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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 154-2015 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规范.pdf

上传人:fangha****n2009 文档编号:187118 上传时间:2022-11-09 格式:PDF 页数:30 大小:597.0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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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200 A 12 SZDB/Z SZDB/Z 1542015 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规范 Secur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tourist attractions 2015 - 10 -15 发布 2015 - 11 - 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深 圳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SZDB/Z 154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安全管理体系 . 2 5 一般安全要求 . 6 6 游乐项目安全 . 10 7 特种设备安全 .

2、17 8 交通安全 . 19 9 消防安全 . 20 10 食品安全 . 22 11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 22 12 应急管理 . 23 SZDB/Z 1542015 前 言 本标准由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标、马雪瑜、王飞、曾碧静、王冕博、王嘉靖。 SZDB/Z 1542015 1 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点)开展旅游服务的安全管理体系、一般安全要求、游乐项目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游乐

3、设施游乐项目、动物观光体验游乐项目、海滨游乐项目(水上游乐项目)中一种或多种旅游服务的旅游景区(点)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302 救生圈 GB 4303 船用救生衣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系列标准 GB 84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4、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 旅游休闲符号 GB 12352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8092 免水冲卫生厕所 GB 18435 潜水呼吸气体及检测方法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T 21268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 GB/

5、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LB/T 002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CJ/T 22-1999 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 CJ 115 动物园安全标志 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 SZDB/Z 154201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旅游景区(点) tourist attraction 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注:旅游景区(点)常简称为景区或景点,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

6、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各类景区(点)。 3.2 旅游者 tourist 以消遣、增长知识、增进愉悦为主要目的,离开住地,进行游览、度假、参观、访问、购物以及开展娱乐或其他非职业活动的人。 注:通常也被称作游客。 3.3 重大事故隐患 major accident risk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 安全管理体系 4.1 总要求 景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4.2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7、4.2.1 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 4.2.1.1 景区(点)应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信息畅通的安全管理机构作为景区(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力机构,全权负责景区(点)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还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4.2.1.2 景区(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并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第 3 条要求配备与景区(点)的规模、性质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要求为: 从业人员超 300 人的景区(点),按不少于从业人员 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8、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景区(点),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景区(点)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计算方法,大于等于0.5按1人次计,小于0.5不计算人次。 SZDB/Z 1542015 3 4.2.1.3 景区(点)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注:注册安全工程师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计算方法,大于等于0.5按1人次计,小于0.5不计算人次。 4.2.2 职责 4.2

9、.2.1 主要负责人 依据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8条规定,景区(点)的主要负责人是景区(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景区(点)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组织并落实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治理防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10、投入生产和使用;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4.2.2.2 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 依据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9条规定,景区(点)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景区(点)安全生产责任人,协助景区(点)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对景区(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景区(点)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

11、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4.2.2.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10条规定,景区(点)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起草本景区(点)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起草本景区(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组织本景区(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本景区(点)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配合调查和处理本景区(点)生产安全事故; 起草本景区(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建立健全本景区(点)各类安全生产档案; 本景区(点)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2、4.2.2.4 部门负责人 SZDB/Z 1542015 依据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12条规定,景区(点)的部门负责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执行景区(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本部门(车间)从业人员参加景区(点)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监督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作业。 4.2.2.5 景区(点)从业人员 依据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13条规定,景区(点)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在

13、保护自身安全情况下,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 在交班时,做好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的交底工作; 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拒绝违章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且难以应急处理的,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危险场所。 4.2.3 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7条规定,景区(点)应制定或获得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予以颁布实施,并进行年度评审,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宜性。这些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事故隐患排

14、查治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应急工作预案; 各类安全组织工作条例和例会制度; 值班、值勤制度;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出租、承包、合资、合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行车制度; 各类游船及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SZDB/Z 1542015 5 4.3 安全教育培训 4

15、.3.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4.3.1.1 景区(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再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 4.3.1.2 景区(点)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班组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具体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

16、法;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3.1.3 景区(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应交景区(点)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4.3.2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4.3.2.1 景区(点)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同时应严格按有关要求做好操作证的复审工作。 4.3.2.2 景区(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操作证复印件应交景区(点)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对特种作业人员执证情况和复审情况进行统一

