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资格审核制度制订人: 制订日期: 年 月 日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分发部门:公司各部门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1、目的: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规避因审核不严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制定本办法。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8号令)。3、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的管理。4、职责:公司采购部会同质量管理部负责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格审核。5、内容:5.1、供应商(指为我公司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审核:5.1
2、.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向供应商了解其企业规模、历史、经营状况、产品种类、质量信誉、质量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是否通过GSP等管理体系的认证等,并根据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要求收集供应商相关资料。5.1.2对公司所有供应商,需按首营企业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时应进行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采购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5.1.1收集的资料必须真实,有关信息须与国家局或当地省局网站公布的企业信息进行核实。5.1.3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并附有实地考察记录;5.1.4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供应商处购进。5.2、供应商销售人员的审核:5.2.1验明供应商药品销售人员的合法身份,索取下列资料:5.2.1.1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5.2.1.2应核对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及上岗证,致电供应商确定购销人员身份的合法性,在对方授权委托书处加盖购销人员身份验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