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农村商业银行系统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特约商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推动银行卡业务快速发展,培育和拓展特约商户,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省联社《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受理终端、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定义如下: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收单机构:是指为特约商户提供受卡机具、资金结算服务、培训等内容的金融机构或专业化服务公司。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外包服务机构是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根据外包服务协议约定收取外包服务费用和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第二章 特约商户的管理
第四条 商户拓展。拓展商户时要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并遵循“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真实存在、合法经营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合规性是指商户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设立,依法经营,有良好商业信誉,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稳定,能够遵守商户受理协议及有关操作程序,未被银行卡组织列入不良商户名单。对于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安全性是指严禁发展中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效益性是指商户或其所属行业资金流量较大、受理银行卡频率较高,与广大持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或正处于新兴发展期,能促进我行个人金融业务及其他条线业务发展。
第五条 商户初审。对已确立的目标商户,根据商户实际情况填写《x农村商业银行特约商户申请表》(附件2),收单机构对商户的基本状况、资信状况、经营背景、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与审核,判断其是否满足成为特约商户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对于拓展的特约商户或者外包服务机构拓展的商户,要由风险审核人员对目标商户的资质进行审查。收单机构可以采取本地初审与总行终审相结合的审核模式,但不得免除本地审核职责,并且要建立指标来评估初审成效。
(一)对目标实体特约商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商户的实际经营项目是否与营业执照所列的经营范围相符,审查具体经办人员留存记录有商户全貌的图片资料,以证实签约商户的真实性;对网络特约商户,还应确认商户有明确、有效的地址,并审查商户的营业执照、特许商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确保商户身份真实有效。对网络平台类商户, 收单机构还应要求其报备和上送二级商户信息并对二级商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确保商户的经营名称、经营范围、地址,与实际经营名称、经营范围、地址相符合。
(三)对于企业单位和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和资料。
对于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和资料。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核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经营许可证、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和资料。
(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替代材料
1. 营业执照的替代材料
经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未办理营业执照而在专业批发市场内购买或租赁摊位开展经营的商户,需审核以下材料:批发市场管理处的营业执照、商户与管理处之间签订的商户合规使用经营场地及遵守批发市场统一管理的协议。
经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未办理营业执照而在专业批发市场内承租他人摊位开展经营的商户,需审核以下材料:批发市场管理处的营业执照、商户与摊位转租方签订的转租合同、批发市场管理处开具的摊位转租证明、商户最近一个月向批发市场管理处缴纳的水电及管理费用凭证等。
2. 税务登记证的替代材料
对于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和资料。
(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视情况向目标商户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目标商户的开户行等进行资信状况调查。
(六)对目标商户可能带来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认真分析,作为是否拓展其为我行特约商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协议签订。通过商户初审,达成合作意向后,应向商户详细介绍签约须知,确认协议内容,签订《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协议书》(协议模板参照附件3)。
(一) 与客户明确可受理银行卡种类、开通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处理等事项。
(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 留存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规定的相关文件及商户现场影像资料,在商户注册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及初审人员的名章。
第八条 系统录入。备齐协议和相关资料后,送至具有商户系统录入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商户信息录入。商户信息录入前应审核协议和相关资料是否完备,并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对商户资信进行查询。审核通过后,根据协议将商户资料录入POS业务系统。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人员应根据系统商户风险评级和商户实际情况,为商户填写风险等级。
农村商业银行的下属机构应指定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辖区内特约商户的发展、管理和维护工作,防范收单业务风险。
第九条 商户审批。具有审批权限的农村商业银行业务主管和业务人员,应及时在POS业务系统内对已录入商户进行审批。对审批不通过的商户应注明原因。负责银行卡特约商户拓展和商户审核的业务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第十条 商户培训。为银行卡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前,应做好商户培训工作。同时,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后期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原则上至少每半年需培训一次,并保存培训记录。收单机构将特约商户培训外包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要求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每季度移交真实、完整的培训记录。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银行卡受理的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二)交易明细对账数据获取方法、对账要求;
(三)账务处理流程、投诉、差错、争议处理要求;
(四)退货交易操作流程、处理期;
(五)各种交易异常可能的原因、解决办法;
