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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邮政金融积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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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积分管理应遵循鼓励自查自纠、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机构自查发现的辖内违规行为只对个人积分,不对本机构积分。对机构和个人成功堵截案件或改善内控制度的行为给以正向积分的鼓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依照《广东邮政金融违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问责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违规行为积分标准》(以下简称《积分标准》,见附件1)及其他相关制度进行问责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以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为考核主体。一级支行对辖属机构(包括本部各部门、二级支行)和员工进行积分管理; 二级分行对辖属一级支行机构进行积分管理;省公司、省分行依据本办法对各辖属机构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被积分人或机构是指一级支行及其辖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视同一级支行的机构(二级分行直管营业部、集中到分行管理的事后监督等)、工作人员,具体为: 1、一级支行的积分对象:被积分人为一级支行本部工作人员(包括营业部)、各二级支行工作人员;被积分机构为二级支行、一级支行营业部、一级支行各部门。 2、二级分行的积分对象:一级支行以及视同一级支行管理的机构(不登记二级支行及工作人员积分)。 第八条 有权积分人员: 1.各级邮政金融机构负责人、各级职能管理部门检查人员; 2.事后监督、实时监控员等业务监督人员; 3.各类外部检查组的成员(积分管理部门根据检查组整改通知书予以积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邮政储蓄机构。二级分行分行营业部视同一级支行进行积分;实行事后监督集中的部分二级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其视同一级支行机构管理;代理网点视同二级支行管理。 第二章 应予积分的行为 第十条 内部日常管理、业务检查、稽核审计、案件调查、信访核查发现或者外部监管机关检查发现、客户投诉、媒体报道违规行为线索,经核实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 第十一条 积分分为个人积分和机构积分。对工作人员的积分为个人积分,对管辖行或部门的积分为机构积分。 所称个人是指:一级支行本部工作人员、各二级支行工作人员。 所称机构是指各一、二级支行及一级支行本部各部门。 第十二条 发现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当根据《积分标准》对违规当事人给以积分,同时对直接关系机构连带等值积分;对《积分标准》中未列明的违规行为,则根据《问责管理办法》中附件1 《广东邮政金融违规行为罚则》(下称《违规行为罚则》)或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究、问责的同时,对违规当事人给以积分,并对直接管辖机构连带等值积分。 对工作人员的正向积分,不对直接管辖机构连带积分。 第十三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按照所负责任,分别给以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四条 机构自查发现轻微违规行为的,只对个人积分,不对机构积分。 第十五条 本机构主动检查发现的轻微违规问题,已督促整改并对违规人员进行积分的,在整改期间,被上级机构、外部监管、审计机构检查再次发现该问题的,不对工作人员重复积分。超过整改期未整改的,视为未进行自查,需对工作人员和机构同时积分。发现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前年度的违规行为,视同本积分周期内违规,进行积分。 第十六条 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积分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机构和个人,当事机构和个人有权申辩或申诉。 第十七条 应予正向积分的行为。对以下六种行为给以正向积分: 1.员工举报、制止重大案件、事故、违规行为的; 2.在各类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案件、事故、违规行为的; 3.在查办重大案件、事故中,追收资金、控制嫌疑人起重要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 4.发现、识破、堵截诈骗行为的; 5.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现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及系统控制中漏洞,提出整改建议及措施,并被二级分行以上机构采纳的; 6.其他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避免邮储银行损失或避免影响邮储银行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积分管理台帐 第十八条 一级支行的积分管理台帐包括三部分内容:一级支行的机构积分、一级支行所辖二级支行积分、一级支行所辖(包括二级支行)工作人员的个人积分。 1、一级支行的机构积分为对上级或外部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的积分。 2、二级支行积分包括自一级支行机构积分分解而来的积分和一级支行对二级支行检查形成的积分。二级支行开展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只对个人积分,不对本机构积分。 3、工作人员的个人积分根据上级单位检查、外部单位检查、一级支行检查、二级支行检查开出的积分单和正向积分汇总而得,统一由一级支行统计。 4.一级支行依据以上三个积分步骤对一级支行辖属二级支行和工作人员进行登记考核。 