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区域性物资集中采购供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区域性物资集中采购供应(以下简称“区域集采”)体系,提升集中采购供应层次和质量,根据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股份采购201644号)、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股份物资20164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公司区域集采工作遵循“需求集中、逐步实施、市场化运行”的原则开展。 需求集中原则。股份公司分区域规划、设立物资供应中心(以下简称“供应中心”),开展区域集采;各级公司或项目部(以下简称“需求单位”)集中区域集采物资需求,融入股份公司区域集采体系。 逐步实施原则。股份公司区域集采从钢材、
2、水泥等主要物资入手,逐步增加品种,并根据项目分布及采购渠道建设情况逐步扩大实施区域。 市场化运行原则。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定期发布区域集采物资供应定价规则,确保供应价格处于市场较低水平。各供应中心分别与各需求单位在定价规则的基础上签署供应合同,按市场规则开展物资供应。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股份公司施工总承包项目、投资项目及大型项目的物资采购纳入区域集中采购,供应仍按原管理模式运行,项目建设单位对物资采购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负责组织按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各区域物资集中采购供应实施细则,对各区域物资集中采购供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协调解决区域集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物贸经股份公司授权组建区域供应中心,组织开展集中采购,为供应中心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并对供应中心运行进行监管。 第六条 供应中心负责归集区域内各单位的物资需求,承担采购供应组织及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需求单位负责集采物资的计划提报、进场验收、现场管理和结算支付,配合供应中心做好区域集采工作。 第三章 供应中心组建 第八条 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根据股份公司工程项目分布、物资需求及采购渠道建设情况,提出供应中心设置规划,报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物贸在股份公司授权下,根据供应中心设置规划和区域集采推进进度,分区域组建供应中心。 第四
4、章 采购与供应 第十条 项目申报 在股份公司开展区域集采的地域范围内,各单位承接项目后向供应中心报送区域性物资集中采购供应项目申报表(见附件),提报项目物资需求总计划。供应中心进行必要的项目情况及市场情况调查,与项目部或其上级单位协商运杂费等待定事项,明确供应价格。 第十一条 供应合同签订 供应中心与各需求单位签订供应合同,明确供应物资范围、供应主体、质量标准、交货方式、结算价格、结算周期及结算方式等内容,确立供应关系。 第十二条 采购实施 需求单位按供应中心要求的时间,向供应中心提报阶段性申购计划;物贸汇总各供应中心计划,按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5、供应计划 区域集采物资供应实行月度申请计划及批次计划相结合的供应计划管理模式。供应中心以月度申请计划作为备料依据,以批次计划作为供应依据。 第十四条 物流配送 区域集采物资原则上采取直达工地的运输配送方式,需要进行中转供应的,由供应中心与需求单位协商确定中转及配送工作方案,核算相关费用并签订补充合同后执行。需求单位可以自提物资。区域集采物资中转配送应优先利用区域内股份公司各单位既有仓储物流设施。 第五章 供应价格 第十五条 采购管理部定期发布区域集采定价规则,供应中心对需求单位的供应价格不得超过规则所定价格,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 二级公司、三级公司及项目部通过其他渠道采购的价格低于
6、股份公司区域集采供应价格的,经上一级物资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物贸及所属各公司以投标方式获得的股份公司内部物资供应业务,其供应价格按中标合同执行。 第六章 供应结算与支付 第十七条 供应中心与各需求单位按供应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签认物资供应数量、金额,按各单位要求开具发票办理结算。 第十八条 各需求单位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方式向供应中心支付货款。需求单位未能按时结清的货款按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资金融通与支付管理办法(股份财务201513号)进行清算。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物资采购的监管,确保股份公司区域集采能覆盖的项目及物资品种纳入股份公司区域集采体系。 第二十条 各单位融入股份公司区域集采情况纳入股份公司对各单位采购管理考核指标。股份公司、二级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对所属单位融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经股份公司授权,二级公司物资公司承担股份公司区域性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有关物资采购供应组织及责权利关系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