(六)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
(七)服务品质要求。
第十一条 商户回访。应建立特约商户回访检查制度,对新入网商户在入网后的第一个月内开展巡检,并根据商户风险等级,定期或不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回访检查,并对风险商户提高回访频率。
(一) 原则上商户每三个月要进行一次回访;对风险商户每月进行一次回访。
(二)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现场测试终端是否运行正常,并保留打印凭条,检查是否出现移机、拆机、违规安装信息盗录装置、故障或损坏等情况;
2. 终端使用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有侧录设备,是否出现争议交易,单据是否有持卡人签名;
3. 客户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有停业或转让倾向; 受理终端是否被违规移机挪用;
4、商户收银员的受卡操作技能情况;
5、商户交易单据凭证的保管是否合规;
6、商户对投诉、差错、争议处理理解及掌握情况。
(三)根据回访情况,及时登记风险信息,以强化风险控制,提高其受理银行卡的主动性,巩固和强化与商户的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 信息及资料变更。双方任意一方如有对已签定协议涉及内容信息变更的,须按规定签订《x农村商业银行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登记表》(见附件7),在POS业务系统内对商户信息进行修改,并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农村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审批通过后生效。遇到协议主要内容变更的,须按规定流程重新签订协议,并在POS业务系统内对原商户进行撤销后重新注册商户。业务人员需重新确定商户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商户退出。包括主动退出、因违规行为的强制退出和其他原因的退出。商户退出后应及时回收POS终端及商户近两年签购单,填写《x农村商业银行特约商户禁用/撤机申请表》(见附件4),并在POS业务系统进行商户撤销、账务清理等相关处理。主动退出的,应根据受理协议确定的时限和方式向收单行提出,在协议终止前,各方应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协议解除生效后,收单行将取消其特约商户资质。
第十四条 资料管理。各级分支行需指定专人负责协议和相关资料的交接、归档及信息的登记工作。协议和相关资料应保存备查。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三章 业务和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在发展特约商户时收单行应严把准入关,特别要关注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户的审查。应根据特约商户受理的真实场景、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实际交易行为正确选用交易类型,不得仿冒、变造或伪造交易信息。
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应由农村商业银行与特约商户总部签订受理协议。特约商户分支机构的服务和管理责任由其所在地相关支行承担。
第十七条 银行卡收单风险管理应贯穿于商户发展、商户受理、日常管理整个业务发展过程。收单行必须对商户的潜在信用和欺诈风险进行充分预测和评估,严格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中的财务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十八条 加强特约商户信用卡受理功能管理。对于从事资金借贷、理财服务等投融资经营活动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不得为其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对于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应当审慎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加强交易检查、增加现场检查频率等措施强化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预授权、分期消费、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应通过商户培训、商户回访检查、风险监控等措施,加强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 在特约商户日常管理和交易监控中,要做好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对高风险商户,应当对其开通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措施。收单行在发现有关商户涉嫌违规受理行为时,要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纠正,同时提高商户的风险等级。
第二十一条 对有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洗钱、欺诈等违法行为的特约商户及POS业务系统内预警商户,可在POS业务系统通过暂停受理交易服务和暂缓资金结算等方式进行风险防范,并通过调单和现场调查确认商户交易行为。对确有违法行为的商户,收单行应立即终止其受理服务,将其列入不良商户,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二条 收单行要关注特约商户被调单、退单比率,对超标商户要进行调查,并分析原因,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对于因被动欺诈而导致被调单、退单超标的商户,应加强风险防范培训,提高其防范技巧和技能;对于有主动欺诈嫌疑的商户,要进行实地调查和预警通知,要求商户重视风险问题,并明确商户欺诈责任,必要时进行交易终止,并暂扣商户清算款。
第二十三条 特约商户有以下欺诈行为的:虚假申请、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收单行应与其解除协议并做撤机、清退处理,并保留对风险损失的追索权利。
第二十四条 收单行应通过商户培训、商户回访检查、风险监控、签署协议等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银行卡敏感信息。因特殊业务需要,确需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的,应当经持卡人本人同意、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总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特约商户发展过程中,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参照《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违》给予处理。
第四章 终端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我行应对终端进行集中管理,建立出入库登记簿,详细登记机具类型、数量、型号、机具生产厂商、领入日期、发出日期、领用人。特约商户需要新装或更换终端时,收单行应向农商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端设备安装、测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终端密钥管理应遵循一机一密,指定专人负责POS密钥和版本信息的保管、下载和参数设置等工作,并及时登记。农村商业银行要建立相应的终端设备技术支持和维护体系,与终端供货厂商协调做好设备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保证终端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收单行应采用收取押金、定期回访等措施保证终端的安全,防止终端被安装信息盗录等装置,并做好相关耗材、终端保养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特约商户能够正常受理银行卡交易。商户退出的要及时收回终端。