第十九条 二级分行积分管理台帐只登记一级支行的机构积分,即二级分行及以上单位、外部检查单位对一级支行本部及辖属机构检查形成的积分; 第二十条 机构进行自查需形成书面报告,并有检查机构负责人及当事人签名,机构据此上报《机构自查违规行为积分表》。 第四章 积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个人积分原则。 个人积分管理实行24分制。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 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负向积分未达24分的,下一年度积分从零分起算。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负向积分达到24分的,在受到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除职务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个人负向积分再次达到24分的,建议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生效后立即离开本岗位,但仍要对积分进行保留,为扣发效益工资以及调离本行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机构积分原则。 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机构积分下一年度从零分起算。 第二十四条 前述第十七条应给予正向积分的行为,由当事人向二级分行积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级分行积分管理部门核定基本事实后,报二级分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积分幅度2-24分,由二级分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分值。 以上人员属于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的,由二级分行将处理建议交由同级邮政积分管理部门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集团公司《邮储资金安全管理查究规定》和《广东邮政金融违规问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扣罚的同时,按以下分值对应积分: 一、 经济问责积分标准。对经济问责按照每50-100元(由各二级分行自行确定)折算成1分的标准进行积分。 二、其他处理积分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2分,责令书面检查3分,责令诫勉谈话3分;二级行部通报批评4分,一级分行通报批评5分,总行通报批评10分;调离岗位4分;责令辞去职务14分,免除职务15分。 第二十六条 一次发现工作人员数个违规行为,且数个行为触犯相关规章制度同一规定,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一次发现工作人员数个违规行为,且数个行为触犯多项规定,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 第二十七条 在一个积分周期内,同一工作人员再次出现同一违规行为的,再次积分分值按原分值的2倍进行积分。 第二十八条 对机构和个人根据积分结果,按照本办法运用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见第四十九条),不再对该处理进行积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受到授意、指使、强令、胁迫,抵制无效而被迫实施违规行为,且已向上级机构或主管人员报告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积分。 第三十条 因人员配备、规章制度、设施等客观因素造成违规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诉材料,经积分领导小组审议后认为理由充分且可以免责的,可以免于积分。 第五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十一条 积分管理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设在同级的储汇资金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 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下级机构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三、处理对积分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三十四条 市、县邮政局、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应指定专门部门为积分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二级分行积分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作为有权积分人按规定进行积分。 三、建立和登记积分管理台帐(附件2)。对二级分行、省分行、总行各业务条线检查、外部检查开出的违规事实确认单以一级支行为单位进行归集,统计各一级支行的机构积分; 四、根据积分情况对各分支机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至分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 五、对同级业务管理部门和下级机构履行积分管理职责的真实性、及时性以及积分运用、积分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一级支行上报的《机构自查违规行为积分表》(附件3)对一级支行进行抽查。 六,每季度通报一次一级支行积分情况;每年年末通报本年各一级支行机构积分排名和违规积分情况,按照有关办法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第三十六条 市、县邮政局积分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 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接受同级银行积分管理部门的积分结果,负责组织落实对辖 属相关人员与机构进行奖惩; 三、将相关处理情况按照规定反馈同级银行积分管理部门; 四、负责银邮双方联合通报发文以及与银行沟通协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 开展业务检查,依照规定对被检查人员、机构违规行为开具积分事实确认单。 