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
费用让渡函
编号:
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有关我公司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国内信用证议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商定,关于贵行受让我公司编号为 国内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事宜,我公司现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将我公司在上述信用证项下的所有权益让渡给贵行,详细条款如下:
1.出让方:
2.受让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银行”)
3.价格和费用:
利率:
宽限期:
承诺费率:
银行费用:
4.出让方保证:
a.出让方提交的信用证真实有效,并附有所有修改。
b.出让方提交的所有附属单据均为真实、完整的,其所涉及信用证项下货物从 (起运地)运往 (目的地)。
c.出让方拥有转让其信用证项下权益的合法权利,并将履行转让其权益的所有必要手续,包括非限制性背书。
d.前款所述的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出让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e.若出让方未履约,自愿承担承诺费用、归还融资费用及赔偿银行的损失。
f.严格履行《协议》下所有义务。
5.银行将在审查下述单据满意后买入应收账款。为防止异议,银行在审单后有权自行取消该笔业务:
a.出让方提交给银行的有关单据,及
b.银行合理要求的其他单据
6.其他条款
a.出让方应偿付银行关于让渡的合理费用。如开证行或保兑行到期后因任何原因未全额支付应收账款费用,出让方将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协助银行追讨货款,并向银行支付有关合理费用。
b. 全额支付到期应收账款,不扣减现在或将来的任何种类的税款。如有,由出让方承担。
c.所有信用证规定应由受益人承担的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付款行的费用由出让方承担。
7.如开证行或保兑行因欺诈行为(如出让方伪造或捏造所有或部分信用证,或出让方在信用证项下的交货和/或与信用证等关于的行为中有欺诈行为)未付款(或声明不愿或未能付款),或执行法院止付令及其他冻结令,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银行未足额及时收到应收费用,出让方将依据有关银行的要求偿还有关费用。出让方还款后,银行应将有关应收账款的权益让渡或转让给出让方。
8.银行有权在出让方交单延迟的情形下取消或更改本让渡函条款。
9.本让渡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说明。本让渡函项下造成或产生的任何争议提交贵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本让渡函自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撤销和修改。
出让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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