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票据、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内各公司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严格执行财经税务制度,规范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企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内各公司的票据管理工作,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票据管理部门,负责票据使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制度约束、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公司加强票据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基础管理水平。
第二章 票据的定义及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具体包括三部分: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开具或收取的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三)单位自制的收付款凭证。
(四)普通收据
第五条 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开具或索取能证明经济业务事项的票据。
票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票据应真实、完整,必要时还应附有票据记载内容的详细清单。
第三章 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六条 集团内各公司根据需要领购金融单位统一印制的汇票、本票、支票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票据使用人根据需要报送票据管理员使用计划(包括票据类别、数量等),经票据管理员审核后向相关金融机构领购,领购的票据应经票据管理员填制“票据领用登记簿”(格式附后)并经票据使用人清点核实后签字确认。
财务部是领购、使用由金融单位统一印制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唯一部门,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领购或使用。
第七条 票据一经票据使用人(或票据管理员)领用确认后,即由票据领用人负责保全。
第四章 票据的开具与保管
第八条 集团内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经济业务性质向付款方出具相关收据或收款凭证。
第九条 企业出具票据应根据经济业务性质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完整开具,并加盖公司财务印章或收款专用章。
第十条 手工出具票据时字迹必须清晰、工整,数字金额的填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开具的票据应按规定及时入帐,不得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严禁利用票据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和帐外设帐。
第十二条 已经开具的票据发生错误应保存全部联次,并在所有联次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十三条 票据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企业出具或收到的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本票、汇票、支票及其他银行、现金结算票据作为会计凭证附件保存。
第十四条 严禁转借、转让、倒卖、代开票据。
第十五条 严禁虚开或接受虚开票据。
第十六条 严禁出具空白或填列项目不全的票据。
第五章 票据的获取与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在购买或出售商品、接受或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办理银行收付款结算时,应当按银行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关本票、汇票、支票等票据原件或存根。
第十八条 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据。取得收据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作为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有关费用的,应取得相关单位开具的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据。
具体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据,应根据票据开出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判断。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管理的通知》(晋财综[1998]115号)规定:接受捐赠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有关经济业务事项时,应按应税项目规定使用地方税务机关印(监)制的收据:
(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屋维修)、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
(二)代理、旅店、饮食、旅游、仓储、租赁、广告以及其他服务、劳务;
(三)转让无形资产;
(四)销售不动产。
金融、保险、铁路部门使用本行业统一自制收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有关经济业务事项时,应按应税项目规定使用国家税务机关印(监)制的收据:
(一)购置普通货物、商品;
(二)购置烟、酒、化妆品、珠宝首饰、烟花爆竹、油料、汽车轮胎、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面包车);
(三)汽车修理及配件购置;
(四)购置商品并同时接受服务;
(五)除上述应由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印(监)制收据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取得的票据一般应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者公章。
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控机”印制的卷筒式票据可不加盖收款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企业经办人员、财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利、有责任拒绝接受不合法票据。
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取得的、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票据应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保存。
票据需要列示品名较多的,可由票据开出单位另附清单,同时加盖票据开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严禁使用与经济业务事项无关的其他单位开具的票据。
严禁向票据开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已经获取的票据发生遗失、毁损的,应向票据出具单位索取原票据复印件,并由票据开出单位加盖用章、发票专用章或公章,同时由有关责任人写明原因,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可作为原始凭证使用。
已经获取发生遗失、毁损无法向票据出具单位索取票据复印件的,如各类车票、门票等,可由有关责任人写明原因,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证明人签字认可后,作为原始凭证使用。
第六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印章是财务部门用于财务支出和收入证明时的签章。 包括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各类财务印章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专人保管使用,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
第三十条 应严格按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批准程序使用各类印章,不得乱用、错用。
第三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负起监管责任,在监管中应严格审查,注意内容,防止出现漏洞。
第三十二条 各类印章不用时要妥善保管,做到人走章收。
第三十三条 财务专用章和单位负责人名章分别由不同的两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四条 对外出据相关材料须加盖财务印章时,必须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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