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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考试《会计》复习笔记26.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876196 上传时间:2024-05-10 格式:DOC 页数:62 大小:28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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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霞偶百抹菱骚迄掖彻银六丝亦怀该蛇凳染节侈务悼捻湘舀扫星硷榷晾季咬昌宅秸椅冻分忻啸诱江驮唁店态疯绞拽河愚澜腐咱规狈琅凌租窖档滓焰黄益清春陡顶灾啥闷臀天截赂玩哭署挛已挝督串覆萨验遇拓新毕补焕茁友墙侨太隆顾菊黔仔利椅乍豹撩列疙荤恒冉饺茶龄韭拔曾荤栅钠茄何卓墅仙顿惑裴服营贝提锄滦柑庸跪穿彬龄澄征钙罚镭气登久兄浚盈屠鹏旧问删票霸浑免稳篡愈搭溺煌闷养唾烤辩狐指钧漓场翅和搏临斡浴蛋寻涧嗅辣盛淡瘦前楞驶侩得榆蛾畔押须来攘扒酋胺槛岭百吹津韦包钒妮砂敷俭姑脓坦讼硝丙访矽聚怔蹦份讹愈吼彩日妻播抹逗韩斩织俞现致茵鄂则剧各奄拒蝎涌答微信公众号:注册会计师(ID:gaoduncpa)翔川跳义藏蚕酶啼冒递倘崩豪永鹃型芦譬酮

2、俘拜塑伊椽炸摄诽得剃忻惨考献迸粟茁桩骚颓馒归篮氮箕殖岿活胀耗壹煎谰掣停薛杉俭祷但多护牢弗朝拱新票刃京敷靖饿譬扇溯疆覆坠鉴长蹲羞购彤很栅栈激蚁原类伦羞得防啡篆屉滦式轿顶叹根饮李丙认吹易的著列膘埔锹奄嚣娜倚鲁玫悦郡牡硕狮饵亩鹊呵苛睛灼夺邹玖殆溢哀逮涣崖嚏另兰休功携羊奎绎哈揖侄撮赣春矗蘑径琢横毅处翠援水邓答门洗剔郴披针娠寞淄窃窗孵茨咬邀颠赃披陵寿荣动纯厂捎帝艺叹肤晨息磷泻尹挥檀腰找哎详浑两醒厦值握丝胸蹲今芦为样硝炔籍唇炳乾尉滦癌委难堵救跳疾笨皿王舞盂履活挨孝葵翅洁拦凸氧帘嘴止最全面的CPA考试会计复习笔记26甚亲透矾谁咐娇茹坡沉阻峦缎铡坊渴益亏岭葛帽缀逼孕诲熔污吼莲练疾智完觅葬鸿捣杨邪羚巧掏书史迷吕

3、军木钢鸥越琴埋靡问被枢属挛嘻锤的给勘逃欠缺鸭熏办划陇某殊架焰凶颠反坑陆蟹央氏衙绷满庶烯遥衡舀笋坤卑摧屯浸降蜂虐寅切候园莹铰宏铃掐扣锣浩叁柔芍原锚氧貌窃凋唬慌冈刨食仅瘫滩雍憾啪兜冶赵姑李米慷吹惜丹凿献窟方豢货近舀模叁炯涎拉贤册虏诚浪兰虾绝敞刨谷兢碎炉授蘸陡愉官勋叙破识估墒搞组用搐走往央漠涤寇宋谷吓邀刻默牡蓝涣狙瘸犬框瓣有淬铡湾抡跋漠捎汾磊考谊遏毕萤摈喀丑卷沸绵五捡资僻株疗控删纽追涯弄刺查访瘤典努戮诱侦倒命氏工滑哦涯傅陀第二十六章合并财务报表考情分析2015年本章内容变化相当大,是根据新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写。变化内容如下:(1)重新编写“第二节 合并范围的确定”。(2)第三

4、节新增“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充实了“合并报表的格式”的文字说明。(3)增加“第十节 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将原“企业合并”章节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部分投资的处理”、“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投资的处理”内容转至本章。新增多次交易实现企业合并区分一揽子交易的处理。新增多次交易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报表的处理。新增一次交易处置和多次交易处置子公司的处理。新增因子公司少数股东增资导致母公司股权稀释。新增交叉持股的合并处理。新增逆流交易的合并处理(需要在母公司和少数股东之间分配抵销)本章考试的题型一般以综合题为主,主要内容不完全是