17、的管理。 4.3.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4.3.3.1 景区(点)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并定期复审。 4.3.3.2 景区(点)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有效操作证复印件应交景区(点)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执证情况和复审情况进行统一的管理。 4.3.4 普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4.3.4.1 景区(点)应按有关规定,对新入职普通从业人员进行景区(点)、部门级和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8、并按规定每年进行再培训。 4.3.4.2 景区(点)有“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组织相关操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保存教育和培训的记录。 4.3.4.3 景区(点)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部门级、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相关部门应当做好职工转岗或离岗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工作。 4.3.4.4 景区(点)普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4.3.5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4.3.5.1 景区(点)应对旅游者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4.3.5.2

19、景区(点)机动车驾驶员应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SZDB/Z 1542015 4.3.5.3 景区(点)应与内部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约书,对租赁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熟悉本景区(点)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的安全基本常识。 4.3.5.4 景区(点)应与外请表演团队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约书,对外请表演团队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熟悉本景区(点)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的安全基本常识。 4.3.5.5 景区(点)应与委托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合约书,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熟悉本景区(点)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的安全

20、基本常识。 4.3.5.6 与相关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合约书或施工安全合约书以及对相关方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记录应交由景区(点)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4.3.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景区(点)应当依据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24条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或实施方案; 教育培训课程安排表,并注明培训时间及课程教师安排; 教育培训课件或者教育培训资料; 教育培训签到表; 考试试卷; 教育培训影像资料。 4.4 安全文化建设 4.4.1 景区(点)应组织建设企业安

21、全文化,制定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时间、计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4.2 景区(点)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如举行安全知识竞赛,实施安全生产奖惩等,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 一般安全要求 5.1 入口管理 5.1.1 入口要求 5.1.1.1 景区(点)入口处应有明显标识,周边相对开阔,设置全景图或路线图,有收费的景区(点)入口还应设置遮阳、避雨等设施。 5.1.1.2 售票处应向游客公布票价、购票须知等信息,并提供一般性的咨询服务。售票窗口的开放数量应与游客量相适应,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入口客流量较大或游客进入高峰期增开售票窗口

22、,减少游客排队购票时间。 5.1.2 客流量控制 景区(点)应合理控制客流量,将游客数量控制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景区(点)游客最大承载量指标之内。针对景区(点)游客最大承载量的管理和控制的具体做法为: 1)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 45 条规定。在景区(点)的官方网站、售票处、入口处等明显位置公布游客最大承载量的核定数据,制定园区旅游者流量的控制方案; SZDB/Z 1542015 7 2) 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布园区游客动态数据、园区影像等信息,指引游客的游览行为,有效地疏导和分流游客,实现景区(点)的智慧化管理; 3) 制定景区(点)游客最大承载量的控制管理应急预案。

23、当景区(点)预售、预约门票及现场购票游客量达到最大承载量的 80%时,要向社会和即将入园的游客发出提示,采用园内疏导、入口调控、增加活动项目和延长营业时间等应急措施,以保障游客在园内游览的舒适性; 4) 当游园游客达到最大承载量 90%时,要向社会和即将入园的游客发出警示,且应向所在地政府应急、安监及旅游等主管部门报告; 5) 当游园游客超过景区(点)最大承载量时,应立即停止售票,向游客发布游客量信息,并做好解释和疏导等相关工作,同时向所在地政府应急、安监及旅游等主管部门报告。 5.1.3 停止营业、售票要求 景区(点)在经营过程中如遇台风暴雨极端恶劣天气,应依据深圳市台风暴雨灾害公众防御指引

24、(试行)要求采取暂停售票、停止营业等必要安全措施。 5.2 信息标志 5.2.1 引导标识 5.2.1.1 景区(点)应在主入口附近设置导游全景图和游客须知,全景图应正确标识出主要景点及旅游服务设施的位置,游客须知应简明扼要对园区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5.2.1.2 景区(点)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引导标识设置合理,符合 GB/T 10001.1 、GB/T 10001.2和 GB 5768 规定,同时以中、英文 2 种以上文字表示;各类介绍牌和标识牌的外形应与景区(点)环境和谐一致;安全色应符合 GB 2893 要求。 5.2.1.3 景区(点)交叉路口、游客中心和服务场所等应设置指示标识和导游