第三十一条 移动终端原则上只能布放在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移动终端需求的行业商户。收单机构布放移动终端必须要落实审批流程,并且屏蔽移动终端商户SIM卡的漫游功能。对于确有移动POS终端布放需求的其他行业商户,或需要开通SIM卡跨地区漫游功能的,要对其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并经农村商业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予以开通。收单行要加强移动POS终端安装商户的回访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因损坏等原因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及时收回上交业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或销毁。
委托外包服务机构布设受理终端的,收单机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要求外包服务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做好受理终端的收回、保管或销毁工作。
第三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进行唯一性编码,设定的商户类别代码应当与商户主营业务相符,禁止套用、变造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类别代码,禁止多家特约商户共用一个商户代码或多个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共用一个终端(接口)代码。
第五章 外包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作为特约商户收单主体开展收单工作。商户资源挖掘、商户培训、商户日常维护、终端布放、终端维修等非核心服务可以委托外包服务机构。委托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外包服务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第三十五条 外包服务机构不得将收单机构委托的相关业务再次转包或分包。
第三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自主完成收单业务,以下项目不得委托外包服务机构负责:
(一)特约商户资质审核;
(二)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三)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
(四)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
(五)差错和争议处理;
收单机构同时提供收单外包服务的,应当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制定收单业务外包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外包的业务范围、外包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外包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外包服务机构进行委托合作: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营业证照。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地必须与营业证照一致,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收单外包服务的相关内容;
(二)申请机构的外包业务为机构的主营业务;
(三)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卡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章程,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业务管理、风险控制体系,业务运行应急方案、业务持续计划等制度措施健全;
(四)有熟悉银行卡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申请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公司合规、业务、技术、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与前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地、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服务支持能力;
1.提供商户拓展与培训服务的机构具备商户回访、商户培训、商户问题24 小时内响应的服务能力;
2.提供终端布放与维护服务的机构具备监管机构要求的回访能力、机具问题24 小时内响应的服务能力;
3.开展跨省市经营或者跨地市经营的,其分支机构(办事处)应具备满足开展该地业务经营的经营场地、组织架构、人员规模、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服务支持能力,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申请机构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
(七)相关监管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在开展外包服务前,应当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合作的业务范围、地域、双方权利与义务等。
外包服务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保密、交易凭证管理、机具使用要求、各类风险损失情况下的经济责任承担、欺诈和套现风险防范、收单外包服务终止条件、收单机构承担对商户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等。
第四十条 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不得通过设置兜底条款,将收单业务风险责任全部转移给外包服务机构。由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过失,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应由收单机构先行赔付,再根据外包服务协议进行追偿。
第四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加强对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至少每季度对外包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发现外包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终止与外包服务机构的合作。
(一)以商户名义入网;
(二)以大商户名义接入收单机构并下挂多个二级商户;
(二)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及其管理;
(三)自主设置交易路由或加载未经收单机构同意的程序;
(四)以套用、变造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符商户编码等各类手段变相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率,恶意争抢客户;
(五)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
(六)泄漏持卡人交易账号及交易信息;
(七)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等敏感信息;
(八)与不良商户勾结进行如虚假伪冒申请、套现、洗单、分单、虚假交易、违规移机等欺诈活动;
(九)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捏造、散步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十)其他违反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六章 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第四十二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资金结算,包括行内资金结算、与银行卡组织之间的资金结算,以及与特约商户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四十三条 特约商户结算款项应按协议约定划转至指定银行账户,结算资金到账时间为T+1,节假日顺延。
第四十四条 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受理信用卡及开通联机退货等高风险类型交易的商户,可执行延迟结算,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支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要延迟结算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应严格进行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查,确保交易资金结算至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避免结算风险。