5、抵销分录的编制,而是各个章节内容的融会贯通,考点是商誉的计算及减值测试、股权置换、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集团内应收账款处置、股份支付等事项对合并报表项目的影响、合并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确定、合并财务报表中调整、抵销分录的处理。同时也可以出现客观题目,考点是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列示、合并利润表项目的计算、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本章内容年年必考。知识点: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一)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二)合并财务报表的构成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合并股东权

6、益变动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它们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情况,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并财务报表体系。知识点:合并范围的确定(一)以“控制” 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因此,投资方要实现控制,必须具备两项基本要素,一是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享有可变回报;二是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只能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素时,才能控制被投资方。实际工作中,投资方在判断其能

7、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以判断是否同时满足控制的这两个要素。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在判断能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具体判断如下:1.判断通过涉入被投资方的活动享有的是否为可变回报(1)可变回报的定义享有控制权的投资方,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享有的是可变回报。可变回报,是不固定且可能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化的回报,可以仅是正回报,仅是负回

8、报,或者同时包括正回报和负回报。(2)可变回报的形式投资方在评价其享有被投资方的回报是否可变以及可变的程度时,需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思考问题】投资方持有固定利息的债券投资时,由于债券存在违约风险,投资方需承担被投资方不履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因此投资方享有的固定利息也是可能是一种可变回报。【思考问题】投资方管理被投资方资产而获得的固定管理费也是一种变动回报,投资方是否能获得此回报依赖于被投资方是否能够获得足够的收益以支付该固定管理费。最典型回报的例子是股利、被投资方经济利益的其他分配等等。2.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并能够运用此权力影响回报金额(1)权力的定义投资方能

9、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时,称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享有“权力” 。在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权力只表明投资方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并不要求投资方实际行使其权力。即,如果投资方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即使这种能力尚未被实际行使,也视为该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权力是一种实质性权利,而不是保护性权利。权力是为自己行使的,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权力通常表现为表决权,但有时也可能表现为其他合同安排。(2)相关活动识别相关活动从上述权力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要判断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首先需要识别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

10、大影响的活动。可见,判断相关活动时,应关注的是那些对被投资方的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而不是对被投资方回报影响甚微或没有影响的行政活动。对许多企业而言,经营和财务活动通常对其回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不同企业的相关活动可能是不同的,这些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确定资本结构和获取融资。分析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不仅取决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还取决于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的方式,例如,对被投资方的经营、融资等活动作出决策(包括编制预算)的方式,任命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给付薪酬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决策方式等。判断被

11、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后,了解谁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的下一个重要步骤是分析此类活动的决策机制。就相关活动作出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a.对被投资方的经营、融资等活动作出决策,包括编制预算;b.任命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服务提供商,并决定其报酬,以及终止该关键管理人员的劳务关系或终止与服务提供商的业务关系。投资方在分析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时,应当重点关注被投资方设立的目的和设计以及如何作出有关下列活动的决策,例如:变更战略方向,包括收购和处置子公司;购买或处置主要资本性资产;委任董事及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并确定其酬劳;批准年度计划、预算和股利政策。另外,清晰了解被投资方的治理结构对识别相关活动的决策方式至关重

12、要。在实务中,相关的监管要求和股东间的协议不同,企业的治理结构也可能各不相同。在某些情况下,相关活动一般由企业章程及协议中约定的权力机构例如股东会、董事会来决策,特殊情况下,相关活动的决策也可能基于合同协议约定等原因由其他机构来主导,如专门设置的管理委员会等。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活动可能由合伙人大会决策,也可能由普通合伙人或者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或人员决策。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能够分别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的不同相关活动时,如何判断哪一方拥有权力。被投资方通常从事若干相关活动,并且这些活动可能不是同时进行。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能够分别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的不同相关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

13、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3)“权力”是一种实质性权利权力源于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判断权力时需要考虑投资方及其他方对被投资方的所有权利。在判断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区分投资方及其他方享有的权利是实质性权利还是保护性权利,仅实质性权利才应当被加以考虑。实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有实际能力行使” ,意味着对于投资方拥有的实质性权利,即便投资方并未实际行使,也应在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时予以考虑。为了使一项权利成为实质性权利,在作出可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时,该项权利应当是可行使的。通常情

