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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基本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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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基本制度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实施公司治理的需要,规范本行的会计核算,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本行各级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组织会计核算等会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规范的 基本依据。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级机构。第三条 本行会计目标是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外部各有关 方面了解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供会计信息, 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根据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提 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以支持决策。 第四条 本行会计具有核算职能、监督职能和决策支持职能。核算职能指对本行各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 - 12 - 告,提供准确、完整、连续、综合的会计信息。 监督职能指以会计法规及制度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与控制。 决策支持职能是指向本行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相关的会 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本行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 本行的会计主体是总行及规定级次以上的管理、营业机构。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本行与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 位构成的集团为会计主体。 第六条 本行的会计核算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本行的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按会计期间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 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 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年末、半年末、季末和月末。 第八条 本行的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不同币种的业务采用分账制进行核算。本行的记账以 “元”为单位。 第九条 本行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本行应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本行的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本行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 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 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本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本行过去、 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明晰性。本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 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本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 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机构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 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本行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 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 为依据。 (六)重要性。本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本行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本行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 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 费用。 (八)及时性。本行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 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二条 各级会计机构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 监督检查等措施,规范会计工作,不断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 第十三条 本行的会计机构是指本行各级机构设立的,办理会计事项的部门。 第十四条 本行各级机构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臵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 不具备单独设臵会计机构条件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 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十五条 本行会计业务管理涉及的部门包括财务部门、运营管理部门、内控合规部门、审计部门等。财务部门负责拟定会计基本制度、业务核算办法,负责会计科目管理、会计报表管理等; 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会计结算管理、账户管理、会计结算操作风险管理等,并统一规划与组织实施本行的会计结算改革。内控合规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会计业务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施统一核算管理,对下级会计机构或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和检查。 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撤销、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问题,编制移交清册。 上级行应派人监交,严密交接手续,妥善办理账务划转。 第二节 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臵会计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会计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 作职责。 第十九条 会计岗位设臵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 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行各级行应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轮换制度,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轮换。岗位轮换必须办理交 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计重要岗位和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岗位轮换的,应执行离岗审计或强制休假等制度。 第三节 会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会计人员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下述人员:会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会计制度编写和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人员、会计监督和检查人员、会计系统管理人员、会计核算参数管理人员、会计记账人员、 出纳人员、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会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会计人员,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会计管理人员,杜绝空岗现象,保证会计工作正常 进行。对于未按照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从而导致会计管理混乱甚 至引发案件的,应追究其上级管理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行对会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或技能,并接受岗位 培训和后续教育。会计机构应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培训。 第二十五条 本行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 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职责。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行的制度规范,以实际发生的 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 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 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反 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 外,不得擅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漏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行负责人为本机构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本单位会计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本行负责人应当保证本行会计机构、会计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办理会计业务。 会计人员在受到欺骗或无法了解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办理 业务的,只对原始凭证进行表面审核,做到照章办事,对自身业 务环节恪尽职守,不对该业务实质是否违规负责。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在抵 制、拒绝办理和纠正时遇到阻力的,会计人员有权立即向上级机 构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对于依法履行职责、抵制和纠正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会计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资福利、岗位竞聘和职务晋 升等方面对其实行打击报复。 第四节 工作交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没有办清 交接手续以前,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 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一般会计人员调动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 负责人交接,由本级行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行主管部门 派人会同监交。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 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编制移交清册并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三十四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 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 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 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七条 网点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交接手续未办理完毕,相关 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三章 会计确认 第三十八条 为进行会计核算,本行应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对会计对象进行分类,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应按性质 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三十九条 会计确认过程分为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 第一节 资产的确认 第四十条 资产是指本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本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定义,还应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行;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一条 本行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 项、存放同业款项、贵金属、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 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发放贷款和垫款、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长期股权 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等。 第四十二条 现金是指本行持有的库存现金和其他现金资产。 第四十三条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本行存入中央银行的法 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等款项。 第四十四条 存放同业款项是指本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 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四十五条 拆出资金是指本行拆借给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 的各种款项。 第四十六条 衍生金融资产是指公允价值为正值的衍生金融 工具。 (一)衍生金融资产是由远期合约形成的,应在承诺日(即 衍生工具交易日)而不是在清算日(标的物交易日)予以初始确认;由期权合约形成的,应在本行成为该期权合同的持有人或签出人一方时予以初始确认。 (二)衍生金融资产是由远期合约形成的,应在交割日进行 终止确认;由期权合约形成的,应在行权时或放弃行权时终止确 认。 - 77 - 第四十七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本行按买入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 出的资金。 第四十八条 发放贷款和垫款是指本行按照规定日常经营产生的各类信贷资产,包括贷款及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贴现、银 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以及垫款等。按贷款 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 第四十九条 本行应在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且收款权利成立时,确认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发放贷 款和垫款;应在收取相关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 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第五十条 应收利息是指本行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取的利息。 (一)应收利息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约定的收息日以及生息 资产处臵日确认。 (二)应收利息应于收取应收利息现金流量的权利终止时或按 要求转入表外时终止确认。 (三)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 90 天(不含 90 天)以上的贷款,应将其表内利息确认为表外利息,新发生的利息不在表内确认,直接 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第五十一条 应收股利是指本行按照合同约定或被投资单位 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 单位分配的利润。 (一)应收股利于合同约定的支付日、宣告发放股利、取得收 取股利的权利时确认。 (二)应收股利应于收取应收股利现金流量的权利终止时终止 确认。 第五十二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本行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和其他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 客观证据表明本行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二)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不得重新确认为其他金融资产。 (三)本行已将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第五十三条 应收款项类投资是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回收 金额,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金融资产。 第五十四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本行明确计划并有能力持 有到期、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和期限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 该金融资产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2. 本行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3. 本行有能力将该资产持有至到期; 4. 本行成为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合同一方时。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后续确认 出现下列情况时,持有至到期投资应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金 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 因持有意图和能力发生变化,使该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不恰当的; 2. 本行将部分持有至到期投资出售且占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金额较大的。 (三)本行收取持有至到期投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 应当终止确认该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五十五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本行持有的、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 项类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划分为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的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第五十六条 本行应在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时,确认应收款 项类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在收取相关资产现金流量的合 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 认。 第五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一)本行应在取得相关股权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二)本行应在在转让或核销相关股权时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 资。 第五十八条 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仲裁,本行 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非 货币性资产。 (一)本行于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 本行之日确认抵债资产,具体条件包括: 1. 与抵债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行; 2. 抵债资产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 (二)抵债资产持有期间改变持有目的的应重新确认为其他资 产; (三)本行转让抵债资产所有权时应终止确认该资产。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本行为提供服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有 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初始确认: 1.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行; 2.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 该固定资产处于处臵状态; 2. 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臵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六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本行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 权、著作权(含本行自行开发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 (一)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初始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本行在以下情况下应终止确认无形资产 1.本行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2.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 第六十一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本行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时,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用以后年 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税款抵减产生的资产。 本行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于每季度末确认。 (一)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初始确认: 1. 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够抵偿可抵扣差异的; 2. 发生的亏损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处理,确认递延所得 税资产; (二)本行应在可抵扣差异转回期间或亏损得到弥补的年份终 止确认全部或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六十二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一)长期待摊费用应在实际发生各项支出时初始确认; (二)长期待摊费用应在确定的摊销期内分期终止确认。 第二节 负债的确认 第六十三条 负债是指本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 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 将一项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还应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本行;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四条 本行的负债主要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 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 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应付债券、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负 债等。 第六十五条 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本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类款项。 第六十六条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是指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本行存放的款项。 第六十七条 拆入资金是指本行向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第六十八条 交易性金融负债是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第六十九条 衍生金融负债是指公允价值为负值的衍生金融工具。 第七十条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指本行按卖出回购协议所融入的资金。 第七十一条 吸收存款是指本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和财政性存款等。 第七十二条 本行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且付款义务成立时予以确认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 金、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 收存款等。 本行应在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款、吸收存款等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时终止确认。 第七十三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本行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短 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以及提供 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和其他受益人等的 福利。 (一)本行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初始确认应付职 工薪酬; (二)本行应当在支付或缴纳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期间终止 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第七十四条 应交税费是指本行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交 纳的各项税费。 (一)应交税费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初始确认; (二)应交税费应在缴纳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时终止确认。 第七十五条 应付利息是指本行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 息。 (一)应付利息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提前 还款日初始确认; (二)应付利息应在归还或债权人统一减免时终止确认。 第七十六条 预计负债是指本行承担的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 时义务。 (一)预计负债的初始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义务是本行承担的现时义务; 2.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行; 3.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预计负债应在发生相关支出或产生预计负债的现时义务 解除时终止确认。 第七十七条 应付债券是指本行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 (一)本行成为发行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债券)合同的一方且 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成立时初始确认应付债券。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时,应分别确认应付债券及权益。 (二)应付债券应在归还本金和计入应付债券的利息时终止确 认。 第七十八条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本行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 法核算所得税时,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负债。 除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以外,本行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 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于每季度末确认。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 第七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本行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 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主要取决于资产、负债、 收入、费用等其他会计要素的确认。 第八十条 本行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八十一条 实收资本(或股本)是指本行接受投资者(或 股东)投入的资本(或股本)。 实收资本(或股本)于办理相关出资手续后予以确认。 第八十二条 资本公积是指本行收到的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的利得和损失。 (一)资本公积应在投资者出资时或期末予以初始确认; (二)资本公积应在转增资本或处臵产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 益的利得和损失的资产时确认。 第八十三条 盈余公积是指本行从税后净利润提取的,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的累计盈余,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 余公积。 (一)盈余公积应在利润分配时予以初始确认; (二)盈余公积应于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及发放 股利时终止确认。 第八十四条 一般风险准备是指本行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 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 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 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第八十五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本行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利 润。 第四节 收入的确认 第八十六条 收入是指本行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 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将一项经济利益流入确认为收入,需要符合收入的定义,还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本行资产增加或者负 债减少; (二)该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八十七条 本行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 等。 