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分支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及个人资金、证券的操作流程,完善相关的文件报备工作,防范法律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有权机关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和个人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单位名称及职权见附件《执法机关权限一览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我公司的经办人员配合有权机关依法对相关客户在本公司托管的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或客户指定第三方商业银行存管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行为。
协助查询包括对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币种、证券明细、证券数量以及其他资产信息进行查询,并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协助冻结是指按照有权机关的要求禁止账户所有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账户中的部分或所有资产进行提取、交易、抵押、处置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按照有权机关的要求将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划拨到指定账户的行为。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所附《执法机关权限一览表》的规定核查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对于超越其执法权限的协助内容应当不予受理,并及时报告合规部。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申报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业务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因协助执行的证券品种较多致使在当日收市前不能完成的,应告知有权机关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可以受理有权机关对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冻结,不得受理有权机关对客户证券账户的冻结;有权机关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冻结的,经办人应告知其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请求协助。
第七条 有权机关请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应当派遣执法人员亲自到分支机构办理;公司各分支机构不受理有权机关函寄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八条 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资金和证券再行冻结的,分支机构应不予办理;符合条件时,有权机关可对已被冻结的资金和证券实施轮候冻结。
第九条 经办人员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和个人账户资产的过程中,必须采取一人操作、一人现场复核的双人负责制。复核人员对业务的复核情况要进行书面确认处理。
第十条 有权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应当由两名(含)以上的执法人员送达。执法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应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在办理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业务之前,需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 执法机关的介绍信(可与查询、冻结或扣划通知书合并);
(二) 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三) 协助查询、冻结或扣划通知书;法院冻结或扣划的应附相关裁判文书;
律师在申请查询时应提供法院专门签发的调查令和律师证。分支机构经办人员须将相关材料须报送合规部审核。
第十一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协助冻结、扣划资产业务时,需审查以下内容:
(一) “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是否有有权机关盖章;
(二) “协助冻结、扣划资产通知书”是否列明被冻结、扣划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及帐号、冻结扣划资产数量及大小写金额。有权机关不能提供账户号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确认该客户账户的资料;
(三) “协助冻结、扣划资产通知书”中的义务人和所附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人是否相同;
(四) “协助冻结、扣划资产通知书”中的冻结、扣划数额是否确定。冻结、扣划的内容及数量是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一致。如“协助冻结、扣划资产通知书”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存在内容不符的情况,经办人员应当退回“协助冻结、扣划资产通知书”及法律文书,并向有权机关说明情况;
(五) “协助冻结通知书”是否对冻结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范围、附属权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业务时,应当填写《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业务登记表》,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在冻结期内,只有当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冻通知书的情况下,经办人才能够对已冻结账户进行解冻。被冻结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如对冻结措施提出异议,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分支机构经办人员不得随意自行办理解冻手续。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要求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时,经办人员应当依照时间优先原则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两个及以上有权机关对冻结或扣划事项存在争议的,经办人员应请其自行协商解决,同时应当按照争议机关所送达法律文书载明的最大标的范围对争议标的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经办人员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的同时,应当对以下材料进行留痕备案:
(一) 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二) 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复印件;
(三) 冻结资产的清单及相关的客户资料;
(四)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
(五) 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资产决定书,有关资产扣划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六) 公司合规部同意办理的答复。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查询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保密的,分支机构应当保守秘密;分支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或扣划手续后,可以通知被冻结或扣划客户。
第二章 资金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受理执法机关协助办理资金冻结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核查相应资金是否已经被冻结或进行买入委托,对未被冻结且未买入成交的相应资金应当于最近的交易时刻前立即进行资金冻结,即锁定相应资金以限制提款或进行买进委托。
第十八条 对于锁定时已作买入委托但未成交的买入委托,应当由有权机关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撤销该笔委托,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撤销该笔委托。
冻结后,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用于交收的应付证券和应付资金可以进行正常交收。在交收程序完成后,对于剩余部分可以扣划。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成交结果计算出同等数额的应收资金或者应收证券交由执法机关冻结或者扣划。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在要求冻结的金额范围内进行锁定,对于超出冻结范围的资金数额不予锁定,超出冻结范围的买入委托不予撤销。
第二十条 冻结交易结算资金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冻结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员在协助扣划资金时,应当将扣划款项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经办人员应不予协助。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在协助扣划资金时,除报公司合规部批准外,还应经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审查,由经纪业务事业部向分支机构授予相关权限。
第三章 证券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机关工作人员到分支机构查询非我司客户证券账户开立情况的,分支机构经办人应立即报告合规部。合规部认可查询文书有效性且分支机构负责人同意提供协助后,经办人应以口头方式告知查询结果,不得出具书面文件。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申报序号按照公司清算部制定的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上海流通证券的协助查询和冻结由分支机构经办人员直接通过分支机构PROP端办理。
第二十六条 深圳流通证券的协助查询和冻结由分支机构经办人员直接通过分支机构柜台系统办理。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受理协助冻结客户证券后,应在T+1日登记公司返回处理结果后再给有权机关签收送达回执,并注明处理结果;有权机关坚持要求受理当日签收送达回执的,分支机构应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冻结结果以T+1日登记公司的处理结果为准。
第四章 报告流程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办理协助冻结扣划业务前必须向公司合规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在资金证券冻结及扣划结果返回后,应将以下材料报送公司合规部:
1、客户开户基本资料;
2、客户资金余额及账户证券余额;
3、民事裁定书(法院)及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通知书;
4、《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业务登记表》。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协助扣划资金及证券后的相关材料由经纪业务事业部在批准操作该项业务当日向合规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合规部有权要求分支机构就该协助事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进一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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