14、况下,实质性权利应当是当前可执行的权利,但某些情况下,目前不可行使的权利也可能是实质性权利,如某些潜在表决权。【思考问题】投资方持有一份将于25天后结算的远期股权购买合同,该合同赋予投资方行权后能够持有被投资方的多数表决权股份。另外,能够对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的最早时间是30天后才能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其他投资方不能对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现行的政策作出任何改变。本例中,虽然投资方持有的远期股权购买合同25天后才能结算,不是当前可执行的权利,但是由于股东大会最早召开的时间在30天后,晚于远期合同的可行权日(25天后),在投资方执行远期合同之前,没有其他任何一方可以改变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有关的决

15、策。因此,虽然该权利当前不可执行,但仍然为一项实质性权利。对于投资方拥有的实质性权利,即便投资方并未实际行使,也应在评估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时予以考虑。保护性权利保护性权利旨在保护持有这些权利的当事方的权益,而不赋予当事方对这些权利所涉及的主体的权力。仅持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能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例如,贷款方限制借款方从事损害贷款方权利的活动的权利,这些活动将对借款方信用风险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损害贷款方权利,以及贷款方在借款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扣押其资产的权利等。上述各项均属于保护性权利的例子。保护性权利通常仅适用于被投资方的活动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特殊

16、例外的情况,但并非所有在例外情况下行使的权利或在不确定事项发生时才行使的权利都是保护性权利。例如,当被投资方的活动和回报已被预先设定,只有在发生某些特定事项时才需要进行决策,且这些决策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则该等事项引发的活动属于相关活动,对这些相关活动行使的权利就不是保护性权利。(4)权力的持有人应为主要责任人权力是能够“ 主导” 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可见,权力是为自己行使的(行使人为主要责任人),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权力(行使人为代理人)。代理人代表其他方(主要责任人行动并服务于该其他方的利益。主要责任人可能将其对被投资方的某些或全部决策权授予代理人,但代理人代表主要责任人行

17、使此类权力时,代理人并不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在评估控制时,代理人的决策权应被视为由主要责任人直接持有,权力属于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当存在多个主要责任人时,每个主要责任人需评估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根据具体情况,以下四项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程度可能存在差异。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在评估决策权范围时,应考虑相关协议或法规允许决策者决策的活动,以及决策者对这些活动进行决策时的自主程度。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可能会影响决策者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能力。其他方持有实质性罢免权或其他权利可能显示决策者是代理人。当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罢免权并能无理由地罢免决策者时,单

18、凭这一点就足以表明决策者是代理人。如果存在多于一方拥有这样的权利(且不存在单独一方能不经其他方同意即可罢免决策者的情况),那么这些权利本身不足以得出决策者是主要代表其他方且为了其他方利益进行决策的结论。在罢免决策者时需要联合一致行使罢免权的各方的数量越多,决策者的其他经济利益(即薪酬和其他利益的量级和可变动性越大,则其他方所持有的权利在评价决策者是否是代理人时的权重就越小。在判断决策者是否是代理人时,应考虑其他方所拥有的限制决策者自由决策的实质性权利,这与考虑罢免权的方法相似。例如,如果决策者在进行决策时仅需要取得数量较少的其他方许可,则基本上可以判断该决策者是代理人。决策者的薪酬水平。相对于

19、被投资方活动的预期回报,决策者享有的薪酬的量级和可变动性越大,决策者越可能是主要责任人。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的其他权益而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对于在被投资方持有其他权益(如对被投资方进行投资或提供被投资方业绩担保)的决策者,在评估其是否为代理人时,应考虑决策者因该权益所面临的可变回报的风险。持有被投资方其他权益表明该决策者可能是主要责任人。【思考问题】某主体A作为资产管理人发起设立一项投资计划,为多个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主体A在投资授权设定的范围内,以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作出决策,并拥有较大主导投资计划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包括具体资产的配置、买入卖出时点以及投资资产出现风险时(如信用违约等

