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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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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1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管理,促进股份公司项目投资、勘测设计、工程施工、装备修造、生产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分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和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管理工作做到法治化、规范化。第三条 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是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保护责任

2、事故,有效遏制一般及较大环境保护责任事故。第四条 股份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产业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鼓励发展环保科技产业。第五条 股份公司发展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积极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及所属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第二章 管理机制及职责第七条 股份公司对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宏观管理、分级管控模式。安全环保部为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第八条 按照国家相关

3、部委对环境保护工作要求,股份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安全环保部1.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完成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负责制定股份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工作计划;4.负责对股份公司直管企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工程事业部、勘测设计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以下统称“三个事业部”)管理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对重大事项进行管控。5.指导各单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和环保验收工作;6.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工作;7.负责监

4、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8.负责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9.负责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环境纠纷等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10.负责对股份公司控股的投资项目相关环境保护申报及审批工作进行备案管理和指导工作;11.负责组织开展国家有关部委委托的环境保护工作。(二)战略发展部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股份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三)财务管理部负责环境保护资金核算与支付工作。(四)科技部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工作的归口管理工作。(五)工程管理部负责环境保护相关资质管理工作。(六)信息化管理部负责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化的技术支持工作。(七)三个事业部负责所管理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

5、监督检查和考核,相关工作职责按照安全环保部对公司直管企业的职责要求。第九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保证环境保护工作资源配置,统筹协调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的关系;环境保护工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研究改进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分析评价企业环境保护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环境保护工作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主管责任。各单位主要职责为:(一)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企业特点,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管理办法。(

6、二)负责落实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计划。(三)负责分公司、项目部、车间等下属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四)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环保工作机构的通知(股安环20149号)要求,设立环境保护归口管理机构及岗位,配备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五)负责申报环保技改项目计划,根据批复组织实施环保技改项目,并对项目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等进行过程控制,做好环保技改项目的验收工作(环保技改项目资金主要来自企业自筹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环保专项治理资金。使用企业自筹资金的项目,由股份公司组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使用环保专项治理资金的项目由股份公司会同国家和地方有关

7、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六)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七)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八)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突发性环境事件,根据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实施防治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股份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九)负责完成股份公司要求的其它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第三章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十条 股份公司投资控股的项目要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等要求,符合国家和企业的产业发展规划,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及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项目在设计或施工阶段需要变更环境保护治理措施时,应取得

8、原审批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相应专业的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具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验;参与人员必须具有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证。第十二条 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境保护设计报告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并防止水土流失。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向审批环境影响报告

9、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第四章 勘测设计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五条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十六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开展环境保护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工作。第十七条 勘测设计产品要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及技术装备政策,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对产生的各项污

10、染物应提出防治措施,倡导使用新材料、新工艺的绿色环保设计理念。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第五章 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的环境保护设计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环保条款进行施工,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施工设备及材料,并优化施工方法,秉承工程施工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理念,杜绝破坏环境的野蛮施工。第二十条 配合项目单位开展环保验收工作。第六章 装备修造、生产等生产企业环

11、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生产应满足清洁生产、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各项污染物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对不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进行治理和改造。第二十二条 应使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并倡导开发新技术、使用新材料的环保节能理念,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的产业及技术装备政策要求。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应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或拆除。对运行设施设备的规模、地点、工艺进行重大技改时,应向股份公司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四条 火力发电企业要重点做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噪声和废水的治理,积极开展粉煤灰和脱硫副产

12、品综合利用等工作。水力发电企业要重点做好水生生态、水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工作。第二十五条 根据污染治理需要统筹安排污染防治资金。同时,积极主动地向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申请环保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集中使用,全部用于污染治理。第二十六条 火电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应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的投运率和完好率,对达不到要求的及时维修或整改。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应建立台账,制定操作规程,并有大小修、运行、故障分析和消缺记录。第二十七条 水力发电企业应按国家规程规范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第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统计监测,监测结果应有完整记录。第七章 海外

13、业务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开展海外业务时应执行所在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第三十条 各单位必须在投议标时咨询、分析评估环境保护对履约影响的要素,有针对性的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在投议标时充分考虑满足所在国对环境保护方面要求及常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的必要费用。第三十二条 当所在国环境保护标准低于国内标准时,执行国内标准;当所在国标准高于国内标准时执行所在国标准。第八章 环境保护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和监测。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对污染

14、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定期汇总、定期分析。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确保环境保护统计数据的完整和准确,通过单位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能源审计等多种形式对环境保护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第三十六条 股份公司实施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事件,各单位应及时上报股份公司,并按相关要求报告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二)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环境保护管理总体情况;2.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3.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变化;4.环境保护重要科研成果;5.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年度考核情况;6.环境保护重大事

15、件及违规情况;7.环境保护成效及存在的问题;8.下个报告期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第九章 考 核第三十七条 股份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考核是子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中管理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评价工作在股份公司业绩考核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 股份公司采用分级考核,即公司对直管企业、单位实行考核;对三个事业部的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管理评价考核,管理评价考核程序按照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三个事业部对所管理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安全环保部。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考核采用量化办法,按照考核内容相应设置考核指标,采用扣分制,满分为10

16、0分,企业考核分数=100-被扣分数,具体考核指标计分方法见附件。第四十条 根据业绩考核办法,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按比例折合为子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评价考核对应的分值,纳入各单位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第四十一条 对直管企业、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直管企业、单位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总结,并将自评结果报送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二)股份公司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根据直管企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自评结果等方面,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直管企业、单位进行评价考核,形成评价考核结果。第十章 奖 惩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各单位年度环境保护考核全部分值

17、并通报批评,处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经济罚款;企业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处以二万元至三千元经济处罚,并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五)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六)被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8、通报、处罚, 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第四十三条 股份公司每年度将环境保护管理考核结果90分以上,以及在日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等方面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评选为环境保护管理先进企业并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一章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1.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表- 12 -附件1-1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表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机构建立情况8未根据股份公司相关文件,设立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及岗位,配备管理人员,扣8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1

19、61、未将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纳入企业发展规划,扣4分;2、未建立并执行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扣4分;3、未建立并执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扣4分;3、未建立并执行企业环境保护应急预案,扣4分环境保护目标分解和措施落实情况141、未按年度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到下属单位、项目、车间、作业队、班组等,扣4分;2、未对污染物减排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扣4分; 3、未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专项措施,扣6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18未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扣18分;环境保护技改项目实施情况5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技改计划,扣5分;环境保护宣传培训情况121、未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扣6分;2、未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培训工作,扣6分。环境保护统计监测情况101、未按照规范及标准,开展污染物排放统计监测工作,扣6分;2、未建立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扣4分;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81、未开展年度环境保护资金预算,扣4分;2、年度环境保护资金使用不合理,扣4分;其他环境保护管理工作91、未按要求将项目相关环保申报及批复文件上报备案,扣4分; 2、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报告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扣5分;100注:根据企业产业特点,不涉及评分标准的项目不扣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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