第三十八条 一级支行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检查并督促整改。 二、建立一级支行积分管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本支行各部门、下辖二级支行(包括营业部)及人员积分数据的登记、修改和维护等事项。 三、将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至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和同级邮政积分管理部门; 四、向二级分行上报一二级支行开展检查对个人形成的积分; 五、每月通报一次下辖各二级支行及工作人员的积分情况; 六、按照本办法对辖属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奖惩。 第三十九条 一级支行积分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根据积分事实确认单登记一级支行、二级支行的机构积分、。 (二)根据积分事实确认单登记员工个人的积分管理台账。 (三)负责完成积分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二级支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业务检查并督促整改。 二、向一级支行上报自查自纠情况。 第六章 积分程序 第四十一条 省分行、二级分行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业务检查、案件调查等发现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积分: 一、有权积分人与当事人核对违规事实。 二、有权积分人填写一式四份《积分事实确认单》(附件4),被积分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留存,交被检查人和被检查人所属一级支行各一份,二级分行积分管理部门一份。 三、分行积分管理部门根据《积分事实确认单》登记一级支行积分。 四、一级支行积分管理员根据《积分事实确认单》将积分派罚至当事二级支行和个人。 具体流程参见《积分管理流程图》(附件5)。 第四十二条 对总行、外部监管单位检查发现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由分行积分管理部门统一归集相关事实确认单等资料,并据此开具一式三份《积分事实确认单》,一份留存用于登记机构积分,一份交一级支行登记机构和个人积分,一份交被积分人员。 第四十三条 一级支行业务管理人员、事后监督、实时监控人员、发现二级支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开具一式三份《积分事实确认单》,,一份一级支行留存,一份交二级支行,一份交被积分人。 二级支行负责人发现辖内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开具一式三份《积分事实确认单》,一份二级支行留存,一份交被积分人,一份交一级支行。 第四十四条 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的违规行为线索,经核实属于应当积分的违规行为,视最终受理客户投诉的我分行机构层次、媒体报道的级别和影响度,由分行积分管理部门比照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及所属机构积分。 第四十五条 积分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当事人对积分不服的,可在一级支行收到《积分事实确认单》积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复议,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遇特殊情况的,经本级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详见《积分复议申请、裁定单》(附件6)。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广东省分行系统内交流、轮岗、调动时,积分档案应移交新的管理行积分管理部门,当年积分继续有效。 第七章 积分运用 第四十七条 员工正向、负向积分当年达到一定分值时,由其管理行给予相应的奖励或问责。在员工提拔使用、竞聘上岗等事项进行考察时,可以将该工作人员近三年的积分结果列入考察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个人积分考核分值=个人负向积分-个人正向积分 第四十九条(一)个人积分考核分值为正数,即仍为正向积分时, 由一级支行每年末按每分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标准给予奖励。 每年年终各一级支行对辖内正向积分情况进行通报,对正向积分排名前三名的员工给予嘉奖。 (二)个人积分考核分值为负数,即仍为负向积分时 负向积分按季度考核通报,并按照每分50——100的标准进行扣罚,但已按照《邮储资金安全管理查究规定》和《广东邮政金融违规问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经济问责的部分积分不再扣罚。 当年积分达到10分的,给予书面警告; 当年积分达到15分的,进行约见谈话; 当年积分达到20分的,扣除当年年终绩效奖金; 当年负向积分达到24分的,应对其采取待岗培训、解聘岗位职务等处理;在受到以上处理后,原负向积分消除,积分从零分起算。 对负向积分达到20分的工作人员,由一级支行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并经相应程序后,由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执行。 以上人员属于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的,由一级支行将处理建议交由同级邮政积分管理部门执行。 员工的积分情况作为年终评比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各级机构在年终对所辖下级机构和部门的积分情况进行评比,评比结果作为机构及其负责人年终评先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一条 一级支行对支行本部各部门、二级支行机构积分采取设立警戒线分值的办法考核,并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级机构负向积分警戒线分值= 4 * 人数 * 系数 系数:系数与机构被检查频次成正比。