25、标识,室内游览(玩)项目有醒目的入、出口标识;设置导览图,标明现在位置及周边景点和服务设施的图示;在游乐项目的入口处,应在显著的地方设置该项目的游乐规则介绍牌。 5.2.2 安全标识 5.2.2.1 景区(点)内安全标识设置合理,符合 GB 2894 的规定。 5.2.2.2 动物观光体验项目安全标识应符合 CJ 115 要求。 5.2.2.3 在险要路段、水域周边等可能产生危险的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5.2.2.4 在景区(点)内未开放或无安全保障的区域进行合理隔离和防护,并在通道或入口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安排专人看管,防止游客入内。 5.2.2.5 景区(点)内施工,

26、应设置明显的施工安全提示标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隔离措施。 5.3 通讯和信息发布 5.3.1 通讯设施 5.3.1.1 景区(点)内应设置覆盖整个景区(点)的有线广播和无线通讯网,并保持畅通有效,随时可为游客免费提供急、难、险救助服务。 5.3.1.2 出入口、游客中心和游客集中场所应设置报警电话和公用电话。 5.3.2 信息发布 5.3.2.1 景区(点)应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游客提供准确、规范的安全信息。 SZDB/Z 1542015 5.3.2.2 通过有线广播、安全须知、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发布恶劣天气、洪涝汛情、交通路况、治安状况、流行疫情预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览安全提示信

27、息。 5.3.2.3 AAAA 级和以上级别的景区 (点) 的信息发布应满足中外游客的需要, 如提供粤语和外语广播、外文的宣传手册等。 5.4 监控装置 景区(点)应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在入口处、游客中心、重要景点、大型游乐设施等人员密集区域和位置设置监控摄像头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保证重点区域监控无盲点。 监控装置系统应符合公安部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规定,并确保在开园期间工作正常、不中断。 5.5 公共设施 5.5.1 景区(点)应设有公共厕所,应根据游人容量及其分布密度,合理确定其分布及规模,其服务半径不应超过 250m;厕所蹲位应按景区(点)游人容量得 12% 设置(包括小便斗位数)。星级厕所和

28、免水冲厕所还应分别符合 GB/T 18973 和 GB/T 18092 的规定。 5.5.2 景区(点)应合理配置垃圾箱,并可酌情设置提醒游客爱护环境的标识和标牌。 5.5.3 有游泳等游乐项目的景区(点)应设有男、女浴室和更衣室,设置衣物保管处。衣物保管处由专人看管或配备摄像头监控。沐浴室应符合 GB 9665 的要求,地面防滑、不积水。 5.6 救生员和救生设施设备 5.6.1 水上游乐项目应配备与旅游区游客容量相匹配的水上救生队。救生员须经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期间应穿着颜色醒目、前后印有明显“救生员”字样的上衣。每名救生员要配备必要专业救生工具,海滨浴场要配备必

29、要救生船只。 5.6.2 水上游乐项目应设定固定的水上项目救护指挥中心,安排专人值班。在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指挥中心发挥指挥和协调作用。 5.6.3 水上游乐项目应配备经第三方资质机构检验合格的救生设备, 救生圈和救生衣分别符合 GB 4302和 GB 4303 的要求。 5.6.4 全部的救生设施设备均应进行登记,记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承载人数、制造厂商、投入使用时间、定期检查情况、维修单位、维修时间、安全状况等。 救生专用设备应配备充足,不应擅自改为他用。 5.7 用电安全 5.7.1 应建立专门用电管理部门,负责供配电业务技术管理、安全用电监察、电气施工等安全用电工作。 5.7.2 应采

30、取有效措施加强用电负荷管理、临时用电管理,因营业或工作需要增加用电负荷、改动用电线路、设施及临时用电,必须书面向景区(点)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景区(点)用电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施工,按国家电气施工验收规范验收,验收合格方可送电。 5.7.3 景区(点)的各类场所应符合用电规范,由专人管理电气设备安全,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5.7.4 严格落实防火制度,下班时关闭电源,不擅自架设电线或增加电源插座,以确保用电不超出电缆和电路的承载负荷。电器的安装使用应以电缆电路的承载能力为限,出现电路超负荷运行时,应及时停用部分用电器,或者实施错峰用电。 5.7.5 应对游客能接触到低压电器设备安装符合用电安

31、全要求的漏电保护装置,并进行定期检测,保证装置可以正常使用。 5.8 用火安全 SZDB/Z 1542015 9 5.8.1 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危险作业申报和逐级审批工作,经批准后由景区(点)安全管理部门向申请部门开具“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5.8.2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 5 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配置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落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5.9 治安管理 5.9.1 景区(点)应配备专职治安(保安)人员,制定值班和巡查制度,安排夜间值班和巡查人员,并有详细的值班记录,游客一旦出现