第四十六条 特约商户结算款项的差错应由收单机构和商户确认后,及时提交给差错处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1.x农村商业银行商户信息调查表
2.x农村商业银行特约商户入网申请登记表
3.x农村商业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
4.x农村商业银行特约商户禁用/撤机申请表
5.x农村商业银行商户日常检查表
6.x农村商业银行商户信息管理登记表
7.x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资料变更登记表
附件1:
x农村商业银行
商户信息调查表
1.商户基本信息
商户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名):
注册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注册资本:
开业时间:
商户服务类别码(MCC):
商户知名度:
商户交易类型:□ 实地交易 □ 网上交易 □ 电购 □ 邮购 □ 其他
商户付款方式:□ 预付款 □ 钱货两清 □ 分期付款 □ 赊购
商户性质:□ 国营 □ 集体 □ 私营 □ 合资 □ 股份制 □ 其他
2.商户经营信息
营业用地性质:□ 自有 □ 租用
营业用地面积:
经营地段: □商业区 □ 工业区 □ 住宅区
经营区域: □城区 □ 郊区 □ 边远地区
营业时间:
员工人数:
经营范围:主业:
副业:
分支机构:范围:
数量:
前一年营业额:
前一年利润:
预计月平均银行卡营业额(人民币):
预计每张签购单平均交易额(人民币):
3.商户收单经验信息
是否有内卡收单经验:□ 有 □ 无
开始收单日期:
收单银行:
是否有外卡收单经验:□ 有 □ 无
开始收单日期:
收单银行:
受理卡种:
收银员卡片受理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 经验丰富,受卡设备操作熟练
□ 有一定受理经验,能完成基本操作
□ 无任何受理经验,不会使用受卡设备
4.商户道德信用
商户是否被列入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的可疑商户名单:□ 是 □ 否
商户以前是否被收单银行或其他收单机构拒绝:□ 是 □ 否
商户是否有卷入法律诉讼:□ 是 □ 否
商户负责人(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者)是否有卷入法律诉讼:□ 是 □ 否
商户被执法部门的处罚记录(如工商、税务、环保等):
商户与银行往来记录:
负债额: 信用额: 信用期:
是否有债务逾期:□ 是 □ 否
商户负责人(法人代表)信用状况:
是否被列入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的不良持卡人名单:□ 是 □ 否
是否有债务逾期:□ 是 □ 否
5、考察情况及意见:
商户考察情况及意见:
1.是否检查验证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是,符合规定。
□ 否,原因:
2.是否对收银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资格审核
□ 是。
□ 否,原因:
3.是否向商户所在地工商部门、联合征信机构进行企业信用状况查询
□ 是,查询结果:
□ 否。
4.是否对商户进行实地考察
□ 是,在商户营业时间进行实地考察。
□ 否,原因:
5.商户营业范围与营业执照登记是否相符
□ 是,营业范围与营业执照登记相符
□ 不符,原因:
6.是否有足够的存货来支持销售?
□ 是。
□ 否,存货数量不够或存货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类型不匹配。
7.商户经营状况
□ 商户经营总体良好。
□ 商户经营状况一般。
□ 商户经营状况较差,但会有改善。
□ 商户经营状况差,风险很高。
8.是否向商户索取财务报表
□ 是,前 年的财务报表。
□ 否。
9.商户考察意见:
□ 优质商户。
□ 一般商户,风险较低。
□ 一般商户,有一定风险,需要对其业务有所监控。
□ 高风险等级商户,暂不考虑发展
经办人姓名:
填写日期:
签章
经办人电话:
经办人签署:
附件2:
x农村商业银行特约商户入网申请登记表
商户代码
商户类型(MCC)
终端号
联系电话
商户名称
联 系 人
营业名称
电子邮件
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邮件投递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分店地址[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分店地址[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分店地址[Ⅲ]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执 照 号
执照法人
执照到期日
经营项目
签约日期
申请POS台数
台
企业代码
营业时间
至
收银台通讯条件
直线□分机□
营业面积
其他申请
外币卡 □ 移动POS □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结算银行行号
同城交换行号
终端拨入号码
商户扣率
%
发展人
按笔手续费
元/笔
扣率封顶金额
元/笔
固定费用或服务费
元/月
POS设备编号
[总店]
[Ⅰ]
[Ⅱ]
[Ⅲ]
管 理 人
开通功能
预授权 □ 小费 □ 退货 □ 离线交易 □
收单机构客户经理意见
年 月 日
收单机构市场部门审批
年 月 日
收单机构授权负责人审批
年 月 日
审核员意见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年 月 日
录入员意见
年 月 日
复核员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
x农村商业银行
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
协议书
商户名称
办公地址
所在城市
县区
注册地址
所在城市
县区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期限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证件类型
法人代表证件号码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 22 -
x农村商业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
甲方(收单机构):
乙方(银联卡特约商户):
甲方作为金农卡及其他银联卡收单机构,乙方作为银联卡特约商户,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使用POS机具受理人民币银联卡(印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责任
第1条 负责为乙方安放银联卡受理POS机具(含打印机、电源、主机、密码键盘等) 套,用于受理已加入银联网络的各发卡银行所发行的各类银行卡。
第2条 该机具所有权为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经营状况和业务需要对POS机具数量和型号进行调整。
第3条 负责对乙方受理银联卡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安放机具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对乙方在使用机具或受理银联卡过程中发生的机具故障和账务问题,按甲方对外服务承诺及时解决或解答、处理。
第4条 负责提供《特约商户银联卡受理指南》、交易单据、宣传标贴等业务用品。
第5条 负责将POS消费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后,结算至乙方指定结算账户。
乙方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第6条 若乙方需变更结算账户,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正式通知甲方,甲方将按乙方提出的变更时间和新结算账户更改系统注册,并从约定的时间起按新结算账户结算乙方资金。
第7条 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账务调整。
第8条 在出现交易纠纷时,甲方有权查验客户原始交易签购单,其交易签购单上任何数据资料(如交易金额、卡号、交易日期等)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交易签购单,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原始单据而造成的发卡银行退单,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POS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或提出追索。