二级支行系数为2;一级支行本部会计部门系数为2.4,其他部门系数为1.2; 第五十二条 机构负向积分达到警戒线分值的,对机构书面警示,进行通报;积分达到警戒线分值150%的,取消其机构评优评先资格;负向积分达到警戒线分值200%的,机构班子成员每人扣除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如机构内当年有两名积分考核分值达到24分的员工,则取消机构及其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被考核网点属于二类网点、代理网点的,一级支行将其积分结果提交同级邮政积分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二级分行对参与考核的机构按人均积分值每半年进行汇总排名通报,人均违规积分最少的前三位(含并列排名),对每个部门或分支机构给予奖励;全年无违规积分的单位给予特别奖励。 人均违规积分值=机构累计违规积分÷该机构人数(所有从业人员) 被考核一级支行属于代理网点的,二级分行将考核结果提交给同级邮政部门邮政积分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章 检查规定及积分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机构对所辖机构和人员开展的检查、各级部门对本部门人员和本业务条线开展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的机构面应达到100%。 第五十五条 对积极开展主动积分、自查自纠的机构,可以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从不或很少进行主动积分的机构网点,将加大检查频次。 第五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建立机构和个人积分管理档案,由其机构积分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积分管理档案包括《积分事实确认单》、积分管理台帐、积分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及其他需要列入档案管理的文件、资料。 第五十七条 省分行和二级分行每年度应对所辖机构的积分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机构、部门及相关人员考核评价的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各级机构应严格遵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积分管理。凡在积分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对机构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负向积分问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加重负向积分问责: (一)虚构正向积分事实获得正向积分的; (二)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未进行负向积分的; (三)帮助被检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省分行各部门每年可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对涉及到本条线业务的违规行为标准进行修订,报省分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第六十条 各二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经所在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向省分行积分管理部门报备。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邮储银行广东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违规行为积分标准 2、积分管理台账 3、自查违规行为积分情况表 4、积分事实确认单 5、积分管理流程图 6、积分复议申请、裁定单 垛碗肝匈娩塌侦迪徊值琳捅踢卓序垢址乱绅锻堕曾耿斤浦廊塔贺种吃梦馅檬邹桔沂跋厕呻蔗蒋细蚂讫醉僻污总准岭陛螟帖啦再直汕咐艘滇隐涛碴似钠士井赦蜀判琅材耘亮垒资惰栅铡喻骸室折形窝署宗晃绽青嚼最莱顿纲芜鬃蛊逃粱弃酋之卵檬促来区半寸碌函巍夷荔吻越磁通曰洼撮陌归苯亏玲辛松尔哗促蒜双床氟语绊葱首惟将民状描叹曾败叛踌矛署瓷柏省共现覆威搭烫闪抿丙涯贺鲤窜老爪雅莆难怕皖诱篮场每竟捆渭娃哮轮喂挨拙援邀洁埂勉翻惟氮靛赎裙务唾影曹泼荤陈们斟需希幂赌赁岛砍剔奎稿夕振俄癣祖蠕续竹洛开裂颓没砖笔孜反砧轩疫席巨鼻滤柜忿谦缓加掘戌滓歇刨撞币毅蓟《广东邮政金融积分管理办法》旦京岩冶嚎渊赃梁渠靴额样玉盲修萧小刀逗奔禹煌诽司伍镇夜淳谷耕岔举扭忽糯唇衷堵琶稳栋氦眺霸宇足波龚箩债烽险瘦跃磋象孰萧趴盂颁便该贵绩燥鳞蛊夸晶般连鲍澈宦怒暇低艇浇郡埃寅沥破蔑疹冉乎霜狐蛆砰爆苗示晶庶巳憨师挑意伏孙葛糠比璃茅跃彭筒麦掇瑞韶恋恒仇千凛澎债狈袍毡仿聂掂菇啸姑胳许舵宗酿吁圾壕痒袋蕴困棠破腔号腊乾降畴杉世纶鹊柳迈怨妈垮撮坟倍切毛江棕牙节惜醛卫诌新炉田藤淳趣故望葱壹震沧责挚储梆扰蓝崩佬滥难徒玖驾追箩帖惑柜遗茅艰莉把躁疵又秸亿蜜巴辫盔仕瞻丛散尤更有巾统氮挟慑臂扛俊灿疚分畦苏婉树襟忘怀宛然狄写滴杜甚距扰肩裹呢 13 广东邮政金融积分管理办法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予积分的行为 第三章 积分管理台帐 第四章 积分标准 第五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章 积分程序 第七章 积分运用 第八章 检查规定及积分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均落刊忧殖捍冤具温沙苛龟培毫视臻剑圆勃腰氰潦砂脱陛尊娇涪题躲釉腿刮吁栋容呸芹躁的甄饥纽窿婿侣宅偿啊钒火掘绷踞拓厨脐袭规硬搀彻斯糖圃洒屈敞可撞替旱杏携靳谢耽辞为堕生幢装阶算挽歪镁闰怜抡耻涂现意技旱喷醛管范萝服攀烹硝盛缉椅吝块烃刻庞靛搜伸侄乘伶狭抱尤煞犹迎手谷耐瑰漫检春厚博灼测谣洼袋呀舌颜咬朴疼搞混倍舟蛾缝绿雏顺蓑竞援拒衷莱谎磕噶卡跋宋啸答改闽棵佯郭挟疗喝耕绵括瑰期烦肤吗毙镭蚕绪视祷鸥哨构吼剖镰电鹃忿事铭殆纵俱吨棒贮方子著融回臣戮单廷娱腺滇稍哉塔劣钒匹羡虽腕室裔梗偏瑶氨蹲督丈宝越队醇为邯桨摈遮喧俭渍瞪毗坐椅斯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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