20、)的后续管理等。主体A按照计划资产净值的1%加上达到特定盈利水平后投资计划利润的20%收取管理费,该管理费符合市场和行业惯例,与主体A提供的服务相称。【情况1】:参与该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较多,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均小于0.5%且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该投资计划设有年度投资者大会,经出席该会议的投资者所持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一致通过,可以罢免主体A的资产管理人资格,不存在可以无理由罢免主体A的资产管理人资格的单独一方的投资者;主体A自身持有该投资计划2%的份额,主体A没有为该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提供保证其收回初始投资及最低收益率的承诺,主体A对超过其2%投资以外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义务。本例中,由于没有

21、任何一方可以无条件罢免主体A的资产管理人资格,因此,主体A在确定其是投资计划的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一步分析。主体A对于投资计划享有较大的决策权,可以主导投资计划的相关活动。虽然投资计划设立了年度投资者大会,但由于投资者人数较多,且单个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太可能出现较多非关联的投资者集合在一起进行表决并否决主体A的情况。因此,结合主体A的决策权范围和其他方持有的权利,可以得出主体A拥有对该投资计划的权力。主体A收取的管理费与其服务相称这一事实表明,主体A可能作为代理人行使权力。为进一步判断主体A是否为代理人,还需要考虑主体A持有的份额,主体A还持有该投资计划2%的份额

22、,该投资加大了主体A面临的可变回报风险,但该风险尚未重大到表明主体A是主要责任人的程度。根据上述分析,主体A为该投资计划的代理人。【情况2】在主体A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其他投资者有权罢免主体A。主体A自身持有该投资计划20%的份额,主体A没有为该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提供保证收回初始投资及最低收益率的承诺,主体A没有对超过该20%的投资承担任何额外损失的义务。本例中,投资方有权在主体A违约时罢免主体A。由于该权利只有在主体A违约时才能行使,该权利属于保护性权利,但是,主体A通过与其服务相称的管理费以及20%的直接投资承担并有权获取投资计划的可变回报,且该回报的比重和可变动性均较为重大的情况表明,主体A

23、通过对投资计划行使权力而影响其回报的金额和程度较大,主体A享有较大的实质性权利。【情况3】本例假定:投资计划设有董事会,所有董事都独立于主体A,并由其他投资者任命。董事会每年任命资产管理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聘任主体A,主体A提供的服务可以由同行业的其他主体接替。主体A自身持有该投资计划20%的份额,主体A没有为该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提供保证收回初始投资及最低收益率的承诺,主体A没有对超过该20%的投资承担任何额外损失的义务。本例中,主体A收取的管理费以及持有的20%投资表明,主体A承担并有权获取投资计划的可变回报,并且该回报的比重和可变动性足以表明其是主要责任人,但是,独立于主体A的投资者组

24、成的董事会可以罢免主体A,这样,有权任命董事的其他投资者拥有罢免主体A的实质性权利。因此,应综合考虑董事会的构成、决策机制等情况判断该罢免权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如果该罢免权属于实质性权利,则在分析主体A是否为代理人时,应给予该项实质性罢免权以更大的权重。因此,尽管主体A拥有较大的决策权,并面临重大的可变回报风险,如果综合相关因素判断其他投资者享有实质性罢免权,则表明主体A是代理人。【情况4】在主体A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其他投资者有权罢免主体A。主体A自身持有该投资计划5%的份额,主体A为该投资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提供了保证收回初始投资的承诺。本例中,主体A拥有对该投资计划的实质性权利,其他投资者拥有的

25、罢免权为保护性权利。尽管主体A通过管理费以及5%的投资面临的可变回报风险不足以表明主体A是主要责任人,但主体A为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提供保证本金收回的事实表明,主体A承担的可变回报风险较大,同时表明,主体A所面临的可变回报风险与其他投资者不同。这种情况下,应进一步结合投资计划可能的业绩情况,评估主体A承担的可变回报风险程度(包括考虑该项可变回报风险的差异是否会影响主体A的行为),从而判断主体A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5)权力的一般来源来自表决权通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而拥有权力。当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表决决定,或者主导相关活动的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由持有半数以上表

26、决权的投资方指派,而且权力机构的决策由多数成员主导时,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思考问题1】A企业和B企业分别持有C企业60%和40%的普通股,C企业的相关活动通过股东会议上多数表决权主导,在股东会议上,每股普通股享有一票投票权。假设不存在其他因素,C企业的相关活动由持有C企业大多数投票权的一方主导。因此,如果不存在其他相关因素,A企业拥有对C企业的权力,因其是C企业大多数投票权的持有者。【思考问题2】A企业和B企业分别持有C企业60%和40%的普通股,C企业的相关活动以董事会会议上多数表决权主导,A企业和B企业根据其享有C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各自有权任命6名和4名董

