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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相关方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869532 上传时间:2024-05-1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71.50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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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相关方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与企业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同时,规定了厂内外来施工人员、临时作业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等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2 本办法适用于与企业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及厂区内非本企业人员。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Q/SZ G59.37-2005 劳务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Q/SZ G55.00-2005 企业管理手册   《中华人员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技术设施驻收方法》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监察的规定》 4 职责 4.1安环部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协议或安全合同,负责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负责相关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 4.2人力资源部或相关部门负责签订临时工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 4.3各发包方负责承包方、承租单位的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格、签订合同,负责安全教育,负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审核。 4.4各级采购单位负责审核各自供应单位的各类证件和资格、签订合同,建立供应单位档案。 5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5.1在施工之前,安环部应与承包方施工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入厂手续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相关法务部门确认后方可有效。《安全生产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环部保存作为监控施工的依据。 5.2项目承包方须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人员作业证、施工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资质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交安环部备案。 5.3安环部应对外来施工人员依据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安全培训、教育。告知外来施工人员在厂区施工过程中可能接触的危险物质和存在的风险因素,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4承包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应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5.5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确定施工人员到位、工具完好可靠、安全措施有效。 5.6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尊章守纪,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7承包方必须严格落实“作业票”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厂区内动火作业、登高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管理制度,并得到发包方许可后,方可施工。 5.8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安环部有权令其纠正和终止作业。 5.9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并及时记录归档以便检查。 6 临时工安全管理 6.1凡在企业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与公司相关部门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管理、职业病、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办理工伤保险。 6.2临时工(合同工)应分别由安环部、车间(部门)及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3临时工(合同工)必须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安环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试。 6.4临时工(合同工)享有企业员工等同的权利和义务。凡在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和职业病,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7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7.1外来人员主要指厂区内临时作业人员,如临时搬运工、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等。 7.2外来人员需到有关部门登记和安全培训。 7.3外来人员所用的施工车辆、工具、设备材料均不得占道,要保持车间、厂区道路的整洁、通畅。因施工形成的沟、坑、槽、绊脚物等必须采取明显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7.4在施工过程中,需动用厂区内设备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临时用电线路需执行审批手续。 7.5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安环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符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7.6外来参观人员一般不得进入生产现场,必须进入生产现场时,必须事先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指定人员陪同,关键部位必须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7.7各生产部门有权拒绝未事先联系、无员工陪同的外来参观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对不遵守生产现场规定的外来人员劝离现场。 8 租赁、供应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8.1租赁(供应)单位应与企业采购部门签订租赁(供应)合同。企业采购部门应对出租(供应)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 8.2企业采购部门应对出租(供应)单位建立供货档案,每年对供货方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对供货方进行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8.3安环部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交通的法律法规,对租赁(供应)方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9 考核 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每项次扣0.1-1分。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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