32、意外,能及时得到救助。 5.9.2 景区(点)内应明文禁止游商尾随游客兜售商品,遇有违反者,治安人员应立即阻止。 5.9.3 有游客故意破坏景区(点)设施的,或寻衅滋事、危及他人安全时,景区(点)治安人员应上前教育、劝阻、制止,必要时可报警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10 节假日大型活动安全 5.10.1 大型活动申报 景区(点)内举办大型活动,应报所在地公安、消防等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包括活动结束后人员疏散的交通保障措施。 5

33、.10.2 安全保障 5.10.2.1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5.10.2.2 重大节假日期间设备安全检查应符合广东省重大节假日游乐园(场)游乐设施和设备安全检查制度要求。 5.10.2.3 在大型活动及节假日期间, 景区 (点) 应按规定或根据游客流量, 增配一定数量的安保人员。安全出、 入口和安全通道应增设明显的引导标识, 保证畅通, 必要时在场所人口处设立安全疏导缓冲区。 5.10.2.4 举办夜间游览活动, 应配备应急广播和有效的照明设备, 增加危险地段的警示牌和巡视检查次数。 5.10.2.5 在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景区(点)内景点、桥梁、狭窄

34、路段等处,人员过多(室内达到1 人/m2,室外达到 0.75 人/m2)或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景区(点),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10.2.6 封闭式夜游活动,应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和管理,结束时及时做好现场清理工作。 5.11 其他安全要求 5.11.1 危险区域防范措施 5.11.1.1 在景区(点)驳岸、桥梁、栈道、滑道、假山等游览危险地段、水域及有害植物、危险动物等区域,应有专人负责巡视、监护,并有完善的防护措施。 5.11.1.2 在天然水域开设游泳场或水上娱乐项目, 应当划定明确的范围, 并根据规模配备救护人员和救生设备。 5.1

35、1.2 雷电灾害防护 5.11.2.1 景区(点)内制高点、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等应安装符合防雷要求的防雷装置。 SZDB/Z 1542015 5.11.2.2 景区(点)应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能正常使用;若发生雷击事故,应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主动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5.11.3 安全防护 5.11.3.1 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 5.11.3.2 员工上岗前应按岗位要求检查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 5.11.3.3 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完好,安全标识清晰、醒

36、目。 6 游乐项目安全 6.1 设施安全 6.1.1 规划、建设 应根据景区(点)主题特征,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现状、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建设分期、内容布局等因素进行科学地规划、设计、合理配置游乐设施;若经营动物观光体验项目,其规划和建设还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饲养鳄鱼、蛇、狮子、老虎等凶猛动物时,应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6.1.2 游乐设施(含水上游乐设施) 6.1.2.1 游乐设施的购置、安装、运行、改造、维修以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应按 GB 8408 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架空客运索道设计和安装应符合 GB 12352的规定。使用这些

37、设备设施,应经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 6.1.2.2 对于引进的新型游乐设施(含水上游乐设施),若无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并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备案。 6.1.3 文化娱乐设施 6.1.3.1 各种文化娱乐设施及其配套装置的建设、 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确保性能良好,使用安全可靠。 6.1.3.2 舞台、灯光、音响等演出设施设备的安装、摆放应整齐美观,充分满足表演需求。 6.1.3.3 舞台内设备防坠装置应安全有效,幕帷、道具等选材和制作应符合 GB 20286 要求。 6.1.3.4 各种文化娱乐设施的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操

38、作规范,保证演出效果和安全。 6.1.3.5 舞台特效、特技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操作。 6.1.3.6 应指定专人管理有危险性的道具及物品。 6.1.3.7 场内应通风良好,设置有充足的紧急疏散通道。 6.1.3.8 当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时,应当进行危险分析或风险评估,未达到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使用。 6.2 运营安全 6.2.1 一般游乐项目 6.2.1.1 应按各类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制定有关操作运行、定期检查、维修及关键零部件更换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作业规程。管理、操作和维修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后方能

