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重要提示
请出质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质权人予以说明。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质权人(乙方):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以下称“借款人”)和乙方签订了编号为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作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
1.1 出质标的为 (以下简称“应收账款”)
1.2 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 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
1.4 乙方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 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2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用、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借款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账户的设立和监管
3.1 在 质 押 期 间 , 甲 方 应 在 乙 方 处 开 立 账 户 ( 账号: )(以下称“专用账户”),作为已出
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3.2 甲方在乙方处开立账户(账号: )
(以下称“保证金账户”),用于归集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作为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金合同》。
3.3 甲方以(□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 的形式告知付款人应收账款质押事实及应收账款专用账号(如以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形式要取得付款人的确认回执)。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账户。
3.4 乙方有权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
▲▲第四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4.1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独立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甲方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在应收账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乙方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5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四个月内未对其名称作任何更改, 并将其名称状况告知了乙方。
4.6 甲方已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出质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
意、审批等手续。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5.1 甲方承担因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审批、备案、评估、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5.2 甲方须积极履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以维持应收账款的价值。
5.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应收账款。
5.4 甲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采取有关措施,并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1) 乙方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
(2) 甲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3) 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4) 甲方与付款人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5) 有迹象表明甲方的应收账款回收困难;
(6) 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5.5 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质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
5.6 在借款人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甲方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7 乙方和借款人变更主合同的,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
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甲方仅按原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乙方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 甲方未按第5.4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应收账款,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6.3甲方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乙方有权自
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乙方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乙方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 保证条款
7.1 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甲方应对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 甲方未按第1.4条约定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 甲方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 因甲方方面的其他原因。
7.2 甲方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3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
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乙方垫付款项之日。
乙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7.4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7.1条所列原因未设立或无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 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2) 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甲方的义务;
(3) 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8.2 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纠正违约;
(2) 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的应收账款用于清除被担保的债权及有关费用;
(3) 要求甲方支付主债权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4) 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5) 依法撤销甲方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6)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扣划甲方任何帐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7) 以法律手段追究甲方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
▲ 第九条 通知
9.1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9.2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9.3 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 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2) 如果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3) 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 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甲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11.2 本合同所附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