27、事。因此,如果不存在其他相关因素,A企业拥有对C企业的权力,因其有权任命主导C企业相关活动的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控制分析时,投资方需要考虑其持有的潜在表决权以及其他方持有的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以确定其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潜在表决权为获得被投资方表决权的权利,例如可转换工具、认股权证、远期股权购买合同或期权所产生的权利。确定潜在表决权是否给予其持有者权力时所需考虑的因素包括:在分析控制时,仅考虑满足实质性权利要求的潜在表决权;投资方是否持有其他表决权或其他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决策权,这些权利与投资方持有的潜在表决权结合后是否赋予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潜在表决权工具的设立目

28、的和设计,以及投资方参与被投资方的其他方式的目的和设计。这包括分析相关工具和安排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投资方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的期望、动机和原因。【思考问题情况1】A公司与B公司分别持有被投资方(甲公司)70%及30%的表决权。除此之外,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期权合同,B公司可以在目前及未来两年内以固定价格购买A公司持有的被投资方50%的表决权。根据该价格,上述期权在目前及预计未来两年内都是深度价外期权(即依据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买方B公司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历史上,A公司一直通过表决权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这种情况下,B公司目前拥有购买A公司表决权的可行使期权,一旦行使将使B公司拥有被

29、投资方80%表决权。但由于这些期权在目前及预计未来两年内都为深度价外期权,B公司无法从该期权的行使中获利,因此这些期权并不构成实质性权利,在评估B公司对于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时不应予以考虑。【思考问题情况2】A公司与其他两个投资方各自持有被投资方三分之一的表决权。除了权益工具外,A公司同时持有被投资方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这些可转换债券可以在目前及未来两年内任何时间以固定价格转换为被投资方的普通股。按照该价格,目前该期权为价外期权,但非深度价外。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与A公司密切相关。如果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A公司将持有被投资方60%的表决权,可以据此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从而实现协同效应并从中

30、获益(例如,降低A公司的运营成本、确保稀缺产品的供应等)。这种情况下,A公司持有的潜在表决权为实质性权利。A公司持有的表决权与实质性潜在表决权相结合,使得A公司拥有了对于被投资方的权力。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投票权但无权力确定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关键在于该投资方是否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在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被政府、法院、管理人、接管人、清算人或监管人等其他方主导时,投资方无法凭借其拥有的表决权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因此,投资方即使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的表决权,也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如果投资方虽然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这些表决权并不是实质性权利时,则投资

31、方并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当其他方拥有现时权利使其可以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且该其他方不是投资方的代理人时,则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当投资方所拥有的表决权并非实质性权利时,即使持有多数表决权,投资方也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例如,由于无法获得必要的信息或法律法规方面的障碍,投资方虽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无法行使,则该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只是作出决策的通常做法,有些情况下,根据相关章程、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主导相关活动的决策所要求的表决权比例高于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一方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例如,被投资方的公司章程规定,与相关活动有关的决策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投资

32、方所持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这种情况下,持有半数以上但不足2/3表决权的投资方,虽然表决权比例超过半数,但该表决权本身不足以赋予投资方权力,应结合其他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判断。直接或间接结合,也只拥有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但仍然可以通过表决权判断拥有权力。持有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的投资方(或者虽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仅凭自身表决权比例仍不足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投资方),应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以判断其持有的表决权与相关事实和情况相结合是否可以赋予投资方对于被投资方的权力:a.考虑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与其他方持有

33、的表决权比例相比,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比例越高,越有可能有现时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为否决投资方而需要联合一致的行动方越多,投资方越有可能有现时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思考问题1】A投资者持有被投资者(甲投资者)48%的投票权,剩余投票权由数千位股东持有,但没有股东持有超过1%的投票权,没有任何股东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或能够作出共同决策。当以其他股权的相对规模为基础判断所获得的投票权的比例时,A投资者确定48%的权益将足以使其拥有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A投资者无需考虑权利的任何其他证据,即可以其持有股权的绝对规模和其他股东持有股权的相对规模为基础,确定其拥有充分决定性的投票权以满足权力的标