39、上岗。 6.2.1.2 每天运行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应根据各单位按照各项目的检查要求制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SZDB/Z 1542015 11 6.2.1.3 每天运营前空载试机运行次数应不少于二次。在确认设备试运行过中一切正常且经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开机营业。 6.2.1.4 每天运营中,应按照各项目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开机流程进行载客运营,并注意安全。在游乐开始前,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说明,指导游客正确作用游乐设施,并及时纠正游客的不安全行为。对游客有身体要求的,还应在入口显眼位置进行明示。 6.2.1.5 每天运营前应搞好各项目的卫生,清理影响设备安全运行和人员安全通

40、行的障碍物,并在当班过程中时常保持设备及场地的卫生清洁,以确保游乐环境舒畅、安全。 6.2.1.6 旅游景区(点)应分区在显著位置设置通用的“游客须知”,专门向游客介绍乘坐游乐设施的通用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在设备发生故障等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安全要求。 每个游乐项目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也应置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6.2.1.7 项目操作人员应当做好每天的设备营运情况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天气情况、实时载客运行情况、设备运行中有无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以及相应的处置情况。 6.2.2 动物观光体验游乐项目 6.2.2.1 卫生 卫生要求包括环境卫生 、 饲料卫生、 用具卫生和人员卫生应符合CJ/T 2

41、2-1999中第2章中的要求。 6.2.2.2 疫情控制 防疫治疗包括防疫制度、动物检疫、健康检查和疾病治疗应符合CJ/T 22-1999中第3章中的要求。 6.2.2.3 操作要求 6.2.2.3.1 应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在明显位置设立游人安全守则说明牌。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 6.2.2.3.2 凶猛动物的笼舍、围栏、护网、沟壕、门锁等,应每天全面检查。动物笼舍内不得放置任何危险物品,门窗玻璃和取暖设备应加防护网罩。 6.2.2.3.3 凶猛动物的串笼和笼舍清扫,应严格按规程操作。进入可接触动物的笼舍,应持必要的防护用具,注意动物的神态,两人入舍操作。 6.2.2.3.4 应

42、配备麻醉捕捉用品,专人保管,定期检查。 6.2.2.3.5 应制定捕捉脱笼动物规程,力求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6.2.2.3.6 动物脱笼后,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尽快疏导游人,设法捕捉动物。动物笼舍或饲养场地周边失火时,应速报警,立即灭火,并将动物串离现场。 6.2.2.4 动物运输 6.2.2.4.1 运输动物的笼箱应结构牢固,大小适宜,适合运输要求。 6.2.2.4.2 动物装箱时应迅速、协调;动物入箱后,应及时订好或锁好箱门。 6.2.2.4.3 搬运装有动物的笼箱应稳抬轻放,严禁倒置或倾斜。 6.2.2.4.4 动物运输应备有应急工具、食具、水具、饲料及常用急救药品。 6.2.2.5 技

43、术资料档案 技术资料档案包括技术档案、饲养资料、医疗资料应符合CJ/T 22-1999中第5章中的要求。 6.2.3 景区(点)海滨游乐项目(含水上游乐项目) SZDB/Z 1542015 6.2.3.1 海滨游泳项目 6.2.3.1.1 经营资质 海滨游泳项目经营主体应结合具体经营项目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资质和证照。 6.2.3.1.2 设备设置保障 海滨游泳场的经营应具备以下安全保障条件: 有明显标志的安全游泳区域; 安全游泳区域水底地势平缓,无陡坡或起伏不平之处,无暗礁潜流; 海水水质符合GB 3097规定的第二类水质要求; 游泳场周边应设置防鲨网; 应设有救生瞭望台(观察台),并

44、根据游泳场的风浪情况配备移动救生船筏或机动救生艇。瞭望台数量应与游泳场的规模相适应,与游客容量相适应,瞭望台之间间距不超过100m,高度不低于2m。 6.2.3.1.3 安全警示 6.2.3.1.3.1 海滨游乐场应通过告示牌、广播等渠道,向游客传递“游泳安全须知”等信息,明示醉酒、高血压和心脑血管疾病人员、传染性的皮肤病患者不允许下海游泳,提醒游客下海游泳时携带救生设备,并不得超越警戒线。 6.2.3.1.3.2 营业时间内广播播讲频次不低于每半小时一次,有效广播声音应可以覆盖整个安全游泳区域。 6.2.3.1.4 护游和安全监视 6.2.3.1.4.1 除受恶劣天气影响、海面风浪较大或确无

