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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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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工作,防范结售汇敞口风险,依据有关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关于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我行持有的,因我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加银行间外汇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经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等机构)对结售汇头寸的管理。第四条 我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遵循“集中管理、限额管理、权利义务发生制、按日管理、动态区间管理”的原则。(一)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通过头寸归

2、集由总行贸易金融部集中统一管理。(二)限额管理。总行贸易金融部对结售汇综合头寸实施限额管理,对于超过限额的头寸,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终止前通过银行间*场调整至限额以内。(三)权利义务发生制。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原则为权利义务发生制。(四)按日管理。总行贸易金融部按日管理系统内结售汇综合头寸,并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严格监控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限额范围内。(五)动态区间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区间由外汇管理局核定。总行贸易金融部在限额内动态调整我行每天结售汇综合头寸余额。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依据有关业务发展需要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调整我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依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有关

3、报表、开展银行间场平盘交易等。第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监测及统计结售汇头寸情形。第七条 各经营机构负责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及辖内结售汇业务数据的统计及上报。第三章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第八条 各经营机构实行零头寸管理,即各经营机构结售汇头寸在结售汇业务履行时,系统实时自动与总行进行全额平补,各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留有结售汇头寸。第九条总行贸易金融部严格依照外汇管理局核定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进行结售汇管理,超限额时须及时在外汇*场进行平补。结售汇综合头寸平补必须通过银行间外汇*场进行操作。第十条 结售汇综合头寸的计算公式为:当天结售汇综合头寸余额上日结售汇综合头寸余额+当天对客户结售汇差额+当天

4、自身结售汇差额当天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差额。第四章 结售汇统计报告管理第十一条报告制度(一)结售汇统计人员备案制。各经营机构须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结售汇统计人员,结售汇统计人员须考试合格后上岗,并按规定在总行贸易金融部统一备案,若有变更,应及时到总行贸易金融部做变更手续。(二)分支行统计数据报告。各经营机构结售汇统计人员负责统计辖内结售汇业务数据,并依照规定向总行贸易金融部报送有关数据与信息。 (三)总行贸易金融部结售汇统计人员负责汇总全辖结售汇业务数据按规定报本地外汇管理局。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结售汇业务,各经营机构应在交易前报告:(一)我行规定当天发生单笔即期美元结售汇金额超过5万美元(含

5、)以及即期非美元币种结售汇单笔折美金额超过10万美元(含)的交易为大额结售汇业务。(二)对于单笔大额结售汇业务,必须在交易日4:0之前逐笔报告总行贸易金融部。(三)除上述需提前报备的,如在7:00之后需要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交易前必须报总行贸易金融部,经总行贸易金融部确认后方可办理。(四)对于单笔即期美元结售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含),同时需要对外支付的,各经营机构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向总行贸易金融部逐笔报备,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总行贸易金融部报告。(五)对于即期非美元币种结售汇单笔折美金额超过10万美元(含),同时需要对外支付的,各经营机构必须提前个工作日向总行贸易金融部逐笔报备,以确保支付,如有变

6、更应及时向总行贸易金融部报告。(六)由于即期结售汇实行一日多价,汇率风险加剧,各经营机构要严格执行大额交易提前报告的规定,如因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照关于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外部报告制度 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结售汇业务报送的要求,我行依据有关辖内发生的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场交易的实际情形,依照关于结售报告表的要求,准确计算我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要求及时向本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各经营机构须严格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统计报表规定报送有关数据,数据报送要求做到准确、全面,必须坚持双人经办、复核的原则。如出现错报或漏报,须向总行贸易金融部做出书面说明,并于

7、下期以同金额负值冲减或补报计入同项目。如当期没有交易发生,应报送空表。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各经营机构要加强即期结售汇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管理,如因出现业务差错反向冲回时,所造成的汇差损失,由各经营机构自行承担。第十五条 在我国规定的节假日及国际休*期间,不办理对公结售汇业务。我行各经营机构应协助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做好结售汇头寸及统计的所有工作。第十六条 各经营机构应严格依据有关本办法进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机构和个人,总行将依据银行职工或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关于机构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说明、修订。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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