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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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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使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据可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制定的、在公司内普遍适用的、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起草并审核公司各类规章制度草案,负责组织修订各类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管理制度草案的起草。第四条 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必须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第五条本公司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

2、制度计划的编制第六条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应编制年度规章制度订立计划。对于条件尚未成熟而又需要用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的事项,可列入制定规章制度的调研计划。第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制定制度的,应在每年年末订立计划并提交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编制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的草案,逐级上报,经公司领导审定后实施。第八条承担制度起草任务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年度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必须向综合管理部作出书面说明。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计划的,由综合管理部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第三章制度草案的起草第十条 规章制度的草案应当由提出计划的相

3、关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由提出计划的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起草;综合性的制度由综合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可以组织专门小组,也可指定专人。综合管理部法务人员对起草工作及时进行指导。第十二条 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 起草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二) 起草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公司实际和发展情况,切实可行;(三) 起草的规章制度应结构规范、条文清晰、逻辑严密、概念准确、语言精练。第十三条 制度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内容,应在上报制度草案时予以说明。第

4、十四条制度草案拟定后,各起草部门应写出草案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的必要性。主要说明某方面的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制定这方面管理规范所要达到的目的。(二)制定的依据。主要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现行的相关制度、规范等。(三)起草的过程。主要说明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的情况。(四) 主要内容说明。(五) 相关部门意见。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所起草的制度草案,须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阅后,交综合管理部统一审核。第三章 制度草案的送审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收到制度草案后,应及时审核、修改并征求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意见;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制度草案应予以退回,并要求

5、其按规定重新起草。第十七条 对在意见征询中无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制度草案,综合管理部经审核修改后,报请公司制度评审小组(参见评审会议管理制度);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协调后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综合管理部应提出审核意见的说明,报请制度评审小组审议。第四章 制度草案的评审第十八条 制度草案须经公司制度评审小组会议评审,会议评审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或起草人员作起草说明;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审核人员作审核意见的说明。第十九条 经评审小组会议原则通过,尚需做进一步修改的,由起草人与审核人按会议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第二十条 制度草案经修改后逐级上报,属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类的(与董事会职权相对应的管理制度),须报

6、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长签发;其他制度由总经理签发。第五章 发与生效制度的印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小组会议通过,并经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的规章制度,须由综合管理部印发。第二十二条 制度文本应根据制度的适用范围随公司通知性文件印发至年相关单位和人员,文件的领导签发之日即为制度的正式印发之日。第二十三条 尚待进一步补充、完善的规章制度,可采用“暂行”或“试行”方式印发,其效力与其他制度等同。第二十四条 制度的生效日期应在制度附则中予以明确。第六章 制度修订与废止第二十五条 制度印发后,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每年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如与现行的规定不符,应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并报综合管理部。第二十六条“暂行”或“试行”制度印发后,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的部门应根据制度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应按制度制定程序办理;综合管理部应每年一次对公司增订和修订的规章制度进行汇编。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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