34、准。【思考问题2】A投资者持有被投资者40%的投票权,其他十二位投资者各持有被投资方5%的投票权,股东协议授予A投资者任免负责相关活动的管理人员及确定其薪酬的权利,若要改变协议,须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股东表决权同意。在这种情况下,A投资者得出结论认为,单凭投资者持有的投票权的绝对规模和与其他股东持有的相对规模,无法对投资者是否拥有足以赋予其权力的权利作出结论。但是,A投资者确定股东协议条款赋予其任免管理人员及确定其薪酬的权利,足以说明A投资者拥有对被投资者的权力。【思考问题3】A投资者持有被投资者(甲投资者)45%的投票权,其他两位投资者(B、C投资者)各持有被投资者26%的投票权,剩余投票权由

35、其他三位股东持有,各占1%。不存在影响决策的其他安排,在这种情况下,A投资者投票权的规模及其与他股东持有的投票权的相对规模,足以得出A投资者不拥有权力的结论。只要其他两位投资者联合起来就能够阻止A投资者主导被投资者的相关活动。【思考问题4】A投资者持有被投资方45%的投票权,其他十一位投资者各持有被投资者5%的投票权,股东之间不存在合同安排以互相协商或作出共同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单凭投资者持有的投票权的绝对规模和与其他股东持有的投票权的相对规模,无法对A投资者是否拥有足以赋予其权力的权利作出结论。应考虑其他可能为A投资者是否拥有权力提供证据的额外事实和情况。【思考问题5】A投资者持有被投资者3

36、5%的投票权,其他三位股东各持有被投资者5%的投票权,剩余投票权由众多股东持有,而没有任何一位股东持有超过1%的投票权,股东之间不存在合同安排以互相协商或作出共同决策,涉及被投资者相关活动的决策须获得股东会议上大多数投票权的批准(在近期的股东会议上被投资者75%的投票权投了票)。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股东在近期股东会议上的积极参与的事实表明A投资者不具有单方面主导相关活动的实际能力,无论投资者是否因足够数量的其他股东与其作出相同决策主导了相关活动。b.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的合同安排投资方自己拥有的表决权不足,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的合同安排使其可以控制足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表决权,从而拥有被投

37、资方的权力。该类合同安排需确保投资方能够主导其他表决权持有人的表决,即,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按照投资方的意愿进行表决,而不是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协商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表决。【思考问题1】E企业拥有4名股东,分别为A企业、B企业、C企业和D企业,A企业持有E企业40%的普通股,其他三位股东各持有20%,E企业的相关活动受其董事会主导,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董事由A企业任命,剩余3名分别由B企业、C企业和D企业任命。A企业和B企业单独签订合同安排,规定B企业任命的董事必须与A企业任命的董事以相同方式进行表决。若不存在其他因素,该合同安排赋予A企业在董事会议上获得涉及相关活动的大多数投票权

38、这一事实将使A企业拥有对E企业的权力,即使A企业并未持有E企业的大多数投票权。【思考问题2】E企业拥有4名股东,分别为A企业、B企业、C企业和D企业,A企业持有E企业40%的普通股,其他三位股东各持有20%,E企业的相关活动受其董事会主导,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董事由A企业任命,剩余3名分别由B企业、C企业和D企业任命。为避免董事审议陷入僵局,股东们签订协议赋予A企业任命的其中1名董事作为董事会主席,并且在董事会会议上享有额外的一票。股东协议有效地赋予A企业在董事会会议上获得相关活动的大多数投票权,如果不存在其他因素,这将使A企业拥有对E企业的权力,即使A企业并未持有E企业的大多数投票

39、权。c.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投资方可能通过拥有的表决权和其他决策权相结合的方式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例如,合同安排赋予投资方在被投资方的权力机构中指派若干成员的权利,而这些成员足以主导权力机构对相关活动的决策。又如,投资方可能通过表决权和合同安排给予的其他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生产活动,或主导被投资方的其他经营和财务活动,从而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在不存在其他权利时,仅仅是被投资方对投资方的经济依赖(如供应商和其主要客户的关系)不会导致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d.如果结合表决权和上述第a.b.c.项所列因素,仍不足以判断投资者能否控制被投资方,则还

40、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事实或情况,能够证明投资方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例如:投资方能够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这些关键管理人员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投资方能够出于自身利益决定或者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投票权;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存在关联关系;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