45、游客下海外,营业时间内海滨游泳场应安排护游船(艇)巡逻,护游船(艇)巡逻时应保持移动,不在海上抛锚。 6.2.3.1.4.2 对于超出安全游泳区域活动的游客,护游或救生人员应予以及时制止。游泳场的安全游泳区域不应固定不变,管理人员可根据季节、潮汐变化、天气和水流状况,结合客流量,适当调整海滨游泳场安全游泳区域及相应安全标志。 6.2.3.1.4.3 海滨游泳场开放期间,应根据客流量,以满足对游客监视和必要救护为基础,安排充足的救生员值班。救生员值班期间应勤走动,勤观察,密切跟踪老人和小孩。 6.2.3.1.4.4 海滨游泳场开放期间内,应保证水面光线充足,夜间开放时应予以辅助照明,保证开放区域

46、处于可见识范围内。夜间开放时间不宜超过 23 时,如遇景区(点)旺季,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指定泳场区域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6.2.3.1.4.5 海滨游泳场每日最后一班救护(护游)或安全值班人员下班前应将游泳场全部游客清场上岸,放置“禁止下海游泳”警示牌。 6.2.3.2 人工游泳池 6.2.3.2.1 人工游泳池应符合 GB 19079.1-2013 所规定的要求。 6.2.3.2.2 人工游泳池可采用沙池底,并满足以下要求: 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制定换水、净化处理制度,能够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水质达到GB 9667的要求; 有清晰可见的浅水区和深水区标识,浅水区水深应不超过1.2m; 至少

47、有一面采用防滑地面或防滑垫,下(出)水处安装有扶手; 安全保证满足GB 19079.1-2013第7章的要求。 SZDB/Z 1542015 13 6.2.3.3 人工水上乐园 景区(点)开展的人工水上乐园(水上世界)项目,水上游乐设施应符合GB 8408的要求,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应在明显的位置公布各种水上游乐项目的 游乐规则 , 广播要反复宣传, 提醒游客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对容易发生危险的部位, 应有明显的提醒游客注意的警告标志, 如有流水或游客容易摔倒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安装栏杆、扶手、安全绳或其他防止摔倒的支撑,或采取防磕伤措施; 各水上游乐项目均应设立监视台,有

48、专人执勤,监视台的数量和位置应能看清全池的范围; 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员。 救生员须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经专门培训, 掌握救生知识与技能,持证上岗; 水上世界范围内的地面,应确保无积水、无碎玻璃及其他尖锐物品; 随时向游客报告天气变化情况。为游客设置避风、避雨的安全场所或具备其他保护措施; 全体员工应熟悉场内各区域场所,具备基本的抢险救生知识和技能; 有指定的安全责任人,营业期间有专门的安全人员(包括救生员)值班、全面监护游客安全,发现游客有不安全举止时及时劝阻或制止; 设医务室, 配备具有医士职称的以上的医生和经过训练的医护人员和急救设施; 安全使用化学用品; 每天营业前对水面和水池底除尘

49、一次; 凡具有一定危险项目的设施,在每日运营之前,要经过试运行; 每天应定时检查水质; 安全、卫生和水质的标准应符合GB 8408、GB 9667、GB 5749、GB 9665和水上世界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6.2.3.4 水上娱乐运动 6.2.3.4.1 场地要求 景区(点)开展的各类水上活动项目,应有相对固定和独立的活动区域。拖曳伞、飞鱼、香蕉船、滑水等拖曳类项目的独立活动区域应保证快艇及被牵引者有足够的转弯回旋空间。 6.2.3.4.2 安全检查和记录 水上娱乐运动项目在每日开业前和收工后,工作人员应对营业各船、艇、降落伞等水上设器械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是否有损坏,是否需

50、要补充燃料、安全带和牵引绳索是否牢固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6.2.3.4.3 游客教育 工作人员在游客在参与各项水上娱乐运动项目时均应告知安全注意事项, 对不适合参与某项刺激性项目的游客予以劝止,并约束和协助游客穿好救生衣,不应允许游客不穿救生衣参与海上娱乐活动(游泳场活动不在此列) 。 告知内容至少应包括: 不适合参与人群以及船或艇倾翻时游客应采取的正确措施。 6.2.3.4.4 操作安全要求 6.2.3.4.4.1 总要求 SZDB/Z 1542015 景区(点)在开展海上快艇、摩托艇、水上电单车、橡皮艇、帆船、香蕉船、独木舟、滑水橇、拖曳伞、飞鱼等水上活动时,应注意安排两条船、艇的出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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