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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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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检查是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 在于了解公司各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 各单位)的劳动保护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的特质(设备、工具、附件等)状况、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人的不安全的行为和操作及潜在的职业危害,以利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技术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对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用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等结合公司实际进行检查,对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安全行为进行纠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承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安 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职责及检查频率 第四条 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总经理、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责部 门,在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第七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公司级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公司“安全标准工地”检查验收。公司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汇报。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主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及有关部门参加,按规定进行月检、周检;专职安全员负责日检工作,并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执行。 第三章 安全检查基本内容 第十条 查组织 检查各单位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证 体系,是否建立安全监督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按规定配备,是否按要求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和青年安全监督岗等。 第十一条 查管理制度 检查各单位规章制度是否齐全及执行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齐全,操作规程是否齐全。第十二条 查宣传教育 检查各单位是否有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宣传教育资料,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标志是否齐全,安全教育资料是否齐全。 检查员工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是否经过培训、考核持证,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查隐患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对上级单位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第十四条 查整改措施 1、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潜在职业危害以及工人的不安全操作行为,要根据检查记录进行整理和分析,采取整改措施。 2、 对于安全检查中揭露出的问题,凡是能立即改正的,检查组应及 时指出,令其改正;凡是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填写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相应部门在要求的时间范围内整改。 第十五条 查事故处理 检查有无隐瞒事故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否制订了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防范措施。凡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章 检查整改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检查整改基本要求: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包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必须当场指出,进行纠正,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由技术部门制订整改措施,按照“四定”原则(定整改人员、定整改落实时间、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落实经费)落实整改,完成后由专职安全员进行复查,合格后进行消项,并报检查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公司、各单位检查中发现的较大安全隐患及不安全因素,整改后报公司或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作业人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很强的大型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压力容器等安全问题,应由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作业人员、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共同会审后制定专项方案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受季节影响,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应根据预先制定的季节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班组对发现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专职安全员,并停止作业,直至不安全因素排除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由项目部进行登记,制定整改计划,在隐患未消除前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加以控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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