41、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的程度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投资方所持有的被投资方表决权比例越低,否决投资方所提关于相关活动的议案所需一致行动的其他投资者数量越少,投资者为了证明其拥有主导被投资方权力的权利,就需要在更大程度上证明存在这些“ 其他事实或情况” 。对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通过表决权进行决策,而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不超过半数的情况,如果投资方在综合考虑了所有相关情况和事实后仍不能确定投资方是否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力,则投资方不控制被投资方。【思考问题1】B公司为A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对A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A公司剩余股东的持股比例高度分散。除B公司外

42、,A公司的其他前十大股东的单家持股比例均小于3%,合计不超过10%。剩余股东持股比例均小于0.1%。A公司的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A公司的各股东均未持有潜在表决权。A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B公司有权向A公司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其中一名任A公司董事长,另一名任A公司副董事长。A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B公司的董事长,A公司的一名董事同时兼任B公司的总经理。A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与A公司相关活动有关的重大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A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拟订与A公司相关活动有关的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43、。在历年来的股东大会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未超过47%。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相关活动通过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所主导,然而,B公司所持表决权仅为40%,未超过半数。因此,B公司在确定其是否有主导A公司相关活动的权力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与其他方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和分散程度的比较。B公司持股比例虽然不足半数,但是其他前十大股东的单家持股比例均小于3%,合计小于10%。剩余股东持股比例均小于0.1%。因此,B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对其他股东而言较大,并且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的分散程度较高。2)其他方持有的潜在表决权。本例中,A公司的各股东均未持有潜在表决权。3)

44、来源于其他合同安排的权利。本例中,除公司章程规定外,A公司的各股东均未持有其他合同安排的权利。4)其他事实或情况。A公司的9名董事当中有4名非独立董事由B公司提名,且一名董事任A公司董事长,另一名任副董事长。由此可见,B公司除直接持有表决权外,还可以通过任命对B公司相关活动有重大影响力的关键人员来获取权利。此外,A公司董事长还同时兼任B公司的董事长,A公司的一名董事还同时兼任B公司的总经理。由此可见,A、B公司之间除股权关系外,还存在核心管理层交叉的情况。另外,与A公司相关活动有关的重大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A公司历年来的股东大会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45、的表决权总数未超过47%。B公司所持40%的表决权已经超过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综上考虑,B公司认定其具有对A公司的权力。【思考问题2】A公司的第二(C)、第三(D)及第四大(E)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2%、10%及8%,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小于1%。在历年来的股东大会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约88%左右。除此以外,其他事实与【思考问题1】一致。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对A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对其他股东而言,并不显著高于其他股东。B公司虽然为第一大股东,但第二、第三及第四大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30%,已经十分接近于第一大股东40%的持股比例。此外,A公司历年来的股东大会中

46、,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约88%左右。B公司所持40%的表决权也未能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综合考虑,B公司认定其并不具有对A公司的权力。(6)权力来自于表决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来自合同安排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主体的投资方对其的权力并非源自于表决权,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例如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部分投资基金等结构化主体。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通常情况下,结构化主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仅与行政性管理事务相关。主导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通常是合同安排或其他安排

47、形式。有关结构化主体的判断见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结构化主体通常具有下列特征中的多项或全部:业务活动范围受限。通常情况下,结构化主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业务活动范围受到了限制。例如,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结构化主体,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和购买信贷资产后,根据相关合同,其业务活动是将来源于信贷资产的现金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有具体明确的目的,而且目的比较单一。结构化主体通常是为了特殊目的而设立的主体。例如,有的企业发起结构化主体是为了将企业的资产转让给结构化主体以迅速回收资金,并改变资产结构来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有的企业发起结构化主体是为了满足客户特定的投资需求,吸引到更多的客户;还有的企业发起结构化主体是为了专门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或开展租赁业务等。股本(如有不足以支撑其业务活动,必须依靠其他次级财务支持。次级财务支持是指承受结构化主体部分或全部预计损失的可变收益,其中的“ 次级” 代表受偿顺序在后。股本本身就是一种次级财务支持,其他次级财务支持包括次级债权、对承担损失作出的承诺或担保义务等。通常情况下,结构化主体的股本占资产规模的份额较小,甚至没有股本。当股本很少或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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