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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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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竞争力,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我 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与出质人、保管人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出质人的存货仓单作为质押物,为借款人办理短 期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 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当事方 (一)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短期贷 款业务的企(事)业法人。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办法要求仓单为借款人 向银行办理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 (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 人保管货物的仓储方。 (四)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的银行。第四条 本业务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保管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保管货物的权利凭证。以标准仓单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依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办理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规范经营与管理。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 均可向本行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 第八条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我行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保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仓储资质,并经商业银行认可,具有固定的存储仓库, 存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和仓储管理经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治理规范,制度健全。 (三)具有工商部门核准的仓储业务经营范围,并持续经营仓储业 务 1 年以上。 (四)商业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仓单。 第十条作为质物的仓单应载明下列内容(其中(一)、(二)、(三)、 (四)、(八)为必须载明的内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存储场所; (五)存储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十一条出质仓单项下的仓储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有权明确为出质人所有,没有权属争议; (二)不易变质,易保管,易变现,价格相对稳定; (三)价格明确,便于计量; (四)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符合环保要求; (五)非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 (六)货物有明确的依据以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必要时由银行指定的机构对其进行价值评估。 (七)仓储物需进行检验的,必须由有关质检部门出具质检报告, 属于强制保险的办理财产保险,并指定我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为:借款人提出用信申请——调查——审查——审贷会审批——签订合作协议——签订信用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办理质押并发放信用——信用风险监管——银行信用到期收回。 (一)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发生业务需求时,应向本行提 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书时,除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拟质押仓单正本; 2、仓储合同副本; 3、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购销合同、相关发票及完税证明; 4、仓单项下仓储物为进口商品的,应提供相关进出口批文、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批件及相关已获海关通关的资料。 (二)受理与调查经办行信贷部门受理客户贷款申请后,要按照要 求对借款人、出质人、保管人的资格、资信情况及风险进行调查、核 实、评估,及时收集企业有关资料,核定仓储物的价值及质押额、完 成调查报告,完成调查的过程,并将相关信贷资料按程序上报总部信贷管理部门。 (三)审查。信贷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仓单的合法合规性以及仓储物是否符合要求。 (四)审批。信贷管理部门按程序将材料提交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合作协议。经办行与保管人及出质人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自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 (六)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办理质押后发放贷款。 上述工作完成后,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出质人与银 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向银行提交背书完整的合法合规的仓单办理质押,银行再发放贷款。 (七)贷款风险监管。经办行按贷后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风险的监 控。 (八)银行贷款到期归还。银行短期贷款业务到期后,支行信货人 员按合同收回贷款,会计人员按照会计要求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仓单储物储存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借款人向我行申请的仓单质押短期贷款只能用于短期流动性经营需求 第十五条仓单权利质押率最高不超过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价值的70%。仓储价值根据仓储物总价值扣除必要的相关费用后确定,其计 算公式如下: 仓储物价值=仓储物的单位价格×仓储物数量-预估计的相关费用 仓储物的单位价格通过比较仓储物进价和市场价,就低确定。 预估计的相关费用是指贷款期间可能产生的仓储费用,以及仓单尚 未支付的其他费用的总和。 第十六条出质人如需提取出质仓单所列仓储物,借款人或出质人必 须先将等额现款划至经办行保证金专户。经办行在收到货款后,签发 《解付通知单》,通知保管人按《解付通知单》办理仓储的解付。 第十七条经办行要严格按照授权办理仓单质押短期贷款要配备专 职信贷人员加强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的管理,贯彻落实我行贷后管理规定,防范业务风险。为确保质押物足值,经办行应合理建立警戒线、补仓线和平仓线制度,防范仓储物价格波动风险。 第十八条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偿还银行到期信用,经办行要依法及时处理质押仓单项下的仓储物,清偿所担保债权。 第十九条当借款人无法偿还任何一笔已到期的银行信用时,经办行 应立即停止对该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经办行建立仓储台帐、定期与保管人核实仓储物情况(至少一季度核实一次),并对仓储物的出库做详细记载。建立专门的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管理专用台帐,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加强对质押仓单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某银行总部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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