安全生产重点监控项目,须设立安全质量文化室,实施项目安全质量常态化管理。原则上,安全质量文化室要与业余党校、职工夜校、农民工学校等合并共用,相关资料由安质部门、宣传部门联合配置,以满足安全质量内业管理、例行检查、学习培训、动态监控、自我教育等现实需要。
第三十八条 临时工程项目文化建设组织管理
1. 临时工程项目文化建设要坚持与临时工程建设“同规划设
计、同部署实施、同检查考核”。有关经费分别纳入项目的“三工” 建设、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等专项支出。要明确一名项目班子成员负责项目文化的阵地建设、制度管理、人员组织、经费保障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临时工程项目文化建设落到实处。
2. 临时工程项目文化建设要完善工作机制。局宣传部按临时项目文化建设达标要求对各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各单位宣传部负责所属项目文化建设的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局设指挥部(经 理部)的项目,由局指挥部(经理部)办公室牵头作整体现场布置策划,各项目分部、架子队现场自行策划的宣传布置方案,须报局指挥部(经理部)审核批准后执行,确保各项目分部、架子队现场宣传布置统一规划、设计和制作标准,规范执行。
3. 临时工程项目文化建设要实行动态管理,除有关重要活动可增设如布幅标语、彩旗、展板等宣传形式之外,原则上不随意增设其他宣传项目,以免造成现场紊乱,形成视觉污染,增加项目运营成本。各单位要形成制度,加强临时工程项目文化设施的日常维护。对破旧的宣传设施要及时更换,内容陈旧的及时更新,确保靓丽如初。
第八章 责任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分部(项目队)是临时工程管理的责任主
体,项目经理是临时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分部(项目队) 应建立临时工程管理的责任体系,结合本办法细化工作流程,分工明确,责任分解到人,保证本办法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 局在综合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时,临时工程管理
办法作为对项目的考核评价依据之一,对项目临时工程的方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奖罚措施。
1. 临时工程实施后仍未编制施工方案,每缺少一项方案对项目经理、总工各罚款 500 元。
2. 未履行报批手续即组织实施,每发现一项对项目经理、总工各罚款 500 元。
3. 临时工程施工方案未经比选,或未见专题会书面原始记录资料,每发现一项对项目经理、总工各罚款 500 元。
第四十一条 临时工程实施情况的考核
1. 方案和比选资料不报审或报审后不按公司意见修改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经理、书记各承担损失金额的 10%,项目总工承担 5%。
2. 对协作队伍进行验工计价时发生超结超验,未严格履行完善审核手续,项目经理、书记各承担超计金额的 10%。
3. 临时工程实施超过批准的要求或不达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还将对项目经理、书记进行问责。
第四十二条 现场管理的考核
1. 未对原地面和涉及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测及未留存全面的影像资料并未由合同签约人确认断面图和工程数量的,对项目经理、书记各罚款 4000 元,对项目总工罚款 2000 元;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经理、书记各承担损失金额的 10%,项目总工承担
5%。
2. 未对临建工程需用的地材等大宗材料进行过磅称量或未及时、准确的形成完整的原始资料的,对项目经理、书记各罚款2000 元,对物设部长及分管领导各罚款 1000 元;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经理、书记各承担损失金额的 10%,物设部长和分管领导各承担 5%。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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