第八十八条 利息收入是指本行取得的存放款项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等。 第八十九条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指本行办理各项业务时所 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包括汇款、结算及账户管理手续费收入、银 行卡手续费收入、电子银行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担保和承诺业务收入、信息咨询业务收入、托管业务收入等。 第九十条 投资收益(或损失)是指本行进行各项投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收益(或损失)、买卖差价收入(或损失)、 股利收入等。 第九十一条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本行持有的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 产生的收入或损失。 第九十二条 汇兑损益是指本行各类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收入或损失。 第九十三条 本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益日以及资产、负债的处臵日,确认各项收入。 第五节 成本费用的确认 第九十四条 成本费用是指本行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 出。 将一项经济利益流出确认为费用,需要符合费用的定义,还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本行资产减少或者负债 增加; (二)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九十五条 本行在确认成本费用时,须严格划分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本期费用和下期费用的界限。 第九十六条 本行的营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 出、资产减值损失、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等。 第九十七条 本行的营业费用,是指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不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费用、业 务费用、折旧费等。 第九十八条 利息支出是指本行发生的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利息支出、拆入资金利息支 出、吸收存款利息支出等。 第九十九条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本行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第一百条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本行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本行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费等税费。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业务成本是指本行除利息支出、手续费及 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以外 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 第一百零三条 本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收入费用配比原则, 在资产负债表日、费用发生时,确认各项成本费用。 第六节 利润的确认 第一百零四条 利润是指本行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的确认主要依赖于收入和成本费用以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 得和损失的确认。利润包括: (一)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净额; (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 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一百零五条 本行的利润项目主要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第一百零六条 营业利润是指本行各项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净额。 第一百零七条 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第一百零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转让净收益、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出 纳长款收入、久悬未取转入款、无形资产转让净收益、罚没收入、 违约金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接受捐赠资产、抵债资产处臵收入和出租收入等。 第一百零九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本行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存在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出纳短款支出、久悬未取款项支出、 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非常损失、捐赠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赔偿和违约支出、罚没支出、案件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抵债资产处臵损失等。 第一百一十条 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第四章 会计计量 第一节 计量属性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会计计量是指用货币单位计量各项经济业务及其结果的过程。本行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 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时,应按照规定的计量属性及计量方法确定 其金额。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行的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臵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一)历史成本。 在历史成本计量方法下,资产按照购臵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臵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 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臵成本。 在重臵成本计量方法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相似资产所 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债 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 在可变现净值计量方法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 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 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 在现值计量方法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臵中 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 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 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计量。 第二节 资产的计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行的存放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贷款及垫款、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照公允 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按照实际 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当合同利率和实际利率相差很小时,可采用合同利率代替实 际利率。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资产或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资产或负债在预计存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 流量,折现为该资产或负债当期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资产或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 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行的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初始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记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行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 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以公允价值进行 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记入所有者权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并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 计提减值准备。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行的抵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 计提减值准备。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量 (一)固定资产根据取得方式不同应按历史成本、重臵成本、 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二)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应按月计提折旧,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一百二十条 本行的无形资产按照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 形资产不应摊销。无形资产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收回金 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行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根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款抵减、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适当的 税率计算确定,并定期复核。 第三节 负债的计量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行的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应付 债券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 进行后续计量。当合同利率和实际利率相差很小时,可采用合同 利率代替实际利率。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行的衍生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记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行的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定期复核,有确凿证据表 明该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按 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行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及适当的税率计算确定。 第五章 会计记录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会计科目,并报中国人民银 行备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会计科目的设臵原则 (一)会计科目应按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 要求设臵。 (二)重要性原则。对需要单独反映的业务事项予以单设科 目反映,对非重要业务事项予以合并反映。 (三)会计科目应保持相对稳定性,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 性、一贯性及可理解性。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在年度中间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结转。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 类科目;表外科目包括或有事项类、代理业务类及备查登记类科 目。 第一百三十条 本行会计科目为本、外币业务共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行会计科目体系由本行会计基本制度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管理。会计科目的设立、停用和撤销以及会计科 目的编号、使用说明均由本行会计基本制度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使用会计科目,真实、完整的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事项。不 得使用已停用、撤销的会计科目,不得乱用、串用、混用会计科 目,不得混淆科目的使用币种、使用级次及科目对应关系。 第二节 会计凭证与账簿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账的依据。会计凭证应符合以下要求:要素 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 和记账凭证。 第一百三十四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凭证的名称、日期; 填制单位和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经济业务内 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取得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原始凭证上由银行填写和由客户填写的内容应有明显区分, 由客户填写的,未经客户授权,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代办。 (三)职工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 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四)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 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公章或 以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认可的形式签字等。发现原始凭证金额 有错误的,应当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五)原始凭证中涉及附件的,应当确定其附件是否符合认 定标准。各级行在填制原始凭证的附件张数时,应当以符合原始 凭证附件的证明文件为统计依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填制凭证的日期;凭 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及账户;货币、金额和借贷方 向;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收款和付款 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章。 (二)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 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 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 上。 (四)对于记账凭证涉及计算、分配等事项,应当将计算、 分配结果填写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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