第9条 甲方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或乙方串通参与欺诈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工作人员负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0条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全部的业务单据和业务资料,甲方确认收回机具后应退还乙方所缴纳的机具押金。
二、 乙方责任
第11条 认真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银行卡管理的规定和各发卡银行银行卡业务章程,向甲方提供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配合甲方认真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并承诺在《商户信息调查表》中给出的信息为真实、合法、有效。
第12条 乙方同意在受理银联卡业务时向甲方支付手续费,其中:境外卡为交易金额的 %;借记卡为交易金额的 %,封顶金额 元;贷记卡为交易金额的 %,上不封顶,由甲方在乙方交易金额中扣收。并应甲方要求在安装POS机具时,向甲方缴纳POS机具押金人民币 元(大写),同时向甲方索取相应的押金收据。
第13条 乙方对所有银联卡必须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或拒绝任何一种银联卡的合法交易。
第14条 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得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得将POS消费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第15条 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POS设备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并应在显要位置张贴或布放银联标识牌,表明乙方可受理银联卡。
第16条 乙方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POS机具用于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第17条 当乙方发生业务承包或转让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受理银联卡业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18条 甲方只接受乙方自身发生的银联卡交易签单,乙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参与结算。
第19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甲方发现乙方有以上行为或嫌疑,有权取消乙方受理资格并追索由此给甲方产生的损失或风险。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20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以下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只用于辅助完成银联卡交易,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以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 不得存储磁条信息、卡片验证码及个人密码;
(3)乙方须将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领域,并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触;
(4)业务处理程序必须确保安全,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5)《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列明的其他规定。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和破坏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21条 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和空白业务凭证,并保证该设备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对该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换、移动或加装设备;如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和其他不良后果,乙方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22条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提供的《特约商户银联卡受理指南》受理银联卡,乙方收银人员应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的签字是否一致(银联卡POS交易签购单均需持卡人签名)。信用卡上没有签名、签名无法辨认、签名被涂改或者明显不一致的应拒绝交易。若因交易签购单上无持卡人签名或签名与卡片预留的签名明显不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23条 乙方收银员每天需作结账交易,以便核对POS终端每日银联卡交易。对隔日退货交易,应凭退货单及原始交易签购单向甲方提出调账(退货)申请。
第24条 乙方应将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两年,以备查对。如因乙方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对出现的各类交易差错,有义务协助甲方予以查实;对甲方提出的调单请求,乙方应在接到调单请求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交易签购单原件。
第25条 乙方有关事项发生变更须及时向甲方申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变更;
(2)乙方所有权结构变更;
(3)乙方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变动,特别是开展邮购、电话订购、网上订购、批发等业务时。
由于乙方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26条 乙方工作人员参与银行卡欺诈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工作人员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7条 乙方出现下列任一种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收回全部机具设备,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商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侧录:乙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联卡持卡人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4)套现:乙方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乙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乙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上刷卡,假冒本店交易与甲方结算;
(6)恶意倒闭:乙方接受信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乙方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9)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0)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
(11)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2)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
(13)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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